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环境影响报告书 目 录 第一章 概 述1 1.1 项目由来1 1.2 评价工作过程2 1.3 项目特点2 1.4 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3 1.5 环评主要结论3 第二章 总 则4 2.1 编制依据4 2.2 评价目的及原则8 2.3 评价时段9 2.4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9 2.5 评价标准16 2.6 评价工作内容及重点19 2.7 环境敏感区域及环境保护目标20 2.8 评价工作程序22 第三章 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23 3.1 工程概况24 3.2 工程分析34 3.3 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及污染防治措施46 3.4 营运期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46 3.5 矿山拟采取环保措施及污染物排放量统计56 3.6 闭矿期环境影响因素分析58 3.7 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分析59 3.8 项目选址及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64 第四章 项目区域环境概况- 67 - 4.1 区域自然环境概况- 68 - 4.2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70 - 4.3 项目周边敏感区调查- 70 - 4.4 植被及生物多样性- 71 -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71 - 5.1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72 - 5.2 建设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与保护措施- 85 - 5.3 地表沉陷预测与影响分析- 87 - 5.4 闭矿期环境影响分析- 95 - 第六章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96 - 6.1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97 - 6.2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102 - 6.3 建设期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104 - 6.4 运营期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5 - 6.5 地下水环境及饮用水源保护措施- 113 - 第七章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115 - 7.1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16 - 7.2 建设期水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119 - 7.3 运营期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20 - 7.4 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评价- 122 - 7.5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129 - 第八章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31 - 8.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32 - 8.2 建设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133 - 8.3 运营期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6 - 8.4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138 - 8.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139 - 第九章 声环境影响评价- 140 - 9.1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 141 - 9.2 建设期声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142 - 9.3 运营期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44 - 9.4 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48 - 第十章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149 - 10.1 建设期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150 - 10.2 运营期固体废物排放情况与处置措施分析- 150 - 10.3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55 - 第十一章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156 11.1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与监测157 11.2 建设期土壤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64 - 11.3 运营期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65 - 11.4 运营期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66 - 11.5 土壤环境跟踪监测- 167 - 11.6 评价结论- 167 - 11.7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167 - 第十二章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168 - 12.1 环境风险评价依据- 169 - 12.2 环境敏感目标概况- 170 - 12.3 环境风险识别- 170 - 12.4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171 - 12.5 应急预案- 174 - 12.6 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175 - 12.7 环境风险分析结论- 178 - 第十三章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179 - 13.1 清洁生产分析- 180 - 13.2 总量控制- 183 - 第十四章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83 - 14.1 环境保护工程投资分析- 184 - 14.2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84 - 第十五章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计划- 187 - 15.1 施工期环境监理- 188 - 15.2 营运期环境管理- 189 - 15.3 环境监测- 192 - 15.4 岩移监测- 195 - 15.5 生态监测- 195 - 15.6 经费保障- 195 - 15.7 竣工验收- 195 - 第十六章 排污许可申请及入河排污口论证- 195 - 16.1 排污许可申请信息- 196 - 16.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196 - 16.3 环境管理要求- 196 - 16.4 入河排污口论证- 197 - 第十七章 结论与建议198 17.1 项目概况199 17.2 项目环境影响、生态整治及污染防治措施200 17.3 环境风险206 17.4 环境监测与环境管理206 17.5 环境经济损益206 17.6 环境可行性分析206 17.7 入河排污口论证208 17.8 排污许可申请208 17.9 总体结论208 17.10 要求与建议208 附表附表1 环境保护措施一览表 附表2 施工期环境监理一览表 附表3 环境保护措施竣工验收一览表 附表4 环保投资估算一览表 附表5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附件附件1 项目环评委托书,2019.3.22; 附件2 企业营业执照,2016.4.19; 附件3 采矿许可证,2017.1.20; 附件4 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2015.10.10;附件5 安全设施批复文件,2017.4.24; 附件6 爆破合同,2017.4.26; 附件7 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金石矿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2019.4.16; 附件8 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金石矿土壤现状检测报告,2019.8.30; 附件9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关于“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复函,2019.6.21。 