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项目名称 砂岩矿石开采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隆昌县响石镇巴山采石场 编制日期 2023 年 0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9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砂岩矿石开采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 川投资备【2019-511028-10-03-334238】JXQB-0023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建设地点 四川 省 内江 市 隆昌 市 响石 镇巴山村 1、2 社 地理坐标 ( 105 度 09 分 06.23 秒, 29 度 17 分 47.89 秒)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八、非金属矿采选业、 土砂石开采 用地(用海)面积(m2) /长度(km) 0.0162km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选填) 隆昌市经济和信息化 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选填) 川投资备 【2019-511028-10-03-334238】 JXQB-0023 总投资(万元) 80 环保投资(万元) 5 环保投资占比() 6.25 施工工期 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 “表 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本项目地表水、地下水、生态、大气等环境 均不开展专项评价, 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开展了生态影响专题评价; 本项目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噪声以及地下水是否开展专项评价 情况见下表 1.1。 7 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 的类别 设置原则 本项目 地表水 水力发电 引水式发电、涉及 调峰发电的项目; 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 水库全部; 引水工程 全部(配套的管线 工程等除外); 防洪除涝工程 包含水库的项 目; 河湖整治 涉及清淤且底泥存 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 本项目为砂岩矿开采项目,不属于水力发 电、人工湖、人工湿地、引水工程等项目。 故本项目无需开展地表水专项评价 地下水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全部 地下水(含矿泉水) 开采 全 部; 水利、水电、交通等 含穿越 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 本项目为砂岩矿开采, 不属于陆地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地下水开采及水利、水电、交通 等项目。故本项目无需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 生态 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 以居住、医疗 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 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以及 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年版)第八项 “非金属矿采选业10 中第十一款“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 砂)项目” 中“环境敏感区含义”,本项目 所在地不涉及名录中“敏感区”“第三条 (一)中的全部区域; 和第三条(二) 中的 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基本 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所定义的敏感区项目。故本项目无需开展生 态专项评价,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 开展了生态专题评价 大气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 、件 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涉及 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 目 本项目为砂岩矿开采项目, 不属于油气、液 体化工码头等项目。故本项目无需开展大气 专项评价 噪声 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 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 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的项目 本项目为砂岩矿开采项目, 不属于公路、铁 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故本项目无需开展 海洋专项评价 环境风险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 含城镇天然气管线、企业厂区 内管线)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线 (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 全 部 本项目为砂岩矿开采, 不属于石油和天然气 及油气、液体化工码头等项目。故本项目无 需开展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 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规划审批机关 国土资源部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7〕340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8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1.1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 号)及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刚要 (国发[2000]38号) 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刚 要,其相关内容与项目符合性分析见表1.2。 表1.2 项目与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性分析对照表 环境保护政 策 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矿山生态 环境保护与 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 环发〔2005〕 109号 限制在生态保护功能区和自然保 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保护功能区内的开采活动必 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 并 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 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 功能 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 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 (过渡区)内采矿 符合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 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 产资源 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 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 流失严重区 符合 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采取封闭等 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生产安全 本项目开采过程中不 进行勘探性钻孔 符合 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 护价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 采取就地、就近保护措施 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 有保护价值的动、植 物资源 符合 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 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 充分利用;对表土、底土和适于 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 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做废 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 项目产生的表土和废 石分类存放,并将表 土用作复垦使用,废 石直接资源化利用 符合 矿山基建应尽量减少占用农田 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 及时恢复 本项目对临时性占地 及时恢复 符合 推广应用充填采矿工艺技术,提 倡废石不出井,利用尾砂、废石 充填采空区 本项目产生的废石全 部用作制砂使用,不 外排 符合 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 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矿坑外 排水用于农林灌溉,其水质应达 到相应标准要求 本项目矿坑水经沉淀 后用作生产用水,不 对外排放 符合 9 续表1.1 项目与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性分析对照表 环境保护政 策 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矿山生态 环境保护与 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 环发〔2005〕 109号 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 预先截堵水,防渗漏等处理措 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 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 本项目将修筑排水 沟,并将生产废水和 初期雨水引流进入 本项目内设置的沉 淀池内 符合 宜采取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 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止凿 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 的粉尘污染 本项目采取湿式作 业,并在场内设置炮 雾装置和对个体进 行防护 符合 对采矿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 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 废物堆存于采空区 内,并采取相应的措 施 符合 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 贮存场所工程地质情况,采用 完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 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 设置了完善的集排 水措施,废水污染因 子主要为SS,不会对 地表水和地下水造 成污染 符合 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 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 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 -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本项目已按要求编 制了复垦方案,并按 方案中要求进行复 垦 符合 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可垦性试 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 弃地复垦。