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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应急发2023207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企业 根据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 业 2023 年第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 2023105 号)的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决定 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2023 年第一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下载邮箱 1 ,密码 whc4967756),请结合实际,认真抓 好落实。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 年 5 月 10 日 2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 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2023 年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及专项工作方案,推动落实山西省安全生 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 强化重大危险源企业“消地协作”督导检查,健全线上线下有机 融合的常态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长效机制, 全面排查整治重大危 险源企业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检查范围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试生产项目、 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带储存)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重大危 险源企业。 三、工作目标 继续按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 3 作指南,建立“上下贯通、消地协同”的危险化学品联合监管 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 责任制落实;强化企业重复性隐患分析和治理,重大隐患挂牌督 办治理;加强试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监管,指导帮扶试生产企业 竣工验收和推进消防验收工作;加大执法处罚和新闻曝光力度。 有效提高隐患问题录入率和准确率,实现企业对标自查率 100、 市级交叉检查覆盖率 100、重大危险源企业和重大危险源 100 覆盖、线上问题隐患录入率 100、问题隐患整改率 100。通过 检查,强化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事 故发生。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 采取企业自查、市级全覆盖交叉检查、省级抽查、部级督导 核查的方式开展。 即日起到 5 月底,企业开展不间断自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结束前或预警系统录入功能关闭前, 将自查问题隐患随时录入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按计划实施整改;6 月 28 日前,完成市级全覆盖检查和省级抽查;7 月 30 日前,企业完 成主要隐患问题整改;8 月 5 日前,各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工 作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省级统筹组织和开展抽查检查(一)省级统筹组织和开展抽查检查 1、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王 4 启瑞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委杨守成担任; 副组长由省应急管理厅 副厅长贡凯青和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管延忠担任。 领导组负 责组织领导专项检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制 定全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市级交叉安排名单;省消防救援 总队负责消防监督力量调配、人员培训、消防专家选派工作。 2、成立工作专班,由省应急管理厅危化监管一处郝建东、 危化监管二处田军民、 新闻宣传处祁晓玲和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 监督处徐彤、新闻宣传处薛卫杰等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调 度督导、新闻报道和对市级进行抽查。 3、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 3 个检查组,分别 由省应急管理厅危化一处、危化二处、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 处长担任组长,抽调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专 家、媒体记者组成。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省级)重 点抽查表 (附件 5) 比照市级检查的项目对企业开展实地抽查, 抽查企业率不低于重大危险源企业总数的 5和不低于重大危险 源单元数量的 10。 (二)市级全面开展交叉检查(二)市级全面开展交叉检查 1、各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支队组建工作专班和成立 联合检查组,按照市级交叉检查安排表(附件 1)赴有关市 开展全覆盖检查。 组长由各市应急管理局和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 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市局确定的工作秘书担任,成员由各市应急 管理局危化监管人员、消防监督力量和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长 5 由省厅统一确定,其余专家由各市确定,应包含工艺、电气、设 备、自控、安全、消防等专业),检查任务重的市可成立两个检 查组,专家费用由各带队检查市负责报销。 2、5 月 15 日前,各市将分组及检查人员、工作秘书、重大 危险源企业名单报工作专班,6 月 9 日开始深入交叉检查市按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企业(市级)重点检查表(附件 4.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经营企业(市级)重点检查表 (附件 4.2)开展实地检查。每检查完一家企业,工作秘书负责 督促企业将问题隐患及拟处罚情况录入预警系统, 隐患清单由专 家组长签字确认后交办被查企业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同时通报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并按照重大危险源日报检查表 (附件 6) 统计上报省工作专班。 3、重点检查企业自查情况,对自查录入率低,应查未查, 应录入未录入,未如实录入(重大隐患录为一般隐患),隐患应 改未改,对照上年度系统录入隐患清单,重复性隐患大于 5 条的 企业要从严检查。 4、检查当晚应向省厅专班提交问题清单, 并标注重大隐患。 (三)县级做好工作配合及执法检查、整改监督(三)县级做好工作配合及执法检查、整改监督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主动配合检查组开展检 查,提前提供重大危险源生产(包含试生产)、经营、使用的重 大危险源企业名单, 督促企业准备汇报材料和需查验的安全管理 资料。 监督企业将自查和各级检查组查出的问题清单及时录入预 6 警系统,对检查组发现的隐患分别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复 查,确保问题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四)企业严格落实自查,排查重大隐患(四)企业严格落实自查,排查重大隐患 1、生产企业(含试生产)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 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附件 2),经营企业按照油气储存企 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附件 3),结合类似行业典型 事故案例、夏季危险化学品事故规律特点,举一反三进行排查, 聚焦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特殊作业和检维修安全、重大危险源装 置设备带“病”运行等高风险环节,分别对每一处重大危险源进 行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录入系统,限时闭环整改。对自查 发现并已实施整改或正在按计划实施整改的隐患, 执法部门不予 处罚。 2、双氧水、老旧装置、液化烃储罐区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 产企业要结合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 3、试生产企业将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监测监控数据按要 求接入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联系 人王超 13572222069);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 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 手册(2021 版)开展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 4、企业三个包保责任人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 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附件 8)尽职履职, 积极排查重大隐患,强化落实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7 5、结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 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自查, 按文件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 责任、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 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等专项活动,建 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一)加强组织。将本次检查督导作为推进全省重大事故隐 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 的重要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组建专项工作组, 深化 “消地协作” , 进一步落实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 合培训宣传等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抓好落实。 (二)推动落实。(二)推动落实。要坚持线上线下融合,深化应用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规范做好隐患确认录入、整改销 号工作。加强安全风险动态研判,落实线上抽查巡查、报警预警 信息处置反馈等机制,推动实现关口前移。严格履行重大危险源 安全包保责任制, 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应用提升为抓手,细化明确履职任务要求,加强考核 评估,推动包保责任人切实履职。 (三)严格执法。(三)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检查,用好2023 年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对未按要求自查、 问题隐患突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 8 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履职不力、 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承诺公告 与事实不符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的要严查细查,对因 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发现问题隐瞒不 报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 信息报送和评估考核。(四) 信息报送和评估考核。省工作专班每日汇总各市检查 情况,编辑简报报送/抄送相关领导及处室和消防总队;每周六 进行工作调度,对工作进展迟缓,问题突出的市及时进行提醒、 通报。各检查组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完成情 况上报省工作专班。