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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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 (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 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办发〔2022〕 19 号) ,有序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一体化项目按照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原则,不向公 用电网反送电,不增加系统调峰压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 由一个投资主体建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运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一体化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增负荷即未向电网企业报装,或已报装但未确定供电方 案(施工电源除外) ; 2.新增负荷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取得相关主管部 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优先支持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 3.新增负荷年累计用电量原则上要超过 5 亿千瓦时; 4.储能配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 15(4 小时) 。 若新增负荷具备调节能力,可适当优化储能方案; 5.新能源规模原则上应根据新增负荷规模、用电特性、储能 附件 1 2 容量等因素确定,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90; 6.新能源直接接入用户变电站,接入距离不超过 50 公里; 7.新能源项目、拟接入线路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 件; 8.一体化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 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9.投资主体应出具正式承诺函,在一体化项目运行期内,因 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无权向公用 电网反送电; 10.需要公用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要同公用电网企业初步 达成一致意见; 11.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新能源、储能、线路工程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投运。 第五条 一体化项目接入公用电网的线路工程,原则上由公 用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投资主体建设,后期公用电网企业可依 法依规回购。 第六条 一体化项目须同步建设调控平台,作为整体接受 公用电网统一调度。 第七条 新增负荷、新能源、储能及新能源接入线路,运行 3 期内须按照一个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第八条 一体化项目具备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从电网购电时, 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第九条 一体化项目投产后,需要备用容量的,具体事宜与 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用电网有权将一体化项目作为地区 应急资源,为公用电网提供支撑,一体化项目要予以配合。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自治区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申报,可根据需要,进 行个别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一体化项目投资人申请,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本地区一体化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三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 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 建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 定,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承担组织实施主体责任,根据 4 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储能和线路 工程。负荷类项目要按权限、及时办理前期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 案建设。新增负荷未投产的,一体化项目不得并网。 第十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批复 的实施方案进行验收,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十八条 公用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要求 及验收意见,并网一体化项目,签订一体化项目调度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一体化项目建设 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公用电网企业对一 体化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预警,评估存在的重大风险,督促 整改。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要提前制定预案,当一体化项目负荷 不足、 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 须引进新的负荷、 新建调峰能力, 确保不低于申报水平,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能源主管部 5 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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