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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 2021年11月8日至12月7日,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2年4月14日,督察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了督察报告。督察报告充分肯定了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的积极进展,明确指出了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现就抓好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全面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决抓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加快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为加快建设经济强、格局新、环境优、活力足、百姓富的现代化美好安徽贡献自然资源部门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提高站位,深化认识。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督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强决心和对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重视。督察反馈的问题,切中要害、靶向精准,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拉响了警报。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督察整改要求,扎扎实实推动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整改。聚焦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反馈和披露问题及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等发现问题,强化担当,压实责任,精准发力,持续攻坚,推动各类问题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整改达标、见底清零。 坚持分类整改,务求实效。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分类有序推进整改。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坚决立行立改;因涉及工程性措施需要分阶段推进的,把握节点,抓紧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需要长期整治的,持续推进,确保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需要长期坚持的,建章立制。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剖析问题成因,深挖问题根源,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在反馈问题整改的同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着力在深化思想认识、健全长效机制、改进工作作风上下功夫;在履行“两统一”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上解难题;在解决深层次矛盾、结构性问题和体制机制性障碍上求突破。 坚持以上率下,协调联动。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主动担责、示范带动,高位推进整改工作。建立领导包保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机制,拧紧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领导干部整改责任链。厘清并压实政府、部门、企业等多方责任,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改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督察反馈问题按要求全面整改到位。强力推进督察报告中指出的3大类11个方面问题整改,合理细分整改问题,建立整改问题、任务、标准、责任“四项清单”,逐项抓好落实。2022年底前完成51,2023年底前完成89,2024年底前力争完成整改。督察期间交办的21件信访件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到2025年,全省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决策前先学、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常态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到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全过程,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之路,以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坚持党组主责、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 (二)扎实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聚焦本次省环保督察反馈的3大类11个方面问题,统筹抓好“11N”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严格对标抓整改,把紧验收关,确保改彻底、改到位,通过问题整改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深入实施新一轮“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坚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持续推进长江沿线及环巢湖沿线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两淮矿区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及整改核查考核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回头看”,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进一步健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长效机制,确保问题不反弹。 (三)着力提升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建立并充分发挥省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领域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根据国家部署,加快构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体系,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不断优化,守护好三条控制线,建立健全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制度、机制。建立以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厅长信箱等多渠道发现涉及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新机制,提升执法工作时效性。建立健全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全省废弃矿山、在建矿山、采煤沉陷区的生态修复信息化监管。启动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出台实施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制度。探索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新路径。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厅党组对督察整改工作负总责,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调度、跟踪督办整改工作落实,并统筹验收各项整改任务。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健全整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主要负责同志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带头履职尽责,对整改工作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问题整改件件有人抓、事事有着落。各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请示汇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整改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定各地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压实整改责任。 (二)强化调度指导。坚持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的工作制度,适时采取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第三方评估监督等措施,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督办,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有力、整改成效明显的,予以褒扬激励;对整改不力、进展迟缓的及时警示、通报、约谈,年度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的目标考核,确保按方案有序推进,推动问题按时完成整改和验收销号。