对于存在污染的矿 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 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 牧业生产用地的矿山废弃地, 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 本项目已按要求编 制了复垦方案 符合 矿山生产过程中应种植植物和 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 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 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 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废石场、 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 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 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项目已按要求编制 了复垦方案,项目产 生的废石全部用作 制砂使用 符合 10 续表1.1 项目与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性分析对照表 环境保护政 策 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矿山生态 环境保护与 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 环发〔2005〕 109号 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 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 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 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 本项目已按要求编 制了复垦方案,并按 方案要求对复垦物 种、配置及种植方式 进行优化 符合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 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重要湖泊 周边、文物古迹所在 地、地质遗迹保护 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等 符合 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 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 采 本项目不在铁路、国 道、省道两侧的直观 可视范围内 符合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 产资源 本项目不在地质灾 害危险区 符合 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 冶炼汞、砷、铅、锌、焦、硫、 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项目为砂岩矿露天 开采,开采工艺成熟 符合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 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 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项目将对矿山开采 破坏的土地采取种 植植物和覆盖等复 垦措施。边开采、边 复垦,破坏土地复垦 率达到90以上 符合 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 保护区(过渡区) 内开采矿产 资源 项目不在生态红线 范围内,不涉及国家 重点生态功能区,不 在限制区内,符合要 求 符合 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 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 开采矿产资源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 脆弱区 符合 11 续表1.1 项目与环境保护政策符合性分析对照表 环境保护政 策 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全国生态 环境保护纲 要 (国发 [2000]38号) 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 园内采矿 本项目不在此区域 内 符合 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 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 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 本项目不在此区域 内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是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05〕109号)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相关 要求的。 1.2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 号)符合性分析 “规定”强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 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 责治理恢复,并在矿山关闭前, 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本项目已于2018年12月委托四川瀚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 隆昌县响石镇巴山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 垦方案。因此,拟建项目符合规定要求。 1.3与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 项目所在地属于“四川盆地亚热带农林生 态区”中的“I 2-5 沱江中下游城镇-农业及水污染控制生态区”。区内主要 生态问题为森林覆盖率低、人口密度较大, 耕地垦殖过度, 农村面源污染, 地表径流水质污染严重; 区内典型的生态系统以农田、城市和水生态系统;主 导生态功能是城镇与农业发展, 水环境污染控制。其主导生态建设与发展方向 为 发挥中心城市辐射作用, 发展生态农业经济;发展农业、养殖业以及以农 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工业,适度发展轻工业和化工,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和地表 径流水质污染。 本项目为砂石开采, 项目开采过程中在矿区及剥离表土堆场设置排水沟及 沉淀池,不会造成地表径流。同时,本项目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生活及车 辆冲洗废水均不会直接进入地表水水体。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四川省生 态功能区划的要求。 1.4与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 (川发改规划〔2017〕40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二批)(试行)的通知川发改规划 12 〔2018〕263号 的符合性分析 通过对比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 行)(川发改规划〔2017〕40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 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二批)(试行)的通知川发改规划 〔2018〕263号中所列举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可知,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产 业准入负面清单”所列举的行政区域及所列举的行业。 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见表1.5- 1。 表1.5-1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 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禁止建设不符合长 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港 口及码头项目。 符合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 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不 属于自然保护区 和风景名胜区范 围内。 符合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资 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 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 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 目。 本项目所在地不 涉及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 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 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属 城乡结合地带, 不 涉及水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及河段 和国家湿地公园。 符合 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 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 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岸线、河道治理、供水、 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 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 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 目。 本项目所在地位 于隆昌市响石镇 巴山村1、2社, 未 违法利用、占用长 江流域河湖岸线, 不在长江岸线保 护区和保留区内。 符合 6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流 及湖泊新设、改设或 扩大排污口。 