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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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 重点要求 国家能源局 2022年6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以“控风险、除隐患”为主线,在认真分析研究20052020年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提炼反事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标准、规范,编制了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参照行业习惯称谓,以下简称施工反措)。 施工反措既坚持内容的合规性和适用性,同时保证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利于推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促进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活动的开展,规范从业人员作业行为,达到防范化解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目的。 目 录 1 总体要求1 2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3 3 防止坍塌事故6 4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15 5 防止触电事故24 6 防止物体打击事故26 7 防止机械伤害事故27 8 防止火灾事故28 9 防止放炮(爆破)事故33 10 防止场内车辆伤害事故35 11 防止淹溺事故36 12 防止灼烫事故37 13 防止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和窒息事故38 14 防止管道吹扫事故40 15 防止烟囱、冷却塔筒壁施工事故41 16 防止锅炉、汽机大件设备吊装事故43 17 防止太阳能热发电施工事故47 18 防止液氨储罐泄漏、中毒、爆炸事故47 19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深基坑中毒窒息事故49 20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倒塔事故49 21 防止抱杆倾倒事故50 22 防止输电线路跨穿越施工事故51 23 防止输电线路工程索道运输作业事故52 24 防止临近带电体作业事故53 25 防止陆上风电机组设备场内运输及施工事故54 26 防止海上风电施工事故56 27 防止泥石流、滑坡、崩塌事故58 28 防止水电工程压力管道安装事故59 29 防止竖(斜)井载人提升机械安装和使用事故59 30 防止地下工程开挖作业事故60 1 总体要求 1.1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等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禁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2 严禁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工程项目。 1.3 施工单位必须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施工单位本部相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本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符合专业要求且持有专家证明的专家论证。 1.4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上报监理单位前,应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1.5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6 危大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作业项目成品在使用过程中应责成专人进行检查维护。 1.7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发包单位应当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8 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严禁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带情绪作业。 1.9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1.10 严禁在无专人监护的情况下,从事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作业。 1.11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现行电力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并确认。 1.13 采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1.14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15 施工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对整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复检确认,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16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7 严禁在安全风险不可控、事故隐患未治理、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措施未落实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2 防止高处坠落事故 2.1 一般规定 2.1.1 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2.1.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攀登自锁器、速差自控器等安全防护用具。 2.1.3 施工或生产作业区的通道及各种孔、洞、井、坑口、平台临边等部位必须设置规范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2.1.4 在轻质型材等强度不足的高处作业面、屋面(如石棉瓦、铁皮板、采光浪板、装饰板、屋面光伏板等)上作业,必须搭设临时通道,并在梁下张设安全平网或搭设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未采取措施在轻质型材上行走、作业。