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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修讀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施行細則 94.01.06 經系務會議通過 94.01.14 經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學系依據「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辦法」第二條之 規定,訂定「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修讀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施行 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 第二條 本學系大學部學生,修業滿五學期,學業成績名次在全班前百分之五十者,於第三學 年下學期註冊後二週內,向本學系碩士班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繳交下述文件 1. 申請表 2. 教授推薦信 3. 前五學期成績單 4. 研究與修課計畫 5. 各項有利審查之資料 第三條 經招生委員會審查合格之學生,即取得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 稱預研生)資格,其名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第四條 取得預研生資格者,必須於四年級取得學士學位,並於畢業年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 入學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 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至多可抵免學分四分之三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 (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有關研究所抵免學生上限規定之限制) ,但研 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六條 碩士班學分承認抵免需在第五學年第一學期檢具成績單及申請書,向本學系辦理學分 抵免。 第七條 學生必須符合本學系學士學位與就讀本學系碩士學位之規定,始授予學士學位證書及 碩士學位證書。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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