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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ㄒ韵录虺乒裨骸锻ㄖ罚┚裎诵模郧炕笠蛋踩魈逶鹑挝氐悖绦钊肟埂鞍踩辍被疃徊郊忧棵嚎蟀踩〗ㄉ瑁忧堪踩嗖旒喙埽欢仙罨踩叭钚卸薄ⅰ叭罱ㄉ琛保帕档褪鹿首芰浚行Х婪逗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开创“十二五”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个方面、33项重点工作,,一、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紧紧抓住机遇、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有效推动各项工作。,,1.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健全完善一整套机制和制度,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领会好、执行好国务院通知精神。,,2.加大执行落实力度。督促各地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强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加强煤矿领导现场带班、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等重要制度的落实。,,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专项调研督导活动,通过督促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具体做法、了解各地贯彻落实进展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建议,务必把国务院通知的每一条要求都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强化安全监察监管,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深入开展,,紧紧围绕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扎实推进“打非治违”。,,4.明确“打非”重点。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多发地区、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抓住关键,实施准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5.强化“打非”责任。推进地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打非”工作不力、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特别是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因非法违法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6.规范企业行为。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煤矿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严肃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7.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无照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死灰复燃”以及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违规违章现象。,,三、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以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8.突出预防为主。以落实保护层开采和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为重点,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把能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是否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重要指标,有效提升矿井防治技术水平。,,9.强力推进抽采达标。认真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出台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我评估体系,组织各地开展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和专项监察,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等制度,督促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严格落实瓦斯应抽尽抽、不抽不采囊螅猿椴刹淮锉甑目缶凳┩2佟,,10.强化瓦斯防治基础工作。修订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矿井瓦斯鉴定工作,从基础入手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加快瓦斯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推进煤矿建设瓦斯防治工作体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11.加强现场管理。切实做到“三严格、三加强”,即严格遵守采掘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有效防范事故。,,12.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认真执行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组织落实好国债补助资金支持的煤矿瓦斯防治和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加强协调、推动落实瓦斯抽采达标、发电上网加价、利用补贴政策等落实到位。,,四、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严格安全许可,扎实推进工作。,,13.规范企业兼并重组。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煤矿;督促指导参与兼并重组的各方,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提高水平,防范事故。,,14.坚持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新建、在建和整合技改矿井,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技术防治水平等因素,科学进行规划设计和安全评价;经论证现有技术难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其他灾害严重的矿井,要下决心停产整顿,有序退出。,,15.加强检查执法。督促各地认真落实13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相关矿井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严格执法,对那些借整合或技改之名、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之实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五、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基层基础管理,,遵照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要求,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推进小煤矿机械化,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安全基础管理。,,16.深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推进以“三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选树典型,总结经验,适时命名表彰一批示范企业。同时,对2011年底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限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17.扎实推进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研究出台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暂定名),督促指导企业研究编制建设规划和管理标准,切实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认真抓好“五落实”。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掀起一个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新热潮。,,18.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把企业执行该制度情况作为煤矿安全执法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的,要严肃问责。,,19.继续深化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并实施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并要实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20.大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按照4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制定发展规划,推进组织实施。,,21.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出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督促企业做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煤矿职工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依法依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2.监督检查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落实地方煤矿监管部门对中央企业煤矿的日常监管工作;执行和落实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召开交流分析会议;开展督导调研,指导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3.加强和改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修订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六、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积极建立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切实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24.加快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力推进“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实现分期建设的目标;逾期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5.推进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认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宣传好、贯彻好、应用好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加强企业安全技术队伍建设。,,26.大力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预警和防治体系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产学研科技攻关,在大力推广煤矿新技术、新装备的同时,及时淘汰落后技术、装备。,,七、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进一步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以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为出发点,严格按照“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27.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查处事故。做到“四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分析研究事故深层次的技术和管理原因,提高事故调查质量;更加注重事故调查过程中的协调沟通,提高事故按期结案率;更加注重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完善并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取保繁T鹑巫肪柯涫档轿唬毓獾轿唬桓幼⒅刈芙岣骼嗍鹿手械墓残院凸媛尚晕侍猓⒓笆鄙仙煞妗⒐娉瘫曜肌,,28.以更加严格的要求追究责任。做到“四个加大”,即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突出预防,厉行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彻底和“打非挝ァ辈涣Φ模肪吭鹑巍,,29.以更加严厉的手段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加大煤矿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力度,加大对重特大事故背后腐败行为的追查和惩处力度,并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30.以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贯彻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列入“三项监察”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八、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察监管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31.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投身于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32.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强化监督,廉洁从政。,,33.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效率效能;关心爱护基层执法人员,不断改善执法条件,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2011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要点2011年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核心,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进一步减少瓦斯事故总量、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围绕全面落实“三深化”、“三推进”重点任务和建设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根本措施和瓦斯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措施的落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大科技支撑和政策扶持,全面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强力推进瓦斯抽采达标1.组织落实“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瓦斯防治根本措施。深刻领会张德江副总理关于“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根本措施在于先抽后采、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以安全管理为基础、科技投入为支撑、政策扶持为保障、结构调整为根本进行综合治理”的要求,把瓦斯防治工作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瓦斯防治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分析本地区瓦斯防治工作重点难点,不断完善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落实到位。2.