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商镇叶碾村大理石矿开采加工项目环评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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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基基本本情情况况 项目名称丹凤县商镇叶碾村大理石矿开采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丹凤县秦石矿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联系人 通讯地址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北新街西门建材市场西区 11 号 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726200 建设地点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沟 立项审批部 门 丹凤县发展改革局备案文号2019-611022-12-03-028841 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及 代码 B1012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占地面积0.5208km2绿化面积-- 总投资 (万元) 1100 其中环保 投资 (万元) 226 环保投资占总 投资比例 20.55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 日期 2021 年 9 月 项项目目内内容容及及规规模模 一一、、概概述述 1、、项项目目由由来来 2015 年 12 月 25 日 丹 凤 县 秦 石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取 得 了 证 号 为 C6110222015127130141053 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丹凤县商镇叶碾村大理石矿, 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 2 万 m3/年(5 万吨/年),采矿权面积 0.5208km2, 有效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2017 年 12 月 25 日。2015 年 12 月,丹凤县秦石矿业 有限公司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完成了 丹凤县秦石矿业有限公司鱼岭村叶碾白垭岔沟石 料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 2016 年 2 月 4 日获得了原丹凤县环境保护局关于 该项目的批复(丹环批复[2016]26 号)。该报告表仅对矿区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 评批复后, 企业对开采区及厂区道路进行了建设。 根据现场勘查, 矿区仅进行了试采。 工业场地已运行,由于丹凤县秦石矿业有限公司鱼岭村叶碾白垭岔沟石料场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未对工业场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未批先建项目,目前处于停产 状态。2019 年 7 月 8 日,原丹凤县环境保护局对丹凤县秦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行 政处罚,并将工业场地建设内容纳入本次环评范围。 2017 年 12 月 25 日,该采矿证到期,2019 年 5 月 16 日,丹凤县秦石矿业有限公 2 司取得了新的采矿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2021 年 5 月 16 日。 由于建 筑材料需求量急需增加,且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 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建采石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10 万吨/年”,原 有的年开采 2 万 m3(5 万吨)的项目生产规模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建设单位 在原项目基础上建设丹凤县商镇叶碾村大理石开采加工项目,投资 1100 万元,建设 内容为采矿区、工业场地、排土场、矿区道路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生产规模为 4 万 m3/年(10 万吨/年),采矿权面积 0.5208km2,开采标高 700m~1100m,开采矿种 为建筑用大理石矿。 由于项目建设规模由原有的年采 2 万 m3(5 万吨) 大理石矿变为年采 4 万 m3(10 万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 务院第 682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环境生 态部令第 16 号) 的规定, 本项目属于八、 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11.土砂石开采 101(不 含河道采砂项目)中的“其他”,本项目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涉及 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 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丹凤县秦石矿业有限公司委托 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委托书见附件 1)。接受委托后,我 单位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了有关政策、规划、技术文件等 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环境现状监测,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整理和认真分析研究,编制 完成了 丹凤县秦石矿业有限公司丹凤县商镇叶碾村大理石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 2、分析判定相关情况、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主要为建筑用大理石矿开采,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项目的开采、生产工艺、生产产品以及生产设备均不属于产业结构指导目录中淘汰类 3 和限制类,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已获得丹凤县发展改革局关于本项目的项目备案确认书(附件 2),项目 编码2019-611022-12-03-028841,符合地方产业政策。 近年来,丹凤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 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积极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三保三治”及露天采石场拉网式 大检查,截止目前,丹凤县仅保留 2 个年产 10 万吨的采石矿山,本项目为保留的矿 山采石场之一。本项目矿区范围由丹凤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附件 3)圈 定,采矿权面积 0.5208km2,开采标高 700m~1100m,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大理石矿, 年产石料规模 10 万 t。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丹凤县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版)的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因 此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2)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 号)的 符合性分析见表 1。 表表 1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 号)号) 符合性分析对照表符合性分析对照表 项目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有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结论 一、 矿产 资源 开发 规划 与设 计 (一)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禁止在依法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重要的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 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 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 的、生产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1.本项目不在依法规定的区域 内; 2.项目位于中低山区, K1 矿体地 表出露标高 810m885m;K2 矿 体地表出露标高 885m1034m; K3矿 体 地 表 出 露 标 高 973m1034m, 开采区不在铁路、 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 内; 3.本项目不属于地质灾害危险 区; 4.建设单位正在编制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通 过采取生态恢复治理,可减轻对 生态环境的影响。 符合 (二)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 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内 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 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 1.本项目建设地不在生态功能保 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 项目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 采活动不影响本功能区内主导 生态功能; 符合 4 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2.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 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2.