附件10 麻江县自然资源局“麻江县大岩重晶石矿矿区范围未与生态红线压覆”的证明文件,2020.4.10; 附件11 麻江县大岩重晶石矿废渣处理合同,2020.4.20; 附件12 麻江县大岩重晶石矿矿井水水质补充检测报告,2020.4.24;附件13 矿山供电协议; 附件14 重晶石矿类比废石浸出液检测报告,2019.8。 附图图2.7-1 项目生态评价范围保护目标图; 图2.7-2 项目地下水评价范围保护目标图; 图2.7-3 项目地表水评价范围保护目标图; 图2.7-4 项目大气评价范围保护目标图; 图2.7-5 项目土壤评价范围保护目标图; 图3.1-1 矿山地面设施总平面布置图; 图3.1-2三采区工业场地布置图; 图3.1-3 生活区和一采区工业场地平面布置图; 图3.1-4二采区和四采区工业场地布置图; 图3.1-5 矿区内矿体资源分布情况图; 图3.1-6Ⅰ号矿体资源储量平面图; 图3.1-7 Ⅱ、Ⅲ、Ⅳ、Ⅴ号矿体资源量估算垂直纵投影; 图3.2-1 三采区采掘工程立面图图; 图3.2-2 三采区开拓系统剖面图; 图3.2-3采矿方法图; 图3.2-4 选矿厂平面布置图; 图3.2-7 三采区(首采区)开采时水量平衡图;图3.2-8 一采区开采时水量平衡图; 图3.2-9 二采区开采时水量平衡图; 图3.2-10 四采区开采时水量平衡图; 图3.2-11 项目事故排水分区及排水线路图; 图3.2-12 项目矿山回用管线分布图; 图3.4-1 生产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图3.7-1项目与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关系图; 图4.1-1交通地理位置图;图4.1-2 区域地表水系图; 图4.3-1 项目矿界与生态红线位置图; 图5.1-1植被类型分布(植被现状照片);图5.1-2 土地利用现状图;图5.1-3土壤侵蚀现状图; 图5.3-1 采矿塌陷崩落范围图;图5.3-2 典型生态恢复措施总平面布置图; 图6.1-1 矿区地形地质及地层综合柱状图; 图6.1-2矿区水工环境地质图; 图6.2-1 项目监测布点图; 图6.4-1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图;图7.2-1 地表水监测布点图。 IV 第一章 概 述 1.1 项目由来 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为新建矿山(以下简称“大岩重晶石矿”),位于贵州省中南部麻江县城北西平距约10km,行政区划属麻江县杏山镇管辖。矿山由贵州省麻江棋峰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该矿山于2017年1月10日取得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C5226002017016130143754,有效期为2017年1月至2027年1月,开采矿种为重晶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5.0万吨/年,开采深度1262.0~978.0m,矿区面积2.0752km2。 2014年10月,贵州省地质调查院对该矿区进行详查地质工作。于2015年8月编制完成了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详查报告,并获得黔东南州国土资源局文件(黔东南国土资储备字[2015]20号)“关于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详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截止2015年8月20日,矿区内重晶石矿5个矿体总矿石量(332333)62.95万吨;其中(332)9.23万吨,(333)53.72万吨。此后,建设单位于2015年9月委托贵州淞源矿山开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开发利用方案(建设规模5.0万t/a)。 2017年3月,建设单位委托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开采方案设计、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安全设施设计,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复,批复文件为关于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黔东南安监矿山[2017]16号)。而后,又由于首采区开拓方式与原开采方案不一致,且未找到矿石等,贵州省麻江棋峰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委托了贵州创新矿冶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开采方案进行变更,并提交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开采方案设计(变更)。 根据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开采方案设计(变更),矿区内共有5个不连续可采矿体。设计将矿区共划分为4个采区,其中I、II号矿体联合布置,为一采区,III、IV、V号矿体单独布置,分别为二、三、四采区,均采用平硐开拓;首采Ⅳ号矿体。首采区定为三采区,开采顺序为三采区→一采区→二采区→四采区,即矿块间开采顺序为IV→I(II)→III→V。矿山开采规模为5万t/a,预计服务年限为11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2018年本),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新建)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批。为此,贵州省麻江棋峰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黄冈翱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 评价工作过程 我公司接受环评委托后,立即成立项目组,第一时间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梳理、查阅相关资料、分析工程内容,并到矿区进行实地踏勘,同时收集项目区第一手的资料,在矿区范围及周边以拍照方式进行调查。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区及附近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并协助建设单位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部令2018年第4号)等对矿区及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并进行了第一次公示;同时在本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基本形成后,通过网站、报刊、当地乡镇政府公告栏进行了第二次公示,完成了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最终于2019年7月编制完成了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黔东南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2019年7月18日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环评单位根据该报告书的评审会会议纪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现报送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敬请审查;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环保工程设计及环境管理的依据。 1.3 项目特点 (1)本项目为重晶石矿井工开采项目,矿区范围内共有5条不连续可采矿体,分别为I、Ⅱ、III、IV 、V,目前尚未形成开拓系统;根据矿区内矿体特征,矿山设计采用平硐开拓,采矿方法为全面留矿采矿法。 (2)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要体现在地表塌陷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可能对评价范围内公路、河流、村寨房屋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或破坏;以及矿山地面生产活动对植被、景观、土地利用等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工业场地粉尘、污废水、噪声、采矿废石等对区域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此外,采矿也可能会使矿层上覆含水层地下水漏失,使矿区内泉水干涸,对村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3)项目建成后各采区开采时的工程设置、井下涌水、选矿厂工艺及废水处置方式,并对项目的施工建设和生产提出要求。 