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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工作指南 (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 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进一步规范全区矿 业权出让程序,制定本工作指南。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 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 钾盐、 晶质石墨 14 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的矿业权出让工作适用 本工作指南。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拟出让矿业权应列入矿产资源规划, 出让矿种、范围(出让范围与规划范围拟合度大于 75)应与规 划一致 ,建筑用砂石土矿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集中开采区指标控 制要求。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通过 ,出具评审意见书,达到规 定的勘查程度。储量规模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 建设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修订)(宁自然资发〔2019〕373 号)。 3. 列入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 。拟出让矿业权应列入自治区 矿业权年度竞争性出让计划,出让矿种、范围应与出让计划一致。 2 4 .符合“ 净矿 ” 出让有关要求 。按程序开展联合踏勘 , 征 求相关部门意见 ,确保拟出让矿业权符合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 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 符合用地用林用草政策。 5.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矿业权 出让收益进行评估 , 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在自然资源部门或 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 , 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评估 报告在有效期内(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 ( 二)出让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出让委托书 2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的年度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计划 3 矿产资源规划批复 4 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矿业权出让 方案的请示 5 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矿业权出让方案的批复 6 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属于备案情形的,需提供 备案证明。 出让油气探矿 权的,不提供。 7 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公示公开 以收益率形式征收或出让 油气探矿权的,不提供。 8 联合踏勘意见表 9 内部会审意见表 (三)出让工作流程。分为出让前期准备、集体决策、组织 出让、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收益 6 个阶段。 1 .前期准备 。按照出让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 列入矿业权年 3 度出让计划 ,按照“ 净矿” 出让有关要求开展联合踏勘及征求意 见 ,出具内部会审意见表、联合踏勘意见表,委托评估出让收益, 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 2.集体决策。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拟出让矿业权事宜 ,出 具会议纪要。书面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出让方案,批准后组 织出让。 3. 组织出让 。 出让人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签订 出让委托书。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组织出让(自 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交易平台、 出让人在自然资源部和 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发布出让公告。 自然资源部门没 有门户网站的 , 需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 出让成交后, 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 与竞得人或中标人签订成交 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4 .成交结果公示。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签订后 5 个工作 日内 ,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交易平台、 出让人在自然 资源部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交易结果(自然资源部 门没有门户网站的,需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 少于 10 个工作日。 5.签订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的 ,出让 人与竞得人或中标人根据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签订矿业权 出让合同。 4 6 .缴纳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 , 出让人应及 时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 , 中标人或竞得人按照合同约定向税 务部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矿业权出让 收益 ,税务部门按照规定计算、收取滞纳金 , 滞纳金从滞纳之日 起按每日千分之二计收 , 最高不超过本金。 二、协议出让 分为企业申请、审查核实、集体决策、出让公示、签订合同、 缴纳出让收益 6 个阶段。 (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以协 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书面申请。 ( 二)审查核实 1 .对企业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合法合规性(是否 符合国家允许协议出让矿业权的情形)、申请主体适格等情形进行 审查。 2.非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的,对申请区域符合矿产资 源规划、产业政策、勘查程度等情形进行审核。 (三)集体决策 1 .属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 ,且未开展勘查工作或 勘查程度达不到要求的 , 经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后 ,直接协议 出让探矿权 ,企业探明储量转采矿权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2.属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资源,且达到出让采矿权勘查 5 程度的 , 经自然资源部门集体研究 ,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 ,直接 办理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仅限变更开采标高)。 3 .属于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情形的 , 参照招标 、 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无需编制出让方案),经 自然资源部门内部集体研究 , 出具会议纪要后 ,按规定报请同级 人民批准后 , 组织出让。 (四)出让公示。经集体研究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 , 出让机 关自研究同意后 5 个工作日内(属于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 权情形的,需待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部 门没有门户网站的 , 需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和自然资 源部门户网站同步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五)签订出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出让机关与受让 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六)缴纳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后 , 出让人 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税务部门缴 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税 务部门按照规定计算、收取滞纳金 , 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 千分之二计收 ,最高不超过本金。 附件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工作流程图 2 .协议出让矿业权工作流程图 6 3.探矿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4 .采矿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7 附件 1 8 附件 2 9 附件 3 合同编号T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 位顺序号 探 矿 权 出 让 合 同 (示范文本,试行)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10 甲方(出让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 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 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探矿权基本情况 ( 一 )勘查项目名称 ( 二 )勘查矿种 (三)地理位置 (四)现有勘查工作程度 11 (五)勘查面积 (六)范围坐标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二条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第三条 出让年限 探矿权出让年限以登记期限为准 ,首次登记期限为 5 年 ,期限届满前 可按规定申请延续 ,每次延续时间为 5 年, (其他约定) 。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仅用于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 ( 一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为 人 民 币 元(大 写 ) 元)。 ( 二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 1.一次性缴纳。 2.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剩余部分在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具体时间、金 额等事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另行约定 ,未转为采矿权的 ,剩余部分不再 缴纳。 (仅用于通过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结合的形式征收) ( 一 )本合同签订后 , 一次性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 二 )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 ,每年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 的 %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 ,缴款时间等事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 中按规定另行确定。(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2 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 ,每年按照上一年规定的收益率缴纳矿业权出 让收益,缴款时间等事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按规定另行确定。(仅用于协 议出让) 乙方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进行开采且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 , 每年 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 益。(仅用于油气探矿权出让) (仅用于通过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 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每年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缴纳年 度矿业权出让收益。(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 ,每年按照上一年规定的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 矿业权出让收益。(仅用于协议出让) (仅用于协议出让探矿权 ,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征收出让收益) 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具体时间、金 额等事项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 甲方应将出让合同推送(矿业 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 缴款通知书 ,通知乙方缴款。 第六条 乙方在收到缴款通知书 7 个工作日内,应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 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 ,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征收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权限 责令改正 ,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并将相关信息纳入 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13 第七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 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矿产资 源勘查登记。 乙方在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前 , 需按规定编制勘查实施方 案 ,并经专家审查后报甲方。 