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连采连掘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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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共 76 页 神华集团连采连掘规范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连采连掘适用条件-------------------2 第三章 连续采煤机回采与掘进设计-----------3 第四章 施工工艺---------------------------7 第五章 顶板支护与管理---------------------9 第六章 作业规程--------------------------15 第七章 机械------------------------------18 第八章 电气------------------------------26 第九章 神东设备管理----------------------28 第十章 一通三防--------------------------35 第十一章附录44 1名词解释44 2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分45 3岗位职责46 4交接班制54 5安全培训56 6连续采煤机及配套设备主要技术特征57 7劳动组织7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连续采煤机掘进、回采及设备和人员安全技术管理,实现安全高效生产,结合连续采煤机掘进、回采生产实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使用连续采煤机矿井及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单位必须按本规范要求加强对连采连掘安全与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连采连掘管理及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设计、生产和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连采连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企业暂行规范的要求,保证连采、连掘的安全高效生产,安监部门按本规范强化连采连掘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所有员工必须熟知煤矿“三大”规程及施工安全要求,必须熟悉工作场所的所有施工工序及生产系统、避灾路线。 第六条 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施工 一、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 二、距工作面20m范围内沼气浓度超过1; 三、连续采煤机无内、外喷雾; 四、工作面出现冒顶、水灾等预兆,事故隐患未处理; 五、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六、无当班工长亲临现场指挥生产,未进行交接班; 第七条 施工安全标志及施工图牌板的设置 一、每一工作面应设置“交接班地点”、“生产运行区域”“避灾路线”指示牌板,每一条主要巷道口、联巷口、支巷口应设指示所在地点标志牌,生产运行路线应设置“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警示牌,通往盲巷、采空区的入口及其它危险区必须悬挂“禁止入内”警示牌。 二、材料、油脂存放地点应设置所存材料名称、油脂牌号标志牌,机电硐室设置机电硐室用途标志牌。 三、 裸露的机械设备转动部位、胶带运输机、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应设置有明确的安全范围警示牌。 四、 每一工作面应设置“巷道断面支护图”、“避灾路线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和“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作业图表”等。 第二章 连采连掘适用条件 第八条 连续采煤机掘进适用条件 一、配套梭车、运煤车时最大坡度一般不超过60,配套连续运输系统时最大坡度一般不超过80。 二、底板遇水不膨胀,不易泥化,泥化巷道需采取留底煤或固化等方法。 三、煤层为中厚、中硬或硬煤层,没有坚硬的夹矸或较多的黄铁矿球。 四、连续采煤机适用于煤层巷道,宽度一般为4.55.4米(配套连续运输系统胶运巷不大于6米),高为24米。 五、煤层赋存较稳定,地质构造不影响工作面布置。 第九条 连续采煤机回采适用条件,除要求满足第五条外,还要求 一、开采24米中厚单一煤层或厚煤层边角块段。 二、不利于布置长壁工作面的边角块段。 三、断层较多,不适于布置长壁工作面。 四、对不稳定顶板,较适宜22.5米采高的煤层。 五、上覆基岩厚度必须大于30米。 第三章 连续采煤机回采与掘进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工作面设计要严格执行煤矿工业技术政策和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充分结合实际情况,优化选择先进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经济与安全相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的综合配套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要求按ISO14001程序要求,对影响环境的矿井污水和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地表塌陷、煤层自燃等同步考虑,应建立矿井污水处理站、固定的排矸场。 