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流出物排入环境的审管控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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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EA No. WS-G-2.3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相关出版物 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 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的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受权制定或采取 旨在保护健康及尽量减少对生命与财产的危险的安全标准,并规定适用这些标准。 国际原子能机构借以制定标准的出版物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的形 式印发。该丛书涵盖核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以及一般安全(即涉 及上述所有安全领域)。该丛书出版物的分类是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 则。 安全标准按照其涵盖范围编码核安全(NS)、辐射安全(RS)、运输安全 (TS)、废物安全(WS)和一般安全(GS)。 有关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计划的信息可访问以下国际原子能机构因特网 网址 http//www-ns.iaea.org/standards/ 该网址提供已出版安全标准和安全标准草案的英文文本。也提供以阿拉伯文、 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印发的安全标准文本、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术语表以 及正在制订中的安全标准状况报告。欲求详细信息,请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联系 (P.O. Box 100, A-1400 Vienna, Austria)。 敬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的所有用户将其使用方面的经验 (例如作为国家 监管、安全评审和培训班课程的基础)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确保国际原子能机 构安全标准继续满足用户需求。资料可以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因特网网址提供或按 上述地址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Official.Mailiaea.org。 其他安全相关出版物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适用这些标准,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和 第八条 C 款之规定, 提供和促进有关和平核活动的信息交流并为此目的充任各成员 国的居间人。 核活动的安全和防护报告以其他出版物丛书的形式特别是以安全报告丛书的 形式印发。安全报告提供能够用以支持安全标准的实例和详细方法。国际原子能机 构其他安全相关出版物丛书是安全标准丛书适用规定、放射学评定报告丛书和国际 核安全咨询组丛书。国际原子能机构还印发放射性事故报告和其他特别出版物。 安全相关出版物还以技术报告丛书、国际原子能机构技术文件丛书、培训班丛 书、国际原子能机构服务丛书的形式以及作为实用辐射安全手册和实用辐射技术手 册印发。保安相关出版物则以国际原子能机构核保安丛书的形式印发。 放射性流出物排入环境的审管控制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于 1956 年 10 月 23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国际原子 能机构规约会议上通过,于 1957 年 7 月 29 日生效。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设在维也纳。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要目标是 “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 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  IAEA,2005 年 需要翻印或翻译本出版物所含资料时,请与国际原子能机构(Wagramer Strasse 5, P.O. Box 100, A-1400 Vienna, Austria)书面联系,以取得许可。 