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矿井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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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矿井生产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改善矿井生产技术管理,结合盘江矿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构建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保障体系,为矿区的生产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可持续技术支撑。 第三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专业组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采掘作业规程编审 第四条 作业规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编制;盘江煤电(集团)公司采掘作业规程编审管理办法(公司发[2003]13号)除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九条执行外,必须执行该文件规定。 第五条 作业规程编制时,必须将有针对性的典型事故案例纳入规程内容附件作为事故教案。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采用爆破工艺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爆破安全距离,并符合下列要求 掘进工作面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转弯距离不小于75米; 回采工作面直线距离不小于50米。 第三章 设 计 第七条 回采巷道设计必须按照公司生字【2003】17号执行,报公司生产部备案;开拓、准备巷道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巷道为812 m2。 2、石门巷道为1016 m2。 3、上(下)山巷道为1418 m2。 4、各类硐室断面不得小于设计规范规定。 第九条 巷道开口和贯通口必须设计平剖面放大图,反映出巷道连接高、宽关系、支护关系。 第十条 开拓、准备巷道施工设计必须根据地质资料,在工程平剖面图上描述煤层、地质构造及参数,提交设计给施工单位时要附地质说明书。 第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切眼设计必须到技术边界,特殊地点应按规定留设煤柱,停采位置必须有设计停采线。 第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面长设计应按照有利于发挥设备能力和安全管理,根据煤层倾角和煤层自然发火分为 倾斜与缓倾斜煤层为150180米; 自然发火与急倾斜及三软煤层为90120米; 第十三条 采煤工艺选择应根据煤炭资源损失少,材料消耗少,生产成本低,达到工作面高产、高效,安全及劳动条件好,便于生产管理要求,按照工作面储量分为 1、储量大于20万吨时,可以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 2、储量小于20万吨时,可以不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 煤层厚度在4.0m以上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十四条 矿井的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新建采区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报告,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 支 护 第十五条 采掘巷道积极采用锚杆支护,特殊地段应采用联合支护(即锚网U棚)。 第十六条 回采巷道应尽量布置在低应力区和瓦斯解放区域。如因特殊原因需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和非瓦斯解放区域,其掘进工艺、支护方式应进行论证;非自然发火煤层回风巷道推广无煤柱掘进或小煤柱掘进,煤柱不大于3米。 第十七条 采用25U型钢棚支护,支架节间搭接长度不得小于400 mm,巷道压力大时,搭接处必须采用3个U型卡栏固定,加工U型卡栏的钢材为A3钢,厚度不得小于14mm,宽度不得小于100mm。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切眼采用锚杆支护时,采煤侧应采用非金属锚杆;岩石巷道不得采用金属棚支护,积极采用锚杆、锚喷、锚注支护,采用金属棚支护时必须报公司审批;穿越煤系地层的巷道必须注浆,尽可能减少金属棚支护。 第十九条 注浆与喷浆大力推广粉煤灰,喷浆厚度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二十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杆尽量采用等强度全螺纹锚杆,直径不得小于20 mm,长度不得小于2.5m。 2、在地质构造带、岩石层理及裂隙发育、软岩掘进支护时,必须采用全长锚固;锚喷巷道两帮底脚必须布置俯角锚杆采用全长锚固。除此外,可采用端头锚固,其长度不得小于0.5米K2335锚固剂不少于2节。 3、锚杆与锚索联合支护时,锚索长度为68米,直径不得小于15.24 mm,锚固长度不得小于1.2米K2335锚固剂为58节。 第二十一条 永久巷道的水沟必须采用C15混凝土支护,各类巷道水沟帮距巷道帮不小于0.5米。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个采掘作业工作面必须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掘作业规程执行兑现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违反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追究采、掘区(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在生产和停采前,严格执行有关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准生产和做收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重视工艺研究,改变工艺时,必须报公司批准。 必须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巷管理,实行文明生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挂牌管理。 回采工作面回采期间上下出口超前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净高不得小于1.8米,断面不得小于6m2。 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顶锚杆严禁超过采面煤壁提前拆卸锚杆螺母, U型钢棚支护必须先替棚,替棚段必须采用托棚加强支护,替棚长度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未替棚段加强支护的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因其地质构造、煤层变化等因素影响时,必须汇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因动力现象造成巷道变形,影响通风、行人与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变形小于设计尺寸100~300mm的支护损坏为一般巷修、超过300mm的为严重失修。 第二十七条 采、掘、修队组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和汇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顶板管理严格执行盘江煤电(集团)公司顶板管理工作细则公司发[2002]23号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巷道报废审核,报废的开拓和技改巷道,应在工程平面图上按规定标明。 第三十条 各矿必须加强原煤质量管理,加强地测对煤层及构造判断工作,制定提高原煤质量的技术措施。加强采、掘、开设计管理,优化设计,少掘岩石,设计必须有提高原煤质量的措施工程。对生产系统要完善煤矸分排工程,对新构建采区和采掘工作应建立煤矸分排系统。 