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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所務會議記錄 時間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 地點產碩研專班研討室(紅樓一樓) 主席林盛勇所長 記錄廖滿助理 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壹、主席報告 1、感謝各位老師撥冗來參與今天的所務會議。 2、95學年度一般碩士生招生考試本所共錄取126名,其中正取生34名、備取生92名。 截至目前已通知遞補至備取23。95學年度本所首次招生博士生5名共有10人報考,5/29書面資料審查、6/10面試。 貳、提案討論 一、本所「所務章程草案」如附件一,提請審議。 說明 1、 依95月5月16日94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各級教學研究單位未訂定章程者,應於「各級教學研究單位設置章則」發布後3個月內補訂完成。 2、 章程應記載9大事項a單位名稱、b單位依據或目的、c單位組織隸屬、架構或業務職掌範圍、d單位主管名稱、資格條件及其產生與去職方式,其主管之資格與產生程序,不得違反大學法暨本校組織規程等相關法令規定、e單位員額名稱、數量及來源依據、f經費來源、g內部會議名稱及運作溝通程序、h其他事項、i法規制定或修正之生效程序或日期。 決議修訂後通過,如附件一。 二、本所「經費分配辦法草案」如附件二,提請審議。 說明為能將本所有限資源做制度化之分配,以達最有效率之運用且能實質挹注研究之 進行,特依本所所務章程第五條訂定本所經費分配辦法。 決議修訂後通過,如附件二。 參、臨時動議 肆、散會 附件一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所務章程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所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培育科技人才,加強學術研究,促進產業合作,特依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院組織章程第三條規定成立本所。 第二條 本所隸屬於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工程學院,本所所務包括所之教學與研究規劃、教師聘任及其他相關行政事宜。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本所行政業務,並推動學術研究。所長採任期制,以三年為一任,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其推舉作業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 本所置職員、技術員或行政助理若干人,負責本所行政業務與設備維護工作,職員、技術員或行政助理由學校派任(僱用)之。 第五條 本所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校分配經費。 (二)專案型研究或教學計畫之款項。 (三)其他合法之收入。 經費之分配法另訂之。 第六條 本所設所務會議,為本所之決策單位。由所長及所全體教師組成之,以所長為主席,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視行政業務之需要不定期召開;若經所教師六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所長應於十日內召開之。本所教師係指本所專任及系所合聘教師且領有當年度之所教師聘書者。 第七條 所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所務發展之規劃。 (二)所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規章之審議。 (三)所課程之審議。 (四)學生特殊問題之處理。 (五)依學校法規所定其他事項之處理。 第八條 所務會議議案,如需交付表決時,依下列方式行之 (一)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如有出席人員提出異議,得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改為無記名投票。議案以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可為之。 (二)權宜或秩序問題之提議不服主席裁定者,得提出申訴,申訴須經附議,始得成立並交付表決。 (三)臨時動議,須經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列入議程。 第九條 本所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其產生方式、評審事項等均依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本所為教學及研究需要,得延攬系所合聘教師,其師資延攬細則另訂之。 第十條 本所設課程委員會,負責課程之規劃、實施及檢討等事宜。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置委員七人,由本所專任及參與所之單位各推選一位教師代表擔任,任期為一年,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第十一條 本所設學術委員會,籌辦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事宜、審核及推薦博士班研究生學 位考試、籌辦學術講演及研討會事宜、執行所務會議或所長交辦等之有關事項。置委員六人,由本所專任及參與所之單位各推選一位副教授以上級職之教師代表擔任,任期一年,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二條 院級或校級會議或委員會代表原則上以專任教師優先,若該二級委員會代表所要求之教師級職專任教師無合適者則由系所合聘教師代表參加,當然委員(代表)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本所於必要時,得經所務會議決議通過後,設其他專案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所務會議通過,依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經費分配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所務會議 訂定 第一條 為能將本所有限資源做制度化之分配,以達最有效率之運用且能實質挹注研究之進行,特訂定本所所務章程第五條訂定本所經費分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系所合聘教師所指導之每一位碩士生及博士生分別以1及1.5個為單元數計,專任教師所指導研究生之單元數則依系所合聘之方式乘以3倍計算之。 第三條 常年設備費先扣除所辦提出之行政用相關設備費用,其餘以研究生總單元數平均分配之。常年材料費100以研究生總單元數平均分配之。其他經常門費用則全數留用於所辦以因應行政及公共事務之支出。 第四條 以研究生單元數所分配到之經費原則上由指導教授管控。所辦及各單位擬採購之儀器設備須經所務會議審議之。材料費部份則在於補助研究所需之消耗器材,儘量以系為單位提出採購申請。 第五條 專案計畫經費之編列應由參與所之單位主管共同商議之,一旦形成共識則依計畫所編列之預算項目執行,該執行須能兼顧計畫之要求及目標之達成。若執行完畢尚有經費結餘款,則由參與所之單位主管再共同商議分配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所長推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所務會議 訂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所務會議修定 第一條 本推舉作業要點係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章第二十一條及本所所務章程第三條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所所長之推舉,應於所長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內,或所長出缺後一個月內,依本作業要點進行。 