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巴南铁路南充仪陇牵引站220kV 外部供电工程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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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送审件 项目名称 汉巴南铁路南充仪陇牵引站 220kV 外部供电工程 建设单位 盖章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充供电公司 编制 日期 2022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汉巴南铁路南充仪陇牵引站 220kV 外部供电工程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南部 500kV 变电站南充市南部县东坝镇上乘寺村及八卦岭村 仪陇 220kV 变电站仪陇县新政镇金刚村一社林家湾 线路工程南充市仪陇县、蓬安县、南部县 地理坐标 南部 500kV 变电站 中线坐标 106 度 5 分 30.73 秒,31 度 10 分 3.52 秒 仪陇 220kV 变电站 中线坐标 106 度 18 分 59.55 秒,31 度 16 分 48.49 秒 南部仪陇牵引站 220kV 线路工程 起点 106 度 5 分 29.77 秒,31 度 10 分 6.25 秒 终点 106 度 17 分 50.87 秒,31 度 14 分 17. 19 秒 仪陇仪陇牵引站 220kV 线路工程 起点 106 度 18 分 59.28 秒,31 度 16 分 46.32 秒 终点 106 度 17 分 51.54 秒,31 度 14 分 17.31 秒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161 输变电工程 用地用海面积m2 /长度 km 3.04hm2/33.8km 建设性质 团新建 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 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无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无 总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占比 施工工期 是否开工建设 团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本项目为输变电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 1 术指南 生态影响类 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管理名录 2021年版 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 HJ24-2020 ,本项目所涉及的敏感区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 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因此本项目设置电磁环境影响专题评价。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一、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是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改版,本项目属于其中第一类鼓励类第四项“电力”第 10 条“电 网改造与建设”项目。因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与地方规划符合性 本工程位于南充市仪陇县、蓬安县、和南部县行政管辖范围内, 线路路径方案已取得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仪陇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及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同意,本工程的建设符合当地 城乡建设规划。 三、与电网规划符合性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经济技术研究院关于印发汉巴南铁路南充仪陇牵引站 220kV 外部 供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的通知” 经研评审〔2021〕1081 号 对本项目进行了批复,项目的建设符合四川省电网建设规划。 四、项目与生态规划符合性 根据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本项目所在地南充市南部县、 2 蓬安县和仪陇县属于川东北地区,该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我国西部 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农产品深加工基地,红色旅游基地,川渝陕 结合部的区域经济中心和交通物流中心,构建连接我国西北、西南 地区的新兴经济带。 本项目属于基础设施输变电建设工程,符合区域整体功能区 划,施工期通过采取扬尘控制措施、施工废污水处理措施、固体废 物收集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的影响是可控的;项目投 运后,不产生大气污染物,不新增水、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对环 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声环境影响和电磁环境影响,根据监测及预 测,项目投运后,声环境质量和电磁环境质量均能满足相关标准要 求,不会对区域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与区域生态功能是相符的。 五、项目与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 根据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川府发 ﹝ 2022 ﹞ 2 号 ,“十四五”期间要求推动能源利用方式绿色转型优化能源 供给结构。 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电网等设施建设,有力保障 “煤改气” 、“煤改电”等替代工程。本项目为 200kV 输电线路建设项 目,有利于满足区域用电负荷需求,改善区域电网结构,提高供电 可靠性和稳定性,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同时,项目建成 投运后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电磁和声环境影响,据现状监测及预 测,本项目投运后,电磁和声环境影响均能满足相关要求。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相关要求。 六、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符合性分析 根据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HJ1113-2020 , 项目选址选线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表 1-1 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符合性分析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 要求 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符合性 3 输变电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 依法依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时,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 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本项目未开工,严格执行“三 同时”,建成后开展验收工作 符合 输变电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避让自然 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 敏感区。确实因自然条件等因素限 制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环境敏感 区的输电线路,应在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及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对线路 方案进行唯一性论证,并采取无害 化方式通过 响 本项目南部仪陇牵引站 220kV 线路工程 N46N47 和N33N34 输电线路架空 跨越生态保护红线,不在 生态红线范围内施工,生 态红线范围内不涉及临时 及永久占地,不会对生态 保护红线造成明显不良影 。 符合 同一走廊内的多回输电线路,宜采取 同塔多回架设、并行架设等形式,减 少新开辟走廊,优化线路走廊间距, 降低环境影响 本项目部分利旧段同塔双回 架设,减少了走廊开辟 符合 原则上避免在 0 类声环境功能区 建设变电工程 本项目不涉及 0 类声环境 功能区 符合 变电工程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减少 土地占用、植被砍伐和弃土弃渣 等,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本项目间隔扩建工程在原 站站址内建设,不新增用 地 符合 输电线路宜避让集中林区,以减少 林木砍伐,保护生态环境 本项目输电线路已优化设 计方案,减少了林木砍伐 量 符合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输电线路,应按 照 HJ19 的要求开展生态现状调 查,避让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符合 新建城市电力线路在市中心地区、 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人口 密集区、繁华街道等区域应采用地 下电缆,减少电磁环境影响 本工程城区输电线路利 旧,根据预测,能满足电 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相关标准 要求 符合 七、项目建设“三线一单”符合性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 试行 和项目环评“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技术要点 试行 的通知 川环办函〔2021〕469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 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川 府发〔2020〕9 号 ,本项目“汉巴南铁路南充仪陇牵引站 220kV 4 外部供电工程”属于生态影响类项目,需对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 线、生态空间、 自然保护地位置关系进行分析,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四个维度分析项目 建设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 1 、项目所在地环境管控单元 本工程位于南充市南部县、蓬安县和仪陇县行政管辖范围内, 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三线一单”查询结果本项目位于南部县一 般管控单元 ZH51132130001 、南部县五庙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仪陇县嘉陵江龙井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部县范 家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嘉陵江南部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李家河鲫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优先保护 岸线、嘉陵江、西河 ZH51132110001 、蓬安县一般环境管控单 元 ZH51132330001 、仪陇县一般管控单元 ZH51132430001 和仪陇县中心城区 ZH51132420001 。 