本项目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 项目拟采取相应的水保措施,并 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在采取相 应措施后,项目符合要求。 (三)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 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项目满足国家及丹 凤县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 (四)矿产资源开发设计 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 水重复利用率高, 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 与技术。 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石料加工区 产生的生产废水经絮凝沉淀后 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符合 二、 矿山 基建 1.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动 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2.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 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对表土、 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 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 的土壤重构用土。 4.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农田和耕地,矿山基 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评价区内无珍稀濒危树种及国 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 项 目 使 用 丹 凤 县 集 体 林 地 1.6265 公顷,其中防护林林地 1.5439 公顷,其他林地 0.0826 公顷。环评要求严禁超范围使用 林地、破坏植被等行为;项目表 土暂存表土临时堆场,用于后期 复垦利用;待开采完成后,对设 施进行拆除和植被恢复,不占用 基本农田和耕地。 符合 三、 采矿 (三)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 1.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 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 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应根据采矿固体 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 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性水 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推广利用采矿固体废物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 制品技术,如生产铺路材料、制砖等。 修建临时堆场,并采取集排水措 施;表土全部于后期用于生态复 垦和植被恢复。 符合 四、 废弃 地复 垦 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 常生产与管理。 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到可垦性试验,采取 最合适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对于存在污 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 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 地,应对其进行全面性的监测与评估。 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 复垦措施,对废石场、尾矿库等永久性坡面 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体流失和滑坡。废 石场、尾矿库等固体废物服务期满后,应及 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扬尘等。 建设单位正在编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纳 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 符合 经对照分析,本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 [2005]109 号)中相关要求。 (3)与秦岭相关法规、规划符合性分析 5 本项目与秦岭相关法规、规划相符性分析见表 2。 表表 2项目与秦岭相关法规、规划相符性对照表项目与秦岭相关法规、规划相符性对照表 法规、 规划 有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结论 陕西 省秦岭 生态环 境保护 条例 (2019 年 9 月 27 日) 第十五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 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 护区 (一)海拔 2000 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 侧各 1000 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 500 米以内 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 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 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 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海拔 1500 米至 2000 米之间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 植物园、水利风景区; (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 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 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 天然湖泊; (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 单位。 第十七条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 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本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 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 沟,K1 矿体地表出露标高 810m885m;K2 矿体地表 出露标高 885m1034m;K3 矿 体 地 表 出 露 标 高 973m1034m,经逐条核对 项目选址范围内不涉及重 点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属 于一般保护区。本项目与陕 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分布位 置关系图见附图 11。 符合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 为; (三)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不在县级以上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封山 育林、禁牧区。 符合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 采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只能进 根据陕西省林业局关于丹 凤县秦石矿业有限公司丹 符合 6 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因科学研究、林 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需要采 伐的除外。 商品林采伐应当严格控制皆伐面积,按照国家 有关采伐限额的规定执行。 凤县商镇叶碾村大理石开 采加工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同 意 书 ( 陕 林 资 许 准 [2019]997 号)(附件 4), 同意本项目使用丹凤县集 体林地 1.6265 公顷, 其中防 护林林地 1.5439 公顷, 其他 林地 0.0826 公顷。 环评要求 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破坏 植被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 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 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 流失。 经批准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实施。 项目已获得丹凤县水务局 关于丹凤县秦石矿业有 限公司丹凤县商镇叶碾村 大理石开采加工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报告书(丹政水 函[2018]43 号),项目为丹 江口库区及上游国家级水 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符合 第四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分区,以及秦岭矿产资源的分 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 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强 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丹凤县人民政府关于 申请办理保留采石矿山林 地 手 续 的 函 ( 丹 政 函 [2019]70 号)(附件 5), 截止目前,丹凤县仅保留 2 个年产10 万吨的采石矿山, 本项目为保留的矿山采石 场之一,符合国家、地方对 矿产资源开发方式、强度和 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符合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 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 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 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本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 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 沟,K1 矿体地表出露标高 810m885m;K2 矿体地表 出露标高 885m1034m;K3 矿 体 地 表 出 露 标 高 973m1034m,经逐条核对 项目选址范围内不涉及重 点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属 于一般保护区。 