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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试题库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2007年版国家题库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235题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 2.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4.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5.“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6.“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7.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8.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10.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1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1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13.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1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15.法的强制作用有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显现出来;有时则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感的作用。√ 16.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7.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以这种认识为基础,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18.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 19.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 20.法律责任是准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域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1.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2.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上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3.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5.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6.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2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28.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 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9.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30.煤矿不得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 3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35.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井依法予以处理。√ 36.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也无权撤销原批准。 3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没有义务为其保密。 38.煤矿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应当时刻注意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而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9.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40.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41.开采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42.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43.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44.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45.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46.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处罚为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惩处。 47.小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4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5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5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设臵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环保专业知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5.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56.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58.行政许可法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 59.国家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0.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1.国家对冶金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冶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3.国家对机械制造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机械制造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4.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5.国家对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交通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6.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7.国家对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医药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8.同家对食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食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9.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井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72.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6.设臵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8.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0.参加医疗保险,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2.参加养老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3.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4.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86.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87.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8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89.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90.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1.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取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9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9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9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9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97.国务院关于顶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9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合实际控制人等。√ 9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100.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01.煤矿安全培训滥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102.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10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104.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105.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6.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107.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108.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0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110.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人并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1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12.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11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11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11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臵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7.根据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0.根据创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协之规定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八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八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八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被列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 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沙之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属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从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书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8.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179.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180.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181.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82.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供电;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183.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184.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185.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18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8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8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8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还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徘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止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应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19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不得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19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198.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199.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00.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IJ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 201.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2.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3.煤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4.小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落明停暗采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5.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6.煤矿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7.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8.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办法试行之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209.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210.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211.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2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关闭煤矿,应当自煤矿关闭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213.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14.根据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之规定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215.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6.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7.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8.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9.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20.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221.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222.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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