认真贯彻落实瓦斯抽采达标规章标准。进一步加强瓦斯抽采达标规章标准的宣贯,督促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进一步完善瓦斯抽采技术措施。研究制订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并采取组织学习培训、专家解读、监督检查等多种措施,大力宣贯落实,提高矿井抽采达标能力。3.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评估检查制度。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抽采不达标不生产”的理念,将瓦斯抽采达标作为确定煤矿生产能力的一项约束性指标;建立健全瓦斯抽采责任制和机构,配备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抽采达标的自评估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办法,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每年要对所属矿井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4.多措并举强力推进落实瓦斯抽采各项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地面或井下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系统能力足够、设施完善,抽采计量和参数测定准确,抽采管理制度完善;瓦斯抽采工作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与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嗥胶猓磺炕殖」芾恚扇多种可能的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充分抽采瓦斯;加强协调,完善瓦斯利用机制,推动税费优惠、财政补贴、发电上网、价格调节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大以利用促抽采工作力度;组织开展瓦斯抽采达标监督检查和专项监察,对落实不力的重点地区开展跟踪督办,对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实施2俚却Ψ4胧5.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开发主体、采煤采气一体化原则,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继续推进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的解决,完善煤层气开发的政策、技术和管理;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成立瓦斯抽采利用专业公司,促进煤矿企业与瓦斯抽采企业的合作;制定并严格落实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加强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凡煤层气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并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优先选择进行地面抽采煤层气,促进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协调ⅰ二、强力推进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两个四位一体”措施6.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加强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督促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编制突出矿井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协调地方政府和企业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落实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加强矿井揭煤管理,凡揭煤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揭开突出煤层,或误揭开突出煤层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7.建立不具备防突能力矿井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矿井防突能力评估办法,把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能力的重要指标;研究提出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技术经济政策,建立对不具备防突能力矿井实施有序退出的机制。组织开展矿井防突能力达标监督检查和专项监察,对不达标煤矿实施停产整顿等措施。对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煤矿,要立即启动矿井防突能力评估,对痪弑阜劳荒芰Φ拿嚎笠扇⊥2佟⑾奁诟恼敝凉乇盏却胧8.严格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准入。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能力的审查,严格核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企业,不得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新建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坚持首先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三、强力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9.统筹规划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各地要在煤矿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力争用3~5年逐步实现所有矿井和产煤县(区)全面建设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目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引路、全面提升,研究制定并落实“十二五”期间推进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规划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要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紧密结合,通过标准制定、达标验收等手段共同推进,推动瓦斯防治专业达标、岗位达标和企业达标;要与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紧密结合,借鉴示范矿井建设经验和模式,促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10.总结推广“双百工程”建设经验。各地要总结提炼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双百工程”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召开瓦斯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现场会,组织学习和交流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模范带头作用,引导辖区内煤矿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11.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结合本地区煤矿企业实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对照建设规划、目标、进度和标准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确保完成建设目标。12.严格瓦斯防治现场管理。组织开展瓦斯防治专项监察、重点监察,推动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做到“三严格、三加强”,即严格遵守采掘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全面提升瓦斯防治管理工作水平。四、强力推进健全完善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13.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积极探索建立与工业化、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切实提高煤矿“科技兴安”能力。充分发挥煤矿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和抽采工艺、瓦斯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及重大装备研发。14.积极推广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充分调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系统的力量,建立起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工作机制;组织筛选煤矿瓦斯防治先进技术集成体系经验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开展煤矿安全科技进企业、技术会诊、技术讲座、技术交流和产品展示等活动,推广煤矿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经验和先进适用技术;大力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托管、技术培训和工程服务,并强化监管监察;组涫岛谩督咕っ嚎笫褂玫纳璞讣肮ひ漳柯肌罚俳嚎笃笠堤蕴浜笊璞腹ひ眨欢咸岣甙踩氨杆健15.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制定并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意见,推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制,强化企业总工程师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推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应用好煤矿总工程师技跏植帷罚皇低咚狗乐渭际豕芾砘16.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督促建立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监督落实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等规定;召开技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工作座谈会,组织专家对各地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特别是紧急避险系统进行指导;开展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及时下发情况通报,总结推广各地建设经验,实现到2011年底全国所有煤矿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五个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年底前,各地区都应当建成一批“六大系统”建设示范矿井。五、强力推进完善落实瓦斯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17.做好煤矿安全“十二五”规划制定和贯彻落实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紧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深入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新形势、新问题,科学制定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把煤矿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的重点工作,与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紧密结合,与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好、布置好“十二五”期间的煤矿瓦斯防治思路、目标和重点工作。18.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政策法规标准的完善落实。认真落实国家促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和高瓦斯、突出矿井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吸纳近年来煤矿安全规章、标准和先进技术成果,充分吸取煤矿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瓦斯等条款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出台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规定等瓦斯防治规章曜迹唤徊酵晟粕芰硕旆ǎ殉椴纱锉曜魑芰硕ǖ闹匾副辍19.做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审核和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好2011年30亿国债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实施,重点支持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区域防突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带动引领作用;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执行情况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加快项目实施,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不断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基础工作;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对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快推进瓦斯椴衫谩六、强化瓦斯防治的监管监察20.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全面做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做好相关整改工作,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加强对瓦斯鉴定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审批备案,严格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和标准,强化动态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21.加大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力度。督促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切实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管理制度,配齐相关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健全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落实各项瓦斯防治措施。要逐级签订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凡瓦斯事屎退劳鋈耸刂颇勘甑模纤嘧肪吭鹑巍=⑼咚狗乐味讲槎桨熘贫龋细癜踩勘暝鹑慰己耍淹咚钩椴衫媚勘晖瓿汕榭瞿扇爰ㄐЭ己颂逑担哟蟀踩狈AΧ龋忧慷酝咚故鹿识喾地区、单位的约谈、通报和监督检查。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从严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2.强化瓦斯隐患整改。加强对瓦斯事故集中多发地区的现场督导,进一步完善瓦斯事故隐患定期排查、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通报制度,对查出的重大瓦斯事故隐患,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应急预案,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监控手段,切实搞好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有效消除大隐患、糁拼笫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V=2(Q3000),,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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