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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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标准 2008年修订版 二00八年二月 1 前言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通过对煤矿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并据此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的前置条件。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对未进行评估的重大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发现新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当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以下简称危险源评估)工作。 2 评价和危险源评估内容 2.1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内容 (1)评价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对确保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落实执行情况,说明现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评价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系统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明确其是否满足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 (3)评价各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及其工艺、场所、设施、设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4)识别煤矿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 (5)评价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明确是否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对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对于一矿多井的企业,应先分别对各个自然井按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然后再根据所属自然井的安全评价结果对全矿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2.2 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内容 重大危险源原已评估的,可以引用评估结论。发现新的重大危险源或开采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3)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 (4)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对策措施、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5)重大危险源评估结论。 3 评价、危险源评估工作依据 评价、危险源评估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第4号令发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 (7)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3]114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10)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安监总规划〔2007〕59号); (1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十三号令); (12)煤矿安全规程(2006年版) (13)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14)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 (15)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88)煤安字第237号); (1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 (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1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19)煤矿救护规程(煤安字[1995]376号); (20)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字[1995]第30号); (21)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22)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23)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24)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84)煤生字第550号); (25)井下探放水技术规范(MT632-1996); (26)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86)煤生字第629号); (27)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28)湖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方案(鄂煤安发[2004]5号。 (29)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要求(AQ1023-2006) (30)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 (31)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32)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 4 工作程序 4.1 前期准备工作 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提高对评价工作的认识。明确对评价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评价工作的思路和基本原则,统一认识,统一评价法律、法规、标准依据;统一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危险有害因素程度评估方法;统一评价单元划分等方式方法,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做好开展评价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 接受企业委托评价,应签订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合同,明确双方职责,评价工作完成期限等有关事宜。 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风险性评估,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评价人员,进入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状况,对被评价的企业做好评价标准宣传贯彻及现场交底工作,明确评价工作对象、范围及评价程序、方法,提请企业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录A)。 4.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评估 识别、分析所有危险、有害因素,是研究安全对策措施的基础,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按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原则,结合煤矿企业实际,以煤矿开采技术条件为基础资料,结合现场调查,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为保证全面、有序地进行识别,防止出现漏项,宜按评价单元分别进行识别,识别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根据矿井开采技术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矿井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如已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评估,且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较大改变的煤矿,可以引用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水患论证)结论,如发现新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对危险源进行评估。 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系统评价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提出安全对策、监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评估结论。 4.3 划分评价单元 煤矿企业安全现场综合评价涉及面广,范围大,危险、有害因素复杂,一般应划分若干个评价单元,在评价单元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矿井整体评价,评价单元划分方法较多,根据我省煤矿企业情况,拟以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划分以下评价单元(以下简称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 (2)开采、爆破系统; (3)通风系统; (4)瓦斯防治系统; (5)防灭火、防尘系统; (6)防治水系统; (7)提升、运输、压气系统; (8)供电系统。 4.4 评价方法 根据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炭企业的特点、范围及规律,能够收集到的资料情况、评价目的与要求、安全评价人员状况等,选用安全检查表法评价。 以确定的评价单元,编制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图(见附录B),其内容应函盖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主要事项,评价方法以查阅资料和现场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为必备条件,通过安全检查表法对煤矿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对矿井安全给于客观的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及建议。 4.5 现状调查 分系统根据评价内容,逐项开展现状调查,弄清企业实际上那些达到要求,存在什么问题,分项填写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见附录C)。 