监管责任单位要深入一线,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整改标准,严格验收销号,督促高质量完成整改。 (三)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宣传力度,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公开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整改工作成效、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整改环境。 附件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尚有差距。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但全省还存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和非法占用情况。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我省耕地面积为8320.35万亩,相较第二次国土调查成果时减少了约54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为7392.87万亩,相较2017年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减少14.85万亩,主要流向林地、园地和养殖水面。 主体责任单位厅耕地保护监督处、执法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严守耕地红线,将我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各地。确保完成新一轮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 将新一轮国家下达我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带位置落到图斑、地块。 2.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制定有关措施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3. 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4. 按照整改标准和程序,完成验收销号。(以下各问题均需此项措施,不再列出) 二、2017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我省“三线三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面问题,省自然资源厅作为问题整改的牵头责任单位,对地方整改虽然进行了督促指导,但仍存在督促指导不够到位、审核把关不严现象,一些矿山实际修复效果与修复方案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主体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逐一核查全省286座“三线三边”矿山,对发现问题的立行立改,达到修复方案要求。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2. 对全省286座“三线三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展“回头看”,逐一核查修复方案执行情况、修复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销号等存在的问题。 3. 对存在问题的矿山,建立整改问题清单,督促指导各地实施整改,并严格验收销号。 4. 研究出台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监管等工作制度。 三、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淮海石料厂项目,边坡未完成修复,距离周边居民小区仅数十米,存在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主体责任单位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完成边坡修复治理,消除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编制边坡支护工程治理方案,依据治理方案开展边坡生态修复,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四、芜湖市繁昌区陡山石子厂、泉水石料厂项目未按方案要求将宕底恢复为耕地,但已通过省厅验收销号。 主体责任单位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9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按照原方案的要求将宕底恢复为耕地,确保整改完成后的宕底恢复耕地面积、质量不低于原方案的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 1. 编制芜湖市繁昌区陡山石子厂、泉水石料厂土地复垦设计方案。 2. 按照土地复垦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3. 施工完成后申请验收销号,确保宕底土地复垦面积、质量不低于原方案目标要求,并将验收后的耕地及时移交属地政府管护。 五、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三线三边”矿山问题整改验收销号时,对于非省级补助资金项目,虽然依相关规定对地方上报销号材料进行审查,但未现场核实,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修复效果不好的项目通过了验收销号。 主体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对涉及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整改和监管的“三线三边”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完成验收销号。 整改措施 1. 严格执行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建立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规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完善验收标准及要求,加强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 2. 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警示片披露问题中,涉及省自然资源厅整改和监管的“三线三边”矿山问题整改项目,申请验收销号前,逐一现场核实,严格验收标准。 3. 对市、县级财政补助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督促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验收标准和销号程序,省自然资源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抽查检查。 六、池州市长龙山白云石公司白云石矿和池州市向阳矿业2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于2018年通过市级验收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销号,但矿山开采区底盘和部分边坡区域均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复绿。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督察时,也指出2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到位。 主体责任单位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整改到位,完成验收销号。 整改措施对存在问题的两个矿山分别制定“一矿一策”详细整改方案,对开采区底盘和部分边坡区重新实施治理修复,并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并验收销号。 七、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巢湖风景名胜区内违规开矿问题频发,破坏山体严重。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问题整改力度不够,部分生态修复措施还不到位、进度较为滞后。 主体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4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加强对巢湖风景区内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督促指导,按照整改方案落实生态修复措施,并达到序时进度。 整改措施 1. 督促合肥市政府对巢湖风景区内的所有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按照台账和修复方案措施及完成时限要求,按计划完成修复任务。 2. 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现场督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下发督查通报。 3. 利用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对巢湖风景区内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进度实施动态监管,序时推进生态修复措施落实到位。 八、巢湖市银屏镇吕婆村高斌矿废弃矿山宕口底盘、挡墙、排水沟、截水沟覆土工程未完成,陡坡未复绿。该矿山应于2021年12月完成修复,但修复进展明显滞后。 主体责任单位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2年9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按治理方案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 整改措施 1. 实施宕口底盘平整、挡墙砌筑、覆土,播撒草籽,种植乔木工作。 2. 