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全国非煤矿山事故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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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全国非煤矿山事故分析 一、全国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94753座,其中金属矿山8395座,非金属矿山83431座,其他矿山2927座。2007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矿山。 二、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上升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2007年,冶金行业发生伤亡事故261起、死亡30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减少9起、增加56人,下降3.3、上升22.9,其中,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34人,同比分别减少1起、3人,发生特大事故1起,死亡32人;建材行业发生伤亡事故524起、死亡552人,同比分别增加73起、77人,均上升16.2,其中,发生较大事故9起,死亡30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5人;有色行业发生伤亡事故105起、死亡122人,同比分别增加2起、18人,上升1.9、17.3,其中,发生较大事故2起,死亡8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3人,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20人。 三、非煤矿山事故总体分析 (一)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2月份事故总量最低,3月份以后开始回升且呈持续上升态势,并在6月份达到最高峰,进入7月份以后,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所下降。其中,4月、5月、6月、7月、8月五个月死亡人数最多,数量大,均超过了200人。 2月、3月、5月、8月、10月、12月六个月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1月、6月、9月、11月四个月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上升;4月、7月两个月事故起数有所上升、死亡人数下降(见表1)。 表1 2007年全国金属与非金属矿各月事故情况表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合 计 1861 -11 -0.6 2188 -89 -3.9 1月 141 57 67.9 182 77 73.3 2月 47 -33 -41.3 52 -53 -50.5 3月 137 -52 -27.5 155 -63 -28.9 4月 179 8 4.7 213 -3 -1.4 5月 188 -1 -0.5 229 -10 -4.2 6月 213 33 18.3 249 29 13.2 7月 193 6 3.2 223 -1 -0.5 8月 181 -8 -4.2 213 -19 -8.2 9月 167 9 5.7 185 11 6.3 10月 141 -3 -2.1 155 -18 -10.4 11月 142 2 1.4 174 22 14.5 12月 132 -29 -18.0 158 -61 -27.9 (二)从地区分析。在全国32个统计单位(省、区、市和新疆兵团)中,事故总量居前六位的地区是云南、广西、贵州、辽宁、四川、湖北,共发生事故823起、死亡891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44.2和40.7(见图2)。 四川、浙江、辽宁、安徽等20个单位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占统计单位的62.5%;云南、贵州、广西、内蒙、吉林、甘肃、青海、江西8个单位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占统计单位的25%;新疆、河南、新疆兵团、上海4个单位死亡人数同比持平。(见表2、图3)。 表2 2007年全国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分地区情况表 地区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地区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合计 1861 -11 -0.6 2188 -89 -3.9 河南 47 -6 -11.3 64 北京 1 -7 -87.5 1 -8 -88.9 湖北 108 -11 -9.2 128 -11 -7.9 天津 -1 -100 -2 -100 湖南 99 2 2.1 127 -4 -3.1 河北 54 -8 -12.9 88 -1 -1.1 广东 47 -16 -25.4 56 -15 -21.1 山西 10 -10 -50 14 -21 -60 广西 163 49 42.9 167 40 31.5 内蒙 77 15 24.2 117 40 51.9 海南 10 -7 -41.2 10 -8 -44.4 辽宁 107 -28 -20.7 138 -18 -11.5 四川 105 -35 -25 134 -26 -16.3 吉林 46 13 39.4 56 17 43.6 贵州 212 131 161.7 148 44 42.3 黑龙江 23 28 -3 -9.7 云南 128 6 4.9 176 16 10 上海 -1 -100 西藏 7 -2 -22.2 8 -1 -11.1 江苏 20 -2 -9.1 22 -2 -8.3 重庆 49 -13 -21 54 -30 -35.7 浙江 78 -39 -33.3 83 -45 -35.2 陕西 59 -11 -15.7 79 -31 -28.2 安徽 91 -19 -17.3 105 -22 -17.3 甘肃 43 2 4.9 58 14 31.8 福建 62 -11 -15.1 70 -16 -18.6 青海 20 8 66.7 21 8 61.5 江西 77 -3 -3.8 94 9 10.6 宁夏 4 -5 -55.6 4 -5 -55.6 山东 34 -9 -20.9 48 -8 -14.3 新疆 79 7 9.7 89 新疆兵团 1 1 (三)从经济类型分析。在各经济类型企业事故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居第一位的是私营经济,发生事故830起,死亡974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44.6%和44.5%。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私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经济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见表3)。 