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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项目名称爬岩子石英砂岩矿扩建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青川县俸佳硅矿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 202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青川县俸佳硅矿有限责任公司爬岩子石英砂岩矿扩建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 2020-510822-10-03-459628 建设单位联系人 建设地点 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竹园镇黄沙村六组 地理坐标 (N 105 度 17 分49 秒,E 32 度 12 分 44 秒)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0,11 土砂石开采 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其他 用地(用海)面积(m2)/长度(km) 325000m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R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青川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川投资备【2020-510822-10-03-459628】JXQB-0083号 总投资(万元) 900 环保投资(万元) 97.5 环保投资占比() 10.83 施工工期 1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见表1-1。 表1-1 政策等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序号 分析判定内容 规划内容及本项目情况 结论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同时,本项目已取得青川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020-510822-10-03-459628】JXQB-0083号),同意本项目备案,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及当地政策要求。 符合 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项目未被列入负面清单内。 符合 2、 与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号)中“四川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中玻陶用石英岩、石英砂的最低开采规模见表1-2 表1-2四川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万t/a) 序号 矿产名称 开采规模单位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本项目开采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1 玻陶用石英岩、石英砂 矿石万吨/年 30 10 5 10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符合开采规模要求。 3、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 2005年9月7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矿山开发环境保护的主要技术政策之一。 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见表1-3 表1-3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对比表 序号 项目 政策相关要求指标 本项目情况 结论 1 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①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②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③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④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①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占地范围内没有基本农田; ②项目为地下开采,且不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 ③矿区内部未发现崩塌、滑坡和地面塌陷灾害,矿区东侧通往750m平硐的道路曾发生崩塌,矿方在西侧另行修建了矿区道路,并在崩塌影响区内修建了浆砌石护坡,护坡一方面防止崩塌岩体滚落对运输车辆、人员造成伤害,另一方面也防止引发新的崩塌; ④本项目实行边开采、边复垦,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破坏性影响。 符合 2 限制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①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②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③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①矿区范围内没有自然保护区; ②本项目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占地规模和采矿排污量均较小,项目在落实各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后,总体不会影响矿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 ③本项目所属的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不属于生态脆弱区。 符合 3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①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①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符合所在地区域发展规划; ②环评对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符合 4 矿产资源开发设计 ①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②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本项目只进行采矿,不进行选矿,运营过程产生的各类水均经收集沉淀后综合利用; 符合 5 矿山基建 ①对矿山基建产生的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类管理和充分利用;②对表土、底土和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③矿山基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①矿区基岩裸露,覆盖物较少; ②矿山不占用农田和耕地;评价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矿山建设期结束后对临时性占地及时恢复。 符合 6 采矿 ①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②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③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④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①采矿废水、生活废水收集沉淀后综合利用;②开采过程采取湿式作业、井下操作工人采取个体防护;卸料、运输过程洒水抑尘措施降低粉尘污染;③废石属于Ⅰ类一般固废,进行综合利用。 符合 7 废弃地复垦 ①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②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③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 ①矿山生产过程中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 ②植被恢复时以种植当地的物种为主,利用大气降水和采取喷灌措施加快植被恢复。 符合 4、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符合性分析 项目关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4 表1-4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对比表 序号 相关要求指标 本工程 结论 1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采 本工程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本工程为地下开采 符合 2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本项目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并采取了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符合 3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 项目已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后期将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定了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 符合 4 所有矿山企业均应对照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符合 5 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项目已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后期将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制定方案确保恢复治理后的场地应满足相关要求,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符合 6 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矿产资源基地,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损益评估,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减少对生态空间的占用,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在水资源短缺、环境容量小、生态系统脆弱、地震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 项目位于四川省重点生态功能区,项目设计采取完善的生态保护措施,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后期将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项目的建设、运行过程重视生态保护措施,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本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充沛、环境容量较大、生态系统良好、不处于地震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 符合 7 矿山开采前应在矿区范围及各种采矿活动的可能影响区进行生物多样性现状调查,对于国家或地方保护植物或生态系统,须采取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矿山生物多样性。 