符合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本行政区域 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 严格控制和规范在一般保护区的露天采矿活 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 本项目为丹凤县保留的矿 山采石场之一,经分析符合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 划、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 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环 境影响评价手续。 符合 7 项目和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 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秦岭 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 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 准进行建设、开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 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 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项目采用淘汰 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 关闭。 矿山开采方式选用水平分 层台阶式露天开采,汽车运 输至密闭车间内进行破碎、 加工,工艺先进,经采取本 次评价要求措施后,各污染 物可实现达标排放,对生态 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陕西 省秦岭 生态环 境保护 总体规 划 本规划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 体坡底为界,总面积 5.9 万平方公里,涉及 6 个 市,39 个县(市、区),13 个县(市、区)的 部分区域,人口 480 多万。 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丹 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沟, 在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 护总体规划规划范围内。 在规 划范 围内 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 区域, 为一般保护区, 涉及秦岭 6 市 39 个县 (市、 区)。 本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 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 沟,为一般保护区。 符合 陕西 省秦岭 矿产资 源开发 专项规 划 (2020 年 1 月 6 日) 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 将秦岭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区划分为禁止勘查区 和适度勘查区。 1、禁止勘查区将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 区全部纳入禁止勘查区。 (1核心保护区海拔 2000 米以上区域,秦岭 山系主梁两侧各 1000 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 500 米以内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 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 息地与其它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 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确定 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除外。 (2重点保护区 海拔 1500 米至 2000 米之间的 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 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 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 (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 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 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 位,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 本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 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 沟,K1 矿体地表出露标高 810m885m;K2 矿体地表 出露标高 885m1034m;K3 矿 体 地 表 出 露 标 高 973m1034m,为适度勘查 区。 符合 8 发边界范围除外。 2、适度勘查区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之外的一般保护区划为适度勘查区。 强化勘查分区管理。 禁止勘查区禁止新设探矿权。除陕西省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外,禁止 勘探矿产资源。 适度勘查区秦岭一般保护区允许勘探矿产资 源,实行严格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绿色勘查。有 序推进国家战略性矿产、我省优势矿产及国民 经济建设急需的紧缺矿产勘查,保障国家矿产 资源安全。 禁止勘查蓝石棉,限制勘查高硫煤、石煤、硫 铁矿、石棉。将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 的区域,大中型矿山的深部和外围等具有潜力 的区域,以及其他能够实现重大突破的区域划 定为重点勘查区,以寻找战略性矿种为重点, 兼顾我省优势矿种,加大找矿力度,力争实现 找矿突破,共划定 10 个重点勘查区。 本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 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 沟,不在禁止和重点勘查区 范围内。 符合 优化矿产开发保护格局。 将秦岭地区矿产资源开采区划分为禁止开采区 和适度开采区。 1.禁止开采区将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 全部纳入禁止开采区。 (1)核心保护区海拔 2000 米以上区域,秦 岭山系主梁两侧各 1000 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 各 500 米以内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 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 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国土空间规 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除外,(2)重点保 护区海拔 1500 米至 2000 米之间的区域;国 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 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 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 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 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保 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除外。 2.适度开采区 本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 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 沟,K1 矿体地表出露标高 810m885m;K2 矿体地表 出露标高 885m1034m;K3 矿 体 地 表 出 露 标 高 973m1034m,为适度开采 区 符合 9 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之外的一般保护 区划为适度开采区。 强化开采分区管理 禁止开采区禁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开 发矿产资源,禁止新设采矿权。 适度开采区秦岭一般保护区允许开采矿产资 源。 (1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禁止开山采 石,秦岭主梁以南的秦岭范围内严格控制和规 范开山采石等露天开采活动,应当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在封山育林、 禁牧区域内采石、采砂。 (2实行保护优先下的 适度开采。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 粘土等矿产;限制开采高硫煤、石煤、硫铁矿、 石棉、瓦板岩、高岭土、石膏等矿产;保护性 开采钨;不再新建硫铁矿、承矿山,逐步停止 硫铁矿、汞矿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法律法 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 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 沟,为适度开采区;项目位 于秦岭主梁以南的秦岭范 围内,不在封山育林、禁牧 区域。 符合 促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条件。以保护条岭生态环境 为首要任务,突出源头控制,最大限度减轻采 矿活动对条岭生态环境的影响,实地最厂格的 矿山准入要求。 