第十二条 设计要求按OHSMS18001安全管理体系,对顶板、煤尘、水、火、瓦斯、机电、运输等重大安全影响因素充分考虑,从矿井开拓布置、生产系统、设备配套到工作面参数、掘进工艺、回采工艺、巷道断面参数、支护方式等全部按程序要求优化选择,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回采与掘进工艺设计必须以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为前提。 第十四条 在进行连续采煤机回采与掘进设计前,采、掘区域必须有详尽、可靠的地质资料,同时必须控制好掘进与回采的边界。 第十五条 设计必须结合矿井煤层自燃的特点,尽可能提高掘进速度和工作面的回采率。要求煤层经济可采厚度内工作面回采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设计要充分体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生产系统要结合生产实际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巷道断面和支护方式既要保证安全使用又要实现节支降耗的工作目标;结合实际优化各种断面。 第十七条 设计要充分体现“投资少、见效快、滚动发展”的思路,推行“双高”矿井的生产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短壁机械化开采生产工作面,在薄煤层复合顶板条件下,按“100人、100万吨/年、两套连续采煤机”设计;煤层赋存和顶板条件好的矿井,按“150人、300万吨/年、两套连续采煤机(一套配连续运输系统)”设计。 第二节 工艺设计 第十九条 根据地质条件,合理配置设备,优化回采、掘进工艺。 第二十条 使用线性支架的短壁机械化回采工作面优先采用支巷双侧开采工艺。 第二十一条 考虑自燃因素,工作面支巷长度一般在70-100米。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设计在矿井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工作面长度、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工作面生产系统、支巷长度、支巷宽度,采硐长度、采硐宽度、支巷、顺槽及采硐煤柱留设以及工作面生产能力计算等内容。工作面生产系统中要对主运输能力、通风能力、供排水能力、供电能力(移动变电站选型、容量计算及台数的确定,高、低压防爆开关的选择,以及高、低压电缆的选择等)要结合已采工作面经验,充分考虑工作面煤层赋存条件和各方面相关影响因素进行详细计算和验算,保证各生产系统设计科学合理,运行可靠高效。矿总工程师要严把设计关,使设计保质保量完成,科学指导生产。 第三节 支护设计 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开工前二个月由地测部门提供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支护设计前应依据掘进设备、巷道用途及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对巷道断面进行优化,合理确定支护参数。 第二十五条 支护设计应采用工程类比法,必要时还应辅以理论验算法或监测分析法。 第二十六条 支护设计的依据工程地质的详细资料、预想地质素描图、详细的围岩类别分类及围岩特征,相关已掘井巷工程详细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支护设计的一般原则优先采用单一锚杆支护方式,锚杆长度不得小于1.6米。对于复合顶板或有特殊地质构造顶板则采用锚网、钢带锚杆、锚杆锚索或钢带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方式;对有片帮危险的巷道还应对巷道两帮采用帮锚杆进行支护;开拓巷道及服务年限较长的准备巷道在上述支护方式的基础上采用喷砂浆或混凝土的方式进行补强支护,以防止风化及保证服务年限。喷层选择的原则服务年限10年以下含10年一般采用30-50mm厚喷射砂浆,服务年限10年以上一般采用不小于50mm厚喷射混凝土。 第二十八条 支护设计由矿技术部门完成,矿总工程师组织严格审查把关,充分考虑特殊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下支护的安全性,保证支护设计的科学、经济,安全可靠。 第二十九条 矿总工程师组织专题会议根据短壁机械化开采工作面煤层地质条件及开采经验,确定短壁机械化开采顺槽、支巷、联巷、交叉点等不同断面及不同顶板条件下的支护形式及参数,由矿技术部门编制详细的支护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大断面巷道(如切眼)及满足特殊用途的大交岔点根据现场实际进行专项支护设计。 第四节 联巷布置、联巷口抹角及巷道断面设计 第三十一条 双巷或多巷掘进时,联巷开口避开其它硐室,以确保顶板暴露面积最小。 第三十二条 配运煤车或梭车回采时,支巷应布置在辅运顺槽侧,胶运顺槽与联巷、辅运顺槽与支巷成垂直布置。 第三十三条 配连续运输系统双翼回采时,胶运顺槽侧支巷与联巷错开,辅运顺槽侧支巷可与联巷对齐,支巷及联巷与顺槽的夹角不得小于600。 第三十四条 联巷或支巷开口抹角呈圆弧状,抹角长度不得超过3米。其余地点尽可能不抹角,如确需抹角,抹角长度不得超过2米。 第三十五条 联巷、支巷、采硐开口处,顶板严禁留设台阶或伞檐。 第三十六条 稳定顶板条件下,后配套为连续运输系统时,胶运顺槽宽度不得大于6米,其余巷道宽度均不得大于5.4米;后配套为运煤车或梭车时所有巷道宽度不得大于5.4米。复合顶板条件下,要求所有巷道宽度均不得大于5米。 第三十七条 遇顶板破碎、节理裂隙发育、构造、复合顶板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现场实际及时改变支护方式,对联巷布置、断面尺寸、支护方式等进行专顶设计,采用加密加长锚杆配钢带加强支护或锚杆、锚索联合支护等方式,特殊条件要采用无腿棚等措施进行补强支护。 