图 1-1 本项目与管控单元相对位置关系图 2 、项目建设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 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 5 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 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 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 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工程与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见下图。 图 1-2 本项目与南充市生态红线位置关系图 根据收资及对照南充市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南部仪陇牵引 站 220kV 线路工程 N46N47 和 N33N34 段跨南充市生态保护红 线。 根据收资,本项目输电线路架空跨越生态保护红线,不在生态 红线范围内立塔,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施工,在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的情况下,不会对南充市生态保护红线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3 、生态空间、 自然保护地符合性分析 生态空间包含国家公园和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 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 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九大类法定自然保护地。本项目位于南 充市南部县、蓬安县及仪陇县,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上述九大类 6 法定自然保护地。 4 、本项目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1 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根据川府发〔2020〕9 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 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 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环境管控单元及分类管控的划定结 果,本项目位于川东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 求为①控制农村面源污染,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快乡镇污水 处理基础设施建设;②建设流域水环境风险联防联控体系;③提高 大气污染治理水平。 本工程为输变电工程,不产生大气污染物,变电站间隔扩建不 产生生产废水,不新增工作人员,不新增生活污水,线路工程不产 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根据现场监测与环评预测,项目建设满足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 GB8702-2014 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中相关标准要求,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因此, 本项目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通知”管控要求。 2 与“南充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单元”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查询结果,本工 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7 表 1-2 本项目与“南充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三线一单”的具体要求 项目对应情况 介绍 符合性 分析 类别 对应管控要求 南部县一 般管控单 元 ZH5113 2130001 普适 性清 单管 控要 求 空间 布局 约束 禁止开 发建设 活动要 求 1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 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 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2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内开采矿产;禁止土法采、选、冶严重污染环境的矿产 资源。 3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不涉及 符合 限制开 发建设 活动的 要求 1 单元内如新布局工业园区,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 2 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全部耕 地按限制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全部基本农田按禁止开发的要求进行管理。 3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4 集中连片村庄或新农村聚集点,应补齐环保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 施,鼓励和支持不具备条件的其他村落安装净化装置、新建沼气池和小型湿地系统等,无 害化处理生活污水;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从源头减少处理处置量;加快生活垃圾 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建设、完善“三防”设施,避免污染区域地下水。 5 涉及的法定保护地,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配套旅游、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和相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实施生态避让、 减缓影响及生态恢复措施。 6 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重大建 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中央 文件要求,在原县域范围内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坚持“保护优先、布局优化、优进劣出、提 升质量”的工作原则,坚持“制定方案、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审核、复核质检”的工作 程序,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要求,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本环评要求,如 本项目建设涉 及基本农田,需 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并按 照中央文件要 求,在原县域范 围内补划相应 规模的永久基 本农田。 符合 不符合 空间布 局要求 活动的 退出要 1 涉及的法定保护地,现有不符合相关保护区法律法规和规划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或关 闭。 2 全面取缔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3 按照相关规划和要求,清理整顿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全面清除不合规码头。 不涉及 符合 8 求 现有源 提标升 级改造 水环境 1 加快现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按要求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级 A 标后排放。 2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执 行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 26262019 。 3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 利用。 大气环境 1 砖瓦行业实施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关要求。 2 火电、水泥等行业按相关要求推进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 不涉及 符合 其他污 染物排 放管控 要求 新增源等量或倍量替代 1 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完成目标的,新建排放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按照总量管控要求进 行倍量削减替代。 