1.4 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本矿山为地下开采方式,因此矿山采矿活动引起的地表塌陷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地表塌陷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是本环评重点关注的问题。 (2)矿山开采对地下含水层、地下水水位下降的影响,以及矿山各开采系统井下涌水、选矿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处理方式,因此,矿山污废水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是本环评重点关注的问题。 (3)地面工业场地生产活动产生的废气、固体废物等对外环境可能造成一定的污染影响,因此扬尘、废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也是本次环评的重点。 1.5 环评主要结论 (1)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建设项目,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矿山建设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其建设是必要的。 (2)项目的工程建设内容、组成以及各场地的选址及布置、规模、生产工艺等基本可行;沉陷区制定了生态综合治理规划,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强度均较小。环评和开采方案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贵州其他矿区均有成功实例,实践证明是可行和可靠的。 因此,建设单位在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本评价提出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 第二章 总 则 2.1 编制依据 2.1.1 任务依据 贵州省麻江棋峰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关于编制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 2.1.2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2018.12.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1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2016.7.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18.10.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16.11.7;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2018.12.29;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10.2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7.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2011.3.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2004.8.28;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2018.3.19;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2018.10.26;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10.1; (18)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令),2011.3.5; (1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9.1.1;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2018.3.19修订; (2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规定(国发[2005]39号),2005.12.3; (2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1.10.17; (2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013.9.10; (2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4.2; (2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5.28;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2016.11.10。 (2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2016.11.24; (28)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2016.2.1; (29)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2.8; (3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6.16。 (3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2012.1.12; (3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2000.11.26。 2.1.3 部门规章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1.1施行; (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及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2005]109号),2005.10.14; (4)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等七部委 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6.9.30; (5)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环保总局 环发〔2004〕24号),2004.2.12; (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2]77号);2012.7.3; (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2]98号),2012.7.3;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5.4.17;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2015.3.14;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2018.4.28; (11)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 环发[2011]150号),2011.12.29; (12)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150号),2016.10.26; (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4号),2018.7.16; (1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 环办[2012]134号),2012.10.30;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公开指南 (环境保护部 环办[2013]103号),2014.1.1; (16)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3.25; (17)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2018.1.25; (1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第39号令,2016.3.30; (19)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2017.3.22; (20)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发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2019.8.22; (2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2019.12.20; (2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水利部令第47号),2015.12.16; (2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2.1.4 