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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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 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 六、合同文件构成3 七、承诺4 八、订立时间4 九、订立地点4 十、合同生效4 十一、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6 第1条 一般约定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6 1.2 语言文字12 1.3 法律13 1.4 标准和规范13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 1.7 联络16 1.8 严禁贿赂17 1.9 化石、文物17 1.10 知识产权18 1.11 保密19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1.13 责任限制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 第2条 发包人20 2.1 遵守法律20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2.3 提供基础资料22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2 2.5 支付合同价款23 2.6 现场管理配合23 2.7 其他义务24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24 3.1 发包人代表24 3.2 发包人人员25 3.3 工程师26 3.4 任命和授权27 3.5 指示27 3.6 商定或确定28 3.7 会议29 第4条 承包人29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 4.2 履约担保31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 4.4 承包人人员34 4.5 分包35 4.6 联合体37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37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38 4.9 工程质量管理38 第5条 设计39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40 5.3 培训42 5.4 竣工文件43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43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44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45 6.1 实施方法45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45 6.3 样品48 6.4 质量检查50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52 6.6 缺陷和修补54 第7条 施工54 7.1 交通运输55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6 7.3 现场合作57 7.4 测量放线58 7.5 现场劳动用工58 7.6 安全文明施工59 7.7 职业健康62 7.8 环境保护63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64 7.10 现场安保65 7.11 工程照管66 第8条 工期和进度66 8.1 开始工作66 8.2 竣工日期67 8.3 项目实施计划67 8.4 项目进度计划68 8.5 进度报告69 8.6 提前预警70 8.7 工期延误71 8.8 工期提前72 8.9 暂停工作73 8.10 复工75 第9条 竣工试验75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75 9.2 延误的试验77 9.3 重新试验77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8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79 10.1 竣工验收79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1 10.3 工程的接收81 10.4 接收证书82 10.5 竣工退场83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84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84 11.2 缺陷责任期84 11.3 缺陷调查85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7 11.5 承包人出入权87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8 11.7 保修责任88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88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8 12.2 延误的试验89 12.3 重新试验90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90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91 13.1 发包人变更权91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1 13.3 变更程序92 13.4 暂估价94 13.5 暂列金额95 13.6 计日工95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7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99 14.1 合同价格形式99 14.2 预付款100 14.3 工程进度款101 14.4 付款计划表103 14.5 竣工结算104 14.6 质量保证金106 14.7 最终结清108 第15条 违约109 15.1 发包人违约109 15.2 承包人违约111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2 第16条 合同解除112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12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19 第17条 不可抗力119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9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119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20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0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21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 第18条 保险122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122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22 18.3 货物保险123 18.4 其他保险123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3 第19条 索赔125 19.1 索赔的提出125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127 第20条 争议解决127 20.1 和解127 20.2 调解127 20.3 争议评审127 20.4 仲裁或诉讼129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31 第1条 一般约定131 第2条 发包人133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134 第4条 承包人135 第5条 设计138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139 第7条 施工140 第8条 工期和进度142 第9条 竣工试验144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44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45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146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46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48 第15条 违约151 第16条 合同解除151 第17条 不可抗力152 第18条 保险152 第20条 争议解决153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5 附件1 发包人要求156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60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161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4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5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166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 6. 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169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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