国际原子能机构印制 2005 年 1 月奥地利 STI/PUB/1088 下述国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阿富汗 希腊 尼日利亚 阿尔巴尼亚 危地马拉 挪威 阿尔及利亚 海地 巴基斯坦 安哥拉 教廷 巴拿马 阿根廷 洪都拉斯 巴拉圭 亚美尼亚 匈牙利 秘鲁 澳大利亚 冰岛 菲律宾 奥地利 印度 波兰 阿塞拜疆 印度尼西亚 葡萄牙 孟加拉国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卡塔尔 白俄罗斯 伊拉克 摩尔多瓦共和国 比利时 爱尔兰 罗马尼亚 贝宁 以色列 俄罗斯联邦 玻利维亚 意大利 沙特阿拉伯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牙买加 塞内加尔 博茨瓦纳 日本 塞尔维亚和黑山 巴西 约旦 塞舌尔 保加利亚 哈萨克斯坦 塞拉利昂 布基纳法索 肯尼亚 新加坡 喀麦隆 大韩民国 斯洛伐克 加拿大 科威特 斯洛文尼亚 中非共和国 吉尔吉斯斯坦 南非 智利 拉脱维亚 西班牙 中国 黎巴嫩 斯里兰卡 哥伦比亚 利比里亚 苏丹 哥斯达黎加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瑞典 科特迪瓦 列支敦士登 瑞士 克罗地亚 立陶宛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古巴 卢森堡 塔吉克斯坦 塞浦路斯 马达加斯加 泰国 捷克共和国 马来西亚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马里 突尼斯 丹麦 马耳他 土耳其 多米尼加共和国 马绍尔群岛 乌干达 厄瓜多尔 毛里塔尼亚 乌克兰 埃及 毛里求斯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萨尔瓦多 墨西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厄立特里亚 摩纳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爱沙尼亚 蒙古 美利坚合众国 埃塞俄比亚 摩洛哥 乌拉圭 芬兰 缅甸 乌兹别克斯坦 法国 纳米比亚 委内瑞拉 加蓬 荷兰 越南 格鲁吉亚 新西兰 也门 德国 尼加拉瓜 赞比亚 加纳 尼日尔 津巴布韦 安全标准丛书 No. WS-G-2.3 放射性流出物排入环境的审管控制 安 全 导 则安 全 导 则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维也纳,2005年 这一套安全标准丛书还以阿拉伯文、英文、 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出版。 放射性流出物排入环境的审管控制 放射性流出物排入环境的审管控制 国际原子能机构,奥地利,2005 年 STI/PUB/1088 ISBN 92-0-516404-6 ISSN 1020-5853 序 总干事总干事 穆罕默德埃尔巴拉迪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法定职能之一是在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应用核能中制订或 采用旨在保护健康、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标准,使这些标准适用于机构本身的工 作及援助工作,以及应各方请求,使这些标准适用于依任何双边或多边安排所 进行的工作,或应一国请求,适用于该国在核能领域的任何活动。 以下机构监督安全标准的制订安全标准委员会、核安全标准委员会、辐 射安全标准委员会、运输安全标准委员会和废物安全标准委员会。成员国在这 些委员会中有广泛的代表性。 为确保取得最广泛的国际共识,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安全基本 法则 安全基本 法则和安全要求安全要求)之前或在出版委员会代表总干事核准(安全导则安全导则)之前,还 将安全标准提交全体成员国征求意见。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对成员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可以自 行决定采纳这些标准以在有关其本国活动的国家条例中使用。这些标准就国际 原子能机构本身的工作而言对其具有约束力,就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援助工作而 言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对任何希望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协议以获得有关核 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或退役或任何其他活动的援助的国家均 要遵循安全标准中与协议所涵盖的活动有关的那些部分。然而,应当铭记,在 任何审批程序方面的最后决定和法律责任都在于当事国。 虽然安全标准为安全奠定了必不可少的基础,但是,按照国家的实践纳入 一些更详细的要求也可能是必要的。此外,将会有一些具体方面需要在个案的 基础上予以评定。 在适当情况下提到了易裂变材料和放射性材料以及整个核动力厂的实物保 护,但没有予以详细论述。各国在这方面的义务应当按照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 持下制定的有关文书和编写的出版物加以处理。对工业安全和环境保护中的非 放射学问题也没有明确审议。认识到各国应当履行其与此有关的国际承诺和义 务。 某些按早期标准建造的设施可能不完全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中所 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对这类设施如何适用这些安全标准,各国可以自行作出决 定。 提请各国注意以下事实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尽管不具法律约束力, 但是,它们的制定旨在确保能使各国以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例如与 环境保护有关的那些原则和规则)履行其义务的方式,开展核能和放射性材料 的和平利用。 按照这样一个普遍原则, 一国的领土不得用来对另一国造成损害。 因而各国都有义务不遗余力地以谨慎的标准行事。 在国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民用核活动象任何其他活动一样,除遵守公认的 国际法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当事国根据国际公约可能履行的那些义务。期望各 国在其国家法律制度范围内采用对有效履行其所有国际义务可能是必要的这类 立法(包括条例)及其他标准和措施。 