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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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社会科学教研室田丽丽,第一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内容一、法律基础理论二、安全生产法三、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产资源法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六、职业病防治法七、行政处罚法,第一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重点一、安全生产法二、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三、矿产资源法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难点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五、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应实施的罚则,第一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教学要求一、掌握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二、掌握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定义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二、法律的特征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行为规范不同,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法律不直接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二、法律的特征三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根本特征。三、法律的分类(一)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依据法律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一国的根本性问题,诸如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任何其他立法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为确保根本法的地位,其制定和修改都依特别的程序进行,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普通法---是指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属于普通法的范畴。,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依据法律的内容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实体法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如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财产所有权、债权、采矿权、法人财产权、人身权、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的法律规范。,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实体义务的履行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所遵守的法律规范。典型的程序法是指诉讼法,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仲裁法也属于程序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也有大量的行政程序的规定,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在很多情况下,一部法律既有程序规范,也有实体规范。,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依据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划分。从对人的效力来看,适用于所有人的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为特别法,如公司法与的关系。从时间来看,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别法,如专利法中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规定。,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从空间范围来看,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别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适用法律时,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办理,也就是说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就适用特别法,特别法的规定与一般法的规定不同时也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法。如矿山安全法与煤炭法的关系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煤炭法有关煤矿安全的规定与矿山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煤炭法的有关规定。,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仅存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下级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能制定其他特别法来影响阻碍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实施。,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四)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依据制定法律的主权国家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国内法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在其本国领域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是由不同国家之间通过订立协议、条约或缔结、参加公约而形成的调整跨国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社会等关系的规范。国际法主要有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等。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应优于国内法而得到遵守,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五)公法和私法这是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如行政法、刑法等。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的个体利益,如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体系,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二)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体的法律法规有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2、行政法规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市、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炭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四、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原煤炭部颁的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劳动部发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五、刑法修正案(六)对煤矿企业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的修正(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五、刑法修正案(六)对煤矿企业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的修正(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四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分析,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事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河北省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万元。,案例分析,国务院的批复认定,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6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蔚县县委书记李宏兴等4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责;给予张家口市委常委、副市长唐树森等18名事故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依法没收李家洼煤矿新井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2209万元,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关闭。,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一、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一、总则(二)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一、总则(三)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四)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2、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3、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4、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在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进行了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检查。对于社会监督,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监察部门的职权“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进人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的职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从而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是负有检查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一项义务。,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系统,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应急救援体系对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五)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节安全生产法,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六)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做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等。,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如不遵守,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A.三同时B.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查、施工、验收C.安全警示标志D.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E.劳动防护用品F.特种设备G.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的处理,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4、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2)罚则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不采取改正措施,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直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审批并实施监督对象未审批而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处以一定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物品的管理及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不依法执行安全保障措施的,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违反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在承包、承租时,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就是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各方依法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大家都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才有利于保证同一作业区内的生产安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将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该协议无效,并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于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进一步的处罚,即予以关闭;并同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0、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一、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一)三同时对于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根据矿山安全法的第七条规定,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二)设计文件和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建设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过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之外,矿山设计的一些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具体是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三竣工后由谁验收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一)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二)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三)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且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四在开采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对一些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矿山企业要采取预防措施,包括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发现危害安全的行为时,正确地行使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二)工会所应行使的监督权利矿山安全法的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对矿山企业的工会所应行使的监督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会参与矿山安全管理,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存在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三)对于教育培训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还对矿长和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进行了规定。,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四)急救组织和设备第三十一条对矿山的急救组织和设备进行了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五、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矿山安全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在行使监督管理时的职责。,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五、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调整,对矿山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目前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六、矿山事故处理矿山安全法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六、矿山事故处理由于政府机构调整,目前煤矿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企业发生的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地方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报告;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如实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对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七、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有关规定,矿山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七、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这些违法的行为包括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第三节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七、违反矿山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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