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一 般保护区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和泰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开山采石,应进 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绿 色矿山建设标准开展作业。一般保护区的重点 开采区及以外区域执行秦岭范围 39 个县(市、 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批准后的“三线一单” 要求,执行批准后的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 护区产业准入清单,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本 规划的,以产业政策为准。科学编制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可能 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制定水土流失预防和治 理的对策和措施。 资格准入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规定出让采矿 权,保护正当合法竞令,参与采矿权交易活动 的市场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符合相关条 件,依法严格限制或禁止有违法违规造纪行为, 失信记录、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 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申请人参与交 易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从事相应的采选活动。 环境准入项目位于秦岭主 梁以南的秦岭范围内,正在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 评要求按绿色矿山建设标 准开展作业;项目正在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 复垦方案。 资格准入本项目为丹凤县 保留的矿山采石场之一。 空间准入本项目位于秦岭 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严 格控制开山采石,规范露天 采矿活动。规模准入本项 目为年产 10 万吨的采石矿 山。资源利用技术准入本 项目开采工艺符合国家矿 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 励, 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 。 符合 10 空间准入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设置 采矿权;封山育林、禁牧区内禁止新设采石采 矿权秦岭主柔以北的泰岭范围禁止新设开山 采石采矿权;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严 格控制开山采石,规范露天采矿活动。 规模准入根据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量规模 相适应的原则,新立采矿权实施新建矿山最低 开采规模的规定(专栏 10)。已有采矿许可证 矿山执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最低开采规模要 求,严格采矿权准入门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最低开采规模高于本规划的,以全国矿产资源 规划为准。 资源利用技术准入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 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选矿技术,采选 工艺应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 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积极开展科技创 新和技术革新,矿山企业应保障科技创新的资 金投入。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采前预防,采 中治理,采后恢复”的原则,新建(在建)矿 山应符合本规划相关管控及准入要求,编制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治理恢 复方案;生产矿山按要求提取、使用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加强对采矿权人基 金缴存、使用及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 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退出矿山要落 实恢复治理责任主体,加强监督其履行矿山地 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应 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水土 保持方案落实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本项目正在编制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 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符合 商洛 市秦岭 生态环 境保护 规划 (2018 -2025 年) 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秦岭山系 主梁两侧各 1000 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 500 米以内或者海拔 2600 米以上区域;自然保护区 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 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 护的区域。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 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不得进行 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禁滥捕乱采 和践踏破坏,禁止破坏天然林和自然遗迹,禁 止矿产开发。 限制开发区。除城乡规划区外,主要包括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 本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 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 沟,K1 矿体地表出露标高 810m885m;K2 矿体地表 出露标高 885m1034m;K3 矿 体 地 表 出 露 标 高 973m1034m,经逐条核对 项目选址范围内不涉及禁 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属 于适度开发区。 符合 11 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 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 海拔 1500 米以上至 2600 米之间的区域。严格 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原真性、完整性的干 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不 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对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尤其 是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严格管制, 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禁止在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 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开展商业性 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和与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 活动,严禁毁林开荒、滥采、滥捕、滥伐等行 为, 减少面源污染, 努力实现环境污染“零排放”。 适度开发区。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 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实行严格保护下 的适度开发, 按照“点状开发、 面上保护”的原则, 因地制宜,在资源环境承载力相 较强的区域,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工业开发控 制地带,限制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禁止无 规划的蔓延式扩张,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和节能减排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 放强度,遵循绿色循环发展理念,坚决杜绝有 污染的工业项目进入,严格控制和规范开山采 石等露天采矿活动。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 采用科学、先进 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实现尾矿综合利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实施矿 山生态环境综合恢复治理工程,加快绿色矿山 建设。 本项目矿山开采方式选用 水平分层台阶式露天开采, 汽车运输至密闭车间内进 行破碎、加工,工艺先进, 经采取本次评价要求措施 后,各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 放,通过生态恢复治理,对 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严格分类管理。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 区内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适度开发区资 源配置的重点为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的采 选加工企业,推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已 有采矿权在 2020 年底前全部有序退出。 严格准入门槛。加强源头管控,禁止在各 类保护区内新设立矿业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小型矿山,新 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对达不到最低 开采规模标准、资源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符 本项目位于陕西省商洛市 丹凤县鱼岭村叶碾白垭岔 沟,位于适度开发区。