委托了专业机构对区域进行了生态调查,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 符合 8 采矿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行洪渠道排放岩土、含油垃圾、泥浆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是废石,设置临时弃渣场,并修筑排水渠和挡石墙,以防暴雨状态下发生水土流失;由于本项目废石属于Ⅰ类一般固体废物,临时弃渣场可不设防渗,弃渣场下游设渗水收集池,经沉淀后洒水抑尘,不外排;临时弃渣场所在区域不涉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行洪渠道。 符合 9 评估采矿活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避免破坏流域水平衡和污染水环境;采矿区与河道之间应保留环境安全距离,防治采矿对河流生物、河岸植被、河流水环境功能和防洪安全造成破坏性影响。 项目560m平硐工业广场距离清江河92m,项目废水不外排,要求项目废水沉淀池需正常运行,防止进入河道。 符合 10 排土场、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等各类场地建设前,应视土壤类型对表土进行剥离。对矿区耕作土壤的剥离,应对耕作层和心土层单独剥离与回填,表土剥离厚度一般情况下不少30cm;对矿区非耕作土壤的采集,应对表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如果表土层厚度小于20cm,则将表土层及其下面贴近的心土层一起构成的至少20cm厚的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剥离的表层土壤不能及时铺覆到已整治场地的,应选择适宜的场地进行堆存,并采取围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项目前期进行了露天试采,已于2010年停止,露天采场形成的台阶位于560m硐口上方,因开采形成了裸露基岩,无生态修复功能,要求进行土地复垦。本扩建项目采用地下开采,采场、临时废渣场、矿区专用道路等建设过程的弃土运至临时弃渣场堆存,后期利用。 符合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本工程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中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技术要求。 5、与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5 表1-5 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对比表 序号 相关要求指标 本工程 结论 1 矿区按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和生态区等功能分区,各功能区应符合GB50187要求,生产、生活、管理等功能区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本项目矿区功能分区布局合理,分开采区、临时弃渣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生产、生活、管理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 符合 2 矿区地面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 本项目矿区配套地面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 符合 3 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洒水、加设除尘器、全封闭皮带运输等措施处置开采、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矿山应具备废气处理设施,气体排放应符合GB3095和GB16297的规定。 本项目采用喷雾、洒水等措施处置开采、运输等过程产生的粉尘,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粉尘排放指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 4 矿山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贮存、处置场所,其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应符合GB18599的规定。 本项目废石有专门的临时弃渣场贮存,其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符合GB18599的规定。 符合 5 矿山应对采矿场、废石场的防洪排水进行整体规划,建设截洪沟、沉砂池等设施;矿山工业场地内的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排放达到GB8978中的二级标准。 本项目对采矿场工业场地、临时弃渣场的防洪排水进行整体规划,建设截洪沟、沉淀池等设施;本项目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耕地施肥;矿坑涌水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 符合 6 矿山应采取消声、减振、隔振等措施降低采选、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本项目采用消声、减振以及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降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所规定的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符合GB 12348的规定 符合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本工程符合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中提出的矿区环境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本工程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本)、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 6、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 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周边大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能达到环境优化准入区的环境质量目标,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良好;根据环境影响分析,若能依照本环评要求的措施合理处置各项污染物,则本项目在建设阶段及生产运行阶段,各项污染物对周边的环境影响较小,不触及环境质量底线。 (2)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8〕24号),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4.80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幅员面积的30.45。空间分布格局呈“四轴九核”,分为5大类13个区块,主要分布在川西高原山地、盆周山地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富集区和金沙江下游水土流失敏感区、川东南石漠化敏感区。 根据四川省广元市“三线一单”(阶段性成果)可知,广元市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分布在市域北部的青川县和旺苍县,该部分红线总面积1789.22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85.67,其余各区县也有少量分布,广元市生态保护红线属于大巴山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和盆中城市饮用水源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类型。 地理分布该区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边缘,是川西高原向四川盆地过渡地带,属于岷山邛崃山凉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重要区,行政区涉及都江堰市、彭州市、什邡市、绵竹市、绵阳市安州区、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江油市、青川县、剑阁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黑水县、若尔盖县,总面积2.23万平方公里,占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15.03,占全省幅员面积的4.58。 生态功能该区河流分属嘉陵江、涪江、岷江水系,是白龙江、岷江和涪江等多条河流的重要水源涵养地。区内植被以常绿阔叶林、常绿与落叶阔叶混交林和亚高山常绿针叶林为主,代表性物种有珙桐、红豆杉、岷江柏、大熊猫、川金丝猴、扭角羚、林麝、马麝、梅花鹿等,是我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域,具有极其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 重要保护地本区域是大熊猫栖息地核心分布区。