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2.1.5 遇有六级(10.8m/s~13.8m/s)及以上大风禁止露天高处作业(吊篮作业要求参见2.6.5);冰雪、霜冻、雨雾天气下如未采取防滑、防寒、防冻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进行高处作业。 2.1.6 基坑必须设置专用斜道、梯道、扶梯、入坑踏步等攀登设施,作业人员严禁沿坑壁、支撑或乘坐非载人运输工具进出基坑。 2.1.7 基坑支撑拆除施工时,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和作业空间,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2.2 防止脚手架高处坠落 2.2.1 作业层脚手板必须铺满、铺稳、铺实、铺平并绑扎固定,禁止铺设单板,脚手板探头长度不得大于150mm;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0mm时,必须采取封闭防护措施。 2.2.2 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不低于180 mm高的挡脚板。扣件式和碗扣式立杆碗扣节点间距按0.6m模数设置的钢管脚手架,上栏杆距作业层高度应为1.2m,中间栏杆应居中设置;承插型盘扣式和碗扣式立杆碗扣节点间距按0.5m模数设置的钢管脚手架,上栏杆距作业层高度应为1.0m,中间栏杆应居中设置。 2.2.3 工具式脚手架外侧、承重式脚手架作业层必须采用符合阻燃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必须与架体绑扎牢固。 2.2.4 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下必须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不大于10m必须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2.2.5 脚手架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空隙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2.3 防止模板施工高处坠落 2.3.1 上下模板支撑架必须设置专用攀登通道,不得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同时装拆模板。 2.3.2 模板安装和拆卸时,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和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 2.3.3 高处搭设与拆除柱模板、悬挑结构的模板,必须设置操作平台;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必须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悬空安装大模板,必须在平台上操作。 2.3.4 翻模、爬模、滑模等工具式模板必须设置操作平台,上下操作平台间必须设置专用攀登通道。 2.4 防止钢筋及混凝土施工高处坠落 2.4.1 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需要悬空作业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上下通道,严禁攀爬钢筋骨架。 2.4.2 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边柱和悬空梁等构件的钢筋时,必须设置作业平台。 2.4.3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严禁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作业。严禁未设置作业平台进行高处绑扎柱钢筋作业、预应力张拉作业。 2.4.4 未设置作业平台,禁止开展临边坠落高度在2m及以上的混凝土结构构件浇筑作业。 2.5 防止安装作业高处坠落 2.5.1 钢结构吊装悬空作业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高处作业操作平台或操作立足点。 2.5.2 钢结构构件的吊装,必须搭设用于临时固定、焊接、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并随构件同时起吊就位,吊装就位的钢结构件应及时连接。 2.5.3 钢结构安装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安装,作业层必须设置手扶水平安全绳,搭设水平通道,通道两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5.4 装配式建筑预制外墙施工所使用的外挂脚手架,其预埋挂点必须经设计计算,并设置防脱落装置,作业层必须设置操作平台。 2.5.5 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吊装就位后,必须采用移动式升降平台或爬梯进行构件顶部的摘钩作业,或采用半自动脱钩装置。 2.5.6 安装管道时,必须在已完成的结构或稳固的作业平台上设立足点,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的结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2.5.7 输电线路杆塔上作业除系好安全带外,还必须挂好二道防护绳。在塔上长距离移动时,必须始终保持至少一种安全保护装置有效。 2.6 防止高处作业吊篮坠落 2.6.1 吊篮必须选用专业厂家的定型产品,产品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严禁使用自行制作的吊篮。吊篮必须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 2.6.2 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绳应独立设置,安全带必须挂设在有防坠器的安全绳上,安全绳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连接。 2.6.3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完好有效,且不得超过有效标定。 2.6.4 在锅炉顶等钢结构顶部不易布置吊篮压重支架而采用自制吊篮支架时,自制支架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验收合格后使用。 2.6.5 当作业时段和作业部位阵风风速大于五级风(8.0m/s~10.7m/s)或环境温度超出-10℃~55℃范围时,禁止吊篮作业。 