省工作专班将根据各市企业自查隐患数量、 隐患整改、 检查组发现的隐患数、 重大隐患数、 处罚、 工作上报、 新闻报道情况等按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 核查评分表(试行)(附件 7)进行量化评分,评分结果纳入 年终综合评估。 省重大危险源检查工作专班联系人 赵斌(危化一处) 03516819773 李小军(危化二处) 03516819871 段江龙(消防) 03513658052 王超(预警平台) 13572222069 附件1.市级交叉检查安排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 3.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 9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企业市级重点检 查表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省级)重点抽查表 6.重大危险源日报告检查表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核查评分 表(试行) 8.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 查任务清单 10 附件 1 太原市对运城市危化企业进行检查 忻州市对临汾市危化企业进行检查 大同市对晋中市危化企业进行检查 吕梁市对晋城市危化企业进行检查 晋中市对长治市危化企业市进行检查 晋城市对太原市危化企业进行检查 朔州市对吕梁市危化企业进行检查 运城市对忻州市、阳泉市危化企业进行检查 长治市对大同市、朔州市危化企业进行检查 11 附件 2 12 填 表 说 明填 表 说 明 (一)企业自查重点内容 1、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年 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隐患问题整改和举一反三情况等。 1、企业自查 企业按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要求, 由主要负责人带队, 组织技术负责人、 操作负责人等有关人员, 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自查。 (二)企业评分标准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试行)设定总分值 1000 分,按照问题隐患情形,分别 列出否决项(每项同时扣 50 分)、扣 20 分项、扣 10 分项和扣 5 分项。 2、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试行),对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辨识出的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逐一自查。依据扣分说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扣除 相应分值(注每项检查细则只扣除一次分数,单项不累积扣分;不涉及的不扣分每项检查细则只扣除一次分数,单项不累积扣分;不涉及的不扣分),分别得出每一处重大危险源 的得分,确定风险等级,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 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单元风险等级表 风险等级得分 高风险单元存在否决项,或得分700700 分 较高风险单元不存在否决项,且 700700 分得分850850 分 中风险单元不存在否决项,且 850850 分得分900900 分 低风险单元不存在否决项,且得分900900 分 1 安全基础管理检查1 安全基础管理检查 1.1 重点检查内容1.1 重点检查内容 1.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建立运行情况,包保责任人履责情况; 2.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3.重大危险源管理和操作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情况。 1.2 安全基础管理检查表1.2 安全基础管理检查表 表 1 安全基础管理检查表 序号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依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适用场合适用场合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扣分说明扣分说明得分得分 1 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 的主要负责人、技术员 责人和操作负责人。 查台账、查记 录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 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 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 知 (应急厅202112 号)第三 条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否决项,未明 确扣 50 分 13 序号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依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适用场合适用场合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扣分说明扣分说明得分得分 2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由危险化学品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 任。重大危险源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 查台账、 查记录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 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 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 知 (应急厅202112 号)第十 五条;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3 号)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否决项,发现 问题扣 50 分 3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 人督促、 检查 重大危险 源安全生产工作。 查台账、查记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 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 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 知 (应急厅202112 号)第四 条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20 分 4 1.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 信息管理系统 填报重 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2.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 测监控有关数 据按要 求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 统。 查现场、查记 录、 查预警系统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 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 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 知 (应急厅202112 号)第四 条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20 分 5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 人应当由企业层面找 未、星产、设备等分管 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 (分厂)层面有关负责 人担任;操作负责人应 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 元、 储存单元所在车间、 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 员担任,如车间主任。 查台账、查记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 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 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 知 (应急厅202112 号)第十 五条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6 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要求,突出重大危 险源,对辨识的安全风 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实行 整改闭环管理并建立台 账。 查台账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的要求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7 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 责人、技术负 责人、操 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 职记 录, 安全管理机构 应当对包保责任人 履 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 企业安全生 产责任制 考核绩效管理。 查记录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 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 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 知 (应急厅202112 号)第九 条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20 分 8 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 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 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操作负责人每 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 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 查。 查记录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印 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 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 知 (应急厅202112 号)第五 条、第六条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9 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 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 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应 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 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 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操作负责人姓名、 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 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 督。 查现场、查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 号)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 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圣包 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112 号)第七条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并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5 分 14 序号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依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适用场合适用场合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扣分说明扣分说明得分得分 10 1.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 研判与承诺公告管理制 度,主要负责人应每天 签署安全承诺,并在工 厂主门外向社会公告。 2.安全承诺公告牌企业 承诺内容中应包含落实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 任的相关内容。 