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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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 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 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 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办发〔2022〕 19 号) , 保障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高质量建设,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是基于自 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新能源所发 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新能源与其自备电厂均不得 向其他企业供电,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及 消纳空间。鼓励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深度灵活性改造以增加电 厂调峰空间。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需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 全稳定运行 6 小时以上, 改造后机组调节速率不低于改造前; 2、配置新能源规模不高于自备电厂调峰能力,与自备电 厂的最大总出力不变,不得占用公网调峰资源; 附件 2 2 3、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4、新能源运营期内若燃煤自备电厂停运,应建设与其调 峰能力相匹配的其它调峰设施; 5、燃煤自备电厂要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 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 担风险; 6、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 7、新能源接入用户变电站距离,原则上不超过 50 公里; 8、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措施、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 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 第五条新能源需直接接入该企业用户变电站,接入工 程由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 第四章申报审批 第六条自治区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申报,可根据需要进 行个别申报。 第七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 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八条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 3 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 出评估建议。 第九条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 定,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各 项工作。 第十一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 施。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 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 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章监督监管 第十四条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 股权比例。 第十五条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 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调峰 能力降低或停运时,要新建调峰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 项目申报水平,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4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内蒙 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 行) 废止,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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