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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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巩固和促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实名举报案件也适用本办法。 本细则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 人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或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第三条 举报人有权对本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依法实名举报、分级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 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 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 十非法或未经许可生产、使用、加工、销售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ODS物质。 十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也可获得奖励。 十二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举报热线、信函以及个人送达等方式进行举报,并明确要进行有奖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污染源信息;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核心材料、内部文件、财务票据、隐蔽违法行为、录音、照片、录像、自动监测设施设置参数、控制软件程序编码等。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确定举报办理部门。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直接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其他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移交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有奖举报事项登记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予以受理并告知举报人;经审查举报事项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管辖范围的,纳入普通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举报材料保密并移送执法人员查处,执法人员在收到移送的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案件复杂的,按照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实名举报人,生态环境部门应予发放举报奖金,并视情况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给予举报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 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查实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除物质奖励外,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 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最高限额。 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并按规定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举报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在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举报人或者受托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等材料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身份、通讯等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兑现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负责。 生态环境部门核对举报人身份等有关信息后,当场填写营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并附上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涉及案件移送的,应另附上案件移送书面材料复印件,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支付奖金,同时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七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制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八举报人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的; 九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通过弄虚作假、栽赃陷害骗取奖励资金的,取 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 二对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 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发生符合奖励范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年度预算统筹保障。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采取技术手段保密、查阅信息留痕、分级设置权限等方式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获取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完善奖励档案,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发放奖金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转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职责,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暂不列入举报奖励适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营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营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线索受理单 2.营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3.营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奖金领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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