完成排水沟、截水沟工程和边坡复绿工程(含挂网喷播和种植攀爬植物)。 九、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部分指标未能完成。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矿产规划),对全省“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规划目标要求。但督察发现,仍存在少数目标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情况。矿产开采总量突破调控指标。矿产规划指出,矿产资源总量调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规划明确了主要矿种调控的方向,并划定了全省12个限制开采区,确定了15种主要矿产开采总量调控指标,但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实施的管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截至2020年底,方解石、普通萤石、冶金用白云岩开采总量均突破约束性指标。 主体责任单位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矿业权管理处,各相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严格落实“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的开采指标。 整改措施落实“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估与动态管控,将矿产开采总量等各项指标执行情况作为监管重点,促使市县顺利完成规划设定的各项指标。 十、绿色矿山(区)建设存在差距。矿产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省绿色矿山达标率20左右,但截至督察时,全省绿色矿山达标率为16.6,较浙江等地差距明显。黄山市、宿松县等地绿色矿山数量为0。省级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未根据要求时限出台。 主体责任单位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黄山市、安庆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严格落实“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绿色矿山相关目标和要求。 整改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按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要求,指导各地继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指导黄山市、宿松县结合当地实际,提高绿色矿山数量。 十一、2019年以来,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安庆铜矿等“绿色矿山”曾被通报指出存在违法违规污染问题。 主体责任单位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对督察指出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全面核查督察指出的污染问题,按相关标准要求整改到位。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十二、芜湖市繁昌区作为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仍有矿山企业存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面问题。 主体责任单位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3年6月。 整改目标(标准)达到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要求。 整改措施全面清查摸排,建立起问题与整改台账,督促芜湖市繁昌区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各矿山企业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整改到位。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区内各矿山的日常监管,确保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到位。 十三、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督察发现,自2006年风景名胜区条例施行以来,省自然资源厅共审批、延续了风景名胜区范围内23家采矿权。 主体责任单位厅矿业权管理处、国土空间规划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相关风景名胜区界线确定后六个月。 整改目标(标准)杜绝审批、延续与风景名胜区重叠且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采矿权。 整改措施 1. 依据国家关于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等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梳理明确风景名胜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禁止措施清单并严格执行。 2. 会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采矿权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对23家采矿权现状开展全面核查,由相应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3. 对省级出让登记矿业权许可事项,除探矿权注销外,其他由所在地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实矿业权是否与风景名胜区存在重叠,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 4. 风景名胜区界线未确定的,主动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意见,确认不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方可批准矿权新立和延续。 十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对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处罚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督察组随机抽查发现,部分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面存在不少违规问题,但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未按规定要求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自2017年以来,全省因矿山企业未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而实施行政处理处罚的案件数量较少,处理处罚力度不大。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矿山企业按规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到位。 整改措施 1. 对矿山企业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对核实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2. 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问题处罚力度,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 十五、专项整治不够到位。2019年以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了3次全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地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重点打击普通建筑石料等砂石土矿偷采盗采、乱采滥挖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长效机制。但督察发现,部分地区非法盗采问题仍然存在,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整治打击工作仍有欠缺,缺乏有效手段和有力举措,部分区域经过多次整治仍未能达到目标成效,省自然资源厅监督指导力度不够,区域性盗采问题始终未能有效根治,生态破坏问题仍然存在。 主体责任单位厅执法处(牵头)、矿业权管理处,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底,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标准)严厉查处偷采盗采、乱采滥挖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区域性盗采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 鼓励各地增强技防监管应用,加大对无证开采的巡查发现力度。对偷采盗采、乱采滥挖的重点区域运用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监控。 2. 加强指导,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厉打击偷盗采行为,发现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协同联合执法,形成自然资源执法合力。 十六、滁州市凤阳县“蚂蚁搬家式”盗采建筑石料问题突出,甚至出现盗采人员在监控点摄像头下明目张胆从事盗采的现象。此外,淮南市大通区、蚌埠市禹会区与滁州市凤阳县交界处区域也存在非法盗采现象。 主体责任单位滁州、蚌埠、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执法处。