表3 2007年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分经济类型情况表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合 计 1861 -11 -0.6 2188 -89 -3.9 国有经济 125 -39 -23.8 142 -51 -26.4 集体经济 95 -49 -34.0 109 -60 -35.5 股份合作 70 -20 -22.2 86 -16 -15.7 联营经济 9 -6 -40 12 -4 -25 有限责任公司 452 103 29.5 575 140 32.2 股份有限公司 94 34 56.7 106 33 45.2 私营经济 830 -116 -12.3 974 -170 -14.9 港澳台投资 1 1 外商投资 1 -6 -85.7 1 -8 -88.9 其他经济 125 54 76.1 103 6 6.2 (四)从行业分析。在各行业事故中,非金属矿山数量最多(83431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也居第一位,发生事故964起,死亡1041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51.8%和47.6%;其次是有色金属矿(3157座),发生事故535起,死亡672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28.7%和30.7%;黑色金属矿(3722座),发生事故207起,死亡315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11.1和14.4(见图4)。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黑色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见表4)。 表4 2007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各行业事故情况表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合 计 1861 -11 -0.6 2188 -89 -3.9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2 -11 -47.83 12 -22 -64.7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207 -4 -1.9 315 35 12.5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535 -2 -0.37 672 -21 -3.03 非金属矿采选业 964 43 4.67 1041 -22 -2.07 其他采矿业 143 -37 -20.56 148 -59 -28.5 (五)从事故类型分析。事故主要集中在物体打击、冒顶片帮、高处坠落、坍塌4类事故,共发生1252起,死亡1418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7.3和64.8。在各类事故中,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居第一位的是物体打击事故,共发生413起,死亡395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死亡总人数的22.2、18.2;其次是冒顶片帮事故,共发生319起,死亡370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死亡总人数的17.1、17.1(见图5)。 各类型事故中,冒顶片帮、放炮、高处坠落等12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坍塌、机械伤害、车辆伤害、透水等7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见表5)。 表5 2007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各类事故情况表 地区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地区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合计 1861 -11 -0.6 2188 -89 -3.9 冒顶片帮 319 -43 -11.9 370 -52 -12.3 物体打击 413 23 5.9 395 -18 -4.4 透水 7 3 75 43 30 230.8 车辆伤害 98 20 25.6 106 21 24.7 放炮 127 -27 -17.5 162 -44 -21.4 机械伤害 122 30 32.6 110 18 19.6 火药爆炸 17 -9 -34.6 27 -9 -25 起重伤害 14 -4 -22.2 10 -11 -52.4 瓦斯爆炸 2 9 4 80 触电 56 -5 -8.2 53 -7 -11.7 锅炉爆炸 -1 -100 -2 -100 淹溺 14 1 7.7 18 1 5.9 容器爆炸 1 -1 -50 1 -2 -66.7 灼烫 5 2 66.7 2 -1 -33.3 其他爆炸 8 -5 -38.5 9 -14 -60.9 火灾 1 1 中毒和窒息 80 2 2.6 140 -17 -10.8 高处坠落 295 -7 -2.3 304 -16 -5 环境污染 坍塌 225 349 14 4.2 其他伤害 43 10 30.3 60 12 25 四、较大事故分析 (一)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1月、2月较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月份达到最多。 1月、4月、8月、9月、11月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 3月、7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见表6)。 表6 2007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各月较大事故情况表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合 计 79 4 5.3 301 25 9.1 1月 4 2 100 15 9 150 2月 4 0 0 13 0 0 3月 5 0 0 21 4 23.5 4月 7 3 75 30 18 150 5月 8 -3 -27.3 32 -12 -27.3 6月 9 -1 -10 33 -2 -5.7 7月 8 0 0 31 3 10.7 8月 13 8 160 49 21 75 9月 6 1 20 21 2 10.5 10月 5 -1 -16.7 15 -4 -21.1 11月 5 1 25 19 4 26.7 12月 5 -6 -54.5 22 -18 -45 (二)从地区分析。79起较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21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4省共发生较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1.8和43.9(见图6)。11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较大事故。 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10省(区)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6省(区)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见表7)。 