3 防止坍塌事故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严禁超高堆放物料,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现场加工或临时存放可能移动的结构及设备时,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必须有可靠的防移动和防倾覆措施。 3.1.2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禁超过原设计荷载在建筑、结构物上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 3.1.3 规范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 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必须对汇流排泄点及地下管渗漏点采取排水或堵漏措施,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破坏挖填土方的边坡。 3.1.4 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支护结构、土质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确定,且不小于1.5m。严禁违反设计规定荷载在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等堆放材料、停放设备。 3.1.5 高度超过2m的竖向混凝土构件,在钢筋绑扎过程及绑扎完成后、侧模安装完成前,必须采取有效的侧向临时支撑措施。 3.1.6 钢筋施工中,必须设置可靠的钢筋定位与支撑,上层钢筋网上严禁超载堆放物料。 3.1.7 人工挖孔桩必须设置作业平台,混凝土护壁应随挖随浇,上节护壁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时,严禁进行下节开挖施工。联排的人工挖孔桩(抗滑桩)施工时,应当跳槽开挖。 3.2 防止基坑坍塌 3.2.1 施工前必须将开挖影响范围内的塔机、临建设施、边坡、基坑、隧道、管线、通行车辆等纳入设计和验算范围。严禁无施工方案施工。 3.2.2 基坑施工必须分层、分段、限时、均衡开挖,严禁不按顺序和参数进行基坑开挖和支护。 3.2.3 基坑边坡的顶部、坑底四周必须设排水措施。 3.2.4 人工开挖、清理狭窄基槽或坑井时,必须按要求放坡和支护,严禁在基槽或坑井边缘堆载。 3.2.5 基坑下部的承压水影响基坑安全时,必须采取坑底土体加固或降低承压水头等治理措施。 3.2.6 基坑施工遇降雨时间较长、降雨量较大时,必须提前对已开挖未支护基坑的侧壁采取覆盖措施,必须及时排除基坑内积水。 3.2.7 采取支护措施的基坑,必须在支护结构混凝土、砂浆达到强度或施加预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开挖下层土石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严禁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3.2.8 拆除支护结构时必须按基坑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分层夯实,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坑内梁、板、柱结构及换撑结构混凝土未达到设计要求强度的情况下拆除支撑。 3.2.9 基坑开挖、支护及坑内作业过程中必须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案对基坑进行实时监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应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 3.3 防止边坡坍塌 3.3.1 边坡工程必须遵循边施工边治理,边施工边监测的原则进行切坡、填筑和支护结构的施工;严禁无设计、无施工方案组织边坡工程施工。 3.3.2 边坡开挖前必须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期监测边坡变形,发现裂痕、滑动、流土、涌水、崩塌等险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3.3.3 边坡开挖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临时排水及防雨措施,坡顶必须采取截、排水措施,未支护的坡面必须采取防雨水冲刷措施;已开挖的地段,边坡必须分层设置排水沟至坡外。 3.3.4 每级边坡开挖前,必须清除边坡上方已松动的石块及可能崩塌的岩土体,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3.3.5 边坡开挖后,必须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结构施工或采取封闭措施。必须在边坡支护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强度,以及锚杆(索)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开挖下一级土石方。 3.3.6 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必须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大开挖、爆破作业。 3.3.7 高边坡开挖时必须要有专人监护。切坡作业时,严禁先切除坡脚,严禁从下部掏采。 3.3.8 严禁在滑坡体或回填土尚未压实地段上部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或搭设临时设施。 3.3.9 边坡爆破施工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及邻近建构筑物稳定。 3.3.10 人工开挖时挖掘分层厚度不得超过2m,严禁掏根挖土和反坡挖土;作业人员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开挖。 3.4 防止脚手架坍塌 3.4.1 搭设脚手架所用管件、底座、可调托撑等必须进行验收,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搭设脚手架。 3.4.2 脚手架地基与基础必须满足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等要求,严禁在不具备承载力的基础上搭设脚手架。基础排水必须畅通,不得有积水。混凝土结构面上的立杆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3.4.3 脚手架搭设必须按规定设置扫地杆、剪刀撑、连墙件等。 3.4.4 双排脚手架起步立杆必须采用不同长度的杆件交错布置,架体相邻立杆接头必须错开设置,严禁设置在同步内。开口形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3.4.5 满堂钢管支撑架的构造应遵守下列规定 3.4.5.1 严禁不按方案搭设支撑架,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验算。 