地方法规、规章、规划 (1)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8.1; (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9.1; (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1.1; (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2.1; (5)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18.11.29 (6)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5.1; (7)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3.1; (8)贵州省水功能区划(黔府函〔2015〕30号),2015.2.10; (9)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黔府发〔2014〕13号),2014.5.6; (10)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黔府发〔2015〕39号),2015.12.30; (11)贵州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3.5.27; (12)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黔府函〔2016〕327号),2016.12.18; (13)贵州省“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黔府函〔2016〕312号),2016.12.6; (14)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黔府发〔2018〕16号),2018.6.27; (1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函〔2012〕184号),2012.8.28; (16)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黔环发〔2012〕15号),2012.12.25; (17)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黔环通〔2018〕303号),2018.12.6; (18)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黔府发〔2018〕26号),2018.9.12。 (19)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4.1.1; (20)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1.3.1; (21)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环通〔2018〕145号),2018年6月19日; (22)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2009.12; (2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4]23号),2014.5.23; (2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 (25)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2013.04.27; (2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贵州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124号,2011.4.1; (27)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国土资函[2017]545号,2017.8.30; (28)黔东南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9)黔东南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0月1日施行; (30)关于印发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9〕187号),2019.10.21。 2.1.5 技术规定和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 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0)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10)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T 2015-2012); (11)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12)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 (1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35-2013);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15)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3号); (16)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 (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1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19)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20)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标准(DB13/T2260-2015); (2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2.1.6 技术参考资料 (1)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详查报告,贵州省地质调查院,2014年10月; (2)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开发利用方案(建设规模5万吨/年),贵州淞源矿山开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9月; (3)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开采方案设计,四川省煤炭设计研究院,2017年3月; (4)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重晶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贵州煤设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 (5)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新建)安全设施设计,贵州煤设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 (6)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大岩重晶石矿开采方案设计(变更),贵州创新矿冶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6月。 