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里砂岩矿开采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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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公示本) 项目名称 五里砂岩矿开采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泸州丰磊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年 4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 称 五里砂岩矿开采项目 项目代码 2020-510503-10-03-503813 建设单位联 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五里村 7 社 地理坐标 ( 105 度 49 分 590 秒, 28 度 76 分 811 秒)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八、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土砂石开采 101(不 含河道采砂项目) 中其 他 用地面积 47300m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口改建 口扩建 口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部门(选 填) 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选 填) 川投资备 【2020-510503-10-03-503813】 FGQB-0299 号 总投资(万 元) 3985 环保投资(万 元) 127 环保投资占 比() 3.2 施工工期 2 个月 是否开工建 设 ■否 口是 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纳入泸州市县第三轮矿产 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区块的通知和泸州市纳溪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2020年) 的设定砂岩矿,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五里村七社砂岩 矿为新设矿权。 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 无 - 1 - 规划及规划 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性分 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砂岩矿开采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第 2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相关规定, 本项目不 属于其中“鼓励类”、“ 限制类”及“淘汰类”建设项目,视为允许类建设项目; 其生产工艺和设备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 的限制类和淘汰类。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岩,开采年限 8 年,设计年开采规模 5 万立方米(折合 12 万吨/年),开采规模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 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4]17 号)文件中“建筑用石材、砂 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 1.5 万吨/年” 的要求;符合关于转发市安全监 管局等部门泸州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 [2013]71 号) “露天采石场原则上不得小于 10 万吨/年;矿山开采服务年 限不得小于 3 年”要求。 同时, 2020 年 10 月 10 日,纳溪区发展和改革局已通过泸州丰磊 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五里砂岩矿开采项目备案(备案号为川投资备 【2020-510503- 10-03-503813】FGQB-0299 号),见附件。 因此,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 2 、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矿山选址于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五里村7社,已编制完成矿产资 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待本 环评通过后即可获取采矿许可证。项目已取得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编号泸市 采矿权招拍挂合同[2020] 01号。泸州丰磊石材工艺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纳 溪区丰乐镇五里村村委签订矿山开采用地协议, 同时,泸州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出具基本农田审查示意图, 表明本项目不占用基本 农田。 根据泸州市纳溪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泸州市丰磊石材工艺有限 - 2 - 公司五里砂岩矿开采项目矿区的情况说明(见附件),本项目未突破 纳溪区非煤矿山总量,与周边生活生产设施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不受 300m距离限制要求(见相关附件)。 因此,本项目选址符合当地规划以及国家土地利用政策。 其他符合性 分析 1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 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技改前项目环境管理、 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 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1)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 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对于维 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服务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 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通 知(川府发[2018]24号), 泸州市涉及生态红线为“川东南石漠化敏感 生态保护红线” ,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地理分布该区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包括与重庆交界的平行岭谷 地区和与云南、贵州交界的四川盆地中部低山丘陵的过渡地带,水热条 件良好,生物资源较丰富,其赤水河流域属于大娄山区水源涵养与生物 多样性保护重要区。行政区涉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广安市前锋 区、邻水县、华蓥市、大竹县,总面积0.11万平方公里, 占生态保护红 线总面积的0.77,占全省幅员面积的0.24。 生态功能该区岩溶地貌发育,局部石漠化严重。区内植被以常绿 阔叶林为主, 生物多样性较丰富,有桫椤、川南金花茶等珍稀植物,达 氏鲟、胭脂鱼等国家重点保护鱼类以及豹、林麝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 3 - 物。 重要保护地本区域分布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 护区、 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7个省级风景名胜区、 1个世界地质公园、 1个国家地质公园、 6个省级湿地公园、 1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保护重点以保护亚热带原始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和竹类生态系统 为重点,加强森林植被、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保护赤水河 水生态系统, 维护长江上游鱼类种群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防 止喀斯特地貌区石漠化。 本项目选址于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五里村7社,不涉及上述保护区范 围,因此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2)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泸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地表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泸市府发〔2004〕59 号) 等相关文件中 对泸州市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相关内容确定, 根据 2019年泸州市环境状 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及达标情况对比结果如下 表 1-1 项目区域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对照一览表 环境要素 功能区划要求 是否符合 环境空气 二级 符合 地表水环境 Ⅲ类 符合 土壤环境 / 土壤环境质量较好 (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 消耗不得突破的“ 天花板” 。项目为砂岩开采项目,开采矿种为砂岩。