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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通风防尘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防止矽尘及职业病危害,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制定,适用于本矿各单位、各科室、各工程队、相关工作地点。 1.3 本矿职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自觉遵守本制度,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及时反映、处理危险情况,积极参加事故抢救。 (4)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二、管理职能 2.1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通风防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矽尘危害。各级领导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通风防尘防毒工作”。 2.2 各职能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各工种工人,都必须负责搞好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通风防尘防毒工作,消除矽尘和其他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或固体微)的危害。 三、通风标准 3.1 矿井通风系统设计与扇风机的选择,必须保证作业面的风速、风量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法规(注包括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之规定。 3.2 管理矿井通风系统的业务部门应根据各个时期生产情况的变化和发展,及时设计、调整通风系统,合理调节风量,按年度绘制矿山通风系统立体图。矿井有效风量率不能低于60。 3.3 矿山必须每年编制通风防尘措施计划,所需材料设备、经费应分别纳入年度生产成本计划。 3.4 矿井主扇,必须保证连续运转,并配有备用马达,特殊情况需停机检修时,应经业务部门或主管矿领导批准。 3.5 各采掘作业面之间,应避免串联风流,否则风源进入工作面前,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保证风源含尘量低于0.5mg/m3,矿井进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3。 3.6 禁止将主要回风井巷用做人行道。 3.7 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巷,否则必须采取净化措施使其符合空气含尘标准。 3.8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污风要引入回风巷。 3.9 在不能利用贯穿风流的作业面,必须实行局部通风。局部通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掘进作业面和巷道型采场,风速不应小于0.25m/s;硐室型采场风速不应小于0.1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硐室不应小于0.5m/s。 (2)作业场所的空气干球温度,不得超过25C。 (3)多独头巷道作业采用复合串联通风时,各分路风机要求同类型,其总风量不得大于总风路风量的70%。 (4)风筒分支不能大于90角正交联接,而应是弧形联接,这样才能减少阻力,起到“引流”作用。 (5)风机安装高度,应尽可能与风筒保持在同一水平,风机与风筒连接处不得漏风,以减少弯头损失。 (6)保证弯头安装质量,风筒悬挂要平直,接头严密,风筒破漏时,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保证风筒漏风率不得大于10。 (7)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扇,凡有人在独头工作面作业时,局扇必须保证连续运转。 (8)压入式通风时,吸风口应设在贯穿风流巷道上风侧,距离该巷道口不得小于10m,风筒末端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0m。 (9)抽出式通风时,排风口应设在贯穿风流巷道的下风侧,距离该巷道口不得小于10m,局扇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5m。 (10)超过40m的独头巷道,必须采用混合式通风。混合式通风时,其抽出式风筒的末端要满足单一抽出式通风时的条件,压入风筒的出风口与工作面之间距离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m以上,同时要求抽出式局扇的风量或功率比压入式局扇的风量或功率大20-50。 (11)风机安装在专用的风机架上,要防止坑水的淋、浸而被烧毁,其起动开关应设在操作方便的安全地点。 3.10 掘进作业人员应能参照局扇的安装技术要求,及时打好风机座和吊挂风筒的吊线眼,每掘进20m必须打风机座,每3m打一吊线眼。 3.11 如用胶布风筒时,局扇应采用断续启动的方式,避免风机一次全压启动时冲击、撕破裂风筒。 3.12 化验、制备、药品配制等接尘接毒岗位作业前必须开动抽风机。 四、通风检查测定 4.1每年要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测定,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并经常对局部通风和通风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2 矿井总进风量、总排风量、各中段的进风量及回风量,每季测定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其工况,每半年测定一次;作业地点的温度、湿度和风速,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4.3 定期对地面及井下各接尘人群进行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凿岩、出坊作业及铲运机作业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作业人群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粉尘中游离Sio2的含量,每年度测定一次。