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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晋应急发2023385 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相关处室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第 11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布,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 年 10 月 9 日 - 2 -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应 急管理部令第 11 号)制度,结合我厅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晋应急发2023152 号)的要求,现制 定我厅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矿山(含尾矿库) 、化工(含石油化 工) 、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 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列入条件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 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 个月内累计发生 2 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 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 3 - 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证被暂扣、吊 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 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八)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 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 劣、情节严重的。 三、列入程序 (一)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工作, 对符合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条件的企业,在作出行政处罚同时, 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意见。按照应急厅安全生产重大行 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程序办理,由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决定。 (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书面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 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 - 4 - 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三)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 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救济途径等事项。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不符合列入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处室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 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四、公示要求 (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 20 个工作 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二)被列入对象公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 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 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 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 3 年。管理期满后由作 - 5 - 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相关处室负责移出, 并停止公示 和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 12 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五、 信用修复 (一)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 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二)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 12 个月并符合 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处室提出提前移出申请(1) 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 后果或者不良影响;(3)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 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 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 提前移出。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被列入对象;不予提 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处室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 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 应当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名单管理期自恢复列入 - 6 - 状态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 负责移出的相关处室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 关信息,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六、附则 (一)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列入对象对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已发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四) 应急管理部网站 业务系统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 互联网端 账号14000001 (五)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3 年 10 月 9 日印发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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