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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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说明】说明了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有关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中涉及突出的防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说明】说明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此前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部门规章与规定不一致的,则应执行规定。同时,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不得违背规定,否则,应执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说明】以前的突出煤层定义是实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但由于非突出煤层没有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旦发生突出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而,等到实际发生了突出才确定为突出煤层并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做法,意味着用人员伤亡的代价来换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提升,不符合我国当前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同时,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技术也更加完善,在实际发生突出之前提前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是可行的。因此,规定对突出煤层的定义中增加了经过“鉴定”(非其他的评价、论证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也属突出煤层。这样就能够实现在实际造成损失之前即实施对突出危险煤层的防治技术和安全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此外,定义中的“在矿井井田范围内”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实际发生了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 如果在矿井的生产乃至开拓范围内存在或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全部为突出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否则,如果在当前的开拓、生产范围内不存在突出煤层,则该矿井不是突出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说明】明确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则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均要有防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应建立防突的措施审批、执行等管理制度,并按岗位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人。 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说明】我国煤矿的条件千差万别,突出灾害的条件、特点及适合的防治技术要求也有较大差异,规定作为全国实施的部门规章只能作出基本的、一般性的要求,不可能满足完全满足某个具体矿区、矿井的实际需要。因此,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根据本矿区、矿井的地质、生产条件、特点以及人员技术状况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合本矿区、矿井的特点和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其中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了四项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而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局部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区域相对应,实际内容则是工作面突出危险的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项内容。同样,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以前,煤矿通常把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叫做“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有时也把“四位一体”扩展到包含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等内容。本规定确立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各包括四项内容,也可以通俗地分别称作区域“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所包括的四项内容并非一定都要实施。例如区域预测或工作面预测也可以不做,但应按突出危险区或突出危险工作面处理;而经过预测没有危险的,就可以不采取防突措施;同样,如果没有实施防突措施,就不存在措施效果检验的问题。其中唯一一项必须实施的内容就是两个“四位一体”中的最后一项区域验证和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说明】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矿井仍然主要依靠和大量实施局部防突技术措施。但随着矿井深度的增加、瓦斯含量的增大,很多煤矿的突出灾害越来越严重,以至于近几年频繁出现在局部防突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诱发了突出伤人事故。