2.2 评价目的及原则 2.2.1 评价目的 在对项目工程特征、环境现状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生产工艺过程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政策;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进行预测评价;分析项目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对设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技术上可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经济和布局上合理的最佳污染防治方案和生态环境减缓、恢复、补偿措施;从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为政府部门决策、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2.2 评价原则 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定,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清洁生产、全过程控制的现代环境管理思想和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密切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在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总原则下,以科学、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开展评价工作,主要突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预防作用,坚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 (1)依法评价贯彻执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划等,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管理。 (2)科学评价科学分析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3)突出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及其特点,明确与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充分利用符合时效的数据资料及成果,对建设项目主要环境影响予以重点分析和评价。 2.3 评价时段 本工程为地下开采,施工期8个月,营运期服务年限11a。根据矿山开采特点,本项目划分为施工期、营运期和闭矿期。评价包括施工期、营运期和闭矿期。而从时段上看,营运期的环境影响范围大、程度深、周期相对较长,故评价重点以营运期为主。 2.4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2.4.1 生态环境 (1)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矿区面积为2.0752km2,2km2<矿区面积<20km2,矿区所处区域生态敏感性属于一般区域,项目不涉及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表1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但由于项目地处贵州山区,地形起伏较大,井下开采形成的塌陷区和地裂缝可能会导致矿区土地类型的改变,评价工作等级应上调一级。因此,判定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等级划分依据详见表2.4-1。 表2.4-1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 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 工程占地(含水域)范围 面积≥20km2 或长度≥100km 面积2~20km2 或长度50~100km 面积≤2km2 或长度≤50km 特殊生态敏感区 一级 一级 一级 重要生态敏感区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区域 二级 三级 三级 (2)评价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本项目生态评价范围应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涵盖全部活动直接影响区和间接影响区。因此评价范围以项目影响区所涉及的完整气候、水文、生态、地理单元界限为参照边界。本项目5个矿体(4个采区)均在同一生态单元和同一地理单元,生态直接影响范围主要为项目矿区范围内。生态间接影响范围主要考虑井下开采对地下水含水层影响后对地表植被可能产生的间接影响范围,由于矿体为脉状分布,开采后不会对上覆含水层的造成明显影响。综上所述,矿井开采的生态影响范围小于矿界外延500m范围。因此,确定本项目评价范围为井田境界向外扩展500m,评价范围约为6.697km2。 (3)评价内容 现状评价生物量和物种多样性。 影响评价生物量和物种多样性。 (4)评价因子 现状评价因子评价范围内土地利用、植被类型现状、土壤侵蚀等现状、生物量等。 预测因子占地影响、地表崩塌导致生物量和物种多样性的改变。 2.4.2 地表水环境 (1)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HJ 2.3-2018)中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原则,划分依据详见表2.4-2。 表2.4-2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 评价等级 判定依据 排放方式 废水排放量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W/(无量纲) 一级 直接排放 Q≥20000或W≥600000 二级 直接排放 其他 三级A 直接排放 Q<200且W<6000 三级B 间接排放 -- 本项目运营期污废水主要有矿井水、生活污水、工业场地及临时废石堆场淋溶水、选矿废水,项目废水产生量较小且污染程度不高,矿井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Fe、Ba处理经达到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一级标准要求且满足井下防尘洒水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于井下凿岩及防尘洒水、场地防尘洒水及绿化用水,不外排。设计矿井分为4个采区接替开采,根据详查报告采用的“比拟法”预测,矿井三采区(首采区)开采时正常涌水量为36m3/d,二采区开采时正常涌水量为32.5m3/d;四采区开采时正常涌水量为25m3/d;一采区开采时各矿体正常涌水量为46.21m3/d。正常涌水情况下,各采区矿井水均能实现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全部回用于选矿用水。 综上,本项目可实现废水不外排,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2.3-2018),确定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B。 (2)评价范围 地表水评价对象为大岩溪沟、平堡河,谷顶河。具体河段范围为①大岩溪沟源头至小堡村平堡河汇入口处,全长约5km的河段。②平堡河,小堡村大岩溪沟汇入口前500m处河段至下游河底下2.5km的河段,全场约3.0km的河段。③谷顶河,河源至下游6.5km汇入重安江前安谷处河段,全长6.7km的河段。综上所述,本项目地表水评价河段全长14.7km。 (3)评价因子 现状评价因子pH、COD、BOD5、NH3-N、SS、TP、高锰酸盐指数、铁、锰、Ba、砷、粪大肠菌群,并同时测定水温、流量、流速。 影响预测因子SS、COD、NH3-N、Fe、Mn、Ba。 2.4.3 地下水环境 (1)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本项目行业类别属于“J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之“55、化学矿采选”,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Ⅰ类。本项目工业场地等场地区及下游无民用井泉分布,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径流补给区、也不涉及热水、矿泉水、温泉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及较敏感区,本项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因此,确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详见表2.4-35。 表2.4-3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 敏感程度 地下水环境敏感特征 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源)准保护区;除集中式饮用水源以外的国家或地方政府设定的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的其它保护区,如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较敏感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在建和规划的饮用水源)准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 区;未划定准保护区的集中水式饮用水源,其保护区以外的补给径流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分布区等其他未列入上述敏感分级的环境敏感区 不敏感 上述地区之外的其它地区 注“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表2.4-4 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 项目类别 环境敏感程度 Ⅰ类项目 Ⅱ类项目 Ⅲ类项目 敏感 一 一 二 较敏感 一 二 三 不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