本项目生产、生活 废水均不对外排 放,本项目不单独 设置排污口。 符合 7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 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13 8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 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 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 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 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本项目砂岩矿开 采,不属于化工项 目,且不在长江干 支流及重要湖泊 岸线一公里范围 内。 符合 9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 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 目。 本项目为砂岩矿 开采,不属于以上 所列项目。 符合 10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 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本项目为砂岩矿 开采,不属于以上 项目。 符合 11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 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 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 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禁 止的落后产能项 目,也不属于严重 过剩产能的行业 项目。同时, 本项 目不属于高能耗、 高排放的项目。 符合 由表1.5- 1可知,项目的建设是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2022年版)相关要求的。 1.6 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2022试行版) 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2022 试行版)符合性分析见表 1.6- 1。 表1.6-1 本项目与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2022试行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细则 项目情况 符合性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 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 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第五条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全国内河航道 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 以及四川省内河 水运发展规划 泸州 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 重庆港总体规划(2035 年) 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 及市级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第六条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 通道布局规划(20202035 年)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含桥梁、隧 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过长江通道 线位调整的除外。 项目不属于码头 项目、过长江通 道项目。 符合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 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 保护无关的项目。 (指南第 2 条)。 第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自然保护区的 内部未分区 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 定管控。 第八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 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建设 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 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 的项目。 项目位于隆昌市 响石镇巴山村1、 2社, 项目所在地 不涉及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 及河段。 符合 14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以及网箱养殖、 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 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 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 设项目。(指南第 3 条) 第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禁止改建增 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除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 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禁止从事采石(砂) 、对水体 有污染的水产养殖等活动。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 除应遵守二级保护区规定外, 禁止新建、改建、扩 建与供(取)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以及网箱 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 设项目。 项目所在地不涉 及饮用水源保护 区,且本项目为 砂岩矿开采,不 属于上述项目。 符合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 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 以及 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指南 第 4 条)。 第十二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 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湖造地或挖沙采石等投资建设项 目。 第十三条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 (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 采矿,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从事房地产、 度假村、高尔夫 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 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破坏野生动 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项目不属于上述 项目。 符合 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 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 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 护岸、河道治理、供 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 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 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 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指南第 5 条)。 第十四条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 止在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 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 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 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 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 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项目所在地位于 隆昌市响石镇巴 山村1 、2社,项 目不涉及占用长 江流域河湖岸 线,且不属于上 述项目。 符合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 排污口。(指南第 6 条) 。 第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 扩大排污口, 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除外。 项目所在地位于 隆昌市响石镇巴 山村1 、2社,项 目运营期产生污 废水均不对外排 放,项目在环境 中不单独设立排 污口。 符合 15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 332 个水生生物保 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指南第 7 条)。 第十七条 禁止在长江、大渡河、岷江、赤水河、沱江、 嘉陵江、乌江、汉江和 51 个(四川省 45 个、重庆市 6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项目不涉及生产 性捕捞。 符合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 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 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尾矿库、冶炼渣 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 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 除外。(指南第 8 条)。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 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 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 库、磷石膏库, 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 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条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 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建设尾矿库、 冶炼渣库、磷石膏库。 