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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2 年3 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7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 2001,自2002 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4.1.17、4.1.18、4.1.20、4.8.5、4.9.1、5.1.1、5.2.1、5.3.1、5.4.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94 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 号文的要求,对1994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基本上保持了1994 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现分为14 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3.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粘土”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同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下 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南勘察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朱小林、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红、莫群欢、戴联筠 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铠、王顺富、王惠昌、卞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 建设部 2001 年10 月 1 总则 1.0.1 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 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岩土工程勘察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1.2 工程地质测绘engineering geological 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 2.1.3 岩土工程勘探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 2.1.4 原位测试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2.1.6 现场检验in-situ inspection 在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 2.1.7 现场监测in-situ monitoring 在现场对岩土性状和地下水的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监视和观测。 2.1.8 岩石质量指标RQD 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用直径为75mm 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 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2.1.9 土试样质量等级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 2.1.10 不良地质作用adverse geologic ac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2.1.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 2.1.12 地面沉降ground subsidence land subsidence 大面积区域性的地面下沉,一般由地下水过量抽吸产生区域性降落漏斗引起。大面积地下采空和黄土自重湿陷也可引起地面沉降。 2.1.13 岩土参数标准值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 分位数。 2.2 符号 2.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3.1.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 1 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 2 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 3 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 3.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 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注1 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第3.1.3 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2 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 3.1.3 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特殊处理; 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 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 2除本条第1 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除本条第1 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 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无特殊性岩土。 3.1.4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甲级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 乙级 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丙级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 注建筑在岩质地基上的一级工程,当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时,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定为乙级。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3.2.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3.2.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21~表3.2.23 执行。 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 2 当岩体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类。 3.2.3 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1 和表A.0.2 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3 执行。 3.2.4 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 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3.2.5 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 90、较差的RQD50 75、差的RQD25 50和极差的RQD25。 3.2.6 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 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6 执行。 3.2.7 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4 执行。 3.2.8 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 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 开挖后是否有进一步风化的特性;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3.3.1 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土;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土,应定为新近沉积土。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积土、淤积土、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5 执行。 3.3.2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3.3.2 进一步分类。 3.3.3 粒径大于2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按表3.3.3 进一步分类。 3.3.4 粒径大于0.075mm 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等于或小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3.3.5 塑性指数大于10 的土应定名为粘性土。 粘性土应根据塑性指数分为粉质粘土和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0,且小于或等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粉质粘土;塑性指数大于17 的土应定名为粘土。 注塑性指数应由相应于76g 圆锥仪沉入土中深度为10mm 时测定的液限计算而符。 3.3.6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3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的土类定名; 4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 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 时,宜定为“夹层”;夹层厚度比小于1/10 的土层,且多次出现时,宜定为“夹薄层”。 5 当土层厚度大于0.5m 时,宜单独分层。 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应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粘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摇震反应、光泽反应、干强度韧性等; 4 粘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光泽反应、摇震反应、干强度、韧性、土层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尚需描述嗅味,对填土尚需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厚度的均匀程度等; 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3.3.8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表3.3.8-1 或表3.3.82 确定,表中的N63.5 和N120 应按本规范附录B 修正。定性描述可按本规范附录A 表A.0.6 的规定执行。 3.3.9 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符合表3.3.9 的规定。当用静力触探探头阻力划分砂土密实度时,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3.3.10 粉土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 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 应分别符合表3.3.101 和表3.3.10-2 的规定。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4.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变形限制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 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 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1.2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 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 4.1.4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 2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 3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4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 5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6 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4.1.5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6条~第4.1.10 条的规定。 4.1.6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1.6 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 4.1.7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4.1.7 确定 4.1.8 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 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 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4.1.9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2 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 个。 4.1.10 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补给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调查其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 2 当需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图时,应根据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层位,统一量测地下水位; 3 当地下水可能浸湿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2 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的场地,勘察工作应按本规范第5.7 节执行;当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规范第4.9 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规范第4.8 节执行。 