而区域防突措施则能够将更大范围的煤层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使采掘作业和实施局部防突措施的作业人员能够远离严重突出煤层,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就是对突出危险煤层应首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依靠区域防突措施来大范围、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而对于实施区域措施后的个别仍未完全消除突出危险的局部煤层则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另外,作为一个矿井的防突工作的重心和主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应该放在区域防突措施方面,应立足于主要依靠区域防突措施进行防突,而局部防突措施仅仅作为补充、辅助措施。即区域防突措施应该是首先实施,同时也应该作为主要措施。 这一原则是规定基本的指导思想,也是在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防突工作的经验教训、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后,对防突工作指导方针所提出的重大的革命性转变。 此外,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都要经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参见第三章第一节)后方可进行采掘。 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说明】如果突出矿井发生了突出,则说明防突技术或管理出了较严重的问题。也可能是原来的技术措施本身不太完善,也可能是条件发生了变化,也可能是实施中出现了较大偏差等等。所以,如果问题不解决就继续生产将可能再次发生突出事故。因此,应立即停止全矿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尽快查找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非突出矿井如果首次发生了突出(须经鉴定或事故调查确认),则说明已升级为突出矿井。但由于原来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矿井生产系统、设备、制度等均不符合突出矿井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机构、人员、技术措施等,即不具备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所以,应立即全矿停产。直到经过整改达到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 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 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 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 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 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 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 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说明】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是煤矿建设立项和可研的必要步骤,因此,煤矿建设单位应要求地质勘察单位进行相关勘察并提供可供突出危险性评估的煤层地质勘探资料。 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说明】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虽然不一定都开采,但矿井建设和生产中可能在这个层位部署巷道或巷道穿过以及因距离近而容易误穿的煤层,如果有突出危险,将对煤矿安全造成威胁,因而都应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0.3m以下的煤层一般不易形成灾害性的突出事故,不作为必须评估的对象。 进行评估的单位自然应该对突出煤层的必要条件有了解,但没有要求相关资质。所以,若评估结果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的揭煤作业均应按突出煤层管理,但由于评估单位不具有足够专业的技术和规范的鉴定管理体制,评估结果达不到鉴定的程度,因而,评估结果不是鉴定结论,即不是最终结果。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说明】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是指矿井开拓开采工程可能揭露、穿过或因距离近而容易误穿的煤层。在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应对这些煤层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利用开拓和准备工程对开拓范围的煤层进行有关瓦斯参数的测定,并在投产前做出突出煤层鉴定,以决定生产中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 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可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出现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况时则必须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说明】煤层的动力现象有很多种,但一旦发生了动力现象就有可能是突出,应进行科学、公正的确认。但是否属于突出则需要根据专业技术经验和规范的鉴定程序来判别,以避免突出确认的随意性,所以,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有共同边界的相邻矿井的同一煤层地质条件一般是相近的,所以,在相邻矿井的某煤层确认发生了突出后,则本矿井的同一煤层也可能有突出危险,应予鉴定。 瓦斯动力现象,简单的说就是短时间内瓦斯大量涌出。比如施工钻孔时,有顶钻卡钻现象,出现喷孔等。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压出、倾出、突出都是瓦斯动力现象。 此外,即使本矿井、邻近矿井均未发生动力现象,但随着瓦斯压力等条件的变化也会变为有突出危险。因此,当测定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煤层也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说明】突出煤层鉴定是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也事关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鉴定资质有严格的管理,不仅要求有长期从事防突技术研究的人员,还要有满足要求的实验设备和完备的管理体制,以确保鉴定质量。