2 上一年度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新增相关污染物按照总量管控 要求进行倍量削减替代。 新增源排放标准限值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 1 到 2030 年,嘉陵江流域 南充段 内所有县城和所有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城市、县城、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 100 、95 、80以上。 2 加强矿山采选废水的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选矿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采矿废 水应尽量回用。 3 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 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 粪污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到 2030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90以上。 4 屠宰项目必须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或进入城市污水管网。 5 到 2023 年底,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95以上,乡镇及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转 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 6 到 2025 年,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 85以上。 本项目建成投 运后,变电站不 新增工作人员, 不新增生活污 水。 符合 9 环境 风险 防控 联防 联控 加强川东北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 不涉及 符合 其他环 境风险 防控要 求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 工业企业退出用地,须经评估、修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改变用途。 2 加强“散乱污”企业环境风险防控。 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 地;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 渣 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 的固体废物。 2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 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 上,南充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不涉及 符合 资源 开发 利用 效率 水资源 利用要 求 总体要求 1 严格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加强农业节水增效,大力推进节水灌溉、优化调整作 物种植结构、推广畜牧渔业节水方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实施城镇节水降损,全面 推进城市节水、大幅降低供水管网漏损、强化公共用水管理、严控高耗水服务用水。 2 加快进行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加强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工作,积极开展 节水型居民小区和公共建筑节水达标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3 到 2025 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5;到 2030 年,全市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60。 地下水开采要求 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达到合理高效用水。 本项目建成投 运后,变电站不 新增工作人员, 不新增用水量。 符合 能源利 用总量 及效率 要求 1 推进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全面推进散煤清洁化整治;禁止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 的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 2 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 多种形式的秸秆综合利用。 3 到 2025 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6以上。 不涉及 符合 禁燃区 要求 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燃区管控要求执行。 不涉及 符合 单元 级清 空间 布局 禁止开 发建设 活动的 1 禁止煤炭等资源的无序开发、过度开采,加强违法违规煤矿清理 2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详见普适 性分析 符合 10 单管 控要 求 约束 要求 限制开 发活动 的建设 要求 1 严格项目引入政策,严控新 扩 建水泥厂、危废焚烧、砖瓦厂、陶瓷厂等以大气污 染为主的企业; 2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不涉及 符合 不符合 空间布 局要求 活动的 退出要 求 位于城镇空间外的区外工业企业 1 具有合法手续的企业,且污染物排放及环境风险满足管理要求的企业,可继续保留, 要求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环保监管; 2 严控新 扩 建水泥厂、危废焚烧、陶瓷厂等以大气污染为主的企业; 3 不具备合法手续,或污染物排放超标、环境风险不可控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提升, 通过环保、安全、工艺装备升级等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相关标准实现合法生产,整改后仍 不能达到要求的,属地政府应按相关要求责令关停并退出。 其他 1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不涉及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现有源 提标升 级改造 1 加快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2 开展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利用,加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转 运,采取“户收集、村保洁、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置模式,配套建设相应的垃圾桶、 垃圾池、垃圾中转房和垃圾清运设施; 3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 小区 污染治理,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散 养密集区养殖环境整治,在散养密集区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池,在养殖场 小区 配套大中 型沼气工程; 4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不涉及 符合 新增源 等量或 倍量替 代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不涉及 符合 新增源 排放标 准限值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不涉及 符合 11 污染物 排放绩 效水平 准入要 求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不涉及 符合 其他污 染物排 放管控 要求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不涉及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要求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安全利用类农用地管控要求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污染地块管控要求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 岸线风险防控要求南部坦妮尔涂料有限公司属地政府认定为风险可控的存量企业, 其污染物排放只降不增,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环保监管; 2 允许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引导企业结合产业升级、化解过 剩产能等,鼓励适时搬迁退岸; 3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其他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其他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不涉及 符合 能源利用 效率要求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执行一般管控单元总体管控要求。 不涉及 符合 12 南部县五 庙山集中 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 区、仪陇县 嘉陵江龙 井湾集中 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 区、南部县 范家沟水 库集中式 饮用水水 源地、嘉陵 江南部段 国家级水 产种质资 源保护区、 李家河鲫 鱼国家级 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 区、嘉陵江 优先保护 岸线、嘉陵 江、西河 ZH5113 2110001 普适 性清 单管 控要 求 空间 布局 约束 禁止开 发建设 活动要 求 生态保护红线 1 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2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 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 以外的项目。 