4.1.13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4.1.14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4.1.15 条~第4.1.19条的规定。 4.1.15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 确定。 4.1.16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 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 个; 4 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 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 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 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 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4.1.19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 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 倍基础宽度; 3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 倍; 6 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 节的要求。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 个;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 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 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4.1.21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 、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未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 评价。 4.1.22 室内土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规范第4.8.4 条的规定。 4.1.23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1.24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有关标准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 4.2 地下洞室 4.2.1 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2 地下洞室围岩的质量分级应与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无特殊要求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执行,地下铁道围岩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执行。 4.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搜集区域地质资料,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拟选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做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合适的洞址和洞口。 4.2.4 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等方法,初步查明选定方案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初步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对洞址和洞口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4.2.5 初步勘察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初步查明下列问题 2 地层岩性、产状、厚度、风化程度; 3 断裂和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充填、胶结、贯通及组合关系; 4 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5 地震地质背景;2 调查各方案通过地区的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对修建管道的危害程度; 3 调查控制线路方案河流的河床和岸坡的稳定程度,提出穿、跨越方案比选的建议; 4 调查沿线水库的分布情况,近期和远期规划,水库水位、回水浸没和坍岸的范围及其对线路方案的影响; 5 调查沿线矿产、文物的分布概况; 6 调查沿线地震动参数或抗震设防烈度。 4.4.4 穿越和跨越河流的位置应选择河段顺直,河床与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河床断面大致对称,河床岩土构成比较单一,两岸有足够施工场地等有利河段。宜避开下列河段 1 河道异常弯曲,主流不固定,经常改道; 2 河床为粉细砂组成,冲淤变幅大; 3 岸坡岩土松软,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对工程稳定性有直接影响或潜在威胁; 4 断层河谷或发震断裂。 4.4.5 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沿线的地貌单元; 2 初步查明管道埋设深度内岩土的成因、类型、厚度和工程特性; 3 调查对管道有影响的断裂的性质和分布; 4 调查沿线各种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性质、发展趋势及其对管道的影响; 5 调查沿线井、泉的分布和地下水位情况; 6 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及开采和采空情况; 7 初步查明拟穿、跨越河流的洪水淹没范围,评价岸坡稳定性。 4.4.6 初步勘察应以搜集资料和调查为主。管道通过河流、冲沟等地段宜进行物探。地质条件复杂的大中型河流,应进行钻探。每个穿、跨越方案宜布置勘探点1~3 个;勘探孔深度应按本节第4.4.8 条的规定执行。 4.4.7 详细勘察应查明沿线的岩土工程条件和水、土对金属管道的腐蚀性,提出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岩土特性参数。穿、跨越地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地段应查明地层结构、土的颗粒组成和特性;查明河床冲刷和稳定程度;评价岸坡稳定性,提出护坡建议; 2 跨越地段的勘探工作应按本节第4.4.15 条和第4.4.16 条的规定执行。 4.4.8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管道线路工程,勘探点间距视地质条件复杂程度而定,宜为200~1000m,包括地质点及原位测试点,并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程度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宜为管道埋设深度以下1~3m。 2 对管道穿越工程,勘探点应布置在穿越管道的中线上,偏离中线不应大于3m,勘探点间距宜为30~100m 并不应少于3 个;当采用沟埋敷设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宜钻至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当采用顶管或定向钻方式穿越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4.9 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地区的管道工程,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5.7节的要求。 4.4.10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选线勘察阶段,应简要说明线路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各方案的比选推荐建议; 2 初步勘察阶段,应论述各方案的岩土工程条件,并推荐最优线路方案;对穿、跨越工程尚应评价河床及岸坡的稳定性、提出穿、跨越方案的建议; 3 详细勘察阶段,应分段评价岩土工程条件,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建议;对穿越工程尚应论述河床和岸坡的稳定性,提出护岸措施的建议。 Ⅱ架空线路工程 4.4.11 本节适用于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包括220kV 及其以上的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大型架空索道等的岩土工程勘察。 4.4.12 大型架空线路工程可分初步设计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勘察两阶段;小型架空线路可合并勘察阶段。 4.4.13 初步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调查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地下水及不良地质作用,并分段进行分析评价; 2 调查沿线矿藏分布、开发计划与开采情况;线路宜避开可采矿层;对已开采区,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3 对大跨越地段,应查明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岩土工程评价,推荐最优跨越方案 4.4.14 初步设计勘察应以搜集和利用航测资料为主。大跨越地段应做详细的调查或工程地质测绘,必要时,辅以少量的勘探、测试工作。 4.4.15 施工图设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原地区应查明塔基土层的分布、埋藏条件、物理力学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水对混凝土和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2 丘陵和山区除查明本条第1 款的内容外,尚应查明塔基近处的各种不良地质作用,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3 大跨越地段尚应查明跨越河段的地形地貌,塔基范围内地层岩性、风化破碎程度、软弱夹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查明对塔基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 对特殊设计的塔基和大跨越塔基,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 度时,勘察工作应满足本规范第5.7 节的要求。 4.4.16 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对架空线路工程的转角塔、耐张塔、终端塔、大跨越塔等重要塔基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逐个进行塔基勘探。直线塔基地段宜每3~4个塔基布置一个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杆塔受力性质和地质条件确定。 4.4.17 架空线路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初步设计勘察阶段,应论述沿线岩土工程条件和跨越主要河流地段的岸坡稳定性,选择最优线路方案; 2 施工图设计勘察阶段,应提出塔位明细表,论述塔位的岩土条件和稳定性,并提出设计参数和基础方案以及工程措施等建议。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Ⅲ一般规定 4.5.1 本节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核废料处理场地的勘察尚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4.5.2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2 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3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4 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弃物的渗透性; 5 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6 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7 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粘土的调查; 8 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震效应。 4.5.3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4.5.4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场地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建议。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获,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治理建议。4.5.5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应搜集下列技术资料 1 废弃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废弃物的日处理量、输送和排放方式; 2 堆场或填埋场的总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3 山谷型堆填场的流域面积、降水量、径流量、多年一遇洪峰流量; 4 初期坝的坝长和坝顶标高,加高坝的最终坝顶标高; 5 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 6 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5.6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场地的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11000,除应按本规范第8 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1 地貌形态、地形条件和居民区的分布; 2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与场地稳定性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 3 有价值的自然景观、文物和矿产的分布,矿产的开采和采空情况; 4 与渗漏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 5 生态环境。 4.5.7 废弃物处理工程应按本规范第7 章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8 在可溶岩分布区,应着重查明岩溶发育条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岩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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