煤矿企业只能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鉴定。 但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所以,煤矿企业应将鉴定结果报各相关省级部门备案。 除了有资质单位的鉴定外,如果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认定动力现象为突出的,也视同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突出 危险性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 △p 坚固性系数 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 突出危险 Ⅲ、Ⅳ、Ⅴ ≥10 ≤0.5 ≥0.74 【说明】在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时,如果有动力现象而且根据动力现象的特征能够判断为突出,则可以直接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就应该测定瓦斯压力、煤的物理力学性质等参数,根据参数进鉴定。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非常复杂,现有的根据煤层瓦斯等参数鉴定突出煤层的方法和指标应用多年,基本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但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因此,鼓励各鉴定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方法和指标的探索,以便使鉴定更加科学、可靠。但探索的新方法、新指标等应在相关领域的专家中获得一定的共识后,并按程序修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必要时还要修改规定的相关内容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说明】近年来,国家对煤炭的需求不断加大,许多新建矿井转入深部开拓开采,由于对深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掌握不清,很多新建矿井没有按照突出矿井的要求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者防突专项设计的治理措施与开采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不相吻合,导致矿井建井期间多次发生重大瓦斯伤亡事故。如淮南矿业集团公司谢一矿望峰岗井主井井筒施工期间,按原设计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措施的控制范围和治理手段达不到防突治理的要求,以致2006年1月5日发生了煤量2153m3、瓦斯量约50万m3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2名矿工兄弟事故中牺牲,为此,矿接受了事故教训,调整了开采程序的开拓布置,开拓布局按照深部突出煤层开采前先采取区域治理措施,即采用岩巷先行,保护层开采先行的开采方法,把突出煤层瓦斯降到低瓦斯状态下,然后再进行突出煤层开采,控制住了突出事故的发生。可见,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如果不按要求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严格实施,工作面采掘及投产后的接替安排都将无法在安全和生产中得到有效保障。 另外,本次防突规定编制重点强调了区域防突治理,要求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这就要求防突治理首先要从开拓方式和煤层开采程序入手,实施保护层开采等预先抽采瓦斯措施,为工作面采掘活动留足安全开采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防突专项设计的内容必须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要充分考虑安全的需要,否则瓦斯安全事故根本不可避免。因此,为了做好防治突出工作,就要把方案、设施做好规划,编制出突出煤层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避免矿井发生突出后,再去改变矿井的开采程序、开拓方式或生产系统,还得花大量的时间与资金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这对生产是极为不利的。 而且,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由于在不同构造单元突出倾向性及突出危险程度不相等,投产前,收集的瓦斯基础资料也不够丰富,加之突出矿井采掘接替相对紧张,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往往仓促投产,投产前瓦斯治理工程存在不到位或瓦斯治理工程与突出危险程度不匹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由煤矿监管矿部门组织,对新水平、新采区专项的防治突出的治理效果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防治突出工程、防突通风、抽采系统是否和已知的瓦斯危害程度相配套等进行验收,满足生产方可移交生产。 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超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说明】编制有效的防突专项设计后,还要在建井期间和正常生产期间把防突专项设计要求落实到位,就要根据防突专项设计要求的不同突出危险地段提出的治理措施,结合矿井生产采掘计划,制定出矿井的年度、季度、月度防突出计划,以便加强对防突出工作的管理,调整好矿井的开采程序,合理搭配保护层工作面、主采卸压煤层工作面,为突出煤层区域治理留足时间和空间,从而保证矿井生产接替不失调。 也就是说,可根据掘采掘计划的安排,结合区域预测结果,事先预测出将要被开采的采区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提前做好防治突出的措施的编制和人力和物力的安排;同时还可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事先作出轻重、缓急的安排,使防治突出的工作做到有序不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出对生产的影响。 