第五节 煤柱留设 第三十八条 根据矿压显现分布规律及观测结果,合理确定工作面相邻顺槽煤柱的留设,一般留设1520米,确保煤柱受采动影响后,巷道仍能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 短壁机械化回采工艺,优先考虑后退式回采工艺,配线性支架的回采工作面要采用后退式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回采时每一支巷口必须留设不小于10米的顺槽保护煤柱。 第四十条 回采工作面顺槽间及顺槽保护煤柱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 施工工艺 第一节 配备连续运输系统回采工艺 第四十一条 配备连续运输系统回采工艺 一、连续采煤机回采时整体回采顺序为前进式,支巷回采为后退式。 二、工作面采用连续采煤机通过切槽和采垛完成割煤及自行装煤工序,利用连续运输系统将连续采煤机运输机输送出的煤传送到顺槽皮带上。顺槽和支巷完成一个掘进循环后,退出煤机,锚杆机从外向里完成锚杆支护工作。 三、在稳定顶板低瓦斯条件下使用连续运输系统方可采用支巷双侧回采工艺,进刀角度不小于450,采硐深度不大于11米,运输顺槽宽度不大于6米,采硐间留设0.3-0.6米的煤皮,顺槽口保护煤柱不小于10米。顺槽间煤柱不小于15米,每采8个支巷留一区段煤柱,区段煤柱不小于15米。 第二节 配备运煤车或梭车回采工艺 第四十二条 配备运煤车或梭车回采工艺 一、连续采煤机回采时采面及支巷整体为后退式回采, 采面掘进到停采线后,然后后退式回采,支巷为掘进到相邻采面煤柱界后开始后退式回采。 二、工作面采用连续采煤机通过切槽和采垛完成割煤及自行装煤工序,利用运煤车或梭车将连续采煤机运输机输送出的煤传送到给料破碎机上,经破碎机转载到顺槽皮带上。顺槽或支巷完成一个掘进循环后,退出煤机,锚杆机从外向里完成锚杆支护工作。 三、在稳定顶板低瓦斯条件下单侧回采时,左支巷右侧进刀,右支巷左侧进刀,连续采煤机机司机避开采空区,进刀角度不小于450,采硐深度不大于11米,采硐间留设0.3-0.6米的煤皮,顺槽口保护煤柱不小于10米, ,顺槽间煤柱不小于15米,每采8个支巷留一区段煤柱,区段煤柱不小于15米。 四、在复合顶板低瓦斯条件下单侧回采时,除执行稳定顶板条件下的有关规定,采硐深度不大于9米,采硐间留设0.5-1.0米的煤皮,顺槽口保护煤柱不小于12米,顺槽间煤柱不小于20米,每采8个支巷留一区段煤柱,区段煤柱不小于20米。 五、在复合顶板、特殊顶板及无线性支架的条件下不进行双侧回采。 第三节 配套线性支架回采工艺 第四十三条 配套线性支架回采时,每一采硐回采完应及时移架,支架滞后采硐距离不大于0.3米,顶板管理采取全部跨落法。对于不能随采随冒的顶板,实行强制放顶,回采顺序执行无线性支架的相关规定,强制放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稳定顶板低瓦斯条件下配套线性支架回采时,进刀角度不小于450,采硐深度不大于11米,左右支巷采硐间一般不留煤皮,出现裂隙构造等地质因素时,留煤皮情况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顺槽口保护煤柱不小于10米,顺槽间煤柱不小于15米,每采8个支巷留一区段煤柱,区段煤柱不小于15米。 二、在复合顶板低瓦斯条件下配套线性支架回采时,进刀角度不小于450,采硐深度不大于9米,左右支巷采硐间留设0.2-0.3米的煤皮,顺槽口保护煤柱不小于15米,顺槽间煤柱不小于15米,每采8个支巷留一区段煤柱,区段煤柱不小于15米。 第四节 配备连续运输系统掘进工艺 第四十四条 连续采煤机在稳定顶板低瓦斯条件下进行掘进时,循环进尺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一般不大于15米,运输顺槽宽度不得大于6米,辅运顺槽宽度不得大于5.4米,联巷抹角不大于33米,顺槽与联巷交岔口的“鼻尖”保证5001000mm的平面,不得留有伞檐,联巷角度不小于600,空顶时间不超出2小时。 第五节 配备运煤车或梭车掘进工艺 第四十五条 连续采煤机在稳定顶板低瓦斯条件下进行掘进时,循环进尺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一般不大于11米,顺槽宽度不得大于5.4米,联巷抹角不大于33米,空顶时间不超出2小时。 第四十六条 连续采煤机在复合顶板低瓦斯条件下进行掘进时,循环进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不大于6米,顺槽宽度不得大于5.0米,联巷抹角不大于33米,每一掘进循环完毕应及时支护。 第四十七条 在高瓦斯矿井条件下掘进时,除执行前两项规定外,循环进度不得大于6米。 第五章 顶板支护与管理 第一节 掘进及回采顶板支护 第四十八条 必须做好地质预测预报、岩性探测和矿压观察工作。 第四十九条 顶板为复合顶板或破碎顶板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加大锚杆支护密度;加长锚杆支护;锚索支护;锚杆、金属网联合支护;钢筋钢带锚杆支护;金属棚子支护;打木点柱等),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条 大断面的切眼、硐室应采用锚索等支护形式。 第五十一条 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索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二、打锚杆、锚索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活煤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并在作业规程中制定“敲帮问顶”安全技术措施。 三、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锚杆、锚索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保证达到设计扭矩。 第五十二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100mm;锚杆角度不小于750;锚杆露出托板长度小于50mm。