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西电网需求侧响应实施细则(1.0 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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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蒙西电网需求侧响应 实施细则(1.0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深化电力负荷管理,保障电 力安全稳定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依据电力需 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等 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市场用户 均可以加入需求侧响应资源库。 第三条 需求侧响应方式为日前、日内削峰响应,针对需求 侧响应资源库内参与主体开展,应对蒙西电网峰时段电力供应 不足及主要断面过载风险。 第四条 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原则,实现需 求侧响应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 需求侧响应资源库用户条件 第五条 需求侧响应参与主体包括电力大用户、负荷聚合商 及虚拟电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2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具备独立采控计量条件; (三)电力大用户工业客户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 1000 千 瓦、非工业客户向下调节能力不低于 400 千瓦,单次响应持续 时间不低于 1 小时; (四)负荷聚合商总调节能力不低于 20 兆瓦,单日累计持 续响应时间不低于 2 小时; (五)虚拟电厂要求总调节能力不低于 20 兆瓦,单日累计 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 2小时; (六)虚拟电厂应具备和需求侧响应平台进行数据交互的 技术支持系统,并满足系统接入的基本要求,功能包括负荷在 线监测、负荷优化调控、分布式能源协同控制、合同管理、执 行结果管理、系统管理等。 第六条 参与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签订和履行需求侧响应协议; (二)管控和运营响应资源,确保安全可靠;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需求侧响应信息; (四)服从电力需求侧响应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电网企业作为需求侧响应的具体实施部门,履行以 下职责 (一)与参与主体签订需求侧响应协议,纳入响应资源 3 库; (二)组织开展需求侧响应交易; (三)开展信息披露、安全校核及运行监视控制; (四)建设运维相关技术支持系统。 第三章 注册及管理 第八条 电力大用户在电网企业注册进入需求侧响应资源 库,注册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计量点号、结算户 名、电压等级、用电性质、最大调节容量、资源类型、资源所 属地区等。 第九条 负荷聚合商及虚拟电厂注册流程参考售电公司。 (一)注册信息包括注册申请表、信用承诺书、企业基 本情况说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身份 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资产 证明、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及证明、在该地区内零售市场 代理关系、响应单元代理关系或资产从属关系、响应单元的实 际控制关系信息等。 (二)负荷聚合商及虚拟电厂与代理的响应单元应按照需 求侧响应代理合同模板签订合约。 第十条 参与主体注册与变更。 (一)2022 年 8月 30日前,电网企业在需求侧管理平台组 4 织开展首次集中注册。 (二)首次集中注册后,符合条件的用户每月 15 日前均可 向电网企业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核后次月生效。 (三)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与主体每月 15日前向电网 企业申请注册信息变更,重大变更信息经审核后次月生效。 第十一条 需求侧响应评价。 (一)电网企业定期对参与主体响应能力进行评价,并通 过需求侧响应平台以公开信息披露; (二)评价指标包括响应资源参与率、交易活跃度、执行 率、最大响应量等。 第四章 日前需求侧响应执行 第十二条 启动条件。 (一)预计运行日蒙西电网存在电力供应不足风险; (二)预计运行日呼包、呼丰等主要断面存在过载风险; (三)其它系统安全需要。 第十三条 发布邀约。 (一)发布时间。邀约日(D-1 日)1200 前,需求侧响应 平台向资源库内参与主体发布运行日(D 日)日前响应邀约信 息; (二)发布内容。根据运行日电力缺口预测值确定需求容 量、需求时段(以 1 小时作为起止时间)、需求地区(按行政 5 区划)等。 第十四条 响应申报。 (一)申报时间。邀约日 1500 前,电网企业组织资源库 内参与主体以响应单元为单位提交申报信息; (二)申报内容。参与主体在每个连续需求时段仅提交一 份申报信息。申报信息包括 1.响应容量。响应单元对应响应资源的可响应容量之和, 单位为 MW。 2.响应时长。响应单元最大/最小可连续响应的时长,单位 为 h。 第十五条 响应确定。 (一)响应确定时间。