第三十一条 加强原煤质量管理,选择合理采高,避免割顶底板,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时,必须采取煤矸分排措施;选择合理巷道断面,合理支护,减少破顶破底、减少漏顶冒顶。 第六章 矿井通风和安全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三十二条 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并贯穿整个采区。具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三十三条 通风系统中,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临时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必须符合公司发[2001]19号盘江公司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永久密闭必须严密不漏气,不允许采用抽放方法解决密闭前瓦斯。每组风门必须实现联锁,并采用监测传感器对风门开关进行监控。 第三十四条 井下各用风地点必须按公司发[2001]31号盘江公司风量计算细则的有关规定配足风量。 第二节 局部通风 第三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当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电源。 第三十六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局部通风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在掘进巷道进风侧距开口点大于10m处,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风后巷道风速大于0.25m/S,若该巷道进风还有其它要求的还必须满足其它要求,否则不得开口。风机安设离地面高度大于300mm,风机前后5 m巷道应整洁,无积水、杂物。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供风,风筒用无摩擦火花的材料吊挂,且不能与动力电缆同挂一侧,风筒的直径及风筒出口离迎头最大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炮掘工作面风筒出口10m段必须使用硬质风筒。 第三节 抽放系统 第三十八条 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必须按公司发[2001]29号盘江公司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和公司通字[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瓦斯抽放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进行采掘工程设计时,应根据采掘空间与时间关系、地质情况和瓦斯参数进行综合分析,同步编制抽放设计,力求达到工程量省、抽放效果好、抽放效率高。 抽放方式应推广穿层钻孔预抽、本煤层钻孔预抽、高位抽放。 第四十条 封孔要求穿层钻孔封孔深度不小于5m,煤层钻孔封孔深度不小于8m。根据钻孔所在煤岩层状况合理选择封孔材料,确保封孔致密不漏气。 第四十一条 根据采掘工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抽放系统,保证抽放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必须经常对抽放系统进行巡视维护,保证管路不漏气、不积水,抽放钻孔孔口负压大于100mmHg。 第四节 监测系统 第四十二条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公司通字[2003]41号关于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和公司通字[2004]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实现专用电源供电,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灵敏、可靠、运行稳定。 通风区必须绘制安全监控设备的布置图和接线图,图上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四十三条 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其回风流第一交汇点外10m设置一个瓦斯探头T3。 第五节 防灭火 第四十四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采掘工作面和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必须每隔50 m设置三通和阀门,在每个三通上配20m长的胶管备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四十五条 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发生火灾时现场及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在编制自然发火煤层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将注浆地、注氮等防灭火措施和束管监测设计加入作业规程中。 第六节 防尘系统 第四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运输、回风巷及胶带运输巷防尘水管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离迎头的距离、以及采面回风巷防尘管路离采面上出口的距离必须小于20m,这20m用软管连接;其它巷道防尘水管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防尘管路可与消防管路共用。 第四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的综合防尘措施;采用干打眼,必须采取捕尘措施;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回采工作面要采取煤层注水、使用水炮泥及采煤机内外喷雾的降尘措施。回采工作面因特殊情况不注水的,必须向公司上报煤层不注水的请示,经公司批准后执行;综采机械化放顶煤的工作面液压支架放顶煤口,必须喷雾洒水。 第七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十九条 必须严格按公司通字[2004]2号盘江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公司发[200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公司通字[2004]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补充规定、公司通字[200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治突出及瓦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执行,切实做好防突工作。 第五十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先探后掘、有疑必抽、逢揭必抽”。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指标超过规定安全值、出现炮后瓦斯超限、煤层赋存变化、遇地质构造、打钻出现卡钻、喷孔等异常情况时,视为有突出危险,必须采取抽放措施消突。 第五十一条 突出煤层采用综掘方式掘进前,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对防突措施的消突效果进行充分论证,证实其不再有突出危险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方法作为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各矿应根据实测资料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没有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1、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残存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的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小于0.74Mpa。 