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配专职人员对锚杆支护每班进行拉力、扭矩检查,确保锚杆拉力、扭矩不低于设计值;每打300根锚杆,矿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必须抽查其中35根锚杆的扭矩及拉力,并明确规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锚杆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及锚固剂的材质、配比、规格、强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树脂药卷搅拌时间严格按照树脂药卷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失效和报废的锚杆,必须及时补打。 第五十七条 打锚杆必须从外向里逐渐进行,严禁间隔空顶打锚杆。 第五十八条 锚杆、锚索支护严格按设计、作业规程要求施工。必须保证所打锚杆横成排、竖成线。已施工的锚杆扭矩必须达到100N.m以上,锚固力必须达到49kN(5吨力)以上,锚索锚固力必须达到196kN(20吨力)以上。 第二节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矿井必须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及奖罚办法。 第六十条 在施工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任何人进入空顶区。人员进入工作面时,仔细观察顶板并将工作面顶、帮部的活矸、活煤处理掉,对安全隐患彻底排除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一条 对有片帮危险的巷道必须采取锚杆或锚网等进行支护,并编写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掘进工作面支护设计制定加强顶板支护和施工管理办法及严格的奖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 为探明顶板变化规律,施工单位根据地质变化负责每50200m进行顶板岩芯取样,探测深度一般为3m以上,同时做好钻孔岩芯素描。 第六十四条 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不同巷道、不同地质条件、不同掘进设备条件下的循环进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严禁超循环作业。掘进时循环进度的确定,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一、顶板为稳定顶板,使用连续运输系统掘进时,如无裂隙、无淋水、无特殊地质构造时,循环进度不得大于15米; 二、顶板为稳定顶板,使用运煤车或梭车掘进时,循环进度不得大于11米; 三、复合顶板条件循环进度不得大于6米; 第六十五条 工作面严禁超循环作业,过破碎带掘进时必须制定补充措施。 第六十六条 各种支护的端头与推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当班班长是顶板管理的直接责任者,支护施工必须达到支护设计质量标准,保证扭矩和抗拉力。支护工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注意顶板岩层变化或煤线的出现,发现特殊地质变化必须及时采取补强措施。 第六十八条 根据顶板特性确定合理顶煤留设厚度。施工班组负责对顶煤的留设厚度进行详细观察并做好记录,同时在交接班时必须向下班班长交代清楚。 第六十九条 当工作面遇断层、煤层变薄带、煤层裂隙发育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编制特殊地段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条 开采薄基岩厚含水层地段时,必须制定完善严密的预防溃水溃沙措施。 一、设计采掘工作面前必须首先由地测部门查明开采煤层上覆基岩、松散层、含水层的厚度和地表迳流等水文地质情况,对未探明地质及地质条件不明的区域,不允许进行采掘设计和施工。 二、地测部门必须按年、月度对各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文预测预报,对特殊水文地质情况要提前预报,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每年12月25日前报下一年度的预测预报,每月的25日报下月的预测预报,预测预报必须经地测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和生产矿井总工程师批准,由地测部门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 三、对薄基岩、富水区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必须进行井下日常观测,密切注意顶板的淋水及裂隙发育状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探测和防治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四、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七十一条 对已施工巷道,尤其是顶板特殊地质变化段及受二次采动影响的保留巷道,必须由矿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专人分段进行日常检查,加强观察。发现顶板有变化时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组织研究补强措施并积极落实。对未进行补强支护的巷道必须设置警示牌,人员不得入内。 第七十二条 新开掘巷道与已施工巷道交岔布置,对两巷道交岔区域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三条 掘进巷道揭露老空、构造前,必须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揭露,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 新开掘的硐室、巷道要做到一次掘进成巷,对因施工工艺要求,需二次掘进或永久支护滞后临时支护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五条 连续采煤机在掘进过程中遇故障需就地检修时,必须先进行支护,支护到位后方可进行检修,绝不容许在空顶下作业。 