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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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晋应急发2023208 号 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关于印发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 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矿安202355 号) 和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 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安发20237 号)的 - 2 - 要求,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制定了全 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 , 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 方案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2023 年 5 月 11 日 - 3 - 附件 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煤矿 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 话会议、山西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 施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 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已经部署开展的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露 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点县(市、区) 、重点企业督导等 重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及省委防风险保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 措施及我省细化的 56 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 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以严格精准的执法行动,强力 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 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 事故隐患, 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 取得明显成效,提高煤矿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 - 4 - 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煤矿专项行动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 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车建华、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王启瑞和国家矿 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局长胡海军担任,负责统筹专项行动,研究 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 西局, 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刘世华和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山西局副局长王晓峰担任, 负责全省煤矿专项行动的方案 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展省级督导检查,收集、汇总、上报煤矿专 项行动情况等工作。 三、排查整治范围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重点突出整合重组矿井、 复采矿井、 资源濒临枯竭矿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复杂矿井、露天矿井等六类煤矿。 启动复工复产、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必须按照正 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排查整治。 对无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由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者联系盯守责 任。 四、主要内容 在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基础上, 聚焦煤矿重大 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落 - 5 - 实,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 中明确的 15 个方面、81 种情形(详见附件 3) ,煤矿企业全面彻 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高精准 严格执法水平。 (一(一))突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实际控制 人人,,下同下同))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第一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切实切实 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1.1.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持续深化开展全系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各煤矿企业要对照 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 步了解并掌握“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做得怎么样” ,结合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自查自改工作, 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 施落实,突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聚焦瓦斯、水、火、冲击 地压、顶板、粉尘、坠罐等重大灾害和风险,持续深化开展全系 统各环节自查自改。 2.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每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理。。煤矿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 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 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各岗位 职责,并按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推动 全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带头学习煤矿重大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 ,每月组织开展 1 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排 - 6 - 查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 隐患要建立台账, 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 确保责任、 措施、 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要按规定及时 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切实保障重大事故隐患的排 查整改。 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企业或有人作业的长期停产停建的 D 类煤矿,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力量弱的煤矿企业或安 全保障程度较低的 C 类煤矿,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精准查 找、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3.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 各煤矿企业要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重点 开展一批专项排查整治”的部署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 织开展重大灾害治理、露天煤矿、露天转井工开采、井工转露天 开采、 采掘接续、 违规动火等危险作业、 地下煤矿无轨运输车辆、 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 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管理漏洞 和薄弱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压 实安全责任,落实管控措施,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灾害治 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要主动采取停产、限 产等安全防范措施。 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 动火、透水、瓦斯突出、边坡坍塌等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结 合本企业灾害实际,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 抓好整改,防止屡屡重蹈覆辙。 4.4.强化应急处置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强化应急处置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煤矿企 - 7 - 业要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 立足于早、 着眼于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 类撤人情形,确保遇到极端天气、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能 够及时撤出涉险人员。要压实汛期安全责任,在汛期来临前开展 1 次汛期专项检查, 全面排查化解汛期安全风险隐患, 严防暴雨、 洪水、雷电、台风、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 故。 上半年和下半年至少分别组织开展 1 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 练演习、 1次针对企业自身灾害和风险特点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重点检验全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 是否 掌握事故征兆、具备自救互救能力,是否能熟练使用紧急避险设 施;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邀请专职矿山救护队参与应急演练, 开展现场指导。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暴露出的 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 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 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用得上、能应急、救得了。 (二(二)) 狠抓精准严格执法狠抓精准严格执法,, 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切实提升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发现 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5.5.组织开展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专题培训组织开展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专题培训。。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学思想、强党性、重实 践、建新功” ,推动执法人员明责、知责、履责、追责、尽责, 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围绕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聚 焦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 - 8 - 查表井工煤矿 465 项、露天煤矿 326 项检查内容,突出“为什 么要严查、怎么查、查什么、怎么处置、不处置怎么办” ,集中 组织对执法检查人员开展 1 次专题培训, 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 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6.6.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点执法检查, 聚 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组织对重点煤矿 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检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要紧盯不放, 建立台账, 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 确保闭环销号, 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 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 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 处罚的, 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主要负责人行业 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保供核增产能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不能保持安全管理水平 和管理能力的,依法退回至原有产能。 7.7.建立煤矿企业问题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建立煤矿企业问题隐患责任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 各级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突出对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 人、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人”驻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 检查,对明明有问题却自查查不出或查出后整改不到位的,严肃 追责问责。