现状调查是一项十分艰苦细致工作,是评价工作的基础,现状调查务必要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实际情况,严禁弄虚作假,避免评价失实。 4.6 系统及矿井安全评价 各系统通过现场调查,填写评价表,分析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程度,提出该系统评价意见及实现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建议。 系统内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符合,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确认该系统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就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所有评价系统都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系统不符合,则矿井也不符合。评价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系统或矿井,评价机构应及时告知煤矿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的,由评价机构进行核实,据实出具评价报告。 4.7 编制安全评价(危险源评估)报告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是煤矿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煤矿安全评价报告应满足下列要求 (1)真实描述煤矿安全评价的过程; (2)能够反映出参加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其他单位、参加安全评价的人员、安全评价报告完成的时间; (3)简要描述煤矿生产及管理状况; (4)分析矿井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5)在单元评价的基础上对矿井进行现状评价; (6)阐明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 为便于专家评审和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审核,在提交评价报告时,由中介机构根据评价报告内容填写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见附录D),并写出符合或不符合的结论性意见。 4.8 评价(评估)报告的评审 评价中介机构按评价程序提交评价报告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评价情况表,送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的评审机构,由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依照回避原则,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修改评价报告(涉及煤矿需要整改的问题由评价机构反馈煤矿及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整改的,由评价机构现场核实后,据实出具评价报告),并附评价报告修改的补充说明材料、原专家组的审查意见,送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备案登记后,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和委托单位。 附录A 湖北省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煤矿需准备的主要资料清单 煤矿企业在申请进行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工作之前,应准备如下主要的资料,供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时检查,资料清单如下 一、评价机构需验证并带回存档的资料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2、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矿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资格证、聘用协议复印件。复印件需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3、有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报告 4、矿井水患论证报告、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5、2006年度或2007年度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省行办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 6、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复印件、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复印件,需装订在一起。 7、按规程50条的规定,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的采面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批文及措施需带回存档。 8、煤矿配备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的文件。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需装订在一起。 9、矿救护队资质认定文件或与就近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10、七大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1、如实填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表,准备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备查,复印件按顺序装订在一起。 12、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及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13、矿井在用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配套电机功率、台数、使用地点、煤安标志准用证编号等)主要包括主扇、局扇、主提升绞车、井下辅助提升绞车、提升容器、提升钢丝绳、矿车、水泵、钻机、空压机、瓦斯监控系统、抽放泵、刮板运输机、风筒、矿灯、井下电话、井下主要电缆、供电设备等等。(以上需提供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准用证); 14、设备仪器检验报告清单(评价机构应核对并有评价人员签字)。 二、备查资料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各工种操作规程。 4、各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5、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进行过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的安全专篇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应当登记建档,并申报,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10、反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自救器装备台帐。 11、职工安全培训记录,在职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12、粉尘检测制度,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3、参加工伤保险凭证。 1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台帐。 15、经县级主管部门核实的年度、月度原煤产量报表。 16、井下职工汇总名单。 17、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 51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系统图 附录B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开采爆破 三、通风 四、防治瓦斯 管理机构 管理制度 矿井图纸 安全措施 人员素质与培训 安全投入 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 安全监控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 瓦斯管理 必备条件 通风设施 局部通风 通风系统 必备条件 爆破材料管理 采掘管理 必备条件 五、防尘防火 六、防治水 七、提升运输压风 八、供电 供电管理 变电所机电硐室 照明通讯信号 电器设备 供电系统 必备条件 其它机械设备 空 压 机 运 输 提 升 必备条件 井下防治水 地面防治水 防治水管理 必备条件 火灾防治 防尘隔爆措施 防尘管理 必备条件 附录C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依 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一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包括矿山救护队和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有重点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配备专门的瓦斯治理研究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3、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鄂煤安字[2004]89号)有关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 4、煤矿安全规程第4、20、493、494、499条。 5、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1、矿井所设置的安全管理、“一通三防”管理等机构的组成人员数量及其负责人,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 2、检查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3、检查矿山救护队设立及装备情况,包括矿山救护队是否进行了资质认证,并合格; 4、检查矿井辅助矿山救护队设置情况,检查煤矿是否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应能涵盖矿井采、掘、机、运、通各个方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专职安全人员包括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核发证); 技术管理体系的检查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二 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制定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国有煤矿另需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3、10、309条; 3、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鄂煤安字[2004]89号)有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 4、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1、检查五个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 2、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 3、检查各工种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已经制定的检查其落实情况(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规程制定及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与矿井所设置的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主要人员相对应;评价时除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完善情况外,主要查安全办公会议、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及培训、入井人员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依 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三 矿井图纸 煤矿应当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第13小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1、检查11种图纸是否有,并检查图纸的不完善之处;是否与矿井的实际情况相符。 