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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8 年 4 月 1 日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已於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 日奉準改隸工學院 第一條 本學系依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及海運學院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之規定,設置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依左列規定組織之 一、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其中教授級委員須佔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二、系主任及本學系所有專任教授為當然委員。 三、其餘委員由本學系專任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中票選產生之, 任期一年,連選 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系主任兼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由系主任指派系助教兼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關於教師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借調等事項。 二、關於講師以上教師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事項。 三、關於教師延長服務及改聘審查事項。 四、關於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事項。 五、關於教授休假研究事項。 六、關於學術研究服務事項。 七、資深優良教師審查事項。 八、國家講座推薦審議事項。 九、榮譽教授聘任審查事項。 前項有關事項之審查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有關本委員會會議召開事宜另訂「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業辦法」規定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組織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訂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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