2、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以预抽率作为有效指标的,进行采掘作业时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第八节 采、掘、瓦斯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及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一通三防”工作必须符合公司发[2001]68号盘江公司“一通三防”十二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各矿根据采掘工程布置情况,每年必须编制瓦斯治理工程计划,认真安排各项采、掘、瓦斯治理工程之间的时空关系,实现平衡协调发展。 在进行突出煤层采掘工程设计和接替安排时,必须充分发挥保护层的消突作用,使用开采保护层作为主要消突措施,实现“应保必保”,从根本上消除突出危险。 第五十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施工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防突措施进行编制和审查,并签发开工通知单;每个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结束后,必须对其防突、“一通三防”管理等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 七 章 地质与测量及防治水 第五十五条 保证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技术装备。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直接领导,具体业务归公司生产管理部及各矿生产技术科(总工室)管理,并直接对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十六条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为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发展服务的宗旨,努力为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等各项工程设计提供科学、准确的技术依据。 对地质、测量及防治水技术资料的管理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管理要求。 第五十七条 应根据生产安全和发展规划需要,对重大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工程,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在新采区设计和其它井巷工程施工及采面回采以前,应按照现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和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编制相应的地质说明书,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提供给生产建设单位。 第五十九条 要加强井下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和透老空区和老窑预报工作,应按照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地、并有针对性地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各种预报通知书。 第六十条 必须加强对矿井资源/储量动态及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应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进行资源/储量套改分类,建立资源/储量管理数据库,使用微机管理;并按照现行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储量管理台帐,绘制相关图纸。 应严格执行生产矿井地质储量的地损、注销及转入转出报批手续,当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按照有关的审批权限及时报批。 当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造成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 编制本年度生产矿井储量动态表、生产矿井损失量表和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于次年2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上报公司生产管理部。 第六十一条 各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的开采程序,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资源回收率水平。并按照现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收率的管理工作,使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收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矿井采区回收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应不小于75%; 2.中厚煤层应不小于80%; 3.薄煤层应不小于85%。 第六十二条 相邻生产矿井井田边界、采区边界及矿井生产、延深水平的划分与变更必须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照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开采技术方案和有关技术边界。 对已留设的各类安全隔离保护煤柱,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开采和破坏。 相邻两矿井之间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技术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省煤炭管理局批准。生产矿井采区边界的调整和变更必须报公司批准。 第六十三条 按照矿井水文地质规程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和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了解和掌握生产矿井井田区域水文地质特征及矿井开采过程中充水条件;查清井下施工作业现场的水害因素,并做出技术论证和影响评价,制订针对性的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六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防治水工作方针和指示,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盘江煤电(集团)公司防治水工作细则,切实抓好本单位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认真编制防治水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报公司审查备案。防治水工程施工设计必须报公司批准。 第六十五条 对生产矿井井下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或施工地点必须坚持“有凝必探,先探后掘、先放后采、综合治理”的探放水原则,在确认无透(突)水危险时,方可掘进和回采。 井下受水害威胁的区域或施工地点的排水设施(水泵、管路等)必须完善,并保证排水设备能正常运转。 第六十六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对分布在井田内的小煤窑(包括废弃老窑)进行调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小煤窑的采掘动态和开采范围,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应及时向矿、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防范措施,并协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切实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建立健全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制订年度雨季“三防”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认真检查及验收,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六十八条 认真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审查备案。 