第三條 本所所長之產生方式,係經由所務會議推舉二人,由校長就推舉人選中擇聘之。 第四條 所務會議推舉所長時,需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議。 第五條 將本所副教授以上級職之教師,皆列為候選人。由本所教師就候選人中至多圈選或勾選1名,得票數最高之前2名為本所所長之推薦人選。若票數相同時,就票數相同者再行投票,直至產生前二名最高票為止。 未符合上述規定投票者視為廢票。本所教師係指本所專任及系所合聘教師且領有本推舉當年度之所教師聘書者。 第六條 經所務會議推舉之所長推薦人選,簽請校長遴聘之。但得票數不予呈列。 第七條 本所所長之任期為三年,依本辦法第五條重選,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本所所長若於任期中發生不適任情事,得經本所教師總數三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案去職,所長應於接到提案書十日內召開所務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並經三分之二 (含)以上同意時,報請校長免兼之。 第九條 本作業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依行政程序報請學校核備後發布實施,修訂 時亦同。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所務會議 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所務會議 修定 第一條 本所依據相關法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及本所所務章程第九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訂名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研擬關於教師聘任、聘期、停聘、解聘、升等、進修研究、延長服務、教學評鑑等事項之單行規章,並送所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評審有關教師之新聘、改聘、續聘或不續聘、停聘、解聘等事項。 (三)、評審有關專任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延長服務、進修研究暨升等等事項。 (四)、專任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五)、研究生指導制度檢視及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共六至九人組成之,其中教授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當然委員本所所長;推選委員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專任教師二人及參與本所之各單位教師各一人。各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由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所長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召集之,並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依需要得由所長或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後不定期召開。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除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外(若評審教授案則至少應有三位教授之出席,副教授不得參與表決),餘審議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員至少過半數之同意。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遇有關其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二周內公佈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依行政程序報請學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校內「系所合聘」師資延攬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所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所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所務會議修訂 一、為充實本所師資陣容,強化教學、研究與服務能量,特依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研究所延攬校內師資通則」訂定本所延攬校內「系所合聘」師資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本所視需要得延攬校內相關專長之師資。延攬人數得參考前一年師資之應徵情況及該年研究生之成長比率而定。延攬人數確定後,送所務會議核備,簽請校長公布延攬。 三、本所師資負有開課與指導研究生之責。 四、本所延攬校內「系所合聘」師資除需具第二條資格外,尚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博士學位且具助理教授以上任用資格。 (二) 近三年研究成果總績點16點或以上。 五、延攬校內「系所合聘」師資方式得以下列二種之一進行 (一) 具第二與第四條資格的教師,得向所提出申請。 (二) 具第二與第四條第二款之助理教授以上師資,得可由各系推薦,向所提出申請。 六、師資專長資格、論文與專題研究計畫之認定由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之並依教師研究成果績點表之計分項目及點數評定之。 七、師資得由相關系所合聘之。 八、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依行政程序報請學校核備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機械與機電工程研究所 應徵教師研究成果績點表(系所合聘) 項目 點數 研究計畫(件) 100萬為5點,每多100萬再加3點 4 【75-100萬】 3【40-75萬】 2【25-40萬】 1【25萬以下】 期刊論文(篇) (SCI/EI/SSCI) 4/0/0;2.5/1.5/0; 2/1/1 2.5(其他) 2.5/0/0;1.5/1/0; 1.5/0.5/0.5 研討會論文(篇) 3(國際) 3/0/0;2/1/0;1.5/1/0.5 1.5(國內) 1.5/0/0; 1/0.5/0;0.5/0.5/0.5 專利(件) 3(發明) 3/0/0;2/1/0;1.5/1/0.5 0(新型) 建教合作案(件) 績點數比照研究計畫但金額減半 技轉(件) 以5萬基數為1點,每多10萬再加一點 註1.排序在第四位以後之共同作者,不列入計點。 2.研究生或專題生掛名,不列入排序之順位。 3.每件成果皆以當年度取得、通過或已接受計算之。 4.新型專利,不列入計點。 5.研討會論文計點以12點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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