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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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50417-2007 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 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 周秀隆 于新胜 刘兴晖 刘建平 马自玫 张焱 杨 敢 李明 胡腾蛟 周桂华 杨晓明 目次 1.总则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 电缆类型选择 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3 电缆截面选择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 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2 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6.采区供配电设计 6.1 采区变电所设计 6.2 移动变电站 6.3 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 电气设备及保护 7.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8.井下照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 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 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 配电设计。 1.0.3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 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 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 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1.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 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 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 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 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 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 或6kV。 2.0.8 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 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 3.0.1 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0.2 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 的规 定选用。 表3.0.2 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 序号 名称 需要系数Kx 平均功率因数COSΦ 1 综采工作面 按式3.0.3-2 计算 0.7 2 一般机采工作面 按式3.0.3-3 计算 0.6~0.7 3 炮采工作面缓倾斜煤层 0.4~0.5 0.6 4 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 层 0.5~0.6 0.7 5 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 0.3~0.4 0.6 6 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 按式3.0.32计算 0.6~0.7 7 架线电机车整流 0.45~0.65 0.8~0.9 8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 0.8 0.8~0.85 9 运输机 0.6~0.7 0.7 10 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水泵 0.6~0.7 0.7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3 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S Kx*∑Pe/COS¢ 3.0.3-1 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Kx0.40.6*Pd/∑Pe 3.0.3-2 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Kx0.2860.714*Pd/∑Pe 3.0.3-3 式中 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 ∑Pe-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CO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 Kx-需要系数,见表3.0.2; Pd-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0.4 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S Ks*Kx*∑Pe/ COS¢ 3.0.4 式中 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表3.0.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 序号 变电所名称 负荷情况 同时系数 1 采区变电所 供一个工作面 1.00 供两个工作面 0.90 供三个工作面 0.85 2 井下各级采区变电所 0.80~0.90 注①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1。 3.0.5 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SjKS1*∑S KS2*∑Pn/ COS¢ 3.0.5 式中 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 ∑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 ∑Pn--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和kw; COS¢--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KS1--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KS2--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 90~0.95。 4 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 4.1 电缆类型选择 4.1.1 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 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 45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 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3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4 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 蔽橡套电缆。 4.1.5 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818的规定。 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4.2.1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 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4.2.2 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内不宜敷设电缆。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 4.2.3 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副立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斜井及平硐应敷设在人行道侧。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4.2.4 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井径处应预留电缆沟洞,并应有防止地面水 从电缆沟洞灌入井下的措施。 4.2.5 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应按前后期两者中电缆 的最多根数考虑,并宜留有1~2 回路备用位置。 