邀约日 1700前确定响应结果; (二)响应确定模式。按照“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先按容量大小排序;容量相同时,再按申报时间次序排序。 第十六条 结果发布。邀约日 1730 前,电网企业向参与主 体发布日前响应结果。公有信息包括各时段总响应容量、响应 时段等;私有信息包括各主体的响应容量和响应时段等。 第十七条 响应取消或调减。若因天气原因、新能源预测等 供需边界改变,预计运行日电力供应满足需求、缺口风险可 控,电网企业在需求侧响应前 4 小时取消或调减日前响应结 果,并向参与主体发布通知。 6 第五章 日内需求侧响应执行 第十八条 启动条件。 (一)预计日前需求侧响应不足; (二)其它系统安全需要。 第十九条 发布邀约。 (一)发布时间。运行日(D 日)峰时段前 4 小时,需求 侧响应平台向资源库内参与主体发布运行日日内响应邀约信 息; (二)发布内容。根据运行日电力缺口预测值确定需求容 量、需求时段(以 1 小时作为起止时间)、需求地区(按行政 区划)等。 第二十条 响应申报。 (一)申报时间。邀约发布 1 小时内,电网企业组织资源 库内参与主体以响应单元为单位提交申报信息; (二)申报内容。参与主体在每个连续需求时段仅提交一 份申报信息。申报信息包括 1.响应容量。响应单元对应响应资源的可响应容量之和, 单位为 MW。 2.响应时长。响应单元最大/最小可连续响应的时长,单位 为 h。 第二十一条 响应确定。 (一)响应确定时间。申报完成 0.5 小时内,确定响应结 7 果; (二)响应确定模式。按照“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 先按容量大小排序;容量相同时,再按申报时间次序排序。 第二十二条 结果发布。电网企业向参与主体发布日内响应 结果。公有信息包括各时段总响应容量、响应时段等;私有信 息包括各主体的响应容量和响应时段等。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主体可通过需求侧响应在电力现货市场中 获取收益,具体办法执行电力现货市场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主体因参与需求侧响应导致中长期交易偏 差,偏差电量考核部分予以免除。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 责,组织需求侧响应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电网公司按月开展需求侧响应效果评估,以负 荷基线与实际响应时段负荷曲线差值计算有效响应容量和电 量。参与主体违约惩戒措施如下 (一)月内累计 2 次不参与应约,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二)年内累计 3 次不参与应约,取消其次年申报资格; (三)同一响应资源不得重复参与需求侧响应,对于不正 当谋取利益的将进行约谈、暂停资格并回收其收益,回收收益 8 由当月参与响应的参与主体按照响应电量进行分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名词解释 2.基线负荷计算规则 9 附件 1 名词解释 一、电力需求侧响应。指电力大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 电厂等用户侧调节资源针对市场价格或激励机制做出响应,并 主动改变常规电力消费模式的市场行为。 二、需求侧响应资源(以下简称“响应资源”)。指具备负 荷调节能力的用户侧资源,包括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调 节负荷、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网络、产业园区、数据中 心、5G基站等。 三、需求侧响应主体。参与需求侧响应的主体包括电力大 用户、负荷聚合商和虚拟电厂。 四、电力大用户。指通过调节自有负荷进行需求侧响应的 电力用户。 五、负荷聚合商。现阶段参与需求侧响应的负荷聚合商为 具有蒙西电力市场化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可代理电力大用 户、中小用户参与需求侧响应。 六、虚拟电厂。指具有负荷聚合、管理能力,能够将不同 空间的快速可调节负荷、储能、电动汽车、源网荷储、分布式 电源等一种或多种资源聚合起来,按照市场出清结果实现自主 协调优化控制的智慧能源虚拟实体。现阶段,参与需求侧响应 的虚拟电厂为具有蒙西电力市场化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 10 七、响应单元。响应单元为需求侧响应申报、出清、执 行、监视的最小单位,目前为用户户号。 八、基线负荷。指未实施需求侧响应和有序用电时电力用 户的平均用电负荷,是判定需求侧响应执行效果的依据。 11 附件 2 基线负荷计算规则 一、电力客户基线负荷计算方法 取需求响应邀约日前 5 个连续同类型典型日正常生产工作 日、周末作为评价日,节假日取去年同期日为典型日。用户计 量装置具备约定时刻冻结电能量数据和 24 点基线负荷曲线,满 足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数据采集完整性要求,如出现采集数据缺 失则按前一个同类型日的采集数据进行拟合。 式中Pj,k为第 j 日 k 时段的基线负荷值;Prj-d,k为第 j 日前 d 日 k 时段的负荷值;N 为典型日的总个数。 二、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基线负荷计算方法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的基线负荷,按其聚合响应用户的 电力营销户号分别计算,计算方法与电力用户基线负荷计算方 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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