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年版)--(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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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 年版)森林煤矿企业内部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解读) 主编孙东玲 时间2019 年 8 月 盘州市煤炭开发总公司 盘州市丹霞镇森林煤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2019 年版) (企业内部版) 排版李治南 注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为煤矿企业内部版,只限于煤矿内部“三项岗位”人员学习使用。 2020 年 2 月 23 日 目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2 前言7 一、修订背景7 二、修订原则9 1.衔接法规规章,立足严格管理9 2.强化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控10 3.增强防突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10 4.体现防突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10 5.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思想10 三、基本结构10 1.保持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框架体系11 2.删除防突规定中“罚则”内容11 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内容11 4.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重点条款进行完善和修订11 四、主要变化12 1.与煤矿安全规程衔接和统一,贯彻落实防突工作理念和原则12 2.强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目标管理和执行力度13 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14 4.吸取事故教训,防控突出风险,防突工作前移14 5.提高人员素质,依靠科技进步,引领防突技术发展15 五、重要意义1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一般规定14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14 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22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57 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66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74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74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81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90 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15 第五节区域验证127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31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131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141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156 第四节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197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202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217 第六章附则221 1 2 1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9〕27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为做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细则修订的重要意义 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防突原则,建立了以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为核心的防突体系,使我国的防突技术和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对提升全国煤矿突出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突出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自防突规定实施 10 年来,突出事故频次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并得到有效控制。 2016 年,新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近年来,防突技术、防突理念又有了新的发展,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这三者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为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制度设计,一方面实现与现行规程的无缝衔接,另一方面更好地引领煤矿防突科技进步,强化煤矿现场管理,亟需对原防突规定进行全面、系统地修订。 2 修订后的细则既是规程防突部分的配套技术规范,又是规程防突部分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修订后的细则继承了原防突规定成熟经验和做法,在系统总结和汲取近年来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修订后的细则要求煤矿坚决树立煤层“零突出”理念,针对影响防突工作的危险因素,制定防范风险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修订后的细则必将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格落实防突工作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切实保护煤矿从业人员安全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准确把握细则的主要变化 细则与防突规定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理顺了与规程的关系。将防突规定修订为细则,由部门规章调整为规范性文件作为规程的支撑,下调了细则的层级,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在具体内容方面,重在引导和规范煤矿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突工作,如删除了原防突规定中“罚则”等相关内容,规定“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等,与规程防突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统一。 (二)强化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完善了突出危险性预测预警的技术方法,明确了区域预测范围,提出了突出矿井要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实现 “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强化了区域防突措施, 3 明确了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抽采时间要求,以及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限制使用条件;规定了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最小检验范围,提高了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 (三)纳入了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质量管控。细则第二章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为新增内容,共 7 条,主要是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防突措施实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为查找整个防突工作流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供支撑。如“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深度超过 120m 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 10 个钻孔至少测定 2 个钻孔的轨迹”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等。 (四)强化了煤与瓦斯突出可防可治理念。吸纳了防突新理念、新技术和新装备,将我国煤矿突出防治创新理念、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写入细则,增加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防突理念,以及远程操控钻机、钻孔轨迹测量、视频监控、防突信息化管理等新技术和新装备相关要求。同时,吸取近年来重特大突出事故教训,强化突出管理,如“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及范围”等。 (五)规范性、可操作性更强。细则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危险 4 性评估、突出矿井巷道布置、采掘作业、突出矿井通风系统、防突钻孔施工、人员培训、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防突措施选择、区域效果检验、石门揭煤作业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提高了规范性、可操作性。 三、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一)高度重视,广泛动员。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学习宣贯细则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宣贯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任务要求,建立责任清单,统筹推进本地区学习宣贯工作,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细则各项规定。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召开细则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通过专题培训班、主题研讨会、专家辅导和经验交流等形式开展学习宣贯。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负责人要带头深入学习细则,做到应知应会,并认真组织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从业人员开展专题学习讨论,熟练掌握细则内容和要求。 (三)加强监管,狠抓落实。