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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晋应急发202388 号 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双回路”供电情况 检查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 处 为准确掌握全省煤矿“双回路”供电的实际情况,防止无计 划停电引发煤矿事故发生,坚决守牢煤矿安全发展底线,根据工 作需要,现对全省煤矿“双回路”供电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 2 - 一、检查对象 山西省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 全省煤矿“双回路”供电情况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市县 全面检查,省级督查抽查,其中企业自查自纠、市县全面检查要 同步开展,并于 3 月 17 日前完成。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对照自身“双回路”供电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自查,并填写 山西省煤矿“双回路”供电检查表(附表 1),对查出的问题隐 患要登记造册,按照“三定”“五落实”要求逐项整改到位,自 查情况要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二)市县全面排查。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煤 矿全面开展“双回路”供电检查。市级层面对市直接监管煤矿 100全覆盖检查;县级层面对所监管煤矿 100全覆盖检查。 (三)省级督导检查。省级督查抽查将和全省矿山安全生产 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一并开展,不再另行分组督查检查。晋中、 长治、晋城、吕梁、临汾、运城六个市由省应急厅负责,太原、 大同、朔州、忻州、阳泉五个市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负 责。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统一组织, 精心安排,明确专人负责,立即开展煤矿“双回路”供电检查, - 3 - 检查结果要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如有弄虚作假造成无计划停电事 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检查结束后, 各市应急管理局要形成总结报告, 同时以Excel 格式填报山西省煤矿“双回路”供电检查表(附表 1)和市煤 矿“双回路”供电检查汇总表(附表 2),材料报送前要经分管领 导审阅把关。 四、上报总结 各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17日前务必将分管领导审阅 签字后加盖公章的报送材料扫描件及工作总结通过电子邮箱方 式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李飞,0351-6819352,电 子邮箱。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系人及电话张凯强, 0351-4095173,电子邮箱。 附表1、山西省煤矿“双回路”供电检查表 2、市煤矿“双回路”供电检查汇总表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2023 年 3 月 14 日 - 4 - 附表 1 山西省煤矿“双回路”供电检查表 煤矿企业名称瓦斯等级生产/建设 序号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煤矿供电实际情况煤矿供电实际情况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整改情况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备注备注 1 双回路电源线路来自上级变电站情 况(不同变电站、同一变电站不同母 线段或其它方式)。 2 双回路电源电压等级。(110KV、 35KV、 10KV、6KV 等)。 3线路架设情况。 4 双回路电源运行方式矿井电源应当 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 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 带电备用电 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 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 保证主要 通风机在 10min 内启动和运行。 - 5 - 5 双回路电源是否是同等容量 (包含线 路和变压器,写清具体数值),一回 路电源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 另 一回路是否能担负起矿井全部负荷。 6 是否具有自备电源 (要详细描述自备 电源型号等参数)。 7 是否存在从上一级供电联接点至矿 井的电源线路上有分支和 T 接负荷。 8 10kV 及以下矿井架空线路是否存在 共杆架设。 9 在矿井电源线路上是否装设负荷定 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检查人员检查时间 填写说明 1、双回路供电情况填写时要详细描述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上级变电所名称及其他具体情况、电压等级、备用电源、运行 方式具体情况(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 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 内启动和运行)、线路架设等情况。 2、本检查表具体填报时根据具体填报内容可调整表格大小。 - 6 - 附表 2 市煤矿“双回路”供电检查汇总表 序号煤矿名称双回路供电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备注 1 2 3 4 填写说明 1、双回路供电情况填写时要详细描述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上级变电所名称及其他具体情况、电压等级、备用电源、 运行方式具体情况(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 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 内启动和运行)、线路架设等情 况。 2、本汇总表具体填报时根据具体填报内容可调整表格大小。 分管领导填表人联系方式 - 7 - - 8 -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3 年 3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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