2、乡镇煤矿主要检查矿井地质或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压风系统图、通信系统图。 1、主要查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图。 2、除排水、防火注浆、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外,上述图纸不能为示意图,必须经过测量,反映井下真实情况; 3、可在通风系统图上加绘避灾路线、安全监控装备后作为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使用; 4、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以年,采掘工程平面图以半年,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排水、防火注浆、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以季、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以月为绘制周期; 4、在绘制周期内,允许蓝图与实际有出入,但应用彩笔补画蓝图中缺少的部分。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依 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四 安全措施 1、煤矿有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煤矿有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 3、煤矿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煤矿有其它安全措施(详见评价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第(二)款;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9、15、49条;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5、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鄂煤安字[2004]89号)有关安全措施的具体要求。 1、检查各采掘工作面是否都有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内容是否完全,作业规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并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2、检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否编制,其内容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本矿实际,情况变化以后是否及时进行了修改,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同时,检查其是否规定了避灾路线,井下避灾路线的标志是否正确清晰; 3、检查矿井有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是否与当地政府或主管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是否已经登记建档,是否已经申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是否制定了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检查下列安全措施是否制定及其落实情况采掘工作面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井下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局部通风设计与安全措施,存在串联通风时的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巷道维修措施,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专门安全措施,主扇停止运转的停风措施及其它安全措施。 1、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根据矿井的灾害特点,处理计划要有针对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修改必须有矿总工程师及矿长审核签字; 2、矿井救灾演习执行情况可查救护队资料;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依 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五 人员素质与培训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2、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煤矿从业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5、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工作文件(鄂煤安发[2004]89号)有关人员资质与培训的具体要求; 6、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1、矿井负责人的的安全资格证(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中已经检查),评价小煤矿时应同时检查管理人员的学历及工作经历(按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2、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所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矿井下达的文件为准); 3、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经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 4、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5、检查新工人培训和老工人转岗培训情况(必须通过四级培训机构或县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主要查以前的培训资料和今后的培训计划)。 1、特种作业人员所需数量按评价日矿井生产系统、生产班次或班组情况适当考虑轮休和请假等因素确定; 2、新分配职工含转岗职工; 3、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主要查矿井安全科等部门资料。 六 安全投入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2、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3、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财建[2004]119号)第三条;4、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 1、检查本年度实际煤炭产量; 2、检查本年度财务报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数; 3、检查煤矿对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是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列出具体清单。 1、安全费用自提自用,但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省属国有煤矿安措费按10元/吨煤提取,其中高瓦斯、突出矿井15元/吨煤提取;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的安措施费高瓦斯煤矿12元、吨,低瓦斯煤矿按10元/吨煤提。 煤 矿 安 全 现 状 综 合 评 价 表(一、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依 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七 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 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自救器配备;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职业危害防治。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738、739、750、11、740、741、742、743、744、745、17、152、154条; 3、煤矿设计规范第10.2.3条。 1、检查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衣、矿灯、矿帽、矿带、胶鞋、手套、口罩,及煤矿其他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岗位的特殊防护设施等; 2、检查核对最大班下井人数,检查自救器配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和安全标志号,检查作业人员是否做到随身携带; 3、检查是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或为其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检查核对矿井职工总人数,检查缴纳保险费的具体数额; 4、职业危害防治的主要检查项目如下 ⑴检查有无制定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⑵检查有无矿井综合防尘措施及其落实情况;⑶检查有无制定粉尘检测制度,是否配备粉尘检测仪器,并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⑷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1条查防治噪声措施的落实情况;⑸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各有关条款,查接触各类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情况。 