第七十六条 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七十七条 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上一班班长必须向下一班班长交待清楚工作面顶板条件、支护等情况。各班对当班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绝不允许留给下一班,否则不许交班。 第七十八条 在破碎顶板下掘进,宜使用掘锚一体化设备。 第七十九条 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顶板管理安全技术防范意识。 第三节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八十条 回采工作面顺槽及支巷掘进的顶板管理按掘进顶板管理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区段煤柱留设、顺槽间及顺槽口的保护煤柱及采硐煤柱根据设计有关规范及具体情况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二条 采硐深度及采硐时的回采顺序必须根据设计、工艺、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任何部位严禁出现伞檐或台阶。 第八十四条 回采过程中如遇特殊地质条件必须及时退出设备,留隔离煤柱再进行回采,隔离煤柱尺寸必须在补充措施中明确。 第八十五条 配套线性支架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全部跨落法管理顶板。 第八十六条 必须加强回采工作面线性支架检修,保证支架完好;各班要根据顶板情况使支架初撑力达到一个合适值,防止对顶板造成破坏。 第四节 联巷口施工技术 第八十七条 联巷开口必须在主巷支护完毕后进行,开口根据现场巷道顶板条件,选择在顶板稳定的位置,尽可能避开顶板裂隙、破碎和有淋水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必须补充安全技术措施,采取短掘短支、加强支护。联巷开口顶板与主巷顶板衔接平整,严禁出现伞檐。 第八十八条 联巷口、支巷口抹角的大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不超33m。 第八十九条 联巷开口最大循环进度不超过6米,并及时支护,如遇特殊顶板应进行锚索等补强支护。 第九十条 加强联巷口支护管理,必须一次性支护到位,做到及时、保质、保量,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五节 贯通安全要求 第九十一条 掘进巷道贯通前,掘进巷道在相距10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作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工作;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的通风,要设置栅栏及警标; 一、掘进巷道贯通相距100米,由地测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单位及时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二、其它掘进巷道贯通应编写贯通措施,经批准、学习贯彻后,方可施工。 三、连续采煤机掘进联巷贯通最后10m时,应放慢速度,并派专人在距贯通点20m处设警戒,确认无误后再行贯通。 四、贯通后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贯通点空顶区域。 五、贯通处20 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 六、贯通后及时通知通风部门进行风向、风量调整,待风流稳定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六章 作业规程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以下简称作业规程是煤矿三大规程之一,是采掘工作面施工的法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工作,做到该项工作有组织、有部署、有检查,使工作面作业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九十三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投产或开工前,必须具备有审批通过的作业规程,否则不准施工。严禁无作业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第九十四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 一、经过审批的矿井施工图设计; 二、经过审批的采区盘区设计、工作面设计; 三、经过审批的采区(盘区)地质报告(包括水文地质)、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相关地质预测预报和素描资料; 四、工作面煤质预测报告; 五、工作面技术装备; 六、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神东煤炭公司生产管理办法、神东煤炭公司质量标准化标准、各种操作规程及劳动定额等。 七、相关管理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辅助运输管理制度、煤质管理制度等。 八、邻近采区或相邻矿井类比矿压观测资料。 