区域内分布有1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个省级自然保护区、5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7个国家地质公园、2个省级地质公园、3处世界自然遗产地、1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保护重点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大熊猫、川金丝猴等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源涵养功能;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地震灾区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具体保护地名称见表1-6 表1-6 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省级以上保护地汇总表 名称 保护地名称 岷山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红线区 龙溪-虹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水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王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雪宝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铁布梅花鹿省级自然保护区、三打古省级自然保护区、九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东阳沟省级自然保护区、毛寨省级自然保护区、小河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草坡省级自然保护区、黄龙寺省级自然保护区、白羊省级自然保护区、宝顶沟省级自然保护区、米亚罗省级自然保护区、勿角省级自然保护区、白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贡杠岭省级自然保护区、千佛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小寨子沟省级自然保护区、片口省级自然保护区、观雾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睢水海绵礁省级自然保护区; 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龙门山风景名胜区、白龙湖风景名胜区、黄龙风景名胜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龙门山国家地质公园、九寨沟国家地质公园、黄龙国家地质公园、四川江油国家地质公园、清平-汉旺地质公园、青川地震地质遗迹国家地质公园、安县生物礁-岩溶国家地质公园; 西河剑阁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清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本项目与其位置关系见附图19);平通河裂腹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本项目不在生态红线范围之内,符合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与四川省广元市“三线一单”(阶段性成果)及青川县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意见图对照(具体见图4),本项目选址不属于青川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主要为生活、生产用水,采矿过程钻孔、凿岩、爆破、装载等过程洒水灭尘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拉运肥田,实现资源重复利用,不触及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位于青川县,根据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青川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B采矿业对于非金属矿采选中对石英岩采选的管控要求新建玻陶石英砂岩、玻璃用脉石英采选项目仅限布局在合规的资源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玻陶石英砂岩、玻璃用脉石英等采选项目最低开采规模须达5万吨/年,须配套建设废水、固废处理设施;现有无废水、固废处理设施的企业须立即配套,现有最低开采规模以下企业2020年3月底前改造或禁止采选或关闭退出。 本矿山于2004年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2011年取得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属于现有已建项目,且本矿山扩建后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吨/年,满足负面清单内关于采选项目最低开采规模须达5万吨/年的要求,拟配套建设废水、固废处理设施,因此符合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中相关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可行。 7、与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矿山位于青川县城171方向,直距约40km的青川县竹园镇境内,不在青川县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与青川县城市总体规划相容不冲突。 8、与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分析 表1-7 本工程与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符合性对比表 序号 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要求 本工程 结论 1 第六章 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 第五节 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四川省部分) 发展以养殖业、经济林为主的生态农林牧业和农产品深加工业,合理开发旅游文化资源,发展生态旅游,点状开发天然气、水能、矿产资源。 本工程最低开采规模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号),可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符合 2 第七章 禁止开发区域 第一节 禁止开发区域范围 禁止开发区域点状分布于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地区。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地质公园;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省级及以下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重要饮用水源地以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 本工程不在禁止开发区域范围内 符合 因此,本工程符合四川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要求。 9、与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表1-8 本工程与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对比表 序号 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本工程 结论 1 Ⅲ 1-1龙门山农林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生态保护与发展方向建设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为核心的防护林体系,巩固长江上游防护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成果;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挥山区优势,以林为主,发展林、农、牧多种经营,建设中药材原料生产基地;科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规范和严格管理矿产、水电、生物资源的开发。 本项目位于龙门山农林业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本项目采用地下开采,最低开采规模及开采年限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号),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此外,本项目设计采取完善的生态保护措施,已进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项目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项目的建设、运行过程重视生态保护措施,对区域生态功能影响较小。 符合 因此,本工程符合四川省生态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10、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相符性,具体见表1-9 表1-9 本工程与四川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符合性对比表 序号 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关要求 本项目 结论 1 第四节 严格勘查开采规划分区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落实1个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17个资源保护与储备矿区,加强对煤炭、钒钛磁铁矿、锰、铜、锂、岩盐、芒硝、石墨等矿产的储备和保护,未通过规划论证不得进行勘查开采。 限制开采区划定11个省级限制开采区,对矿山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设置。限制开采区内,对产能过剩行业、生态环境限制、开发利用技术不过关、经济效益不具备竞争力、开采秩序混乱的矿产,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已建矿山要按照准入条件,达到资源利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提高生产规模的,应严格规划审查,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 禁止开采区划定4个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省级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湿地泥炭,禁止开采川西高原生态脆弱区的砂金。将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禁止开采区。划定4个具有资源保护功能的省级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湿地泥炭,禁止开采川西高原生态脆弱区的砂金。将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列入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内除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外,不得规划新设置矿业权,已经设立的矿业权要按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安排有序退出,已建矿山限期予以关闭。关闭矿山必须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在不影响禁止区主体功能,并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地热、矿泉水等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 本项目不在限制、禁止开采区范围内 符 合 2 限制开采区。1.华蓥山限制开采区,限制开采中高硫煤炭。2.芙蓉限制开采区,限制开采中高硫煤炭。3.虎牙限制开采区,主要矿产为沉积型铁锰矿。4.巴塘夏塞限制开采区,主要矿产为银铅锌多金属矿。5.岔河限制开采区,主要矿产为锡矿。6.松潘限制开采区,主要矿产为难选冶金矿。7.大陆槽限制开采区,主要矿产为稀土矿。8.成都平原限制开采区,主要矿产为芒硝矿。9.威西限制开采区,主要矿产为岩盐。10.石棉县限制开采区,主要矿产为石棉。