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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一些非煤矿山在地压、水、火、边坡垮塌、漫顶溃坝等灾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研判报告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风险失控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后,受威胁区域人员未停止作业、及时撤出,造成事故发生或伤亡扩大。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 非煤矿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非煤矿山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报告。 (一)地下矿山。 1.采掘过程中遇到预测外的地质构造、岩溶通道、地下暗河、老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者地质构造变化较大的; 2.地压在线监测出现压力、应变、微震等异常事件报警的; 3.支护出现严重开裂,或者锚杆(索)出现断裂的; 4.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息的; 5.矿区及周边河道水位骤升,或者地表、河床产生塌陷的; 6.矿井涌水量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 7.井下出现突水点,或者发现与含水层连通的未封闭钻孔的; 8.探放水或采掘过程中,突然出现臭味的; 9.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或者一氧化碳变化浓度超过5ppm,或者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 10.矿井氮氧化物浓度达到2.5ppm的; 11.发现有烟雾,或者闻到空气中有烟火气味的; 12.矿井主通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转的; 13.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二)露天矿山。 1.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息的; 2.发现变化较大的地质构造,或者未探明的地下采空区、废弃巷道、岩溶通道的; 3.采场边坡、排土场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加速变化的; 4.采场边坡有明显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的; 5.排土场出现非均匀沉降,或者地基向上隆起的; 6.采场运输道路出现大面积结冰,或者雨雾天气能见度小于150米的; 7.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三)露天地下联合开采。 1.露天坑侧帮出现局部塌陷的; 2.露天坑底水量突然大幅减少的; 3.露天或井下爆破可能导致井上下贯通或相互影响的; 4.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四)尾矿库。 1.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息的; 2.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防洪高度或干滩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3.排洪设施出现裂缝、变形、部分堵塞,或者出现轻微倾斜、垮塌的; 4.坝体出现沼泽化迹象、坝面鼓包,或者浸润线异常抬升的; 5.坝体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加速变化的; 6.回采尾矿库坝前出现局部坍塌的; 7.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二、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 非煤矿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尾矿库“头顶库”还应发布应急广播,并组织下游居民及时疏散。 (一)地下矿山。 1.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破裂、碎块掉落、淋水量增加等大面积冒顶征兆的; 2.揭露地下暗河,或者发现与地表水连通的岩溶通道的; 3.地压在线监测区域2组及以上测点出现红色预警的; 4.井下出现强烈震动、岩石爆裂声响、矿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5.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6.矿区及周边河道水位急剧上升,距离井口或防水堤顶部不足1米,或者矿区地表大面积塌陷,或者周边河道突然断流的; 7.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涌水、水叫、雾气,或者未封闭钻孔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20的; 8.探放水过程中钻孔水量、水压突增且无法控制,积水从钻眼溃出的; 9.水仓水位骤增,中央变电硐室或水泵房存在被淹危险的; 10.井下发生明火或阴燃,且不能立即扑灭的; 11.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内无法恢复通风的; 12.塌陷范围以外的洪水进入塌陷区的; 13.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 14.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二)露天矿山。 1.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2.采场边坡岩体发出开裂或被剪切挤压声响的; 3.采场边坡、排土场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红色预警的; 4.采场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小型崩塌等滑坡征兆的; 5.排土场内部土层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6.冬季采场路面冻胀开裂产生明显裂缝,或者雨雾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的; 7.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三)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矿山。 1.露天或地下采掘作业不当导致隔离矿柱被破坏的; 2.露天坑底出现塌陷,或者侧帮出现大面积塌陷的; 3.露天坑底水量突然大幅减少,同时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导致中央变电硐室或水泵房存在被淹危险的; 4.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四)尾矿库。 1.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 2.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3.排洪系统出现断裂、严重堵塞或坍塌的; 4.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放射状裂缝,或者出现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5.坝体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红色预警的; 6.回采尾矿库坝前大面积坍塌的; 7.库区及周边出现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兆的; 8.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一)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及时撤人的权力。当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撤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非煤矿山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在接到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伤亡。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排除险情。 (三)非煤矿山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报告和撤人情形。所有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并全程参与应急演练,同时做好演练效果评估和预案修订工作。企业要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奖惩机制,对及时报告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或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避免发生事故的,应当给予重奖。 (四)非煤矿山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造成事故。 (五)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对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细则。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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