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勘查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 , 乙方不 得在出让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 第八条 对于乙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甲方 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手续。 在本合同生效期内 , 甲方不应将全部或者部分出让范围另行向第三方 出让 ,依据相关规定同一 区域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探矿权范围等变更的 , 乙方应向甲方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 乙方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 ,应在两周内报告甲方后即可进行开 采,乙方应当在 5 年内与甲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仅用于油气探矿权) 第十条 。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 乙方申请新增勘查矿种的 ,经甲方同意 , 甲 乙双方需按新增矿种政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约定相应探矿权出让范围、 勘查矿种、 出让收益等事宜后 , 乙方应向甲方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 , 出让 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 2.本合同有效期内 , 乙方仅对合同约定矿种开展勘查 , 乙方不得申请 新增其他矿种 , 甲方不再办理新增其他矿种登记。如在勘查作业中发现其 他矿种 , 乙方应无偿向甲方汇交勘查成果。) 14 第十一条 乙方在持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期间 ,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 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最低勘查投入、地质 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信息公示、绿色勘查 等相关义务。 乙方应当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在矿产资 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 ,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 ,对其 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 ,对形成的 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 ,消除安全隐患。 乙方未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乙方在进行勘查作业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 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办理相应许 可和手续等。在勘查作业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 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原等相关规定 ,并按要求施工。 乙方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按照批准的 用途使用土地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 一 )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 ,或者逾期未 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按规定妥善处置矿业 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 二 )因勘查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 15 予勘查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甲 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勘查许可 ,有权解除本合同 ,按规定妥善处置矿 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三) 乙方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 ,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 撤销勘查许可证的 ,或者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 记导致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 ,本合同自动解除。 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 益按规定处置 , 乙方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 定发生变化的 ,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 ,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 不成的 , 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 , 乙方可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 , 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16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17 附件 4 合同编号C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 位顺序号 采 矿 权 出 让 合 同 (示范文本,试行)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18 甲方(出让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 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 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矿权基本情况 ( 一 )项目名称 ( 二 )开采矿种 (三)地理位置 (四)资源量 (五)矿区面积 (六)范围坐标 见下表 19 XXX 采矿权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编号 X 坐标 Y 坐标 拐点编号 X 坐标 Y 坐标 (七)开采标高 米至 米 第二条 出让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探矿权转采矿权 第三条 出让年限 采矿权出让年限以登记期限为准,首次登记期限为 年, (采矿权 延续等其他约定) 。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 ( 一 )矿 业 权 出 让 收 益 为 人 民 币 元(大 写 ) 元)。 ( 二 )矿业权出让收益按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 1.一次性缴纳。 2.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 年缴纳,每年 (具 20 体时间) 缴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金额与出让收益率结合的形式征收 ( 一 )本合同签订后 , 一 次性缴纳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二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 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缴纳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下仅用于探矿权转采矿权,且出让探矿权时通过出让金额与出让 收益率结合的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在采矿权有效期内 ,每年 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缴纳 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在采矿权有效期内 ,每年 按照上一年规定的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 矿业权出让收益。(仅用于协议出让) (以下仅用于通过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 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每年 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 缴纳年 度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 , 甲方应将出让合同推送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 由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 依据出让合 同开具缴款通知书 ,通知乙方缴款。 第六条 乙方在收到缴款通知书 7 个工作日内 ,应按缴款通知及时缴 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 ,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权限 责令改正 ,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相关信息将纳入企 21 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第七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 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矿产资 源开采登记。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 , 乙方不得在出让 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擅自开采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乙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申请,甲方 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 甲方不应将全部或者部分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 内的采矿权或者探矿权另行向第三方出让 ,依据相关规定同一 区域可以按 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在本合同生效期内 , 乙方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新增资源储量、 新增开采矿种 ,经甲方同意 , 甲乙双方需按政策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约定相应采矿权出让范围、开采矿种、出让收益等事宜; 乙方申请缩小开 采范围 , 乙方应向甲方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出让范围以变更登记 后的矿区范围为准。 第十条 乙方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 破坏生态 ,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 ,依法有效 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 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和统计信息填报、勘查 开采信息公示、地质资料汇交 , 以及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矿山资源储 量发生重大变化提交核实报告等相关义务。 乙方应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 22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履行相关义务 ,且需达到土地复垦质 量控制标准TD/T1039-2013等相关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及配套设施要依 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已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采矿权出让中关于地质工作误 差 ,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产生的不利影响, 不限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采矿工艺等的限制等产生的风险。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 乙方有权申请按照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定 ,并依据 相关规定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 一 )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向甲方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 ,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按规定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 乙 方应当自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 ,根据解除通知要求的时间限期退出开釆、 清理设备、恢复治理 ,并向甲方交还该矿 , 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 二 )因采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 予采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甲 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采矿登记 ,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 , 甲 方应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三) 乙方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 ,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 撤销采矿许可证的 ,或者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 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 ,本合同自动解除。 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 23 益按规定处置 , 乙方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 ,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 定发生变化的 ,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 ,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 不成的 , 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 , 乙方可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或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 , 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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