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标准)发现盗采行为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到位,达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整改措施 1. 加强联合执法监管。建立三市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对三市交界处非法盗采行为随时开展打击。 2. 坚持“人防技防”措施。充分发挥矿山监控设备在发现盗采方面监督作用,不断完善优化监控点位布局。 3. 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群众作用,加大对周边区域群众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不参与盗采活动,完善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对盗采矿产资源案件及时曝光查处情况,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十七、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工作仍有缺失。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对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但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谁审批、谁监管、谁处理”的思想,导致对一些由上级审批的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存在一定缺失,尤其是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面,主要以矿业权延续为抓手,日常管理存在欠缺,一些矿山企业存在开采过程中未按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二合一”方案)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等问题,甚至少数矿山企业已经接近闭坑,“边开采、边修复”工作仍未按序时进度完成。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能,矿山企业严格按照“二合一”方案要求完成生态修复任务。 整改措施 1. 指导矿山企业依据“二合一”方案制定年度修复计划,对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督导调度。 2. 将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纳入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进行调度监管,确保完成年度修复计划任务。 3.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矿山企业履行义务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时序完成修复任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十八、广德通宝公司金鹰高薪石矿未按“二合一”方案要求,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按照方案要求加快修复治理进度,并按时验收销号。 整改措施 1. 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按照“二合一”方案要求,加快修复治理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 2.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矿山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芜湖市南陵恒鑫矿业未按“二合一”方案要求,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主体责任单位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落实政策性关闭相关手续,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作为修复主体,同时按照“以用定治”市场化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 落实南陵县非煤矿山整治规范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6月底前对南陵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关闭协议,做出关闭决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作为修复主体。 2. 2022年,按照“以用定治”的要求,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石方利用方案,方案与市场化项目充分融合。 3. 2022年底启动矿山生态修复;2023年结合产业项目,完成各项治理工作。 二十、督察还发现,尚有2个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项目未按期完成验收。其中,宿松县龙山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自2012年4月起立项实施,至督察时已近10年,项目仍未通过验收,且存在边坡、底盘复绿效果不佳,4治理区9矿坑回填区域未覆土,蓄水池修建面积未达到设计方案要求等诸多问题。 主体责任单位安庆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宿松县龙山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整改并通过省级终验。 整改措施 1. 根据设计方案,对该项目治理的边坡和底盘加强整改养护。 2. 根据设计方案,做好4治理区9矿坑区域修复和管护措施。 3. 针对蓄水池修建面积未达到设计方案要求,核对设计方案和竣工图,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论证,若不能满足养护要求,将对蓄水池改扩建直到满足植被养护需求。 二十一、淮南市东梨山后山建筑石料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自2016年2月起开始治理,但截至督察时,仍有部分边坡未整治到位、复绿效果欠佳。 主体责任单位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淮南市东梨山后山建筑石料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整改并通过省级验收销号。 整改措施 1. 按照省级专家组验收意见,对边坡危岩进行清理,彻底消除危险隐患;对部分复绿效果不佳的裸露边坡播撒草籽,改善视觉景观。 2. 尽快完成工程资料整理汇总,按照整改标准和程序,完成验收销号。 二十二、沉陷区土地复垦力度不够到位。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初均印发年度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对全省各地的矿山企业下达了年度生态修复的具体工作要求。督察发现,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对煤矿企业生态修复特别是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督促指导不够到位,一些煤矿未按要求落实好年度生态修复任务,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工作停留在纸面上。 主体责任单位各相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耕地保护监督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3年底,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标准)督促指导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任务。 整改措施 1. 各煤矿企业依据“二合一”方案落实年度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计划。 2.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矿山企业签订年度生态修复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纳入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加强监管调度。 3. 强化项目监管和验收,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做好生态修复项目监管和竣工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整改标准和程序,完成验收销号。 4. 落实省委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情况列入省属采煤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的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情况的考核。 二十三、淮河能源丁集煤矿、顾北煤矿、顾桥煤矿、朱集东煤矿,中煤新集一煤矿、二煤矿,淮北矿业石台煤矿未实施2020年度土地复垦任务;淮北矿业孙疃煤矿、袁店一井煤矿、童亭煤矿土地复垦面积未达规定要求。 主体责任单位各相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耕地保护监督处。 整改时限2023年6月底。 整改目标(标准)督促采煤企业严格落实年度“边开采、边修复”计划,完成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年度任务。 整改措施 1. 结合各矿井井下采场安排,制订并落实沉陷区生态修复计划,分解各矿年度生态修复任务。 2. 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与矿山企业签订年度生态修复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纳入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加强监管调度。 3. 