第九十五条 对瓦斯、涌水、火烧区、火区、构造等异常地段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十六条 临时施工或巷道维修等工程,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十七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在回采或掘进施工过程中,如遇地质情况变化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或变更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十八条 凡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所涉及的顶板支护方式、支护强度计算、设备选型计算、供电负荷计算、通风配风量计算、供排水计算、工艺参数计算、经济技术指标统计核算等要按矿井同期开采自然条件、生产装备条件、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并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采用不切合实际的计算方法。 第九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的管理技术,采用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劳动组织。 第一百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程序 一、编制作业规程前,地测部门负责按矿技术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地质说明书及图件;煤质管理部门负责按矿技术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工作面煤质预测预报;矿技术部门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新工作面施工图纸及矿压观测资料。 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现场勘测,为编制作业规程提供依据。 三、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编写,并要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成册。 四、作业规程编制要求在新工作面投产或开工前的一个月编写完毕。 第一百零一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审批程序 一、作业规程审批实行会审制,禁止以传阅方式审批作业规程。 二、作业规程初稿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初审后交矿生产技术部门报请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三、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矿长及生产、机电、地测、调度、通风、安监等部门共同会审,提出修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补充完善。参与会审的人员要在定稿后的作业规程审批意见单上签字。最终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生效。 四、作业规程审批要求在新工作面投产或开工前十天结束,并下发矿相关单位贯彻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需要报请公司审批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审批程序 一、需公司审批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新采煤方法和“三下”开采的作业规程;掘进工作面采用第一套新的机械化作业线并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作业规程;火区恢复生产、回收巷道煤柱和旧采区复采所制订的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凡报请公司审批的作业规程,首先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然后再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机电动力、安监、地测、煤质、调度等部门会审,最后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三条 作业规程贯彻执行程序 一、作业规程必须按照学习、考试、签字、实施的程序贯彻执行。 二、作业规程批准后,在施工前五天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学习、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下井作业。矿生产技术和安监部门要分别向本单位全体员工进行贯彻学习,并记录学习的地点、时间、内容和人员。 三、凡没有参加学习的员工,必须先按规定进行规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 四、凡进入作业场所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都要严格执行规程中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作业规程贯彻学习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三个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对作业规程重新贯彻学习一次,并要重新进行考试签字,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下井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 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对作业规程的具体内容,在执行中发现有不适合现场具体情况,可由执行人员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介意,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研究后提出临时执行意见,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实施。