编者按 所列附录可视为该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主文本相同的 地位。利用所列的附件、脚注和文献目录为用户提供可能是有用的补充信息和 实例。 安全标准在陈述有关要求、责任和义务时使用“必须”来表述。而在表示 所期望选择方案的建议时则用“应当”来表述。 英文文本系权威性文本。 本导则由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翻译部翻译,由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审查。 目 录 1.引言......................................................................................................................1 背景 1.1-1.3.......................................................................................................1 目的 1.4.............................................................................................................1 范围 1.5-1.7.......................................................................................................2 结构 1.8.............................................................................................................2 2. 一般职责...............................................................................................................3 审管部门 2.2-2.6...............................................................................................3 行政管理职责 2.7-2.15.....................................................................................4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2.16-2.17...................................................................6 3. 新实践或源的排放批准.......................................................................................6 确定排放批准的必要性 3.3-3.6.......................................................................6 排放批准的形成 3.7-3.35.................................................................................8 排放批准的确定 3.36-3.46.............................................................................15 4. 运行中的职责.....................................................................................................19 质量保证 4.5-4.6.............................................................................................20 与批准排放限值不符合 4.7-4.9.....................................................................20 5. 现有实践 5.1-5.5.............................................................................................22 附录公众成员剂量约束的通用上限值 ..............................................................25 参考文献..................................................................................................................29 附件与本安全导则有关的基本放射防护概念...................................................31 参与起草和审订的人员..........................................................................................37 认可安全标准的咨询机构......................................................................................38 1 1.引 言 背背 景景 1.1. 1995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出版了题为“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 的安全基础[1](废物安全基础)。