粉尘分散度每年测定一次。 4.4 矿部必须备有足够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空气测定分析仪器。上述仪器,按照计量器具的校核规定及时校核。 五、防尘防毒措施 5.1 加强个体防护,接尘接毒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Ⅰ级标准即阻尘率大于99。 5.2 凿岩作业做到“三不打钻,五不准”。三不打钻是风流送不到作业面不打钻;钻机贮油装置损坏不打钻;风压、水量不足不打钻。五不准是不准打干眼,开干门;不准违反开、停钻防尘要求的操作顺序;不准打磨钝的钻头;不准向风绳、弯管和排风吕直接注油;不准在单向风流的作业面同时开动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钻机。 5.3 爆破作业做到“一冲洗、一保护”。一冲洗是爆破作业后要冲洗工作面15m以内的巷道壁。一保护是在放炮之前,用防爆板挡住抽风吸风口。 5.4 装运作业做到“一冲洗,保湿透,堵扬尘”。一冲洗是装运作业前,冲洗工作顺15m以内的巷道壁;保湿透是井巷掘进作业面,装矿前采用一次或分层次洒水,保证矿堆湿透,不准出干坊;堵扬尘是卸、耙矿作业时,必须开动溜井口的喷雾装置。 5.5 通风工做到“保运转,月清洗、勤检查、保设施、勤检查通风设施如风门、调节风窗等”,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正常的工作状态。 5.6 工厂防尘尽量做到“三个标准化”。一是产尘点排尘设施标准化保证产尘点密闭、喷雾、抽尘设施完好;二是生产设备标准化设备结构、性能、部件完好无损;三是岗位操作标准化操作必须符合安防要求,不违章。 六、井下空气 6.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的空气成份按体积计算,氧气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6.2 井下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标准 气体名称 最大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 CO 30 mg/m3 二氧化碳 CO2 0.5 氮氧化物 NOx 5 mg/m3 二氧化硫 SO2 15 mg/m3 硫 化 氢 H2S 10 mg/m3 甲 醛 CH2O 5 mg/m3 6.3 井巷断面的设计原则应保证最高风速不得超过下表规定 井 巷 名 称 最高风速(m/s) 专用风井、风硐 15 专用物料提升井 12 风桥 10 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主要进、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 8 运输巷道,采区进风道 6 采场,采准巷道 4 七、医疗保健 7.1 对接尘和接毒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做到就业前、就业期间和离岗后三阶段体检。 7.2 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健康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工、怀孕或哺乳期女职工应调离粉尘浓度大或接触毒物的岗位。 7.3 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和接触毒物作业的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接尘或接触毒物工作的职工,要及时调离。 7.4 对已确诊为尘肺病或其他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5 接触毒物的作业人员必须注意个人卫生,饭前班后要洗手、刷牙,禁止穿工作服回家或进入食堂。 7.6 禁止在产尘和产生生产性毒物的作业点吸烟或吃食物。 八、奖 惩 8.1 本管理制度由矿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8.2 处罚内容 1 发生炮烟中毒事故的责任者按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处理。 2矿井主扇未能连续运转的,每停机一个班,处罚50元;若因此而发生事故的,按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处理。 3 未按本制度3.93、3.96、3.98、3.911之规定进行风机及其设施安装的,每次扣除局扇安装工50元/人。 4 违反第3.97、3.11、3.12之规定的,每次给予通风工或工作队作业人员处罚50元/人。 5 工厂产尘、毒点未按规定开、关密闭罩的,每次处罚50元。 6 未按4.1、4.2之规定完成检查工作的,每次处罚通防技术人员50元。 7 未按4.3之规定完成测定工作的,每次处罚测尘工50元。 8 违反4.4之规定的,每次处罚当事者50元。 9 违反5.2、5.6之规定的,每次处罚当事者50元。 10 盗窃风筒或人为因素损坏通风设施或构筑物的,每次处罚100-500元,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8.3 对避免炮烟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生产性毒物中毒发生或者在中毒事故抢险中有功人员和其他对通风防尘防毒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按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九、附 则 9.1 本制度由矿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9.2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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