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必须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应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应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说明】 1、突出矿井布置采掘工作面时,把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与本情况相同),减少甚至避免发生突出对矿井造成危害。这样做能少扰动突出煤层[只在石门揭煤时扰动突出煤层],加快掘进速度,巷道的维修工作量少,对生产的影响也少。掘进时不需要采取防突出措施,既降低了掘进成本,又简化了生产管理。 2、根据生产实践,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突出事故发生的次数的频率较其它条件下高,突出的强度最大、伤亡的人数较多;因此,为防止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次揭煤过程都需要采取多种防治措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揭煤工期长,不但严重影响采掘效率,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经济负担和不必要的浪费。从安全与生产的各方面考虑,都要求尽量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3、煤与瓦斯突出多发生于地质构造地带,这是由于煤受到强烈的地质变化的作用后,结构遭到破坏,改变了煤层原有的储存与排放瓦斯条件,同时由于结构变化、存在着较高的构造应力,加之煤层自身强度降低,因而就造成有利于产生突出的一系列有利的因素。为了避免石门揭穿煤层时发生突出,石门应可能避免布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和被破坏的地带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应当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应随时通报。 【说明】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图,是一种突出的历史资料的积累,它是在矿井日常工作中,根据防突机构、通风部门收集的矿井不同区域瓦斯涌出量、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分析资料,结合地质测量部门对地质资料不断积累完善的基础上共同得出的,因此,必须由矿井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完成。通过瓦斯地质图,应能反映矿井不同块段瓦斯涌出规律、煤与瓦斯突出规律以及不同块段煤层瓦斯赋存与地质构造的关系规律,所以图中必须包括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正是由于它能反映瓦斯地质的相关规律,也可以用于区域预测,反映突出危险程度不同的区域,同时可以作为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对防治突出工作起积极的指导作用,因此,为了治理突出,就必须及时编制好矿井瓦斯地质图。 由于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是瓦斯、地应力和煤的物理力学性质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施工地点不变的情况下,施工过程准确掌握地质构造变化,防止误揭煤层,避免突然遇到构造应力或采掘活动应力集中区,是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必需,因此必须及时预测工作面前方构造或应力集中区位置,以便及时制定并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对地质测量部门提出上述要求。 第十八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应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说明】随着矿井向深部延伸,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煤层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都会有所上升,由于是新水平、新采区煤层巷道新揭露煤层,对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尚不清楚,无法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因此在开拓新采区或延深达到、超过50m时,必须收集瓦斯基础资料,即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不断丰富瓦斯基础资料,以便在今后采掘作业的瓦斯治理中指导矿井制定并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同时,由于对新揭露煤层的瓦斯赋存情况尚不清楚,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贸然进行施工,原有的非突出煤层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瓦斯突然升级不可控制就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要求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综合防突措施。另外,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新水平开拓工程的煤巷掘进过程中,对块段内瓦斯资料尚不清楚,一般不采取防治措施,最有可能出现瓦斯异常事故,考虑突出发生前通常都有预兆,以瓦斯变化预兆最为常见,所以掘进过程中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发现异常及时撤人,可以防止瓦斯突然升级造成事故。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 【说明】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一般适用于倾斜和急倾斜煤层,通常利用水的冲出、矿压、煤的自重垮塌后落煤,由于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采煤过程对垮塌上方煤体没有支护,冲出或垮塌后的上方煤体应力向周边转移,应力活动剧烈,瓦斯压力梯度增加,当超过其极限值时,便会发生突出。而且倒台阶采煤法在工作面形成台阶,容易造成局部应力集中,也为突出创造了条件,所以为防止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发生突出,要求突出煤层中上述采煤方法严禁采用。 (二)急倾斜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说明】急倾斜突出煤层由于煤质松软,煤层倾角较大,受煤休自重影响,容易发生垮塌,垮塌后将导致煤层中应力活动剧烈,瓦斯压力梯度增加,当超过其极限值时,便会发生突出。