这些原则的实施要求采取措施来保护人类健 康和环境,因为不对放射性废物进行适当的管理就可能在现在或将来对人类健 康或环境产生有害的影响。 1.2. 1996年,IAEA联合其它五个倡议国际组织出版了题为“辐射防护和辐射 源安全”的安全基础[2](辐射安全基础)。该出版物确定了一些原则,通过这 些原则的有效执行将保证在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照射的任何情况下使人员得到 适当的保护。在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标准[3](BSS)中,规 定了有关防止涉及电离辐射(以下称为“辐射”)照射危险和辐射源安全方面 的基本要求,同时还给出了有关如何实施这些要求的指南。1996年颁布的这些 标准是以辐射安全基础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议书[4]为基础的,出 于本安全导则的目的,是以IAEA安全丛书中的有关材料(参考文献[57])为 基础的。 1.3. 本安全导则涉及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实践在正常的受控运行期间,对放射 性物质排入环境的审管控制。 它对由废物安全基础[1]和辐射安全基础[2]所给出 的原则作了阐述和解释,同时对由相关的IAEA安全标准[3,8,9]给出的有关控制 环境排放方面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 目目 的的 1.4. 本安全导则的目的在于描述如何应用废物安全基础、辐射安全基础和 BSS对来自实践和实践中的源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放射性核素向环境中的排放 进行控制。它为审管部门(定义见第2.2段)提供了一种结构方法,用于限制这 些运行给公众成员带来的危险和实现防护的优化,这种方法可以与有关的法规 和审管部门在其中运作的审管基础结构相适应。它还给出了有关注册者和许可 证持有者在实施放射性物质排放方面的职责指南。 2 范范 围围 1.5. 本安全导则的范围限于由实践和实践中的源的正常运行所产生的放射性 物质以气载(气体、气溶胶)或液态流出物形式向环境的排放。所考虑的源包 括从医用和研究用放射性核素到核反应堆和后处理设施。本导则中所使用的术 语“排放”是指来自实践或实践中的源的正常运行所产生的、正在进行的或预 期发生的放射性核素的释放。排入大气和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属于本导则考虑的 范围,而液态放射性物质用注入深地层的方式排放,以及由事故引起的释放不 属于考虑范围。 铀矿冶设施和固态放射性废物处置所造成的排放不在考虑之列。 有关这些方面的专门导则见其它文献(例如参考文献[6,10]。 1.6. 给出了有关确定新的源以及现有源的排放限值的指南,以使这些源能满 足上述安全基础和BSS的要求。 本导则提到在参考文献[11]中所描述的一些评价 模式和数据。重点强调资源的优化利用,包括审管部门的资源。排放限值应包 含在由审管部门颁发的允许运行的授权文件或其附件中。授权可以采用注册、 许可证或其它类似文件的形式;本导则给出了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授权形式的 指南。 1.7. 废物安全基础的一个附加原则是要求是以能使环境保护达到可接受的水 平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这里包括对人类以外的生物的保护,也包括对自然 资源(其中有土地、森林、水体和原材料)的保护,同时还需要考虑非放射性 的环境影响。本安全导则只关注保护人类健康的控制措施。关于防止电离辐射 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指南正由一些国际组织(包括IAEA)进行制定。 结结 构构 1.8. 第2节描述了对正常运行期间放射性核素排放的公众保护的一般审管方 法。第3节描述了确定新源排放限值的推荐方法,第4节给出了在运行期间保持 控制的适当程序。 第5节推荐了把现有实践纳入安全基础和标准中的原则和要求 的程序。附录中给出了确定公众成员的通用剂量约束所要考虑的因素。解释本 文件中涉及到的相关辐射防护概念的背景材料见附件。 3 2. 一般职责 2.1. 第2节给出了审管部门和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 (即设施的运行组织/公司) 在放射性核素排入环境方面所必须履行的一般职责。以下几段主要以BSS[3]为 基础;它们总体上与参考文献[8]的要求一致。 审管部门审管部门 2.2. BSS“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国家基础结构已经到位,使政府能够履行 其辐射防护和安全职责”(参考文献[3],序言)。国家基础结构的一个基本部 分,是能授权给审管部门对受监管的活动进行许可和检查,以及执行国家法律 和法规。 2.3. 审管部门可以包括一个或几个由政府出于审管目的而指定或者认可的机 构。审管部门应当被授予足够的权力和资源,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应当独 立于负责促进和开发受监管实践的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同时它还应当独立于 在实践中使用辐射源的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设计者和建造者[3]。 2.4. 与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相关的审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法规、审查关于 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申请、批准或者拒绝这些申请和给予授权书、为验证 符合性进行定期检查、针对任何违反规定、标准和许可条件的情况进行执法。 