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细则相关内容和要求作为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日常监管监察工作中,推动贯彻落实。对行动迟缓、学习贯彻不积极不深入的单位要加大推动力度,对贯彻执行不到位的要严肃处理、严格处罚。 5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27 日 6 前言 一、修订背景 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的灾害之一。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内的设施;拋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但造成煤矿企业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上也将造成严重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最严重的国家。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和强度的不断增加,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愈发严重,突出事故的频度明显增加,在煤矿安全事故中的比例逐年攀升,特别是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对防突工作认识不足,管理跟不上、投入不到位、应对不得力,致使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有发生。我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还没有实现控制零突出的目标,任务依然艰巨,形势依然严峻,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仍然是我国煤矿安全常抓不懈的紧迫任务。 近年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强化突出防治工作、在防突技术和管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现场试验工作,特别是 2009 年 8 月颁布实施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简称防突规定)是我国突出防治工作历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防突原则,建立了以区域和局部(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 7 施为核心的防突体系,在我国防突工作历史中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2015 ─2018 年,我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频次控制在 5 起/年,死亡人数平均 25 人/年,与 2000 年以来全国煤矿突出事故频次和死亡人数处于高点的 2003年和 2004 年相比分别下降 92.5和 92.3。 但 2012 年 6 月以来,我国煤炭消费在市场需求增幅回落、产能建设超前、进口煤大幅增加和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下,全国煤炭市场继续呈现总量宽松、结构性过剩态势,煤炭行业经济效益大幅下降。随之,我国进行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企业兼并重组等一系列措施,导致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政策环境和技术发展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在煤矿突出防治方面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家提出了关于安全生产的新理念、新思想,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因此,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性。 (2)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和地应力逐渐增大,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更为严重;而且随着采掘新技术、新装备的大量应用,煤矿的生产强度大幅度提高,生产技术条件也发生了新变化。 (3)国家开展了大量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突出防治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使得我们对煤与瓦斯突出机理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研发了一系列突出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为我国煤矿突出防治技术的进步奠定了科学基础。 8 (4)突出矿井的防突基础管理及保障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如瓦斯地质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瓦斯参数测定技术改进和应用、地质构造超前探查、煤层赋存条件探测等,都是防突工作的基础保障,使探测结果安全可靠。 (5)事故教训表明,我国部分煤矿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过程管理失控,盲目采掘作业造成突出事故发生;存在区域预测瓦斯参数弄虚作假、预测结论不可靠,预抽钻孔深度和轨迹不可控,抽采计量不准确、防突效果不达标等问题。 (6)煤矿安全规程作为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衔接煤矿安全规程,此次修订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简称 防突细则)作为其防突部分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体现了我国煤矿突出防治工作基本要求。 (7)我国突出防治技术信息化管理以及防突装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突出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多、复杂程度高,因此更需要提高我国突出矿井各级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建立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面临当前突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修订防突细则是针对当前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优化和完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体系,引领煤矿防突科技进步,有效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重大举措。 二、修订原则 1.衔接法规规章,立足严格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部门规章,防 9 突细则是煤矿安全规程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现了我国煤矿突出防治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衔接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立足严格管理。 2.强化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管控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其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发现有明显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落实煤矿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3.增强防突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落实执行防突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误解和分歧进行完善和细化,如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评估作用、采掘部署、防突钻孔施工、区域预测范围、措施选取等,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体现防突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充分吸收和借鉴近年来煤矿突出防治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成功经验,推动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对防突工作的促进作用,体现防突技术的创新思想、技术进步和先进适用性。 5.总结事故教训,体现预防思想 此次修订的防突细则是在吸取近十年突出事故教训和防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修订工作充分吸取重特大突出事故暴露出的防突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查找影响煤矿防突工作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据此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规定。 三、基本结构 此次修订的防突细则基本结构与防突规定保持没变,内容组 10 成由七章调整为六章,删除了防突规定第六章“罚则”内容,在第二章新増了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内容。主要变化如下 1.保持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框架体系 防突细则包括 6 章正文及附录,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区堿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附则”和附录,共计 127 条,其中新增 21 条、删除 17 条,新增附录 1 项。 2.删除防突规定中“罚则”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将防突规定修订为防突细则,作为与煤矿安全规程配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因此防突细则未设定行政处罚,删除了防突规定中“罚则”内容。 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内容 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增加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本节内容主要吸取近年来我国煤矿突出事故教训,旨在加强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重在强化在防突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发现突出预兆并及时处理,有效防范突出事故,落实“零突出”的目标管理。 4.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重点条款进行完善和修订 笫一章“总则”新增“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新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的创新防突理念和复合型动力灾害防治的基本要求等内容。 