3.4.5.2 水平杆必须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置,严禁缺失。必须按规定在立杆底部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 3.4.5.3 架体必须均匀、对称设置剪刀撑或斜拉杆、交叉拉杆,并与架体连接牢固,连成整体。 3.4.5.4 支撑架高宽比超过3时,必须采取架体与既有结构连接、扩大架体平面尺寸或对称设置缆风绳等加强措施,否则严禁作业。 3.4.6 悬挑脚手架钢梁悬挑长度必须按设计确定,严禁固定段长度小于悬挑段长度的1.25倍。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必须采用2对及以上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与建筑结构梁板固定,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必须预埋至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位置,必须与混凝土梁、板底层钢筋焊接或绑扎牢固。 3.4.7 脚手架使用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3.4.7.1 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严禁拆除连墙件。严禁使用重锤敲砸架体上的钢管和扣件。 3.4.7.2 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严禁在模板支撑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深度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3.4.7.3 严禁满堂支撑架顶部实际荷载超过设计规定。 3.4.7.4 严禁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将脚手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3.4.8 脚手架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3.4.8.1 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拆除;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必须增设连墙件加固。 3.4.8.2 满堂支撑架拆除时,应按“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则,从顶层开始,逐层向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 3.5 防止模板坍塌 3.5.1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模板,模板选用应符合设计规定,且必须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3.5.2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根据锚固情况分批拆除锚固连接件,防止大片模板塌落。 3.5.3 大模板吊装就位后必须及时进行拼接、对拉紧固,设置侧向支撑或缆风绳等确保模板稳固的措施。 3.5.4 液压滑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3.5.4.1 提升架、操作平台、料台和吊脚手架必须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严禁使用未经设计验算、验收的液压提升系统。 3.5.4.2 模板滑升、混凝土出模时,混凝土发生流淌或局部塌落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滑处理。 3.5.5 液压爬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3.5.5.1 必须对承载螺栓、支撑杆和导轨主要受力部件分别按施工、爬升和停工三种工况进行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计算后,方可组织施工。 3.5.5.2 爬升时,承载体受力处的混凝土强度必须大于10MPa,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5.6 混凝土浇筑顺序、支撑架和工具式模板拆除顺序必须按施工方案进行。 3.6 防止操作平台坍塌 3.6.1 操作平台面铺设的钢、木或竹胶合板等材质的脚手板,必须符合承载力要求,必须平整满铺及可靠固定。 3.6.2 必须在操作平台的明显位置设置限载标志,严禁超重、超高、集中堆放物料。 3.6.3 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宽比严禁大于2,施工荷载严禁大于1.5kN/m2。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行走轮和导向轮必须设置制动设施。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必须保持制动状态。移动操作平台时,操作平台上严禁站人。 3.6.4 落地式操作平台必须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采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必须经设计验算。 3.6.5 悬挑式操作平台应遵守以下规定 3.6.5.1 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必须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可靠连接;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3.6.5.2 操作平台的结构必须稳定可靠,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悬挑梁必须锚固固定,操作平台的均布荷载严禁大于5.5kN/m2,集中荷载严禁大于15kN。 3.6.5.3 采用斜拉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平台两侧的连接吊环必须与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连接,每一道钢丝绳必须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 3.6.5.4 采用支承方式的悬挑式操作平台,必须在钢平台下方设置不小于两道斜撑,斜撑的一端必须支承在钢平台主结构钢梁下,另一端必须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 3.6.5.5 采用悬臂梁式的操作平台,必须采用型钢制作悬挑梁或悬挑桁架,严禁使用钢管,其节点必须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刚性节点。