还应当对各项许可排放的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有关各项排放 对人类和环境的潜在影响的评价。 2.5. 应当明确规定审管部门监督员的权力,同时应当在考虑到来自放射性流 出物排放责任方的申诉时,保持执法的一致性。对监督员和受监管法人1双方的 指示应当是明确和清楚的。 2.6. 审管部门可能需要在诸如审管指导文件中对如何在各种实践中履行审管 要求给予指导。在受监管法人和监督员之间,应当提倡公开和合作的态度,其 中包括允许监督员进入厂区和获得信息。 1 “法人”在BSS中定义为 “依据国家法律,对按照本标准所采取的任何行为 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的一切组织、公司、合伙企业、商行、协会、信托公司、 集团、公共或私人机构、团体、政治实体、行政管理实体或其他经指定的个 人” 。 4 行政管理职责行政管理职责 2.7. 各种实践应当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被引入、进行或终 止。从事任何这些活动的任何法人 “必须向审管部门提交一份意向通知”(参 考文献[3],第2.10段)并以注册或许可证的形式向审管部门申请批准[3]。 2.8. 存在某些不需要通知(因而也是批准)的情况可以被排除照射,以及 实践或源的审管是豁免的[3]。 2.9. 排除是指“本质上不能通过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进行控 制的任何照射”(参考文献[3],第1.4段)。与本安全导则有关的一个具体例子 是来自地面和建筑材料的氡及其子体通过一个建筑物通风系统的气态排放。 2.10. 对特定的实践或实践中的源免于审管要求也是可能的。国际上公认,假 若能清楚表明实践是正当的,而监管措施是不必要或不值得的话,审管体系需 要包括给予豁免的规定。简言之,豁免的一般原则是被豁免的实践或源所引起 的对个人和公众的辐射危害足够低,以至于没有审管意义,以及豁免的实践和 源具有固有安全性。特别是“一个(正当)实践或(正当)实践中的源,假若 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都能满足下列准则的话,它们就可以不作进一步考虑而被 豁免 a 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 Sv量 级或更小2;和 b 实施该实践一年所引起的待积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者防护 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参考文献[3],一览I,I-3段)。 被豁免的实践和源还应当具有固有安全性,不允许出现导致不能满足上述a和 b项准则的情景。 一个实践或源的豁免,包括了来自该实践或源的所有放射性核素的排放。 2.11. 已通知的,或已批准的实践内的源,包括物质、材料和物件,在符合审 管部门批准的清洁解控水平的条件下,可以从进一步的审管要求下解控出来。 [3]。清洁解控的概念也基于这样的原则,即假若可以证明源对个人和公众造成 的危险是可以忽略的,那么它们可以从审管要求下解控出来。然而,清洁解控 适用于已经处在审管控制中的源,因此可能是相当于这样的情况,即当由于情 况的变化(例如,废物产生量的减少或储存以后的放射性衰变)而使它们满足 清洁解控准则时,放弃对受监管排放的控制。 2 用于以下给出的具体实用导则,采用一年10 Sv的数值。 5 2.12. 假定与一个拟议中的实践或源相对应的正常照射不太可能超过审管部门 规定的相关限值的一个很小份额,同时其潜在照射的发生可能性和预期大小, 以及任何其它后果是可忽略的,那么由拟议中的实践法人向审管部门通知就足 够了[3]。对上述后果的判断,通常可依据以往的经验或一个初步的定性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对审管部门而言,通报只需要一张简单的通知单就可以了。 2.13. 对涉及较明显危险的实践或源,就需要由审管部门正式批准。批准是指 由审管部门在文件中向已经提交了一份开展某项实践申请的法人授予的一种许 可,特别是关于放射性物质排入环境的申请。任何申请批准的法人,包括申请 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应当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申请的必要相关资料。申请应 当包括对排放所引起的照射特性、大小和可能性的评价,需要时还要进行适当 的安全评价,包括对已实施的辐射防护优化措施的解释。这些资料应当在实践 开始和排放开始之前提交。提交申请的法人在取得注册证或者视情况可能是许 可证之前,不得实施运行[3]。 2.14. 审管部门应当对批准的申请进行考虑,可以授予或拒绝批准,或者可以 附加某些适当的条件或限制(见第3节和第4节)。批准的排放限值可以包含在 由审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实践开始或源的使用的一份批准中。另一种做法是颁发 分别的“排放批准”文件。 2.15. 批准可以采取注册,或者许可证的形式。对一个实践或源而言,选择注 册还是许可证的适当依据是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所产生的放射性流出物对公众成 员所造成的估计风险的大小(见第3节)。注册可授予具有低水平到中等水平相 关风险的实践3,而且通常采用多少比较通用的措词,但是也可以附加某些专门 条件或限制。例如,对于一个中等规模的、使用诊断用放射性核素的核医学部 门,采用注册是合适的。许可证附带有许可证持有者应当遵守的一些专门要求 和条件。对于向环境排放来讲,这些条件可以采用对具体放射性核素(或者是 它们适当加权后的总量)每年或较短期间内排放限值的形式。一般来讲,许可 证对安全评价的要求和对实践或源的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条件或限制,都严于注 册。对任何核装置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或者审管部门没有指定是适合于注 册的其它任何实践或源,BSS规定其批准必须采取许可证的形式。 