查现场、查记 录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 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 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 201874 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 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 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112 号)第八条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否决项,发现 问题扣 50 分 11 自 2020 年 5 月起, 新入 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 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 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 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查台账、查记 录、查看人员 学历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实施方案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20 分 12 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 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 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 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 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和应急措施。 查记录、查制 度、抽查现场 管理和操作 人 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 号)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 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 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 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13 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储 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 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 辨识,对重大危险源进 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 危睑源等级。 查现场、查评 估报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 号第七条、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40 号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否决项,未开 展扣 50 分 14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重大 危险源,应当重新进行 辨识、 安全评估及分级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 满三年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 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 危险化学品种类、 数量、 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 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 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 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 程度的; 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 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 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 的;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 成人员死亡, 或者 10 人 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 公共安全的; 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 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查评估报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0 号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40 号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 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 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可以 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 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储存单元、生 产单元 发 现 问 题 扣 20 分 15 2 本质安全设计检查2 本质安全设计检查 2.1 重点检查内容2.1 重点检查内容 1、检查重大危险源合理选址、外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情况,开展正规设计情况; 2、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平面布局合规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护情况; 3、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2.2 本质安全设计检查表2.2 本质安全设计检查表 表 2 本质安全设计检查表 序号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依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适用场合适用场合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扣分说明扣分说明得分得分 1 重大危险源应按照 GB/T37243、 GB 36894 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 查报告、查现 场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GB/T37243-2019;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 储存单元、 生 产单元 否决项, 不满 足距离要求, 扣 50 分 2 液化烃罐组至居民区、 公共福利 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300m;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50000m3 的甲乙类液体储罐至 居民区、 公共福利设施、 村庄的 防火间距不小于 120m。 查报告、查现 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1.9 条 储存单元 否决项, 不满 足距离要求, 扣 50 分 3 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应严格履 行安全审查手续。 查 安 全 条 件 审查、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 安 全 设 施 竣 工验收、试生 产 等 相 关 资 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 原安监总局令 (第 45 号) 第三十五条 未经 安全条件审查或 者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 新建、 改 建、 扩建生产、 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 建设项目的, 责令 停止建设, 限期改 正; 责令 停止建设, 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 50 万元以 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构成犯罪 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 办法第十五条规 定的变化后, 未重 新申请安全条件 审查, 以及审查未 通过擅自建设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有关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竣工验 收的法律责任条 款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 正, 可以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 正, 可以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逾期 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储存单元、 生 产单元 否决项, 不满 足要求扣 50 4 光气、 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 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 (包括化工 园区、 工业园区) 外的公共区域。 查现场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 121 号)第八条 储存单元、 生 产单元 否决项, 发现 问题扣 50 分 16 序号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依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适用场合适用场合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扣分说明扣分说明得分得分 5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 穿越生产区; 地区输油 (输气) 管道不应穿越 厂区;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与 架空电力线路 (中心线) 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 1.5 倍塔杆高度;石 化企业甲、 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 壁)与 I、级国家架空通信线 路 (中心线)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精细化工企业甲、乙类液 体储罐与 I、级国家架空通信 线路 (中心线) 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1.5 倍塔杆高度。 查现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1.6 条、 4.1.8 条、第 4.1.9 条; 精 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 准(GB51283-2020)第 4.1.5 条 储存单元 否决项, 发现 问题扣 50 分 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 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 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查设计文件、 查 批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 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储存单元、 生 产单元 否决项, 发现 问题扣 50 分 7 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查现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 的,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 的, 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储存单元、 生 产单元 否决项, 发现 问题扣 50 分 8 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 控制室、 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 置区内; 涉及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 装置控制室、 交接班室布置在生 产装置内的,应进行抗爆设计。 