当平台板上的主梁采用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焊接时,预埋件、焊缝均必须经设计计算,建筑主体结构必须同时满足强度要求。 3.6.5.6 操作平台应设置4个吊环,吊运时应使用卸扣,严禁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按通用吊环或起重吊环设计,必须满足强度要求。 3.6.5.7 安装操作平台时,钢丝绳必须采用专用的钢丝绳夹连接,钢丝绳夹数量必须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必须加衬软垫物。 3.7 防止临时建筑坍塌 3.7.1 严禁采用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3.7.2 临时建筑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 3.7.3 严禁将临时建筑布置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且必须避开强风口、危房、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缘等。搭设在空旷、山脚处的活动房必须采取防风、防雷接地、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3.7.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地基基础应稳固。严禁在临时建筑基础及影响范围内进行开挖作业。 3.7.5 施工围挡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弃土及物料堆放应远离围挡,堆场离围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严禁在施工围挡上方或紧靠施工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 3.7.6 在影响临时建筑安全的区域内不得超重堆载,严禁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并不得有强夯、混凝土输送等振动源产生的振动影响。 3.7.7 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荷载严禁超过其设计允许荷载。 3.7.8 临时建筑严禁设置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除期间可能倒塌覆盖的范围内。 3.8 防止拆除工程坍塌 3.8.1 拆除作业必须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所规定的拆除顺序实施。 3.8.2 拆除工程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且必须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 3.8.3 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必须进行加固后方可开始拆除作业。建筑的承重梁柱,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前,不得先拆除。 3.8.4 采用起重机拆除大型构件时,必须用吊索具锁定牢固、起重机吊稳后,方可开展拆除作业。 3.8.5 爆破拆除应遵守下列规定 3.8.5.1 爆破拆除工程的预拆除施工中,严禁拆除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预拆除作业应在装药前全部完成,严禁预拆除与装药交叉作业。 3.8.5.2 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破拆除设计,必须控制倒塌的触落地震动及爆破后坐、滚动、触地飞溅、前冲等危害,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8.6 严禁采用静力破碎的方法实施建筑物、构筑物整体拆除或承重构件拆除。 4 防止起重伤害事故 4.1 一般规定 4.1.1 未经授权或聘用的人员,禁止操作起重机械。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操作;持证人员禁止操作与准操机型不相符的起重机械。对于不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4.1.2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4.1.3 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工器具、吊索具等,必须在施工前经检查合格、安全系数符合规定后方可使用。闲置或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必须经载荷试验后方可使用。 4.1.4 吊装区域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物件就位基础验收不合格、吊点选择不合理、吊索捆绑方式和角度不符合要求、物件及吊耳强度不满足要求的禁止吊装。 4.1.5 起重机工作时,必须保证臂架、吊索具、缆风绳等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满足要求。 4.1.6 吊装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并派人监护,臂架和物件上严禁有人或浮置物,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通过或逗留。 4.1.7 禁止在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情况下进行起重作业。当作业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8.0m/s~10.7m/s)时,禁止吊装受风面积大的物件;当风力达到六级(10.8m/s~13.8m/s)及以上时,禁止进行起重作业;当风速超过起重机械说明书规定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起重机械工作。 4.1.8 禁止以运行的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作为起吊设备及工器具的承力点;利用建(构)筑物或设备构件作为承力点时,必须经核算合格后方可使用。 4.1.9 起重机械严禁超载,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时,严禁同时操作两个动作。臂架型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时,禁止降低起重臂(增幅);最小工作半径就位时,禁止快速卸载。 4.1.10 物件就位时,未放置平稳或连接牢固时禁止松钩,禁止在未连接或未固定好的设备上作业。 4.1.11 起重机械在作业中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放下物件;起重机上有吊物时,操作人员严禁离开工作岗位;起重机械运转中严禁调整或检修。 