项目所在地位于 隆昌市响石镇巴 山村1 、2社,本 项目不属于化工 园及化工项目。 符合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 化、建材、 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指南 第 9 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 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项目为砂岩矿开 采,不属于以上 项目。 符合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 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指南第 10 条)。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 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一)严格控制新增炼油项目, 未列入石化产业规划 布局 方案(修订版) 的新增炼油产能一律不得建设。 (二) 新建煤制烯烃、煤制芳烃项目必须列入现代煤 化工 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必须符合现代煤化 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 项目不属于石 化、现代煤化工、 炼油、煤制烯烃、 煤制芳烃项目。 符合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 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 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 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指南第 11 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 禁止 的落后产能项目。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淘汰类项目, 禁止投资; 限制类的新建项目, 禁止投 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 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 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第二十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 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 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 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 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 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 车生产能力; (三) 外省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本省(列入国 家级 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 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 资 (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 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 排放、低水平项目。 项目不属于落后 产能项目,不属 于不符合国家产 能置换要求的严 重过剩产能行业 的项目、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 符合 16 由表 1.6- 1 可知,本项目的建设是符合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 负面清单实施细则(2022 试行版) 相关要求的。 1.7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继续淘汰年产 15万吨及以下煤矿,年产30万吨以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再新建年产 30万吨以下煤矿、年产90万吨以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稳定金属矿产 供应能力,不再新建年产20万吨以下露天铁矿、 10万吨以下地下铁矿、 5万吨 以下锰矿、地下开采规模低于3万吨、露天开采规模低于6万吨的锂矿山和金矿 山”。本项目为砂岩矿开采, 不属于其列举的限制矿种开采的种类及规模。因 此,本项目的建设是符合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关 要求的。 1.8与内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0日发布实施的内江市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2016-2020)符合性分析见表1.3。 表1.3 本项目与内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矿产资源开采规模结构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重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砂岩(1.5 万立方 米/年) 本项目开采规模为 3 万吨/ 年(约 1.62 万立方米/年) 符合 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矿种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限制勘查矿种 由国家先行勘查的限制勘查矿 种煤(不属市级审批矿权的矿种) 本项目为建筑用砂岩矿开 采,不属于煤矿开采 符合 禁止勘查矿种 禁止勘查可耕地的砖瓦粘土、 泥炭等易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矿种以及国家和 省、市政府规定禁止勘查的其他矿种 本项目为建筑用砂岩矿开 采,不属于可耕地的砖瓦 粘土、泥炭等矿种开采 符合 限制开采矿种 限制开采沱江河流域的砂金、 砂铁等重砂矿物 本项目开采位于响石镇巴 山村,为建筑用砂岩矿开 采,不属于沱江河流域及 其限制开采的矿种 符合 禁止开采矿种 全市范围内禁止开采可耕地的 砖瓦用粘土及国家和省、市政府禁止开采的其 他矿种 本项目为建筑用砂岩矿开 采,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 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 土及国家、省、市禁止开 采的矿种 符合 限制勘查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限制勘查区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 年),内江市无国家级限制勘查区 / 符合 限制开采区隆昌古宇湖国家湿地公园、云顶 山自然保护区; 内江市境内的重要流域(沱江、 清流河、小青龙河等流域) 及其周围 1000 米范 围内, 市、区、县重要城镇、重要交通线路(铁 路、高速公路、国道、重要高等级公路、大型 建设项目的专用公路等)等重要区域及其周围 200 米范围内 本项 目位于 响石镇 巴 山 村,不位于隆昌古宇湖国 家湿地公园、云顶山自然 保护区范围内,且距离沱 江直线距离在 1000 米以 上,同时距离周边城镇、 重要交通线路 200 米以上 符合 市级限制开采区 本项目情况 符合 隆昌古宇湖国家湿地公园限制开采区,主要矿 产为砂岩, 位于隆昌县境内,坐标范围 东经 本项 目位于 响石镇 巴 山 村,不属于市级限制开采 符合 17 105 08 ′32″~105 16 ′29″,北纬 29 17 ′30″~29 21 ′ 12″,面积 54.45km2,目 前区内设有采矿权 8 个。其中,煤矿 1 个,建 筑石料用灰岩矿山 1 个,建筑用砂岩矿山 4 个, 砖瓦用页岩矿山 1 个,陶粒用粘土矿山 1 个。 限制开采煤。限制区内采矿区为已设采矿权保 留,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 云顶山限制开采区 位于隆昌县云顶镇亲睦村、 新桂村,位处隆昌县云顶山游览规划区内,限 制开采面积 22.55km2 。目前区内没有采矿权设 置。限制开采建筑用砂岩。 区范围内 禁止开采区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隆昌古宇湖国家湿地公园、云顶山自然保护区 本项 目位于 响石镇 巴 山 村,不属于禁止开采区范 围内 符合 市级矿产资源基地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中部响石金鹅石灰岩、建筑用砂石、装饰用 砂岩基地。面积约 122.23km2 ,涉及隆昌县响 石镇、圣灯镇、金鹅街道等区域。区划范围东 经 105 06 ′26″~105 19 ′46″,北纬 29 15 ′42″~29 22 ′27″,局部以省境为界。 主要矿产为装饰用砂岩(青石)、建筑用砂岩、 石灰岩。 区域范围内设有采矿权 22 个,其中,煤矿 1 个,石灰岩矿山 1 个,建筑用砂石矿山 6 个, 装饰用砂岩矿山 14 个。预计到 2020 年,新设 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 2 个、砖瓦用页岩矿采矿 权 2 个 本项 目位于 响石镇 巴 山 村,为建筑用砂岩矿开采, 目前已依法取得开采许可 证 符合 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①办矿资质的准入条件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 格,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宜的资金及先进的工 艺技术和设备, 具备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适应的 人才、技术和管理制度; ②开采规模准入条件 生产规模不小于规定的最低设计开采规模; ③区域准入条件矿山范围不能超越方案确定 的准许开采区范围;④资源准入条件要有与 矿山服务年限内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规 模,资源储量评价要有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地 质勘查报告;⑤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范 围内无权属争议;⑥矿山采矿回采率、采矿贫 化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划要求; ⑦其它准入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经相关部门 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治理恢复方案和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土地复 垦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等;切实可行的矿 山生产安全措施。 本项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配套相应的工艺技术 和设备,并有与开采规模 相适宜的人才、技术和管 理制度;生产规模满足最 低设计开采规模;矿山范 围未超过方案确定的开采 区域,并编制了地质勘察 报告;矿区范围内权属无 争议,且依法取得了采矿 许可证,并按相关要求编 制了土地复垦方案、水土 保持报告等 符合 1.9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川府发〔2018〕 24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川府发 〔2018〕24号), 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