需要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编制方案设计,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加强对矸石山、灰碴坝等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定、和关于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矸石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矸石山灾害预防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条 采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与“一通三防”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地应力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应积极开展瓦斯动力因素及地应力分布规律的研究工作,加强对有突出威胁的矿井或作业区域进行动力区划与地应力测试,并绘制出矿井或区域的地应力分布等值线图,为防突工作提供依据。 第 八 章 机电运输 第一节 供 电 第七十一条 矿井电源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符合2006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但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等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第七十二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等装设地点。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第七十三条 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电气预防性试验,试验时间、试验标准按照公司电气预防性试验通知要求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项目、试验周期、试验的技术要求,必须严格按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 第七十四条 供电线路的巡视检查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即每年雨季5月20日至10月20日;冬季11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下大雪和凝冻期间巡视周期不超过1天,负荷较大的线路夜间巡视周期不超过7天。架空线路运行及维护按照架空线路运行及维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新建(改造)地面变电所,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其先进性,开关柜必须具备“五防”功能,继电保护装置要采用综合自动化保护装置,操作电源应采用DC220V电源。 第七十六条 矿区输电线路及矿井主要生产线路,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8欧。新建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线路防雷系统。 第七十七条 35KV变电所及6~10KV变电所(为生产服务的)进出线电缆、矿井入井电缆及井下变电所环线电缆应采用交联电缆。 第七十八条 新建矿井、井下及生产补充的变压器,宜选用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 第七十九条 瓦斯泵房的供电系统,应按一类负荷设计、施工。 第八十条 大型固定设备的电动机绝缘摇测,雨季期间每月摇测不得少于一次;其它时间每季不得少于一次。 采、掘、运设备的电动机,每旬不得少于一次的绝缘摇测,且做好记录备案。 第二节 运 输 第八十一条 矿井必须备有运输系统图,内容包括巷道参数、设备和设施参数、轨道参数,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第八十二条 电机车运输必须按规程第351条第8款的规定,对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达到运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并做好试验记录备案。 第八十三条 电机车必须每天按照标准进行一次制动系统的检查调试,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八十四条 加强斜井人车的管理,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并认真做好试验记录备案。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可靠灵活状态。 第八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维护、检修、使用和完好应按动力部2006年制订的架空乘人装置检查评分办法执行。 第八十六条 绞车提升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动字〔2001〕4号文件矿井小绞车管理暂行办法、〔2007〕6号文件绞车使用及大件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2007〕7号文件钢丝绳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工作面安装、回收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各台绞车的提升强度和钢丝绳安全系数的验算。 第八十八条 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投入使用的必须有试验合格报告,并建立使用台账,做到账、卡、物的试验编号与现场相符。 第八十九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按照规程第370条规定,设置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锁住。斜井自动防跑车装置必须每周进行一次试验,小绞车的“一坡三档”防跑车装置必须每天试验一次,并做好试验记录备案。 第九十条 架线机车运行的轨道绝缘装置必须严格按照规程第354条规定设置。入井轨道加装两组绝缘点,第一绝缘点设在进入巷道口两根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第一绝缘点往里大于一列车长度处;每天进行一次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九十一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铺设维修和检查。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规程第353条要求。 第三节 采 掘 机 电 第九十二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以上图纸在每月5日前报动力部。 第九十三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要符合以下要求 1高压,不超过10000V。 2低压,不超过1140V。 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规定;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设置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的规定;井下低压供电系统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和效验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表10“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的馈电线上,必须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项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40KW以上的电动机必须采用真空接触器。 