4.1.12 吊装过程中禁止与吊装无关的悬停,无法避免时必须保证物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操作人员与起重机指挥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在采取可靠措施并通知操作人员后,方可对吊起的物件进行加工。 4.1.13 吊装作业应统一指挥,起重机指挥和操作人员禁止从事与施工无关的活动。操作人员、起重机指挥不能看清对方或物件时,必须设中间起重机指挥逐级传递信号。采用对讲机指挥作业时,必须保持不间断传递语音信号。信号中断必须立即停止动作,信号未恢复正常时禁止作业。多人绑挂同一物件时,必须做好呼唤应答,绑挂必须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吊装。 4.1.14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物件时,起重机械载荷分配必须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4.2 防止流动式起重机起重伤害 4.2.1 流动式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必须符合要求。 4.2.2 正常作业时,过载解除开关或强制释放开关严禁使用。 4.2.3 汽车(轮胎/全地面)起重机 4.2.3.1 起重机铭牌、型号、性能表三者额定起重量标识不一致的禁止使用。 4.2.3.2 支腿作业时,所有轮胎必须离地,回转支承平面的倾斜度禁止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4.2.3.3 作业前必须支好全部支腿,作业过程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发现支腿下沉、起重机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禁止继续吊装并及时处置。 4.2.3.4 平衡配重、超起装置配置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4.2.3.5 使用楔形接头时须注意钢丝绳的穿绕方向,保证受力钢丝绳与受力方向在一条直线上;钢丝绳的尾端即自由端应使用钢丝绳夹固定,以防止钢丝绳意外滑出;严禁使用钢丝绳夹同时固定钢丝绳的自由端和受力端。 4.2.4 履带起重机 4.2.4.1 起重机站位地面或支承面的承载能力必须大于起重机当前工况下最大接地比压,机身倾斜度禁止超过厂家规定。 4.2.4.2 超起工况作业时,超起配重的回落区域,必须平整坚实、高度符合配重安全回落要求。 4.3 防止桥式、门式、门座起重机起重伤害 4.3.1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必须设置抗风防滑装置。作业完毕后,必须夹紧夹轨器,特殊天气时还应设置缆风绳。 4.3.2 进行起重作业时,运行区域内起重机结构与周边固定障碍物的最小距离必须满足要求,供电滑线(电缆)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4.3.3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在同一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或交叉的轨道上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交叉作业防碰撞措施,保证两机结构及吊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禁止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两机刚性连接的除外)。 4.3.4 起重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设标识牌,需要通电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3.5 未安装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的桥式、门式起重机,必须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 4.4 防止塔式起重机起重伤害 4.4.1 基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风速超过使用说明书中规定时,禁止安装、拆卸和顶升作业;雨、雪、大雾和塔机结构上结冰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施工。 4.4.2 需要安装附着装置的,附着位置和附着装置的强度应满足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经过设计计算。 4.4.3 顶升加节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顶升前,必须将回转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可靠连接,并将塔机配平;顶升时,严禁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并恢复解除的安全装置;顶升加节结束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4 加节、降节作业时,爬升支撑装置起作用后,方可顶升降节。 4.4.5 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必须按先安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拆卸作业时,必须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附着装置安装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4.6 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 4.4.7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集中布置多台塔机,作业中有交叉干涉、可能造成相互碰撞的,及塔机与建(构)筑物之间有干涉的,必须制订和采取防碰撞措施,并对所有操作、指挥、管理人员培训交底。 4.4.8 塔身、套架、回转支承螺栓严禁漏装、错装、紧固力矩不够及超力矩紧固;必须定期检查螺栓紧固状态,杜绝螺栓松动。 4.5 防止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起重伤害 4.5.1 当遇大雨、大雪、大雾,顶部风速大于说明书规定或导轨架、电缆表面结有冰层时,严禁使用。 4.5.2 运行中严禁开启吊笼门、层门。 4.5.3 超载保护、安全监控、防坠安全器、限位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必须有防止吊笼驶出导轨的机械措施,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4.5.4 超载、超员及严重偏载的情况下严禁使用。严禁物料提升机吊笼载人。 