因生产地质条件等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新修改的作业规程仍必须履行同原规程一样的审批贯彻程序。 第一百零五条 矿领导、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对违章者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机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兼做行人的巷道,行人侧宽度不得小于1米,且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一百零七条 主要行车巷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且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连续采煤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维护管理,按设备润滑要求加注润滑油。 二、煤机无冷却水或水压不足时,不准开机生产。 三、煤机在缺少截齿时,严禁开机生产。 四、煤层中有夹矸其硬度超过煤机允许截割范围时,应及时退机,采取措施,采用放震动炮等方法处理。 五、煤机的各种保护齐全。 六、在连续采煤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装置。 七、连续采煤机必须设置瓦斯检测、超限报警和断电装置。 八、连续采煤机必须装有只准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断开连续采煤机上的电源开关。 九、连续采煤机必须设置不低于6Kg的干粉灭火装置。 十、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普氏系数超过5必须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连续采煤机强行截割。 十一、当掘进巷道倾角大于50时必须装有制动装置,大于150时,不宜使用连续采煤机工作。 十二、连续采煤机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 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必须雾化良好。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安装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良好的除尘装置。 十三、连续采煤机必须装有前后照明灯。前照明灯照度在40m时不得小于2.5lx。 十四、连续采煤机作业范围内严禁有其他人员进入,且应装有报警延时启动装置。 十五、连续采煤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停机前必须将连续采煤机退出工作面,停放在支护好的顶板下,将截割滚筒和铲板落地,并断开连续采煤机上的隔离开关和上一级电源。 十六、在截割臂和运输机下方检修连续采煤机时必须加设安全防护装置;在截割臂下检修作业时必须在调高油缸上加设安全保护套,在运输机下检修作业时必须用顶杠将运输机可靠支撑。或采取其他方法对截割臂、运输机进行可靠支撑。 十七、司机在驾驶室内操作时严禁身体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 十八、司机在驾驶室外使用遥控装置操作时,必须在顶板支护可靠及周围环境安全的地方操作。 第一百零九条 使用蓄电池运煤车、铲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 二、各种保护齐全,制动装置及警铃灵敏可靠。 三、生产班生产前应检查车辆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定期加注润滑油,不足时要及时补足。 五、必须装有前后照明灯,光照度在40m时不得小于2.5lx,并可以根据行驶方向进行前后灯光的切换。 六、必须配备合适的干粉灭火装置。 七、开动运煤车、铲车前必须发出警报。确认设备前方和周围无人时,方可开动运煤车、铲车。 八、必须有防护良好的驾驶室,运行中司机身体的任何部位严禁伸出驾驶室外。 九、运煤车、铲车严禁载人。 十、当液压泵工作时,运煤车、铲车铰接处及车体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 十一、运煤车、铲车行驶区间严禁有人。 十二、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十三、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平整的位置,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十四、下坡时,严禁超速行驶(速度不能超过设备设计的最大行驶速度)。 十五、充电设备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十六、在电池上作业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揭开电池盖10分钟以后进行。 十七、更换蓄电池时,要有两人操作,一人操作设备,一人观察指挥。 第一百一十条 使用梭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有前后照明灯,光照度在40m时不得小于2.5lx,并可以根据行驶方向进行前后灯光的切换。 二、必须配备合适的干粉灭火装置。 