1、已为其井下作业职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按符合要求考核。 2、参照矿务局、矿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关规定,计算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时间。 3、建立粉尘检测制度,配备粉尘检测仪器。 八 安全基础管理 1、严守“三条高压线”,做到“不超人、不超产、不超标”; 2、井下工作面个数及井下作业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3、禁用、淘汰落后、不安全设备及工艺; 4、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5、安装完善压风、通讯、防尘供水系统等“三条线”,并保证正常运行。 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厅发[2007]16号); 2、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3、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1、检查核对最大班下井人数,检查评价年度各月份产量报表,检查矿井监控系统日报表,看是否存在瓦斯超限,超限后是否及时进行处理,有无处理记录; 2、井下检查各采区、采面并清点作业人员,对照实施意见、湖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检查; 3、含绞车、主扇、主排水泵、压风机、瓦检器、风表、监控系统等检测项目;瓦斯鉴定、煤尘爆炸、煤层自燃等鉴定。 4、煤矿技术负责人定期下井,参与制定采掘方案 对照标准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依 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必 备 条 件 1、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安全出口设置人行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 “规程”第18、19、50条,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说明、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 查阅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现场检查 1、矿井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 2、水平、采区安全出口情况矿井每一个水平、采区必须具有两个可以行人的安全出口。 3、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两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急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还必须有上部回风巷。 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必须要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没有采煤工作面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 m,回采工作面出口20m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 m。其他巷道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 “规程”第21、22、23、357条;煤矿企业及矿井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条件执行说明 1、按设计提供井巷净断面进行现场检查 2、在用的主要回风巷,运输巷矿井应有台帐,现场进行抽查。 井下在用巷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3、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规程”第320、321、322、323条 检查库存、采掘工作面使用炸药及雷管型号,是否按规程规定使用。按规定使用本项合格。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4、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规程”第316条 查阅爆破工人员名单、培训情况,现场检查爆破人员情况。没有专职爆破工,本项不合格。 爆破工井下放炮员经煤矿安全三级培训中心和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采 掘 管 理 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规程”第48条 检查采区设计采区的系统、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全面。 1、采区开采前必须有采区设计,否则采区不得开采。 2、回采作业规程在工作面回采前半月、掘进作业规程在掘进头开工前一周必须编制审核完毕并发放至相关工区和部门组织职工学习; 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及时贯彻落实。 “规程”第15、49、57、58条 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每个采掘工作面是否有作业规程作业规程是否有执行记录,作业规程是否有针对性,结合现场检查,规程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依 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采 掘 管 理 3、企业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合格。 煤安监办字[2003]96号文 查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季度检查报表,采掘工作面企业自检情况,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质量。 3、查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过断层带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 4、查掘进工作面有否开工通知单,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探放水、防突、贯通、巷道维修等是否有专门的补充措施。 4、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规程”第41、45、54条 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情况。 5、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规程”第45条 现场检查有无揭露老空情况,地面查对安全措施及落实记录。 6、推广使用锚喷支护等先进支护工艺;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规程”第44条 查阅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季度检查报表,掘进工作面企业自检情况,现场检查掘进工作面质量。 7、采面作业规程必须对回采工作面头、尾及两道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按作业规程操作。 “规程”第58条 检查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对工作面头尾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检查是否按作业规程操作。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采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禁止采煤。 “规程”第57条 检查所有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安全措施。 9、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规程”第53条 现场检查所有采面。 10、制定巷道维修制度,加强巷道的维修,巷道的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对于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 第91条 第95条 井下现场检查。 11、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煤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 第97条 第99条 井下现场检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二、开采、爆破系统)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依 据 评价(检查)方法 执行说明 爆 破 器 料 管 理 1、井上、下爆破材料库应符合规程要求 ①地面爆炸材料库;②井下爆炸材料库;③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 “规程”第295、303、304、305、308条 1、地面爆破材料库建筑结构、库内、外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炸药、雷管的库容量不超规定。 2、井下爆破材料库采用方式、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法线距离;与行人巷道、库房上、下巷道法线距离;井下爆炸材料库炸药最大存放量和雷管存放量;照明设施、电缆、电压等应符合要求。 按标准执行。 2、各爆破地点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存放。 “规程”第324条 现场检查存放情况。 3、矿井爆破材料运输应符合规程规定。 “规程”第311、312、313、314条 检查矿井爆破材料运输作业规程,规定是否完善,现场检查是否有违章操作。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定。 “规程”第309条 检查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制度。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 “规程”第317条 检查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是否完善。 6、炮眼封孔长度、水炮泥,放炮距离。 “规程”第328、329条 现场检查使用水炮泥及封孔情况应符合规程,放炮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7、爆破母线及发爆器符合规程规定;发爆器应按规定使用。 “规程”第334、338条 1、爆破母线是否用铜芯绝缘线,现场检查破损情况; 2、发爆器、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防爆型; 3、发爆器手把或钥匙使用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8、爆破作业必须做到①“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度;②爆破地点附近20m内水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采掘工作的风量不足严禁装药、爆破;③开采煤层爆炸性煤层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应洒水降尘;④杜绝可能的老墟误通。 “规程”第316、331、332条 检查作业规程是否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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