为了消除煤体自重对发生突出的影响,要求急倾斜煤层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 【说明】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因突出煤层煤质松软,煤层倾角较大,受煤休自重影响,容易发生由冒顶而诱发的突出。冒顶或突出出来的煤块,顺上山而下,极易将上山下部出口处堵塞,同时,也会破坏通风设施,使瓦斯迅速积聚。工作人员若不能迅速撤离现场,易被冒落或突出的煤块埋没、砸伤或窒息而死亡。为了使工作人员在发现突出或冒顶预兆时能迅速撤离工作面,在掘进急倾斜煤层上山没有其它更好的防治突出措施之前,采用双上山掘进、增加突出煤层掘进上山安全出口是明智选择。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采用伪倾斜上山掘进,为的是降低煤体自重对突出或冒顶的影响,同时有利于人员撤离。但在实际工作中,效果并不明显,其原因是急倾斜煤层伪倾斜上山掘进,其采用的伪倾斜角度不可能小于或等于煤的自然安息角。因而为了防止冒顶、片帮,在急倾斜突出煤层掘进上山时,特别强调要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说明】煤巷掘进过程,随进尺向前,超前应力会向前方转移,造成掘进前方应力集中,贯通时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前方也会形成集中应力,为了防止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相互影响,造成应力叠加诱发突出,煤巷必须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另外,现在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煤巷进尺速度加快,煤巷贯通时,必须提前排放被贯通头的瓦斯,否则,被贯通的煤巷中因通风不良或没有通风而造成瓦斯聚集,突然贯通时就可能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特别放炮贯通时,当炮眼底距煤巷帮的距离小于炮眼的最小抵抗线时,火药容易发生爆燃或喷出火焰,故贯通煤层巷道时必须保证煤巷的正常通风。由于进尺速度很快,需要提前60m停止被贯通头施工,既防止产生应力集中,又防止放炮对被贯通头产生安全造成隐患。 (五)采煤工作面应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说明】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除了要具备应力、瓦斯和煤的物理力学性质三大自然因素之外,还要有人为的诱发煤层突然卸载的条件(采掘速度的快慢)。由于煤层中的应力从不平衡到平衡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当回采速度增快时,在煤层中的应力还未达到新的稳定状态时回采工作面就快速进入应力不稳定的区域,就容易引起突出。因而可以通过降低工作面的推进速度的方法来防止煤与瓦斯突出。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时,由于截深浅,引发煤层应力的变化速率和强度都较低,应力重新恢复平衡所需的时间周期也短,每次切割煤层时基本上都是在卸压带中工作,因而可以防止截煤时发生突出。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说明】我国三级煤矿许用炸药的合格标准是装药量150克时悬挂于瓦斯罐中做悬吊试验,不引爆瓦斯。这是要求使用煤矿许用炸药要和矿井瓦斯等级相符,确保在井下使用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因为瓦斯主要赋存于突出煤层中,每次落煤过程都会有大量瓦斯涌出,特别是爆破作业,爆破时一次落煤量大,瓦斯短时间涌出量相应较大,短时间极有可能处于爆炸界限,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在煤层中爆炸后产生的高温热源在爆落煤体中瓦斯大量涌出前会很快消除,不会点燃短时间涌出的瓦斯。 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均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说明】综合防治突出措施中最后一个关口是安全防护措施。虽然防治突出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预测方法和防治、措施,但因发生突出的随机性很强,突出发生后波及的区域也较大,当意外出现一些偏差发生突出事故时,首先对人员威胁最大,所以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人员安全,而且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实施的地点要包括受威胁的所有区域,这里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实施范围的必要性,主要安全防护措施是指施工的突出煤层所在的所有区域,但考虑井下人员流动性较大,要求突出矿井的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隔离式自救器是依靠自救器本身提供的氧气,供佩戴人员呼吸并同外界空气完全隔绝的一种救生装置。因本身能产生氧气供佩戴人员呼吸,所有它就不受外界空气中有毒气体的种类及其浓度和氧气含量限制。所以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施工,必须采用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严重突出的矿井,为了防治突出,常采用预抽突出煤层瓦斯的方法,防止在随后的采掘工作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为了抽采突出煤层中的瓦斯,就要在突出煤层的顶底板岩石中开凿岩巷,通常岩巷距煤层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其距离视煤层顶、底板岩性而定)。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如果遇没有预知的断层,就可能造成煤(岩)层层位移动,导致上(下)方的突出煤层移动至巷道前方,也就不会对因层位移动至巷道前方的突出煤层采取卸压措施,可能要误穿突出煤层酿成重大瓦斯事故。例如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矿2008年4月12日,62110底板巷掘进炮后发生瓦斯异常涌出,迎头右侧遇断层误揭B9煤层发生小型突出事故,迎头右侧出现孔洞,异常涌出瓦斯量755m3。原中梁山矿务局某矿在掘进抽放钻场及六枝矿务局某矿掘进底板抽采巷道时都发生过千吨级的大突出。 