11.康定赫德限制开采区,主要矿产为钨锡矿。 禁止开采区。1.红原若尔盖禁止开采区,主要矿产为泥炭。2.甘孜来马禁止开采区,主要矿产为砂金矿。3.白玉纳塔禁止开采区,主要矿产为砂金矿。4.康定煤炭沟禁止开采区,主要矿产为泥炭。将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列入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 本项目不在限制、禁止开采区内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要求。 11、与广元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广元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相符性,见下表1-10 表1-10本项目与广元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符合性分析 序号 广元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结论 1 第1章 矿产资源现状与形势 第3节 矿产资源面临的形势与要求 为广元市建设做好矿产资源保障。“十三五”期间是广元市推进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广元市作为川北一个重要经济城市,近年来发展面临重要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及“中国温泉之乡”、“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的绵阳至万源、广元至平武高速等路网工程的启动,全市对建材类非金属矿产(如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饰面用石材等)、金属矿产等资源需求量将会持续扩大。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玻璃用石英岩,属于广元市建设需求非金属矿产。 符合 2 第2章 矿产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第2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划定能源建材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区。广元市结合资源禀赋情况,划定了青川-剑阁玻璃用石英岩、天然沥青矿业经济区、朝天饰面用石材矿业经济区、旺苍白水-金溪煤矿、建材矿矿业经济区等3处。为省级划定的“川东北能源建材矿产资源发展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内主要大力发展石英、天然气、建材、煤矿企业,推进产业勘采结构调整,提高建材原料生产加工竞争力。 矿业经济区 青川-剑阁玻璃用石英岩、天然沥青矿业经济区。位于广元市青川县东南部与剑阁县西北部交接部位,面积为120.25km2。区内优势矿产主要为玻璃用石英岩、天然沥青,稳步推进玻璃用石英岩、天然沥青的开发,提高生产率。该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本项目矿山位于青川县;开采矿种为玻璃用石英岩。属于广元市划定的能源建材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区中的青川剑阁玻璃用石英岩、天然沥青矿业经济区。 符合 3 第3章 严格规范砂石粘土/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 开发利用总量控制 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广元市正在开发利用的该类矿产为石墨、石膏、饰面用石材、玻璃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脉、水泥用灰岩、砖瓦用页岩等。控制新建扩建水泥用灰岩矿山企业,严禁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禁将优质水泥用灰岩作为普通建筑碎石开采。鼓励规模开采水泥原料、玻璃原料、石墨及其它非金属矿产,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开采建筑用砂砾石、砖瓦粘土。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玻璃用石英岩,且满足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号)文件中最低开采规模的要求,属于鼓励规模开采玻璃原料 符合 12、与广元市青川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广元市青川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相符性,具体见表1-11 表1-11 本项目与广元市青川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符合性分析 序号 广元市青川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结论 1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 第三节 规划目标 矿产最低生产规模逐步规范。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达到规划要求,其中,玻璃用脉石英1万吨/年,天然沥青3万吨/年,饰面用石材0.3万立方米/年,水泥用灰岩20万吨/年,砖瓦用页岩6万吨/年,新建矿山和改扩建矿山年生产规模必须达到上述文件最低年开规模要求,否则不予发证。此外,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5-2020年)规定,不在新设5万吨以下锰矿,不再新建地下开采规模低于3万吨、露天开采规模低于6万吨的金矿。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玻璃用石英岩,年开采10万吨,满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13、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符合性分析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规定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避免边建设边破坏;通过强化监测和科研,提高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准确掌握区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情况,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区内广大群众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区域和流域生态安全”。 本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以及服务期满后进行环境监测及环境监理,及时准确掌握区域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情况。同时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区内广大群众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区域生态环境,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相关要求。 14、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规定 ①“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尤其自然保护区群的建设;② 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用途,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实施重大工程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生态影响评价;③ 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乱采、乱猎;④ 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⑤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主要进行石英砂的开采,工程施工及开采过程中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补偿、恢复等生态治理措施,不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15、与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符合性 根据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十三五”时期紧紧围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目标,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立监管预警体系,加大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力度,推动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本项目不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范围和生态红线范围之内,符合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规定和要求。 16、与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符合性分析 表1-12 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要求 本工程 结论 1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第十三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 第十五条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以及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本项目在青川县竹园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外,且位于下游,具体位置关系见图4-1; 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项目废水不外排。 符合 2 第二十五条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本项目本项目属于允许类建设项目,同时,本项目已取得青川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020-510822-10-03-459628】JXQB-0083号),同意本项目备案 符合 17、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相符性分析 表1-13 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名称 政策要求 符合性 说明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国发[2013]37号)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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