4.2.6 立井下井电缆支架,宜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6m,斜井、平硐及大巷中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m。 4.2.7 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若井筒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地面或井下中间水平巷道内或井筒壁龛内,且不应使接头受力。 每一接头处宜留8~10m的余量。 4.2.8 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受力的钢丝绳上,钻孔内必须加装 套管,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2倍。 4.2.9 风管或水管上不应悬挂电缆,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体。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敷设在风管、 水管上方,二者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 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4.2.10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 两侧,如受条件所限需布置在同一侧时,在井筒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上述弱电电缆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1m以上的地方。 4.2.11 高、低压电力电缆在巷道内同一侧敷设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4.2.12 电缆长度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立井井筒中按电缆所经井筒深度的1.02 倍计取,斜井按电缆所经井筒斜长的1.05倍计取;2.地面及井下铠装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5倍计取,橡套电缆按所经路径的1.08~1.10 倍计取;3.每根电缆两端各留8~10m余量;4.若有接头应按本规范第4.2.5 条规定确定;5.上述长度之和,应为一根电缆的计算长度。 4.3 电缆截面选择 4.3.1 主排水泵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 下列规定1.取矿井最大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计算负荷,下同,按一回路不送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2.取矿井正常涌水量时井下的总负荷,按全部下井电缆送电,以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经济电流密度的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一般按矿井最大负荷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当排水负荷大于井下其余负荷时,取水泵年运行小时数计算;3.按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下井电缆首端即地面变电所母线如下井回路接有电抗器时,应为电抗器的负荷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4.取上述三者中截面最大者作为下井电缆截面,并应按正常涌水量时全部下井电缆送电及最大涌水量时一回路不送电,分别校验电压损失。 4.3.2 主排水泵不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下井电缆截面选择应符 合下列规定1.按一回路不送电,其余回路担负井下其供电范围内总负荷的供电,以安全载流量选择电缆截面;2.其余同本规范第4.3.1条第2、3、4 款的要求。 5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 5.1 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5.1.1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位置,宜设置在靠近副井的井底车场范围内,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经钻孔向井下供电的井下主中央变电所,钻孔宜靠近主中央变电 所;2.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可与主排水泵房、牵引变流室联合布置,亦可单独设置硐室。当为联合硐室时,应有单独通至井底车场或大巷的通道;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不应与空气压缩机站硐室联合或毗连。 5.1.2 每个水平宜设置一个主中央变电所。当多水平中的某一水平由邻 近水平供电技术经济合理时,该水平可不设主中央变电所。当矿井涌水量很大,有几个主排水泵房时,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主中央变电所的位置和数量。 5.1.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 台,当1台停止运 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5.1.4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应满足下列要求1.不得有渗水、滴水现象;2.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3.电缆沟应设有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4.硐室的地面应比其出口处井底车场或大巷的底板高出0.5m;5.硐室通道上必须装设向外开的栅栏防火两用铁门;6.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材。 5.1.5 主中央变电所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最大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并应 满足下列要求1.高压配电设备的备用位置,按设计最大数量的20%考虑, 且不少于2台;当前期设备较少,后期设备较多时,宜按后期需要预留备用位置;2.低压配电的备用回路,按最多馈出回路数的20%计算;3.主变压器为2台及2台以上时,不预留备用位置;当为1台时,预留1台备用位置;4.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布置时,其通道尺寸不宜小于表5.1.5-1、5.1.5- 2、5.1.5 -3 的规定。 表5.1.5-1 高压开关柜箱通道尺寸mm 开关柜箱型式 操作走廊正面 维护走廊 单列布置 双列布置 背面 侧面 固定式 1500 2000 800 800 手车式 1800 2100 800 800 隔爆型 1500 2000 500~800 1000 表5.1.5-2低压配电柜箱通道尺寸mm 配电柜箱型式 操作走廊正面 维护走廊 单列布置 双列布置 背面 侧面 固定式 1500 1800 800 800 抽屉式 1800 2000 800 800 隔爆馈电开关 1500 1800 500 1000 表5.1.5-3 变压器通道尺寸mm 变压器布置方式 操作走廊正面 维护走廊 单列布置 双列布置 背面 侧面 专用变压器室 1500 - 500 800 变压器与配电装置并排 1500 - 500 1000 变压器与隔爆馈电开关 1500 1800 500 1000 5.1.6 高、低压配电设备同侧布置时,高、低压配电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按高压维护走廊尺寸考虑。高、低压配电设备互为对面布置时,其中走廊应按高压单列操作走廊尺寸考虑。 5.1.7 主中央变电所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 5.2 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5.2.1 主中央变电所不应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 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的高压进线和母线分段开关应采用断路器。 5.2.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接控制高压电动机时,宜采用高压真空接触 器或能频繁操作的断路器。 5.2.4 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 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5.2.5 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一用电设备的多 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5.2.6 当主排水泵为低压负荷且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1.3 条的规定;2.