建 设单位将严格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越权开采, 服务期满后 将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方案进行植被恢复及土地复垦,故不存在项目区资 源过度使用的情况。本项目用水来源于自来水, 用电则依托本地已建供 电网络。 - 4 - 本项目的建设是对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延续, 因此项目符合资源 利用上线相关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 根据项目与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 符合性情况表见下表。 表 1-2 项目与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 序号 负面清单 符合性分析 是否 符合 1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未纳入全国内河航道与港 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 以及四川省内河 水运发展规划、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 划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 目。 本项目不属 于码头项目 符合 2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 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含桥梁、隧道)。 本项目不属 于过江通道 项目 符合 3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 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自然保 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 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项目选址不 在自然保护 区范围内 符合 4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 类开发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 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项目选址不 在风景名胜 区内 符合 5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 线和河段范围内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 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 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 项目选址不 在饮用水保 护区内 符合 6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 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 (砂) 等活动; 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项目选址不 在饮用水保 护区内 符合 7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除应 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规定外, 禁止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 建设项目; 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项目选址不 在饮用水保 护区内 符合 8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排污口。 项目选址不 在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 符合 - 5 - 内 9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围湖 造田、围湖造地、挖沙采石。 项目选址不 在水产种质 资源保护区 内 符合 10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围) 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截断湿地水源, 挖沙、采 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从事房地 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 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入外来物种,擅自放牧、 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以及其他破坏湿 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项目选址不 在国家湿地 公园保护范 围内 符合 11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 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 程以外的项目。 项目选址不 在长江岸线 保护区内 符合 12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 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 项目。 项目选址不 在长江岸线 保护区内 符合 13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 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 生态保护的项目。 项目选址不 在全国重要 江河湖泊水 功能区划保 护区、保留 区 符合 14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 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 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生态保护 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 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 变用途。 项目选址不 在生态红线 范围内 符合 15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 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军事国 防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包 括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 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扶贫搬迁、民 生发展等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 田的, 按程序严格论证后依法依规报批。 项目用地不 占用基本农 田 符合 16 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包括 岷江干流、沱 江干流、赤水河干流、嘉陵江干流、雅砻江干流) 1 公里〔指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 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 1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 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项目不属于 化工项目 符合 - 6 - 17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 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指列入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 年版)或是由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 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高污染 ”产 品名录执行。 项目不属于 高污染项目 符合 18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 业布局规划(包括但不限于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 案(修订版)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 的项目。 项目不属于 煤化工产业 符合 19 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 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 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 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项目不属于 石化产业 符合 20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 后产能项目。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 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 允许企业在一定期 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项目属于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 录鼓励类 项目 符合 21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 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 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 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项目不属于 产能过剩产 业 符合 22 禁止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30 万吨/年的煤矿。 