3 “适于注册的典型实践是 a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安全; b运行程序简单易行;c对安全培训的要求很少;和d在运行史上几乎没 有发生安全问题。注册最适于那些操作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实践” (参考文 献[3],第2.11段脚注) 。 6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2.16.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即申请批准的法人)应当对建立和实施技术方 面和组织方面的措施负责,这些措施对于在实施被批准的放射性物质排放时确 保公众得到保护是必需的。特别是,他们要对实施审管部门在批准中明确规定 的任何条件或限制负责。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指定他人来实施与这些责 任相关的行动和任务,但是他们仍需对行动和任务本身负责。 2.17. BSS要求“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向审管部门通报他们准备对已批 准的任何实践或源进行修改的意向,只要这种变更可能对防护或安全具有重要 的意义。 除非审管部门专门批准, 否则不得进行任何这类修改” (参考文献[3], 第2.16段) 3. 新实践或源的排放批准 3.1. 第3节所包括的内容涉及到, 在对一项新的实践或者与其排放相关的源进 行排放批准和设定任何适当的具体条件(包括确定排放限值)时,应当考虑的 要点。 3.2. 在以下几段以及图1中,给出了一种结构的方法,用于决定对涉及放射性 核素向环境排放的实践所需要的审管控制水平。这种程序的目的是有助于审管 资源的优化利用。对于小型用户(例如,小型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实验室),他 们的放射性核素用量及其相应的排放是非常少的,并且其源是固有安全的,一 般采用一个简单的、标准的、只附带很少条件的排放批准就够了。对于其它的 源(例如,一个核反应堆),一个包括适当条件的排放批准(包括具体的排放 限值)将是必要的,并且将其附在许可证上。 确定排放批准的必要性确定排放批准的必要性 3.3. 在有些情况下,对排放限值作出规定的批准是不需要的,即照射可以被 排除或源可以被豁免的情况。 7 可能需要 排放批准 开始 照射 2.9 段 是否被排除 实践 2.10 段 是否正当 否否是 拒绝 申请 不需要 排放 批准 是 描述排放特性, 并辨认主要的照 射途径 估计对关键组和 公众的辐射剂量 (3.27 等段,和 3.21 段) 实践 2.10 段 可否豁免 否 否 实践 3.1 段 可否批准 驳回 申请 不需要 排放 批准 是 是 颁发附 加适当条 件的批准 (表I) 图1 排放批准过程示意图 8 3.4. 一旦一个拟议的源或实践已被确认,第一步就是要确定其相关的照射是 否被审管要求所排除(见第2.9段)。假若是排除的话,就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 行动;特别是不需要通报审管部门。 3.5. 假若照射没有被排除,下一步要决定实践是否正当。在这一决策过程中, 有许多因素要考虑,包括与任何排放相联系的危害的大小。当该实践被认为是 不正当时,就不应当允许它进行。然而,关于正当性的决定,通常不是辐射防 护审管部门一家的职责(见附录A-13段)。 3.6. 某些正当化的实践或源可以被某些或所有的审管要求豁免,包括通报、 注册或许可证的要求[3]。特别是,假若遵循下面描述的剂量评价程序后,可以 确定它满足基本的辐射防护豁免准则(见第2.10段),那么审管部门可以豁免 其关于授权和对放射性排放审管控制的要求。假若下面所描述的剂量评价程序 证实,能满足基本的辐射防护清洁解控准则,那么审管部门也可以对已授权的 或已通知的实践中的源的排放给予解控(见第2.11段)。对于其它某些正当的 实践或源,本来只需通报审管部门就够了(见第2.12段)。对于其排放不满足 通报准则的实践或源(见第2.12段),审管部门可以颁发一个排放批准(见第 2.13段),或者可以驳回对排放的申请。 排放批准的形成排放批准的形成 3.7. 在排除、豁免或清洁解控都不适用的情况下,或者只采取通报是不够的 情况下,“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在开始向环境排入之前,必须酌情 a 确定拟排放物质的性质和活度,以及可能的排放点和排放方法; b 通过适当的运行前的研究,以确定排放的放射性核素会造成公众照射的 所有重要途径; c 评价由计划排放引起的关键人群组4所受的剂量;以及 d 把这些资料呈送审管部门,作为在制定批准排放限值及其实施条件时的 输入数据”(参考文献[3],III-10段)。 4 关键组的概念描述在附录中A-15段,同时在段落3.33和3.34中作了进一步的 详细描述。 9 3.8. 在呈送的文件中,还应当阐明废物的产生5和管理的相依关系6,即废物 安全基础[1]中的原则7和8,以及BSS[3]的附件III中段落III.8的类似要求。在这 方面,呈送的文件应当证明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将保证能把所产生的废物量 (用活度和体积表示)保持在可实现的最小量,并已经对可实现的废物处置方 案进行了考虑,以保证排入环境是一种可以接受的方案。因此在呈送文件中, 需要考虑几种可能的不同运行状态,连同它们相关的排放水平和正常运行期间 任何预期的涨落。 3.9. 第3节的其余部分详细列出了应当包括在呈交文件中的信息, 它们是怎样 获得,以及应当采用的、旨在获得排放批准而必需的迭代过程的方法。执行该 过程的总体目的不仅是要保证满足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而且也是为了保证向 环境的排放是一种有良好管理和设计的运行的一部分。 3.10. 