所以要求顶底板岩巷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留足安全岩柱,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当小于5m时必须采取瓦斯和地应力卸放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煤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说明】在突出煤层同一区段做相向回采或掘进时,容易造成应力集中,且应力集中系数较高,特别是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其超前和采后的应力活动非常剧烈,如果采掘工作面进入另一采掘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极易发生突出事故。邻近煤层开采对本煤层开采的影响情况与同一煤层采掘过程的应力集中情况相似,根据层间距离扰动剧烈情况不同,所以规定的同一煤层与邻近煤层采掘过程的要求稍有不同。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说明】在更换、推移和回收支架时,支架失去支撑作用,其上方的煤体在已被压碎的情况下,极易冒落,特别是突出煤层,本身的强度就不大,更容易冒落,而煤体的冒落极易诱发突出。为了避免支架上方煤体垮塌,特别是避免因垮塌诱发突出,在突出煤层煤巷中从事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诸如在架设好新支架后再更换老支架等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说明】由于一旦发生突出,其危害可能很大,整个回风风流中可能瓦斯浓度很高,突出的煤(岩)可能充斥巷道。为了顺利将突出时的煤(岩)、瓦斯引入回风系统,避免突出时的煤(岩)、瓦斯波及其它区域,避免突出时的瓦斯向进风系统逆流、扩大突出影响范围,甚至造成更多人员伤亡,要求揭煤的突出煤层采掘作业必须具备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避免突出时的瓦斯向进风系统逆流、扩大突出影响范围,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严禁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另外,为了真实反映突出时突出的瓦斯情况,分析突出强度,为以后的防突工作收集可靠的资料,要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事例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矿2002年11月25日5213下顺槽掘进过程,因遇断层发生特大突出事故,突出煤量1114吨,瓦斯量6万多立方,因该采区通风系统稳定畅通(回风系统无阻挡),通风设施牢固,突出的煤冲出迎头向后60多米,突出的高浓度爆炸界限的瓦斯从迎头直接经过采区专用回风巷进入总回风道流经几千米巷道,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就是由于通风系统畅通,没有发生逆流进入进风系统,而且,突出的瓦斯流进入回风道后,回风道内也没有电器设备无人作业,避免了瓦斯熏人事故和瓦斯爆炸事故。 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的目的是因为某些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为了在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情况下,在通风阻力过大的分区增加足够风量,形成与主要通风机呈串联运行的通风网络,以提高该分区通风风压和克服过大的通风阻力。辅助通风机一般设置在某一段巷道或硐室内,通风机房两端有绕道相连,绕道内设有隔绝风门。可见,辅助通风机运行过程,设有大量电器设备,而且一旦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对矿井通风系统影响较大,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风压变化较大时,高瓦斯突出煤层瓦斯卸放可能会突然增大,容易造成瓦斯事故。因此,突出矿井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说明】局部通风的方式有压入式、抽出式和混合式三种。抽出式和混合式通风均存在将污浊风流经过局部通风机抽出,而工作面含有瓦斯的污浊风流经过局部通风机时,较为危险,尤其在临时停风致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3需要排放瓦斯时。突出煤层工作面瓦斯涌出是不均衡的,瓦斯涌出异常,有时可能突然增大,被吸入局部通风机可能产生摩擦火花,极易造成瓦斯爆炸事故,因此规定,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它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煤体的作业。 【说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井下有扰动煤体的行为都可能造成瓦斯涌出,瓦斯涌出后积存在烧焊地点或巷道顶部,其供氧充足,此种情况很可能会出现,一旦遇明火,就会引起瓦斯燃烧或爆炸事故,而烧焊会飞溅出火花和焊渣,架线电机车经过巷道,也会因架线电机车集电器与架线间摩擦产生较大火花,会直接引发事故发生,所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烧焊和使用架线电机车做出此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必须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和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并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说明】突出的煤,粉碎程度较高,比表面积大,容易与空气中的氧气相结合,再加上突出孔洞附近通风不良,突出煤氧化后所产生的热量容易积存,很容易发生自燃发火。所以,必须及时清理突出的煤。例如芙蓉矿务局芙蓉矿,煤层突出后,突出煤尚未清理完就发生自燃,时间最短不超过20天。突出的煤一般都很干燥、破碎,清理时不采取防尘措施,就会造成煤尘飞扬,若煤尘爆炸指数高,遇火源则容易发生煤尘爆炸。而突出孔洞附近煤层松软、地应力大,容易发生冒顶与片帮;突出孔洞附近通风欠佳的情况下,空气中的瓦斯容易积聚超限,甚至达到爆炸界限。上述这些情况都容易引发事故,因而清理突出的煤时,需要编制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另外,由于突出孔洞附近煤层松软,受突出影响后松动圈范围增大,地应力大,容易发生冒顶与片帮,同时,突出孔洞内煤的粉碎程度较高,比表面积大,容易发生自燃发火事故,因此,恢复作业前,必须对孔洞进行充填,封闭严实。而且,突出后孔洞周围的瓦斯和地应力短时间内不能充分释放,突出危险性较正常地点仍大,所以恢复采掘作业前,应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及矿井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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