11 第二章“一般规定”新增突出煤层认定程序,重点关注非突煤层突出危险性,修改建井前和区域突出评估指导作用、突出矿井采掘部署、采掘作业、防突钻孔施工、防突管理及培训等内容,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修订开拓前区域预测概念,调整区域预测范围及指标,新增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修改区域防突措施选取条件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钻孔布置及测试要求。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调整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应采取的防突措施,删除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方法,新增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选取的要求、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的规定等内容。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附则”及附录保留防突规定的主要相关内容,对第五章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附录 A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图进行了局部调整,新增“附录 F 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 四、主要变化 1.与煤矿安全规程衔接和统一,贯彻落实防突工作理念和原则 防突细则作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规范性文件,与煤矿安全规程防突章节衔接和统一,强化发生突出和突出预兆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如“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 12 措施”等。 防突细则重在引导和规范煤矿如何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做好和强化落实防突工作,如“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等。 2.强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目标管理和执行力度 一是严格区域预测要求。第一,明确区域预测范围,如“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 1 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 1 个区段。若 1 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第二,强化区域预测指标,如根据煤层瓦斯参数区域预测时“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 P 和煤层瓦斯含量 W 进行预测”,增加预测时构造带的煤层瓦斯含量 W<6m/t时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等。第三,科学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用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作为预测指标,定点取样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方式,确保预测指标测试可靠。 二是强化区域防突措施。第一,增加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抽采时间要求,如“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如果在钻孔 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 60 天”。第二,增加“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要求“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 300m”,以缓解采掘接替紧张,增加瓦斯治理时间。第三,强化突出严重区域的防突措施,如对于煤层瓦斯压力P≥1.5MPa 或者瓦斯含量W≥15m/t 的区域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 13 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压力达到 3MPa 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 三是提高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第一,对效果检验测试点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在防突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区段或采煤工作面增加了 1 个检验测试点,煤巷条带检验范围增加了 2 个检验测试点。第二,规定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最小检验范围,如预抽区段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最小检验范围不得小于 200m 等。 3.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 新增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保证防突措施实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查找整个防突工作流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如“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采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检查确认钻孔深度,并建立核查分析制度”,“深度超过 120m 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 10 个钻孔至少测定 2 个钻孔的轨迹”,“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等。 4.吸取事故教训,防控突出风险,防突工作前移 此次修订的防突细则注重吸取事故教训,密切关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等重点内容并纳入本次修订。如“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当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简称“三量”)低于要求时,“应当及时降低煤炭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增加“不得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的四种情况,“若 1 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 14 险区”,“在采掘过程中应当随时观测突出预兆”,“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等。 新增按防突细则第十三条要求鉴定但结果为非突出煤层,煤层部分突出危险性指标高于鉴定指标时,要求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规定,同时要求对“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 50m 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等,提前要求测试煤层瓦斯参数,密切关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防突工作前移。 5.提高人员素质,依靠科技进步,引领防突技术发展 增加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防突作业人员加强防突知识学习,接受培训,合格上岗的规定;明确各层次管理人员的学历、工作年限和经历要求,目的在于提升突出矿井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素质。如“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3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 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2 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等。 近年来,我国煤矿企业、科研院所积极投入防突技术的科学硏究和产品研发工作,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保护层开采、地面井抽采、煤层瓦斯含量深孔定点快速测定技术、定向长钻孔或远程操控钻机施工技术、综合防突预警系统等,在部分矿区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防突细则将这些先进的研究成果和有效的防治手段纳入日常防突工作中,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的防突工作,引领煤矿防突技术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方向。 15 五、重要意义 防突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直接依据,以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为目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是煤矿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一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防突细则凝聚了我国煤炭行业的集体智慧,是近年来我国防突工作通过创新理念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引领防突技术进步的集成和体现。 防突细则坚持以防突工作问题为导向,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刻总结、剖析多年来我国煤矿突出防治工作的经验和重特大突出事故的教训,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引领煤矿防突科技进步和发展方向,并对我国煤矿突出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防突细则的实施对于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提升区域防突措施的目标管理和执行力度,从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起到了重要作用;对坚决遏制煤矿突出事故,提高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岀水平和促进煤矿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编者 2019 年 8 月 1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本章的内容主要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之间的关系,以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政策、原则等。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解读〗本条明确了制定防突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根据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优化的需要,将 2009 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修订为防突细则,作为一部重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防突细则与煤矿安全规程配套和衔接,是煤矿安全规程中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相关内容的细化补充。