项目不属于 煤矿开采项 目 符合 23 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 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 企业;(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 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三)外省现有燃油汽车企业 整体搬迁至本省(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 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四) 对行业管理部 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 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 外)。 项目不属于 燃油汽车项 目 符合 根据上表,项目建设不属于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 细则(试行)命令禁止建设项目。 (5)“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文件符合性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 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川 府发〔2020〕9号),对全省各市区的环境管控单元类型进行了划定。 - 7 - 表 1-3 环境管控单元类型划定符合性 分区 通知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川南 经济 区 优化沿江、临城产业布局,明确岸 线 1 公里范围内现有化工等高环境 风险企业的管控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等高 风险企业 符合 促进轻工、化工等传统产业提档升 级,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区域 发展产业提出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 环境准入要求, 对白酒产业和页岩 气开发提出高水平的环境管控要 求。岷江、沱江流域执行四川省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针对内江、自贡等缺水区域,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对高耗水项 目提出最严格的水资源准入要求。 本项目属于砂岩开采行 业, 不属于化工等高风险 企业,且本项目严控大气 污染物排放,粉尘可以达 标排放。本项目废水不外 排, 生产废水全部沉淀处 理后回用于生产,且本项 目不属于高耗水项目。 符合 本项目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五里村7社,属于环境重点管控单 元,重点管控单元的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重点管控单元中,针对环 境质量是否达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制定差别化的生态环境 准入要求,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 提出污染物削减比例要求,对环境 质量达标区域,提出允许排放量建议指标。 本项目所在的泸州市纳溪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项目区 域对不达标区已提出污染物削减比例要求,其余环境质量为达标区,对 环境质量达标区域, 提出允许排放量建议指标。故本项目的建设与“ 四川 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川府发[2020]9号)文 件相符。 2、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 号)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与该政策要求的对比分析见下表。 表 1-4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二、 矿产 (一) 禁止的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 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 本项目开采矿种为 砂岩,矿区未在纳溪 符合 - 8 - 资源 开发 规划 与设 计 矿产资 源开发 活动 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 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 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 矿。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 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3.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 源。4.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 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5.禁止新建对生 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 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6. 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 3的煤 矿。 区划定的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缓冲区、 实验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重要 湖泊周边、文物古迹 所在地、地质遗迹保 护区、基本农田保护 区等区域;本矿区不 属于地质灾害危险 区;矿区开采区未在 铁路、国道、省道两 侧的直观可视范围 内。本项目采取边开 采边复垦的方式,及 时对采空区等进行 复垦;、本项目不属 于禁止土法采、选的 矿产资源活动,不属 于煤矿开采。 (二) 限制的 矿产资 源开发 活动 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 护区(过渡区) 内开采矿产资源。生 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 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 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 本功能区内的主导生态功能。2.限制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 域等生态脆弱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本矿区不在生态功 能保护区和自然保 护区(过渡区) 内, 本项目地质不属于 地质灾害易发区,水 土流失严重区域等 生态脆弱区。建设单 位按照相关规定对 矿山进行控制性开 采,并已完成相关地 质环境保护方案、土 地复垦方案以及生 态保护措施等,确保 开采活动不影响区 域生态功能。 符合 (三) 矿产资 源开发 规划 1.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 区域发展规划。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 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 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 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3.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 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 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 等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基础状况数 据库。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 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 1、本矿山开采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四川省泸州市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6 2020 年)中 相关要求;项目占地 不涉及基本农田,符 合当地规划和国家 土地利用政策。 2、矿山已编制完成 了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开发利用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和土 符合 - 9 - 价。4.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还应注 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地复垦方案等,本矿 山实行开采与生态 环境保护并行,减少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本项目已建设矿 区水文、地质、土壤 和动植物等基础状 况数据库,并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了矿山 开采利用方案。 