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 5.2.7 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问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应采用母线连 接,其余设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6 采区供配电设计 6.1 采区变电所设计 6.1.1 采区严禁选用带油电气设备,设备选型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采区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区变电所宜设在采区上下山的运输斜巷与回风斜巷之间的联络巷内,或在甩车场附近的巷道内;2.在多煤层的采区中,各分层是否分别设置或集中设置变电所,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择;3.当采用集中设置变电所时,应将变电所设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 6.1.3 当附近变电所不能满足大巷掘进供电要求时,可利用大巷的联络 巷设置掘进变电所。当大巷为单巷且无联络巷利用时,可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6.1.4 采区变电所硐室的长度大于6m时,应在硐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1.5 采区变电所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尺寸应按设备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一般不预留设备的备用位置;2.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硐室通道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 孔;4.硐室内不宜设电缆沟,高低压电缆宜吊挂在墙壁上;5.变压器宜与高低压电器设备布置于同一硐室内,不应设专用变压器室;6.硐室门的两侧及顶端应预埋穿电缆的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 倍;7. 硐室内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灭火器。 6.I.6 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器不超过2台且无高压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变压器超过2 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设置进线开关。 6.1.7 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6.1.8 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不应超过3个。 6.2 移动变电站 6.2.1 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1.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6.2.2 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150m。 6.2.3 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6.3 采区低压网络设计 6.3.1 采区低压电缆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2.660V 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4.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6.3.2 采区电缆长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铠装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05倍计算;2.橡套电缆应按所经路径长度的1.10 倍计算;3.半固定设备的电动机至就地控制开关的电缆长度,宜取5~10m;4.移动设备的电缆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应增加机头部分活动长度3~5m;5.掘进工作面配电点的电源电缆长度,应按设计矿井投产时的标准再加 lOOm 配备,也可按掘进巷道总长的一半计算。电缆截面应满足掘进至终点或更换电源前的电压损失要求;6.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掘进设备的电缆长度,应按配电点移动距离考虑,但不宜超过lOOm。 6.3.3 采区动力电缆的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缆允许持续电流值应大于电缆的正常工作负荷计算电流值;2.对距离最远、容量最大的电动机,应保证在重载情况下启动。若采掘机械无实际最小启动力矩数据时,可按电动机启动时的端电压不低于额定电压的75%校验。3.正常运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允许偏移额定电压的5%,个别特别远的电动机允许偏移-8%~-10%;4.所选电缆截面必须与其保护装置相配合,并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5.在电力系统最大运行方式下,电缆首端发生三相短路时的热稳定性要求选择电缆截面。 7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 7.1 电气设备及保护 7.1.1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 电装置。 7.1.2 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1.3 井下变电所高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应作用于信号。当单相接地故障危及人身、设备及供配电系统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出线上,除必须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 相接地保护装置外,还应设有作用于信号的电缆绝缘监视保护装置;3.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7.1.4 并下低压馈出线上装设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变电所低压馈出线上,除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外,还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包括人工旁路装置,应保证在漏电事故发生时能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2.井下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出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3.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与远方控制装置; 4.煤电钻必须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的综合保护装置。 7.1.5 用于控制保护的断路器的断流容量,必须大于其保护范围内电网在最大运行方式下的三相金属性短路容量,并应校验断路器的分断能力和 动、热稳定性。 7.1.6 井下低压电网中的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 按现行煤矿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细则执行。 7.1.7 对供电距离远、功率大的电动机的馈出线上的开关整定计算及熔 体电流选择,应按电动机实际启动电流计算。 7.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7.2.1 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 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必须设置保护接地。 7.2.2 井下接地极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 块,并应分别置于主、副水仓内。当任一主接地极断开时,接地网上任一点的总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2Ω;2.当下井电缆由地面经进风井或钻孔对井下进行分区供电而没有主、副水仓可利用时,主接地极应置于井底水窝或专门开凿的充水井内,且不得将2块主接地极置于同一水窝或水井内;3.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排水沟、积水坑或其他潮湿地点。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芯线或与芯线相应的接地导线的阻值不应大于1Ω。 7.2.3 井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 一个总接地网。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各水平接地装置之间应相互连接。 7.2.4 局部接地装置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区变电所硐室;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或单独安装的高压电气设备处;3.低压配电点处;4.连接电力电缆的金属接线装置;5.