第九十七条 井下低压馈出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认真做好试验记录备案。 第九十八条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认真做好试验记录备案。 第九十九条 低压供电系统短路、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必须装设齐全,动作准确、灵敏、可靠。三大保护装置应明确专人负责维护、检修并按规定及时调整,定期进行检测试验。 第一百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二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并严格执行关于矿井局部通风机供电及切换装置试验的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67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每天必须对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认真做好试验记录备案。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执行井下供电系统的远方试跳制度,每月对井下变电所、配电点至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进行一次远方跳闸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变电所、配电点值班人员操作使用的绝缘手套和绝缘靴,必须经耐压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每隔6个月必须按标准做一次耐压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 制定(补充完善)皮带输送机保护装置的试验制度,每班必须对各种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并认真做好试验记录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制定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的运行、维护、检修制度,明确日、旬、月、季、年检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严格贯彻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加强采煤机上急停刮板运输机电气闭锁装置的管理,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试验,并认真做好试验记录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加强供乳化液泵水质及乳化液配比的管理,防止支护设备的锈蚀和损坏。 第一百零九条 井下电缆、运输胶带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动字〔2006〕1号文件煤矿井下橡套电缆阻燃性能试验管理办法和〔2004〕17号文件煤矿井下阻燃输送带试验管理办法。未经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电缆、输送胶带严禁入井使用。 第四节 固定设备、特种设备 第一百一十条 新建工程项目、设备的更新改造方案,必须先做符合实际的设计。方案确定,设备选型,系统功能,要贯彻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的原则,同时还应考虑到系统的可靠性、维修性、操作性和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要求。 对主要大型设备、安全装备的选型、更新改造,机械动力部要和有关单位一起,进行技术、经济和安全性能论证、比较、优化,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所有设备要分类、分型建立台帐及电子文挡,动力部设备科、矿(厂)设备管理组各持一份,每季度核对一次,保持上下对口,设备管理组根据设备台帐,建立流动帐,随时掌握设备变动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加强机电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电设备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并有专门的技术档案室,实现微机管理。 设备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验收单,试验记录,设备的运行状况的统计、设备历次事故记录,设备历次性能测定,关键部件探伤记录,分析报告处理及改进意见,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设备履历表和技术特征卡片,安装图纸,配件图册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种图纸完整齐全,要建立提升系统、主排水系统、通风系统、压风系统、瓦斯抽放泵系统、运输系统、井上下供电系统、井下通讯系统的设备分布图和系统图,并与实际相符。同时,还要建立提升、主排水、通风、压风、瓦斯抽放泵、主运输机、主变压器等主要生产设备的技术特征卡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技术测定 (1)主提升机技术测试,新安装和大修后进行一次测定,以后每3年进行一次测定。 (2)主排水泵技术测定,每年测定一次。 (3)主通风机技术测定,新安装和大修后进行一次测定,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测定。 (4)压风机技术测定,每年进行一次。 (5)锅炉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6)主要设备的关键零部件(主绞车的主轴、制动杆件、天轮轴、连接装置;主通风机的主轴、风叶)的探伤,每2年进行一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强力皮带机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强力皮带机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购特种设备(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时,要会同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对所需采购的特种设备生产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对设备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审查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所有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正式使用前要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使用登记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用的特种设备要建立设备运行保养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保养,保证各种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修理时应约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修理单位承修,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编制修理方案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到政府监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以及其它相关手续,杜绝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现象出现。 第一百一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 九 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11月26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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