4、本项目不占用矿 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不破坏用地范围外 的生态环境。 (四) 矿产资 源开发 设计 1.应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 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 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2.应考虑 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 设, 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提 倡煤-电、煤-化工、煤-焦、煤- 建材、铁矿石-铁精矿-球团矿等低 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链延伸建设。 3.矿井水、选矿水和矿山其它外排水 应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利用。 4.选矿厂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地 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并同时 考虑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 5. 地面运输系统设计时,宜考虑采用封 闭运输通道运输矿物和固体废物。 本项目为砂岩矿开 采项目,矿区采场排 水重复利用,经沉淀 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过程。 符合 三、矿山基建 1.对矿山勘探性钻孔应采取封闭等 措施进行处理, 以确保生产安全。2. 对矿山基建可能影响的具有保护价 值的动、植物资源,应优先采取就地、 就近保护措施。3.对矿山基建产生的 表土、底土和岩石等应分类堆放、分 类管理和充分利用。对表土、底土和 适于植物生长的地层物质均应进行 保护性堆存和利用,可优先用作废弃 地复垦时的土壤重构用土。4.矿山基 建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和耕地,矿山基 建临时性占地应及时恢复。 本矿山开采方式为 露天台阶式从上至 下开采。矿区范围内 不涉及名木古树及 珍稀动植物资源;矿 山开采的表土暂存 至表土堆场后用于 闭矿后复垦;矿区范 围内不涉及基本农 田及耕地;矿山附属 生产设施占用农田 或耕地面积极少,并 要求在开采结束后 及时恢复。 符 合 四、 采矿 (一) 鼓励采 用的采 矿技术 1.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 宜推广剥离 -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2. 对于水力开采的矿山,宜推广水重复 利用率高的开采技术。3.推广应用充 填采矿工艺技术,提倡废石不出井, 本矿山开采方式为 露天台阶式从上至 下开采,采剥工艺采 用圆盘锯和金刚石 串珠绳锯石机锯切 符合 - 10 - 利用尾砂、废石充填采空区。4.推广 减轻地表沉陷的开采技术,如条带开 采、分层间隙开采等技术。5.对于有 色、稀土等矿山,宜研究推广溶浸采 矿工艺技术,发展集采、选、冶于一 体,直接从矿床中获取金属的工艺技 术。6.加大煤炭地下气化与开采技术 的研究力度,推广煤层气开发技术, 提高煤层气的开发利用水平。7.在不 能对基础设施、道路、河流、 湖泊、 林木等进行拆迁或异地补偿的情况 下,在矿山开采中应保留安全矿柱, 确保地面塌陷在允许范围内。 法的采矿工艺,开采 矿种为砂岩。 (二) 矿坑水 的综合 利用和 废水、 废气的 处理 1.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 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在干旱 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用于农 林灌溉,其水质应达到相应标准要 求。 2.宜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 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 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 地下井巷。 3.宜采取灌浆等工程措 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 均衡系统。 4.研究推广酸性矿坑废 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 特殊污染物矿坑水的高效处理工艺 与技术。5.积极推广煤矿瓦斯抽放回 收利用技术,将其用于发电、制造炭 黑、民用燃料、制造化工产品等。6. 宜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 体防护等措施, 防治凿岩、铲装、运 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本矿山不涉及地下 水开采;矿区采场排 水、经沉淀后回用; 矿区场界设置有截 排水沟以及沉淀池 (兼初期雨水收集 池)收集采场排水; 采场排水经沉淀池 收集后回用于矿区 洒水抑尘;要求对矿 区工作人员采取配 套安全帽、防尘口罩 等个体防护措施。 符合 (三) 固体废 物贮存 和综合 利用 1.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 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 灾害。(1)应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 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 完善的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淋溶 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2)宜采用 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 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 污染;(3)煤矸石堆存时,宜采取分 层压实,粘土覆盖,快速建立植被等 措施, 防止矸石山氧化自燃。2.大力 推广采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1)推广表外矿和废石中有价元素 和矿物的回收技术,如采用生物浸出 -溶剂萃取-电积技术回收废石中 的铜等;(2)推广利用采矿固体废物 本项目为砂岩矿开 采,开采的砂岩外售 加工。矿山开采的表 土暂存至表土堆场; 沉淀池泥沙经清掏 后外售用作建筑石 料。 符合 - 11 - 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如生 产铺路材料、制砖等;(3)推广煤矸 石的综合利用技术,如利用煤矸石发 电、生产水泥和肥料、制砖等。 五、废弃地复 垦 1.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 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提倡采用采 (选) 矿-排土(尾)-造地-复垦 -体化技术。2.矿山废弃地复垦应做 可垦性试验,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 废弃地复垦。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 弃地, 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 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 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 估。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 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 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 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 坡。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废 堆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场和复 垦, 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4. 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 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 减轻采 空区上覆岩层塌陷。5.采用生物工程 进行废弃地复垦时, 宜对土壤重构、 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 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 建设单位开采过程 严格执行开采利用 方案的相关措施;矿 山开采的表土暂存 至表土堆场;沉淀池 泥沙经清掏后外售 用作建筑石料。 符 合 由上表可知, 本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05】109号)中提出的相关规定。 3、与国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 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符合 性分析 本矿山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五里村7社, 根据四川省打赢蓝天 保卫战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重点区域界定, 纳溪区属于四 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设单位已完成矿山开采资源利用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本矿山实行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并行,减少对生态环境 的影响。