项目 正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采 过程中实施“边开采、边治 理”,项目矿山开采方式选 用水平分层台阶式露天开 采,汽车运输至密闭车间内 进行破碎、 加工, 工艺先进, 符合 12 合条件的,督促其整合(技改),不符合条件 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退出并督促落实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 全面落实恢复治理责任。综合运用法规、 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生物、工程、技术等措 施,加强露天矿山、废弃矿山及开采点环境保 护与恢复治理,建立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 改长效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 护相协调。 经采取本次评价要求措施 后,各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 放,通过生态恢复治理,对 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经过分析可知,本项目符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 年 9 月 27 日)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 陕西省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 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5 年)等与秦岭相关的规划要求。 (4)与其他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其他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见表 3。 表表 3与其他相关文件符合性对照分析表与其他相关文件符合性对照分析表 法规、规划有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结论 陕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深入 开展开山采 石专项整治 切实加强采 石场管理的 通知 (陕政 办 发 [2015]4 号) 严格控制新建 山最低生产规模和矿山总数。新建采石 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10 万吨/年,占 用资源储量可供开采年限不超过 30 年, 原依法设立的年产 10 万 以下采石场要逐步关停。到 2020 年,关 中地区每个县保留 1-3 家、陕北每个县 3-5 家、陕南每个县 5-7 家采石企业。 本项目开采规模为 10 万吨/ 年,服务年限为 12.2 年。本 项目为丹凤县保留的矿山采 石场之一。 符合 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开采技术。禁止扩壶 爆破、 浅层爆破、 掏底崩落和“伞檐式” 等违规落后开采方式, 按照“采剥并行, 剥离先行,分层开采”原则,推广中深 孔爆破、自上而下逐台阶机械 装开采技术、履带式传送运输方式,提 升露天采石场的现代化生产水平,最大 限度减少安全隐患和生态破坏。 矿山开采方式选用水平分层 台阶式露天开采, 汽车运输至 密闭车间内进行破碎、加工, 工艺先进, 经采取本次评价要 求措施后, 各污染物可实现达 标排放,对生态环境影响较 小。 符合 扎实做好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 本项目严格遵循边开采、 边治 理的原则, 随开采进度推进实 施复垦计划。 符合 陕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 印发省矿产 资开发保发 展治粗放保 安全治隐患 保生态治污 染行动计划 加强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严禁在国家自 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 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 要生态区域一定 围内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已有的矿 业权,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限期退出或 调整。 本项目不在重要生态区域内。 符合 加强矿山环境治理。落实矿山企业“边企业在开采过程符合 13 ( 2016-2020 年)的通知 ( 陕 政 发 〔2016〕 5 号) 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主 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地质环境 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及 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坚决落实矿山环 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 案中相关保护和治理措施,对不能按计 划实施 山地质环境恢复的矿山企业,动用其保 证金开展治理。 严格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责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 度, 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相 关保护和治理措施。 关于印发 陕 西省关于促 进砂石行业 健康有序发 展实施方案 的通知 (陕发 改价格 ﹝2020﹞ 1685 号) 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 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 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 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 方面加强联动,促进技术进步与结构优 化,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产品为粒度 0~5mm、 5~20mm、 20~40mm 建筑用 石料,属于机制砂石产业。 符合 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 统筹资源禀赋、经济运输半径、区域供 需平衡等因素,积极有序投放砂石采矿 权。整合及新建矿山要符合矿产资源总 体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政策, 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 准。 本项目为丹凤县保留矿山, 符 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生态环 境保护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能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行业 标准。 符合 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 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 快项目手续办 。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 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 产达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 本项目已办理备案、林地手 续、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目 前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符合 降低运输成本。 推进机制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 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 运输量,引导有条件的机制砂石生产企 业采用铁路运输,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 的有效衔接。 本项目的产品外售于当地企 业,采用公路运输。 符合 非金属矿 行业绿色矿 山建设规范 (DZ/T0312- 2018) 矿区按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和生态 区等功能分区 各功能区应符合GB50187的规定; 生产、 生活、管理等功能区应有相应的管理机 构和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本项目功能分区为开采区、 石 料加工区、 临时排土场、 道路、 办公生活区等; 各功能设置管 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符合 矿区地面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 保等配套设施齐全;在生产区应设置操 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标 牌,标牌符合 GB/T13306 的规定;在需 警示安全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 标志符合 GB14161 的规定。 本项目矿区设置矿区专用道 路, 矿区和石料加工区设置操 作提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 图牌等标识牌。 符合 14 矿山应采用喷雾、洒水、湿式凿岩、加 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处置采选、运输等过 程中产生的粉尘,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 容许浓度应符合 GBZ2.1 的规定。 矿区开采通过湿式作业, 同时 在爆破区洒水、采场、装卸区 及道路采用洒水措施降尘。 符合 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 贮存、处置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监督 管理应符合 GB18599 的规定。 项目剥离表土运输至表土堆 放场,用于矿山后期复垦;沉 淀罐泥饼压滤后外售附近砖 厂作为原料。 符合 矿山应实施清污分流,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石料加工区产生的生产废水 经絮凝沉淀后回用于生产, 不 外排。 符合 矿山应具备废气处理设施,气体排放应 符合 GB3095 和 GB16297 的规定。 石料加工区内加工设备、 输送 皮带密闭,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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