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带式输 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 1 组局部接地装置。 7.2.5 井下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2、厚度不小于5mm的耐腐蚀性的钢板;2.设在水沟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0m2、厚度不小于3mm的耐腐蚀性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3.设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应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1.0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至少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全部埋入底板,垂直埋不得小于0.75m。 7.2.6 井下接地主干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100 mm2。 7.2.7 井下接地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铜质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25 mm2;2.镀锌扁钢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3.镀锌铁线接地母线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 7.2.8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应用于监测接地回路,不得兼作他用。 7.2.9 硐室内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及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应按现行 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规定执行。当距离井下主接地极较近,可将硐室的接地母线接至主接地极,而不必设局部接地极。但检漏继电器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极,仍应单独设置。 7.2.10 硐室内的接地母线应沿硐室壁距地面0.3~0.5m处敷设,过通道 时应穿钢管敷设。 8.井下照明 8.0.1 井下照明应包括井下固定照明及矿灯头灯照明。 8.0.2 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1.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保健室;2.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3.有电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行人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有行人道的斜井、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绞车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4.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变电站处;5.风门、安全出口处等易发生危险的地点;6.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 8.0.3 井下固定照明灯具应选用矿用防爆型,光源宜选用高效节能光源。 照明地点的照度及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可按表8.0.3选用。 表8.0.3 井下固定照明单位面积安装功率 序 号 照明地点 照度值 1x 单位面积安装功率W/m2 白炽灯 荧光灯 1 主中央变电所 30 7~10 3~4 2 主排水泵房 15 4~5 1.5~2 3 机电硐室 20 5~6 2~2.5 4 电机车库 15 4~5 1.5~2 5 爆炸材料库发放室 30 7~10 3~4 6 翻车机硐室 15 4~5 1.5~2 7 信号站、调度室 50 12~16 5~7 8 候车室 20 5~6 2~2.5 9 保健站 75 18~25 7~10 10 井底车场巷道 15 4~5 1.5~2 11 运输巷道 5 1 0.5 12 巷道交叉点 10 2~3 1~1.5 13 专用行人道 5 1~2 1 8.0.4 井下固定照明的最小均匀系数可按表8.0.4 确定。 表8.0.4 井下照度最小均匀系数 序 号 照明地点 工作平面位置 最小均匀系数 1 井下修配间 工作平面、装配地点水平面 0.34 2 井底车场受车场、机电硐 室变电所、泵房 底板上lm 水平面 0.34 3 主要运输巷道 底板水平面 0.18 4 装载点 对无需摘挂钩的矿车,在底板上lm 水平面;对需要摘挂钩的矿车,在底板上 0.3~o.4m 水平面 0.18 5 采掘工作面 工作面 0.10 6 井底车场绕道及装载巷道 0.10 注照度最小均匀系数,即照度最低均匀度,也是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 8.0.5 井下固定照明网络电压损失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底车场及硐室的照明,其电压损失当为白炽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2.5%,当为放电灯时,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2.井下其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的照明,其电压损失不宜超过额定电压的5%;3.灯泡所承受的最高电压,不得超过额定电压的5%。 8.0.6 井下照明变压器应设有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 8.0.7 井下主要机电硐室的拱及墙壁宜刷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用“必须”,反面词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前言 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特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曾涛、吴文彬、何国伟、郭均生、孟融、康忠、佳、李庚午、陈建平、鲍魏超、刘毅、石强、高建国、邢国仓、王普舟、霍磊。目次 1 总则29 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0 4 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33 4.1 电缆类型选择33 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34 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36 5.1 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36 6 采区供配电设计37 6.1 采区变电所设计37 6.3 采区低压网络设计38 7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39 7.1 电气设备及保护39 7.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43 1.总则 1.0.1 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 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 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 2.0.1 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 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 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 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处。 2.0.3 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 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两回,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 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 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 IU*RZRr 在人身电阻R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由此可见,在井下采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将会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配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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