三、必须装有电缆收放装置,能够自动进行电缆收放,保证电缆张力恒定,不会产生堆积。 四、开动梭车时必须发出警报。确认前方和周围无人时,方可开动。 五、梭车必须有防护良好的驾驶室,行驶中严禁司机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驾驶室外。 六、梭车严禁载人。 七、梭车行驶区间严禁有人。 八、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平整的地方,必须切断梭车上隔离开关和上一级电源后方可离开。 九、下坡时,严禁超速行驶(速度不能超过设备设计的最大行驶速度)。 十、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运煤车或梭车应靠巷道前进方向左帮运行,煤机割右帮时,应将其机尾左摆45,以便运煤车、梭车在左侧装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煤车、梭车在采煤机后装煤或在给料破碎机前卸煤时,司机要掌握好移近速度,严禁冲撞煤机或破碎机。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班时,接班人员应在给料破碎机以外等候,确认上一班设备停止运转且运煤车、梭车停在给料破碎机处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运煤车或梭车运煤时在到达连续采煤机和给料破碎机前接煤和卸煤时,在距两机20m时必须改用慢速;大约在靠近两机5m的距离时,必须用点动的方式移进,防止高速碰撞煤机和破碎机。 第一百一十五条 使用给料破碎机、胶带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人维护管理,在确认设备状况正常的情况下方可开机。 二、必须配备合适的干粉灭火装置。 三、运转时严禁人员乘坐或跨越破碎机。 四、行走期间, 给料破碎机两侧严禁站人。 五、给料破碎机处必须设置明显的“设备运转,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六、破碎机运转时,严禁检修或在上面干其它工作。 七、若给料破碎机上有大块卡住需要处理时,必须将给料破碎机停机后进行,严禁在给料破碎机运转状态下进行。 八、设备起动前必须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转动部位,点动试车,再正式运行。 九、发现有大块煤、前台输送机停机或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运行。 十、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 十一、给料破碎机与胶带输送机之间必须设有连锁装置,当胶带输送机停机时,给料破碎机能够停止运转。 十二、带式输送机严禁乘人、运送设备和物料。 十三、跨越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 十四、保持托辊完好、无短缺,机架完好合格。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使用连续运煤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连续运煤系统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 二、连续运输系统的各种保护必需齐全,灵敏可靠。 三、生产班生产前应检查连续运输系统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连续运输系统的照明灯必须完好,信号灵敏可靠。 五、定期间注润滑油,液压油不足时要及时补足。 六、连续运输系统司机应随时注意设备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立既停车检查处理 七、必须有防护良好的驾驶室,并要有闭锁功能的防护门,当门打开或没有关好时连续运输系统不能启动。 八、必须设置可靠的信号系统。司机在开机前,必须发出预警信号,观察机器四周以及各转载桥之间有无人员,只有在确认工作区域内无人员时,方可启动设备。 九、开机时,严禁司机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系统运行时,司机严禁离开驾驶室,严禁在驾驶室外操作连续运输系统。 十、工作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连续运输系统工作区域内。 十一、操作连续运输系统时,必须统一信号,步调一致。严禁各单元单独行走。在巷道拐弯、下坡处应放慢速度并发出警示信号。 十二、连续运输系统输送机与胶带输送机之间必须设置闭锁装置。 十三、每一个行走单元必须配备合适的干粉灭火装置。 十四、司机离开驾驶室前,必须与其它司机联系好,确认无误后,切断电源,方可下车。 十五、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 十六、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在指定安全区域等候,确认上一班设备停止运转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十七、转载点应掌握适当高度,严禁拖地,互相碰撞。停止运转时,必须将转载点落地。 十八、严禁任何人员跨越、穿行正在运行的连续运输系统。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锚杆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机设专人维护管理。 二、生产班在开机前,应检查锚杆机的状况,发现油管破裂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处理完好后,方可开机。 三、锚杆机照明灯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四、打锚杆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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