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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对爆炸材料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爆破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和要求 1. 爆炸材料领退制度 (1) 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三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盖章。 (2) 爆破工携带经班组长签章后的三联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 (3) 领取爆炸材料后,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和电雷管的编号是否相符。 (4) 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应将使用爆炸材料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事故处理情况,填报爆破记录。 (5) 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材料及处理拒爆、残暴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起来,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数、爆炸材料使用数量及缴回数量等经班组长签章,缴回爆炸材料库,由发放人员签章。爆破指标三联单由爆破工、班组长及发放人员各保留一份备查。 2. 电雷管编号制度 雷管编号制度就是由爆炸材料库负责在管壳上刻上爆破工的联号,专人专号,发放时登记造册保存备查,以便查找丢失雷管的责任者,也有利于增强其责任心。 3. 爆炸材料丢失管理办法 (1) 爆破工领取的爆炸材料,不得遗失、不得乱扔乱放;不得转交他人,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 (2) 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爆破工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电雷管在制造厂出厂包装前已经作了导通检查,由于雷管经过多次搬运装卸,受多次颠簸,有可能使电雷管点火元件的桥丝脱焊(厂家用手工点焊,有的接触不牢);或把脚线折断了;或是电雷管超过有效期,或是雷管受潮。特别是清退的雷管,又经过爆破工携带、摩擦、扭折,更会出现桥丝脱焊或脚线折断问题,出现井下爆破时因雷管问题引起拒爆。本条规定,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再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4. 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对已报废的爆炸材料进行销毁,是维护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1) 反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方可准予销毁。 (2) 报废的炸药和雷管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申请报告,申请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3)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政府的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有关部门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 5. 安全保卫制度 (1) 任何人员进入爆炸材料库,必须凭公安保卫部门签发的证件或开具的证明,并进行登记; (2) 井工库房不设警卫人员,但库管人员必须严格职守,不得擅自脱岗; (3) 从地面爆炸材料库向井下爆炸材料库或发放硐室运送爆炸材料时,在整个运输、装卸等各项工作中,必须按规定配备武装保卫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4) 同爆破器材相关人员(库管、警卫、押运等)每年必须参加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 库管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和爆破工,必须将矿灯存放在库外指定地点,方能进入库内; (6) 定期测定爆炸材料及附近相关地点的杂散电流; (7) 经常对爆炸材料库或发放硐室内的抗冲击波活门、防火门进行维护,以保持完好状态; (8) 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9) 爆炸材料库要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沙箱和水桶等消防器材,灭火器要定期检验,保证完好; (10) 库内应无鼠,并有防鼠措施。 6. 安全检查制度 (1) 由矿务局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 由本单位主管爆炸材料领导组织日常安全自查; (3) 根据爆炸材料安全管理状况,由当地公安部门、省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不定期安全火工品专项大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 爆炸材料库安全管理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情况; (2) 爆炸材料库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3) 爆炸材料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 爆炸材料库安全保卫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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