查记录、查现 场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 生产单元 否决项, 发现 问题扣 50 分 9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 库 的防火间距、相邻两个石油 库之间的安全距离、 精细化工企 业与相邻工程或设施的防火间 距,应满足标准要亲。 查设计文件、 查现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 GB 50160-2008 第 4.1.10 条;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 GB 50074-2014第 4.0.15 条;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 准GB51283-2020第 4.1.5 条 储存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10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 防 火间距应满足 GB50160 要 求;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面向 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 为无门窗洞口、 耐火极限不低于 3h 的不燃烧实体墙。 查现场、查设 计图纸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 GB 50160-2008 第 5.2.16、 5.2.17、5.2.18 条 储存单元、 生 产单元 否决项, 发现 问题扣 50 分 11 纳入评估范围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 精细化工建设项目,应按规 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并在 设计过程中对评估报告中提出 的建议采纳情况进行考虑。 查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 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 2017 1 号第一、二条 生产单元 否决项, 未开 展扣 50 分 1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及硝化、 氯 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 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进行有 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 安全风险评估和对相关原料、 中 间产品、 产品及副产物的热稳定 性测试及蒸馏、 干燥、 储存等单 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查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全国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管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生产单元 否决项,未开 展或开展不 到位扣 50 分 17 序号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依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适用场合适用场合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扣分说明扣分说明得分得分 13 全厂性办公楼、 中央控制室、 中 央化验室、 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 应布置在相对高处。 液化烃罐组 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 在高于工艺装置、 全厂性重要设 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受 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 可燃 液林原料储鼬可毗邻布置在咼 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但应采取 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 装置、 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 中场所的措施。 查现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 GB 50160-2008 第 4.2.3 条 储存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1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 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查现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2.4 条 储存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15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 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 可与污水 处理场集市布置。 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 25m,距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 60m 查现场、查设 计图纸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 GB 50160-2008 第 4.2.8A 条 储存单元 发现问题扣 5 分 16 企业重大危险源现场实际平面 布置应与安全行政许可文件一 致。 查现场、查文 件档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要求 储存单元、 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17 企业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 产、储存装置每 3 年运用 HAZOP 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 分析, 编制 HAZOP 分析报告, 并 对分析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落实 整改。 查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 (安监总管三 2013 88 号) 第 (五) 条 储存单元、 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5 分 18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 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查设计资料、 查现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2.22 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 的,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 的, 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储存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19 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 装备和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 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紧急切断 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硝化、 氯化、 氟化、 重氮化、 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 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 查设计资料、 查现场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全国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管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生产单元 否决项, 发现 问题扣 50 分 20 储罐应成组布置, 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在同一罐组内, 宜布置火灾危险 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当单 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时,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 可同组布置;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 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 炷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 储罐同组布置。 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 置。 查现场、查设 计资料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2.5 条 储存单元 发现问题扣 5 分 21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甲、 乙类生产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 分区面积及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应 满 足 GB50016 要求。 查设计资料、 查现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 年版) (GB 50016-2014) 第 3.3.1、 3.3.2 条 储存单元、 生 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18 序号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方式检查依据检查依据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适用场合适用场合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扣分说明扣分说明得分得分 22 重大危险源场所有爆炸危险的 厂 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 位应 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 应满足 GB50016 要求。 查设计资料、 查现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 版) (GB 50016-2014)第 3.6 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 的,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 的, 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生产单元 发现问题扣 20 分 23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 堤 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 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0m。 查设计、查现 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2.8 条 储存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24 存放固体硝酸铵的仓库的布局、 消防用水喷淋、 温度监测设施应 符合相关要求。 查设计资料、 查现场 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 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 的,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严重 的, 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 的, 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储存单元 否决项, 发现 问题扣 50 分 25 可燃、 易燃液体罐区的专用泵区 应设在防火堤外, 泵与储罐防火 间距应符合 GB 50160 要求。 查现场、查设 计文件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2018 年版)(GB 50160-2008) 第 5.3.5 条 储存单元 发现问题扣 10 分 26 防火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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