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的安全生产需要和当前相关技术装备发展水平等,制定本防突细则。 本次修订后,煤矿安全规程作为建立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的综合性部门规章,而防突细则作为针对单项灾害防治和安全技术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专业性、实施指导性的特征。 1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解读〗本条说明了防突细则的适用范围。 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设矿井、生产矿井,与煤炭生产有关的科研、设计、咨询等中介机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都要执行本细则。本细则中的煤矿企业均指直接出资建设和管理煤矿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 本条删除了防突规定中“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的内容,以与防突细则的法律地位相适应。 第三条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解读〗本条阑述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定义。 鉴于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增加了“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的内容,本细则与煤矿安全规程保持一致,也增加了相关内容。 突出煤层定义中“矿井井田范围”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是指该矿井在其矿井井田范围内已经开拓、生产的范围,包括开拓、生产的采掘工程直接进入的煤层和岩层以及可能威胁到采掘作业安全的煤层和岩层。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且只要实际发生了一次突出或者只要有一处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 若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存在或者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 2 为突出矿井。反之,若在当前的开拓、生产范围内不存在突出煤层,则该矿不是突出矿井。比如,如果在现有的开拓、生产范围内经鉴定各煤层均为非突出煤层,或者没有达到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则矿井目前不是突出矿井;若在矿井开拓工程进入新水平或新区域后,其中某个煤层为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立即升级为突出矿井。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大型骨干煤矿井田覆盖的范围往往较大,甚至浅部包括煤层露头、深部则达到近千米,服务年限往往几十年到上百年,开采的范围也可能由初期开采浅部的低瓦斯矿井时期,逐渐进入开采中部煤层的高瓦斯矿井阶段,最后甚至过渡到开采有突出危险的深部煤层的困难时期,因而,这时的突出煤层鉴定工作既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步骤,也是反映和利用煤矿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规律、解放生产力的现实需要。 另外,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仅仅 “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了一定的突出因素,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而自行按突出煤层管理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这是应该鼓励的。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不是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代替行政强制行为的。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 3 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和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在防突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对于机构、制度建设方面的要求。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则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均要设置防突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并应建立防突的措施审批、执行等防突管理制度,按岗位职责落实到防突部门和防突人员。比如,有的煤矿企业可以设置防突的办事机构──防突办公室,也可以在煤矿企业主管通风安全的职能部门内设置防突科,等等;在实际生产中,可以成立防突办公室或在通风科内设置防突组,以负责防突的业务管理;在施工队伍上,也可以成立防突区、防突队等。 为及时发现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防治各环节存在的不足,遏制突出事故,突出矿井应建立突出预警机制。突出预警就是密切跟踪、分析煤层的瓦斯和地质异常情况、采掘活动情况、防突工作各环节情况等影响突出的各相关因素,以及发现的各类前兆信息,对已经判断出的当前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做出及时预报,对一段时期内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变化趋势做出预警,对发现异常状况但不能具体判断突出危险性的情况发岀提示。突出预警机制就是煤矿要建立实施突出预警的技术方法、装备,形成针对不同预警结果的处理规则,建立应对、处理预警报告信息的人员、机制等。 一个技术先进、管理优秀的煤矿,应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预警机制。一项成熟的预警技术,应及时地跟踪、分析尽可能多的突出影响因素,才能使预警更加准确。一套有效的预警机制,应能快速响应预警信息,处 4 理措施具有针对性,实现“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解读〗本条说明了防突工作的基本体系、内容和加强防突工作过程管控的要求。 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手段和核心内容。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含 4 项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城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没有“综合”两个字的区城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局部”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区域”相对应,内容包含 4 项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 5 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同样,去掉“综合”字眼的工作面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预抽或超前排放钻孔等措施。 广大防突工作者把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称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细则也明确将区域“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称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并非一定都要实施,如区域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以不做,但应按突出危险区域或突出危险工作面处理;而经过突出危险性预测没有危险的,就可以不采取防突措施;同样,如果没有实施防突措施,就不存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内容,但必须实施的内容是两个“四位一体”中的区域验证和安全防护措施。 防突细则作为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防突工作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国煤矿的条件千差万别,突出灾害发生的条件、特点及适合的防治技术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符合 防突细则的基本要求的同时应根据本地区、本矿井的地质、生产条件,制定适宜本地区、本矿区煤矿的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达到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 突出矿井中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实施到位,对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灾害至关重要。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防突规定等,主要提出了防突的技术手段和安全管理要求。但近年来,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我国部分煤矿出现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也有不少煤矿工作人员在措施执行过程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引发了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等。如钻孔施工深度未达到设计孔深,因轨迹偏斜使钻孔未控 6 制整个预抽区域等。因此,本次修订首次把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质量要求纳入防突细则的主体内容,要求突出矿井应当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管理和质量管控,保证实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不仅有利于综合防突措施执行到位,同时为发生突出事故后进行事故认定和责任追究提供基础依据。 第六条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解读〗本条说明了防突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为与煤矿安全规程保持一致,防突规定中“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修改为“防突工作必须坚持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不变,即对突出危险煤层应首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依靠区域防突措施来大范围、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这就像战争中在发动地面攻势之前首先采用密集的远程炮火覆盖拟进占区域一样,用战略手段大规模地消灭和肃清敌人的有生力量,然后再派出优势部队进入作战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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