该过程的第一步,是酌情对计划中排放的下列特性进行描述 放射性核素组成; 放射性核素的化学和物理形态, 特别是当它们对环境或代谢行为来讲是 重要的时候; 排放路径和排放点; 预期每年要排放的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总量; 预期的排放时间模式, 包括需要在短时期内进行增加排放的情况及其可 能性。 3.11. 对排放物中放射性核素作详细特性描述的必要性,部分取决于预期的关 键组剂量的大小。 3.12. 对源项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进行特性分析。 对于使用非密封源的装置, 诸如医院和研究实验室,可以依据估计的操作量来评估排放量(把放射性衰变 的因素也考虑在内)。对于动力反应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可以依据设计中的 考虑和计划中的运行特性来估计排放。与其它已经运行的类似装置的比较也可 以对可能的排放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来源(例如见参考文献[12])。 5 “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必须保持在可实现的最小量” 。 6 “在放射性废物产生和管理的所有阶段的相依关系必须给予适当注意” 。 10 防护最优化防护最优化 3.13. 从辐射防护来看,下面一步是要确定哪一种运行模式和相应的排放水平 是优化的。在产生排放批准的过程中,这是重要的一步。应当对可采用的控制 方案的代价和效能,以及对考虑中的工艺或活动作出修改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使其不产生放射性废物,或者至少使废物的产生被减少到可现实的最小量。 3.14. 对于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常规排放,主要的控制方案是或者为气态和液 态流出物提供储存设施,这样可以使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在排放之前衰变,或者 用处理设施把放射性核素从排出流中去除,再用其它方法处置。在这两大类控 制方案中,又有许多不同的可利用方案。应当对各种不同方案进行鉴别,尽可 能对它们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包括资金、运行和维护费用、废物管理的复杂程 度, 以及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个人和集体剂量的影响。 在这些不同优缺点之间, 可以进行很多种复杂的权衡比较。包括以下几种 公众所受剂量与涉及废物处理和处置操作的工作人员所受剂量之间的 比较; 由流出物排放所产生的当前的剂量与来自排放以及来自流出物固化所 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置所产生的将来剂量之间的比较; 在已不同程度上弄清了它们特点的几种不同方案之间作出选择。 采用能考虑到所有相关准则的决策辅助技术很可能是进行这些权衡比较的好方 法。 确定剂量约束值 3.15. 审管部门有责任规定剂量约束值的数值,虽然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可 以在他们的内部规程中对它们作出附加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确定约束值者应 当对相关的源作出清楚的描述,所选定的约束值大小应当与在考虑中的目的相 适应。 3.16. 剂量约束值的选择,应当反映这样的需要,即能保证在考虑到关键组也 会受到来自所有其它实践或源预期产生的剂量贡献的情况下,关键组在现在和 将来所受到的剂量不大可能超过剂量限值。一般来讲,剂量约束值的选择应当 “保证任何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包括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每一年 释放量的累积效应得到限制,以致任何公众成员(包括远离该源的人员和未来 几代)在任何一年中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和相关器官或组织剂量),在考虑了 11 各种其它有关的受控源和实践引起的累积释放和预期照射之后,也不大可能超 过任何相关的剂量限值。”(参考文献[3],第2.26b段)7。 因此剂量约束值应当被设置在低于公众成员年剂量限值的水平上。 3.17. 在规定剂量约束之前,还应当考虑来自其它类似实践中受良好管理的运 行经验。最后选择时,应重视为针对不同竞争照射情况(例如,公众照射和职 业照射之间的权衡)而进行的防护优化过程留下灵活性的需要。选择还可能受 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以及不能超过某个给定个人剂量水平的其它理由的 影响[13]。 3.18. 审管部门通常将根据具体的实践确定不同水平的剂量约束值。这将把未 知的将来的实践、被豁免的源,以及关键组生活习惯发生改变的可能性考虑在 内,同时还将考虑来自良好管理的运行经验。关于建议的公众照射剂量约束的 通用上限值的推导见附件。 优化防护的过程 3.19. 关于放射防护优化指南见参考文献[14]。 优化的初始步骤是在考虑控制方 案的条件下,要保证由预期排放对关键组造成的剂量符合剂量约束。任何不能 满足这个条件的控制方案将从优化过程中被排除。关于如何进行恰当的关键组 剂量评价的指南见3.273.29段落。 在这一步, 还应考虑其它的相关因素; 例如, 关于非放射性污染物限制要求。然后从满足剂量约束条件的控制方案中,选择 一个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能使辐射剂量达到合理可行尽量低水平的方 案,使防护得到优化。 3.20. 在最优化过程中,可以采用正式的决策辅助技术,包括代价利益分析 和多准则方法。在已注册的设施情况下,对常规排放的防护优化作正式分析通 常是不必要的,因为正常情况下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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