本项目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 设行业标准, 严格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大气防治措施后,项目营运期不会 对区域大气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 表 1-5 与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符合性分析 - 12 -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求 本项目 符合 性 (一)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以违法违规开采和 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 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 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的基础 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 分类建立台账, 提出整治意见。 (二) 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依法关闭违反资源 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 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 停产整治, 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 体灭失的露天矿山, 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 制大气扬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 消除自燃和冒 烟现象。(三) 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谁开采、 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 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 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对责 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 的原则,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大力探索构建“政 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 作” 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 修复进度。(四)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严 格贯彻国发〔2018〕22 号文件有关要求, 重点区域原 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国发〔2018〕22 号 文件下发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的重点区域露 天矿山,确需建设的,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矿产 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前提下可继 续批准建设。其他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也应严 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 业标准等要求。 本矿山位于泸 州市纳溪区丰 乐镇五里村 7 社,根据四 川省打赢蓝天 保卫战实施方 案(川府发 〔2019〕4 号) 重点区域界 定,纳溪区属 于四川省大气 污染防治重点 区域内。建设 单位已完成矿 山开采资源利 用方案、土地 复垦方案, 本 矿山实行开采 与生态环境保 护并行,减少 对生态环境的 影响。本项目 严格执行生态 环境保护、矿 产资源规划和 绿色矿山建设 行业标准等要 求。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满足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 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相关要求。 4、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HJ651-2013)的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 1-6 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符合性对比分析表 序号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指标 本工程 结论 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一般要求(1)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 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所在地、 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 本工程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森林公园、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 合 - 13 - 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采矿。 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 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景观破坏明显的露天开 采。(2)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区域主 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的要求, 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 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 染。(3)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 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 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 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生态保护与 恢复治理分区, 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提高矿山生态环境 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4)所有矿山企业均应对 照本标准各项要求, 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与恢复治理方案。(5)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 实现 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 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 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 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 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文物古迹所在地、 地质遗迹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等 重要生态保护地; 本工程为露天开 采,不在重要道路、 航道两侧及重要生 态环境敏感目标可 视范围内。本工程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符合四川省主体功 能区规划、生态功 能区划的要求。本 工程编制了复垦方 案。恢复治理方案 安全稳定, 对人类 和动植物不造成威 胁;对周边环境不 产生污染; 与周边 自然环境和景观相 协调; 恢复土地基 本功能,因地制宜 实现土地可持续利 用;区域整体生态 功能得到保护和恢 复。 2 矿山生态保护(1)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确定的重点(重要) 生态功能区内建设矿产资源 基地, 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损益评估, 按 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减少对生 态空间的占用, 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在水 资源短缺、环境容量小、生态系统脆弱、地震和 地质灾害易发地区, 要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 (2)矿山开采前应在矿区范围及各种采矿活动的 可能影响区进行生物多样性现状调查,对于国家 或地方保护动植物或生态系统, 须采取就地保护 或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矿山生物多样性。(3)水 蚀敏感区矿产资源开发应科学设置露天采场、表 土堆放场、尾矿库及堆场,并采取防洪、排水、 边坡防护、工程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对天 然林草植被的破坏。(4)采矿产生的固体废物, 应在专用场所堆放, 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向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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