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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龙铁矿采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采场采矿技术,加强采矿作业安全管理,保证矿石的顺利回收,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我矿采矿采用浅孔留矿法,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与施工队从事采矿管理与施工人员应充分理解采矿方法设计,严格按设计执行。 第三条 采场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地下矿山相关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安全规程。 第二章 采准切割工程 第四条 采准切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采掘作业计划执行,由地测人员测定后施工。 第五条 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掌握施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采准巷道施工方法。 第六条 采准切割工程必须按设计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回采工作。 第三章 采场布置要求 第七条 每个采场和分层至少要有两个安全出口,并与上下中段的巷道连通。 第八条 采场工作面和天井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进行照明,并应有足够的照明度。 第九条 天井联络巷之间应设有一个平台,相邻两个平台的梯子口和梯子应交错布置,梯子要牢固固定,梯子的上端出露平台的长度应不小于一米。梯子的倾角不应大于80,梯子的宽度应大于400毫米。 第十条 采场和电耙道应有畅通的风流,共用回风天井的采场不应超过两个。 第四章 回采采场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 在相邻的两个中段上下相对应布置的采场,禁止同时回采,只有在上部采矿工作面超前开采一定距离后,才准上下中段同时进行回采。 第十二条 回采工作工序为凿岩、爆破、通风、局部出矿、撬顶平场、大量放矿。施工单位应组织足够的人员严格按相关工序作业。 第十三条 进入采场应首先检查天井梯子,横撑木平台是否牢固,有无浮石及照明;采场顶板及四邦(含凿岩巷道)的矿岩松动情况,炮烟情况、盲炮残炮情况,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作业中应经常用敲去法检查顶板、两邦的稳固性。 第十四条 作业中发现冒顶片邦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发现大冒顶预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工作面处理浮石时,不得进行其他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的地方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回采矿石时,按阶梯推进,保证作业面与天井联络巷的畅通。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将拉底巷道扩宽至矿体边界。 第十六条 进行凿岩爆破工作时,应采用合理的炮孔布置与装药结构,减小矿石大块率。对矿石块度过大的应在采场进行二次爆破,保证矿石块度不大于35cm,禁止在漏斗口上进行二次破碎。当漏斗被矿石堵塞时,可用长撬棍处理,禁止人员进入斗穿和斗颈内部。 第十七条 爆破后放出崩落矿石的三分之一,其余矿石留在采场内作为工作平台;爆破人员应告之出矿人员该班放矿的位置和矿量。 第十八条 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 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第十九条 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5m,并保持工作面平整。 第二十条 从采场凿岩开始就应注意,必须严格保持矿柱(顶柱、间柱、底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落实检查和管理责任,以保证矿柱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 应对采场顶板稳定性采取高度重视,加强对顶板监控,作业时可根据顶板围岩情况留30cm至40cm的矿体保护顶板。 第二十二条 矿房回采结束后,应将所有通往矿房的入口封闭。禁止人员进入已采结束的矿房中进行二次开采或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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