3 生态保护红线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 生态公益林等有既有管理条例、规定、办法的,其空间布局约束管控要求应按现行法律法 规执行。 自然保护区 1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2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3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挖沙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4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 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风景名胜区 1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 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其他破坏 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生态、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 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 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4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建设破坏景观、 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设施。 5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生 活区以及其他影响观瞻或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 逐步迁出; 6 在重要景点上,除必需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兴建其他工程设施。 7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围湖造田、开荒等改变地貌和破 本环评要求,如 本项目建设涉 及基本农田,需 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手续,并按 照中央文件要 求,在原县域范 围内补划相应 规模的永久基 本农田。 符合 13 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8 禁止超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容量接待游客。 森林公园 1 禁止擅自填堵森林公园的自然水系;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超标准排放污水,乱倒乱扔生 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2 禁止擅自占用森林公园内的林地。确需征用、 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县 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 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 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湿地公园 1 禁止开 围 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挖塘、 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禁止计件制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擅自排放污水。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放 牧、捕捞、取土、取水、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2 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 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3 禁止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 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地质公园 1 禁止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 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采 集标本和化石。禁止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 拆除或者关闭;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 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 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 14 石 砂 等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化肥;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2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 关闭;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 加排污量。 永久基本农田 1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 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2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 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优先保护岸线 1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 3 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 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 目。 3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 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改建项目不得新增排污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设置化工 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5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 砂 等活动;禁止从事 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 的管道。 6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除应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规定 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取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 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7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围湖造田、围湖造地、 15 挖沙采石。 8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 围 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 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 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 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 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9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 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 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10 严格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 程。 11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 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 2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水土流失敏感区 1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 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3 禁止过度放牧。 4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 的活动。 水源涵养重要区 1 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 2 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 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等; 3 禁止高水资源消耗产业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布局。 水土保持功能重要区 1 禁止全坡面开垦、顺坡开垦耕种等开发生产活动; 2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3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开采零星矿产资源 16 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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