4.5.5 附墙架与结构物固定连接方式与角度、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端高度、行程限位撞尺等必须符合厂家要求,严禁私自调整。 4.5.6 加节顶升过程中必须悬挂禁止使用标识,加节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 防止液压提升装置起重伤害 4.6.1 卡爪、钢绞线等零部件严禁超过设备制造厂家规定的次数和更换标准。严禁使用折弯、松股和严重锈蚀等缺陷超标钢绞线。 4.6.2 钢绞线左捻和右捻数量必须各半、对称布置,严禁错位、交叉或扭转,导出高度及弯曲半径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4.6.3 液压提升装置安装完成后,必须对液压缸进行同步性调试。起吊过程中,各台液压缸必须同步,所有卡爪完全锁紧;钢绞线有局部松弛现象或爬升式液压提升装置钢绞线有移动时,必须停机处理。 4.6.4 负荷未转换到安全锚组件上时,严禁长时间悬停。 4.6.5 液压系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顶(提)升作业,并采取必要的设备支撑措施。 4.7 防止缆索起重机起重伤害 4.7.1 地锚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7.2 绳索系统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布置、必须经检测验收后方可使用。 4.7.3 溜放未设置储绳卷筒的绳索,其绞盘必须固定牢靠,且必须设置反向拽拉控制。 4.7.4 在承载索浇锌期间以及完成后的24小时内,现场及周围严禁存在可能会影响锌液凝聚质量的震动、抖动等因素。 4.7.5 缆机的非正常工作区为两端跨距约10范围(此范围内吊运能力明显下降),严禁长时间在非正常工作区内吊装作业。 4.7.6 除进行检修和维护保养等工作外,小车严禁搭乘人员;检修和维护保养时,小车搭乘工作人员仅允许“微速”运行。 4.7.7 缆机所吊重物靠近目标物时,牵引动作完成后重物高度必须大于所有障碍最高点20m,水平方向距目标物大于5m。 4.7.8 缆机所吊重物在任何方向靠近目标位(或障碍物)小于20m时,直至缆机停止动作前,必须进行连续指挥,指挥频率为3秒/次。连续指挥时,缆机操作人员如发现信号中断,必须停止操作缆机,咨询并得到起重机指挥答复后方可继续操作。 4.7.9 吊物必须超过障碍物3m以上才能指挥缆机进行牵引或大车行走。 4.7.10 起重机指挥与缆机所吊重物(边界)距离以5m-10m为宜,禁止远距离指挥。 4.7.11 起重机指挥交换班(或中断一段时间)后开始指挥时,必须告知操作人员所指挥缆机的编号。 4.7.12 严禁一人指挥多台缆机,多人在不同施工部门指挥同一台缆机时必须要有语言上的交接。 4.8 防止其他起重机械起重伤害 4.8.1 卷扬机 4.8.1.1 钢丝绳端部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必须牢固,卷筒上钢丝绳不少于三圈;制动器不少于2个且必须灵敏可靠。 4.8.1.2 作业前基座固定、钢丝绳、防护设施、制动装置、导向滑轮、索具等必须检查合格。 4.8.1.3 运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机进行排除;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4.8.2 桅杆起重机 4.8.2.1 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计算确定;缆风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必须牢固。 4.8.2.2 必须在采取起重臂防后翻倾倒措施后方可使用。 4.8.3 电动、手拉葫芦 4.8.3.1 电动葫芦行走轮与轨道两侧间隙应定期检查并符合要求。 4.8.3.2 当采用两台或多台手拉葫芦吊同一物件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且单台手拉葫芦的允许起重量必须大于起吊物件的重量。 4.8.3.3 严禁将下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物件。 4.8.3.4 起重作业暂停或将物件悬吊空中时,必须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时,必须同时在物件上加设保护钢丝绳。 4.8.4 千斤顶 4.8.4.1 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千斤顶与物件接触面垂直,并采取防滑措施。 4.8.4.2 两台及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件时,千斤顶总起重能力必须大于载荷的两倍。各千斤顶顶升速度不一致、受力不均衡时严禁使用。 4.8.4.3 严禁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顶升高度严禁超过有效顶程。 4.8.5 吊装门架 4.8.5.1 吊装门架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对门架结构进行更改必须经门架设计单位同意。焊缝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8.5.2 门架投入投用前必须进行全行程空载模拟试验。正式起吊载荷前,必须进行一次试吊,确认起升机构、行走机构、各受力构件和受力点、支腿(立柱)垂直度等正常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 4.8.5.3 在起吊和下降载荷时,必须对门架支腿(立柱)的垂直度进行实时监测,一旦超标,必须立即停止起吊或下降作业,采取措施纠正。 4.8.6 液压顶升塔 4.8.6.1 采用液压顶升塔吊装时,顶升塔基础、吊梁、轨道水平度、沉降及塔身垂直度、插销和转换手柄位置必须符合要求。 4.8.6.2 液压顶升塔顶升、下降、行走作业必须同步、缓慢、平稳,位移偏差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4.8.6.3 顶升塔油缸禁止长时间承载,特殊情况下必须卸载或插销承载。 4.8.6.4 起升机构和行走机构严禁同时运行。 5 防止触电事故 5.1 防止低压触电事故 5.1.1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运行、维护、拆除必须由对应电压等级的持证电工负责。 5.1.2 当施工采用独立电源供电时,低压用电系统必须采用TN-S系统,配电布置必须采用一机一闸一保护,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5.1.3 当配电系统设置多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每两级之间必须有保护性配合,并符合下列规定 5.1.3.1 末级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分断时间不应大于0.1s。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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