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 - 9 - 事故隐患但被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要依法从 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 8.8.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监督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监督。。坚持“前有执法、后有 全过程的执法监督” , 加大对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抽查检查力度, 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现场监督,通过 对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 立运行等情况的核查, 验证执法效能。 要建立完善执法问责机制, 对存在长期只检查不处罚或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 刻意规避处 理处罚等情形的,要倒查有关人员责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问责 处理。建立健全执法考核制度,科学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对考核 排名长期靠后、 考核分值长期偏低的执法人员, 及时督促、 提醒、 约谈、通报,问题严重的要采取组织调整等措施。 9.9.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山西局要切实履行好国家监察职责,通过督导检查、明查 暗访、抽查企业等方式验证地方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一步加强 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压实工作责任,深入剖 析监管执法工作存在的短板和漏洞, 及时督促健全完善监管执法 制度, 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 对只检查不执法、 只执法不处置、 发现隐患不上文书、不使用执法系统等问题,要倒查执法责任, 并通过监察建议书、通报、发整改函等方式,向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并跟踪督促整改 落实,促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同向发力,推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10 - 专项排查整治走深走实。 10.10.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创新检查执法方式切实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各级煤 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全程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开发 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活动,实现对执法活动即时性、过 程性、系统性管理。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 、明查暗访、异地 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搞形式、 走过场、绕道走。要用好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电 子封条” 、用电量监测等信息化手段,注重从超限报警、数据异 常、断网断线等预警信息中及时发现问题线索,找准薄弱环节, 研判规律特点,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对瓦斯、一氧化碳超限的, 要督促企业立即应急处置,撤出作业人员,排除现场安全隐患, 开展责任倒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治本措施。要坚持执法 与服务相结合,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煤矿,组 织专家进行“一对一”定向帮扶。 (三(三)) 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切实提高领导安全切实提高领导安全 生产工作的水平。生产工作的水平。 11.11.切实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切实推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落实。各省级督导组和 检查组要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督导工作, 加强 对各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导检查, 重点检 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是否定 期听取专题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是否明确地方政府领 导煤矿联系包保责任并开展监督考核, 是否及时研究解决专业监 - 11 - 管能力和应急救援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是否建立重大风险和事 故地企联动应急救援“叫应”及紧急撤人机制,分管负责人是否 按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督导等。 12.12.加大对煤矿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督导力度。加大对煤矿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督导力度。各 级应急部门要加大对煤矿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的督促指 导,通过“开小灶” 、重点帮扶等方式,推动落实“一县一策” 整治方案,深入开展整治攻坚。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指导 有关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治工作推动不 力、企业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非法违法问题突 出的,要进行约谈、曝光。 13.13.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财力人力保障的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支持 力度,对区域性重大灾害开展专项治理。要推动地方政府完善政 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要推动 地方政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辆、装备和经费, 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日常监管、驻矿监管责任;鼓励配备专 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 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 14.14.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和考核。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督办和考核。各级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 患数据库,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重点执法检查发 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级应急部门负责督办,国家矿山安全监 - 12 - 察局山西局定期对督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要推动将专项排查整 治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纳入对市县级地方政府安 全生产年度考核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搞形式、整改走 过场的地区,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 。 15.15.强化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引导。强化对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舆论引导。各级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宣传组织优势, 将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安全生产月”专题活动的主要内 容,在各地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形成声势。要畅通举报渠道, 鼓励群众通过“12350”举报电话等途径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兑现奖励。 要注重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进 行交流推广,坚决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 育推动工作落实。 五、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从 2023 年 4 月 25 日起至 12 月底结束,共分四个 阶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 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一)动员部署(20232023 年年 5 5 月月 2020 日前日前)) 。。各市应急部门要 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 按照省安委 会有关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 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具体实 施方案, 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纳入本地区重大事故 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重要内容,进行动员部署,广泛宣 传发动。 - 13 - (二(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2023 年年 7 7 月底前月底前)) 。。各煤 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定期报送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 安全监察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重点县(市、区) 、 重点企业开展督导帮扶。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企业自查 自改开展督促检查,发现自查自改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 重来。完成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2023 年年 8-118-11 月月)) 。。各级煤矿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要统筹监管监察执法力量, 依托已组建的煤矿安全生 产综合整治各执法检查组,对煤矿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聚焦煤矿 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 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 强化政企互信, 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 患。 (四)巩固提高((四)巩固提高(20232023 年年 1212 月月)) 。。各市应急部门要会同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 综合整治相关要求, 对本地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开展情 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政治引领, 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排查整治煤矿各类 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图作战,落实“账单管理、办结销号、 - 14 - 打分排队、情况通报、警示约谈、督导巡查、定期调度、目标考 核”等工作机制,坚持严管与服务并重,精准执法重典治患,推 动专项行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二))抓好统筹协调抓好统筹协调。。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 矿山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综合整治、重大灾害治理 专项整治、采掘接续专项整治、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整治等一并组 织推进。要通过采取调度工作会等措施,及时掌握工作情况,交 流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部署推动工作。 (三(三))规范监管监察执法规范监管监察执法。。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运用行 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吊销证照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 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 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制作使用执 法文书,及时将执法情况录入“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 ,确保 系统使用率达到 100。 ((四四))加强督导巡查加强督导巡查。。省煤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将适时组 织省级督导组(按照关于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检查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173 号督查要求和分组执行) , 对市、 县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检查。 (五(五))加强信息报送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山西局各煤矿监察执法处要加强沟通协作, 统筹安排好本次专 - 15 - 项排查工作, 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 动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做到报送数据口径一致、及时准确, 并于 5 月 15 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分别报送山西 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从 5 月份起,每月 2日前各市应急管理局和各煤矿监察执法处分别向山西省应急管 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报送全省煤矿专项行动进展 情况调度表(见附件 1)和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行动统计表(见附件 2)以及专项行动进展及典型案例曝光等情 况,相关印证资料由各市应急管理局收集整理备查。8 月 5 日前 将阶段性推进落实情况、12 月 5 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 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人及电话王增海,0351-6819762, 电子邮箱。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系人及电话姬王鹏 , 0351-4095171,电子邮箱。 附件 1.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 调度表 2.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统计表 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16 - 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 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___________市(省直部门)时间2023 年月日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执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 患中已完成整改的(个) 5 群众举报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7 上级交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8 上级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9 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10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 改进行 抽查检 查情况 1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 (家)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帮扶指导重点市、县(个次)2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行政处罚(次,万元)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5移送司法机关(人)6 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家) (停产) (关闭)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 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 有关市县及部门(次) 党委 政府 组织 领导 情况 1 省、 市、 县党委政府分别组织专题 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 (省级) 2 省、市、县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次) (省级) (市级)(市级) (县级)(县级) 3 省、市、县政府负责同志 分别现场督导检查(次) (省级) 4 省、市、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负责同志分别到企业宣讲(次) (省级) (市级)(市级) (县级)(县级) 5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6 是否在本级主流媒体 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7 市县两级配备专兼职 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市级) 8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 督导检查(次) (县级) 注1.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市、省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 6 月份开始上报,每 月 2 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 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 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3.调度表中明确提出省、市、县三级的有关事项需要分开进行统计上报。 4.各市需汇总统计上报辖区内所有情况;省有关部门分别汇总统计报送本单位和本行业领域有关情况(报送 两张表) 。 附件 1 - 17 - 附件 2 全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省级督导组)填表人填表日期 统计 项 成立检 查组 (个) 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情况处罚金额(万元)行政执法情况 排查 企业 (家) 一般隐患重大隐患 总金额 (万元) 重大隐患 (万元) 责令限 期整改 企业 (家) 公开 曝光 案例 (个) 停产整 顿 矿井 (处) 停建 整顿 矿井 (处) 停止 作业 采掘 工作 面 (处) 停止 使用 相关 设施、 设备 (台) 从危险 区域撤 出作业 人员 (次) 暂扣安 全生产 许可证 矿井 (处) 吊销安 全生产 许可证 矿井 (处) 关闭 取缔 (家) 矿长计分 排查 (项) 已 整改 (项) 排查 (项) 已 整改 (项) 对煤 矿企 业 对煤 矿企 业管 理人 员 人分 本本 月月 累累 计计 - 18 - 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细 序号地市煤矿企业全称 重大事故隐 患内容 已经采取的措施 挂牌督办 单位 挂牌 责任人 挂牌时间整改期限 销号 情况 1 2 3 - 19 - 附件 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0 年 11 月 2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公布,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 20 -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 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 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 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 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 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 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 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 或者一个采 (盘) - 21 -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 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以上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 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 续进行作业的; (三) 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 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 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的; (三)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或者防突措 - 22 - 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 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 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 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 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 容易自燃煤层、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 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 - 23 - 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 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 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 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 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 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 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 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 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 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 设备的; (三) 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 - 24 - 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 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 点人员的; (六)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 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 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 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 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一)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 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25 -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或者开采冲 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 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 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 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 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 成应力集中的; (五) 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 度的。 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 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 发火的; (三)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 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 26 -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 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 井下电气设备、 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三)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 或者采 (盘) 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 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 的; (四) 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 燃煤层 (薄煤层除外) 矿井, 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 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 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 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 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 - 27 - 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 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 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 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 生产的。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 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 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 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 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的; - 28 -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 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 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 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 管理机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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