矿山企业加强组织实施,省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强监督协调,保障年度生态修复任务顺利完成。 4. 落实省委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情况列入省属采煤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的工作部署,配合做好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情况的考核。 二十四、一些采取地下开采的非煤矿企土地复垦任务也未落实到位。滁州市定远石膏矿土地复垦后未按要求恢复农业生产,沉陷区域大面积荒芜;定远县恒泰矿业部分沉陷区虽落实土地复垦任务,但仍存在荒芜现象。 主体责任单位滁州市、定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3年6月 整改目标(标准)协调属地乡镇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复垦后土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义务。 整改措施 1. 2022年底前对接属地乡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调查了解抛荒情况、存在问题矛盾、具体原因,建立问题清单。 2. 2023年6月底前,协调属地乡镇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土地利用和防止抛荒的责任和义务。 3.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防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十五、考核要求未完全落实。2020年度,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按时完成并上报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未按2020年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综合考核发展部分指标与评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主体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2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严格执行评分标准。 整改措施 1. 在新的考核工作中,细化评分标准,强化标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 按标准实事求是做好评分工作。 二十六、部分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制度执行不到位。省自然资源厅虽然制定了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但各地未严格执行,部分矿山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治理解决。长期停产矿山。全省各地存在部分矿权未到期、已经从事过开采、但处在长期停产状态的矿山,该类型矿山因矿权所有人无法继续进行正常生产,未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加之前期开采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边开采、边修复”要求开展修复工作,部分矿山存在修复效果不好、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生态环境现状较差等问题。 主体责任单位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矿山企业严格按照“二合一”方案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长期停产矿山按要求落实生态修复责任,达到生态修复效果,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整改措施 1. 依据安徽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在建与生产矿山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责任。 2. 加强对长期停产矿山的突出环境问题检查整改力度,确保问题整改,按期完成验收。 二十七、六安市霍邱县新中天水泥公司、滁州市凤阳县刺山矿业、芜湖市南陵县三鑫矿业、广德东华矿业加工区等未及时修复。 主体责任单位六安、滁州、芜湖、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3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督促各相关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完成生态修复任务,并按时验收销号。 整改措施 1. 相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按照“二合一”方案完成修复任务。 2. 将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纳入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系统进行调度监管。 3.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矿山企业履行义务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时序完成修复任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十八、前期已开采矿山。一些企业在取得前期已开采过矿山的矿业权后,未按要求将现有矿业权范围内原有矿权废弃开采面纳入到“二合一”方案,有的虽纳入,但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督促指导不够有力,一些矿山企业仍然存在修复不到位现象。如宣城市泾县郭山矿业,滁州市凤阳县鹰鼻咀矿区水泥用灰岩矿等。 主体责任单位宣城、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整改时限2024年底。 整改目标(标准)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 整改措施 1. 宣城郭山矿业根据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编制年度治理方案,以点带面分年度计划将环境保护督察报告问题整改到位。 2022年,根据泾县郭山矿业有限公司方解石矿2022年度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按照“一矿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分两个区域治理。 2023年,做好2022年治理工程养护工作,根据年度治理方案持续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完成历史遗留高陡边坡分台工作,对分出的平台及边坡进行客土喷播复绿,持续开展生产区域产生的平台治理。 2024年,做好上年度治理工程养护工作,持续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并完成整改验收销号。 2. 凤阳县鹰鼻咀矿区水泥用灰岩矿根据审查通过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编制年度治理计划,分年度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 2022年,开展危岩清理、修建截水沟,监测开采边坡,同时修建防护措施,制定治理提升方案,对2021年以前开采完毕区域开展复绿,对已复垦区域进行复垦效果监测。 2023年,对已开采的区域继续开展监测、危岩清理、截排水沟建设和复垦复绿工作,对复绿工程实施养护,对已复垦区域进行复垦效果监测,完成整改验收销号。 二十九、政策制定推动还存在不足。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组织开展了全省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专项排查和分类处置专项整改工作,该项工作本是为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出台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处置相关政策前,为全省各地如何对相关采矿权进行处置提供政策依据。但省自然资源厅在制定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分类处置专项整改工作方案时,对3个在生产采矿权、12个暂不退出采矿权如何进行分类处置,未厘清职责归属,也未充分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即要求“相应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请示省生态环境、林业部门意见,按批复要求处置”。截至督察时,仍有铜陵市6家采矿权尚未退出。 主体责任单位厅矿业权管理处,相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管责任单位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相关风景名胜区界线确定后六个月。 整改目标(标准)全面停止风景名胜区内矿产资源违规开采活动,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整改措施对合肥、淮南、马鞍山、铜陵、六安、池州、宣城7市上报拟退出的17个采矿权,由相应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停产、生态修复等工作;对马鞍山、黄山、六安、滁州、铜陵等5市上报的白象山铁矿等12个暂不退出采矿权,由相应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三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高。2018年、2019年、2020年,全省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分别为56.68万亩、56.79万亩、64.28万亩,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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