表7 2007年金属与非金属矿较大事故分地区统计表 地区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地区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合 计 79 4 5.3 301 25 9.1 河南 4 3 300.0 12 6 100.0 云南 12 2 20.0 45 12 36.4 广西 4 -1 -20.0 12 -3 -20.0 贵州 7 2 40.0 32 17 113.3 广东 3 1 50.0 10 3 42.9 四川 7 4 133.3 28 18 180.0 安徽 3 -1 -25.0 9 -6 -40.0 湖南 7 2 40.0 27 6 28.6 辽宁 2 -1 -33.3 7 -4 -36.4 河北 3 -1 -25.0 18 1 5.9 内蒙 2 6 -2 -25.0 湖北 3 -2 -40.0 15 吉林 2 1 100.0 6 3 100.0 江西 4 4 14 14 黑龙江 2 6 -1 -14.3 陕西 4 -1 -20.0 14 -5 -26.3 浙江 2 2 6 6 山东 4 2 100.0 13 4 44.4 山西 1 -2 -66.7 4 -10 -71.4 甘肃 2 13 7 116.7 新疆 1 -1 -50.0 4 -7 -63.6 (三)从经济类型分析。79起较大事故中,有52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65.8%和68.8%;有14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7.7%和15.9%;有6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6和6.6。 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7起较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9和8.6。 (四)从行业分析。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9.2和38.9(见图7)。 黑色金属矿和其他采矿业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没有发生较大事故(见表8)。 表8 2007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各行业较大事故情况表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合计 79 4 5.3 301 25 9.1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 -100 -3 -10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 -3 -21.43 41 -10 -19.61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31 4 14.81 117 22 23.16 非金属矿采选业 34 5 17.24 134 25 22.94 其他采矿业 3 -1 -25 9 -9 -50 (五)从事故类别分析。较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3类事故,共发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5.4和30.5(见图8)。 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见表9)。 表9 2007年金属与非金属矿各类别较大事故情况表 事故起数 同比 死亡人数 同比 合 计 79 4 5.3 301 25 9.1 坍塌 28 7 33.33 107 25 30.49 中毒和窒息 15 -9 -37.5 63 -19 -23.2 冒顶片帮 12 1 9.09 38 -1 -2.56 物体打击 5 4 400 16 13 433.33 高处坠落 5 2 66.67 16 4 33.33 车辆伤害 4 3 300 12 9 300 放炮 3 -5 -62.5 18 -9 -33.33 淹溺 2 1 100 7 4 133.33 透水 2 9 -2 -18.18 火药爆炸 2 8 -1 -11.11 瓦斯爆炸 2 1 100 9 4 80 另外,2007年还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9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17人。 据统计,全国共有尾矿库8540座,其中二等库44座,三等库182座,四等库928座,五等库6484座,情况不明的902座;已发安全生产许可证4318个,占总数的50.6%。2001-2007年,全国共发生43起尾矿库事故,其中2001年3起,2003年2起,2004年3起,2005年9起,2006年12起,2007年14起,事故发生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43起事故中,有12起造成了人员伤亡,死亡66人,失踪4人,其中较大以上事故7起,死亡61人,失踪2人。事故类型为尾矿库溃坝、库水漫顶、排洪设施破损、机械伤害等。 五、事故主要特点 (一)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但较大事故上升。2007年,全国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有所下降,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之内,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较大以上事故同比上升,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二)事故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从事故总量看,云南、广西、贵州、辽宁、四川、湖北6省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44.2和40.7;其中较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4省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总起数、死亡总人数的41.8和43.9。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较大事故中坍塌和放炮事故比重较大。2007年,小型露天采石场共发生较大事故24起、死亡9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0.4和30.9。其中,坍塌事故17起、死亡58人,分别占小型露天采石场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0.8和62.4;放炮事故4起,死亡24人,分别占小型露天采石场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16.7和25.8。 (四)中毒窒息事故明显下降,但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现象仍然较多。从事故总的死亡人数看,同比下降10.8;从较大事故看,中毒窒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比较明显,同比分别下降了37.5和23.2。但15起较大中毒窒息事故中,有9起因盲目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造成了事故扩大,占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起数的60。 (五)非法、违法采矿事故时有发生。2007年非煤矿山发生的较大事故中,有7起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9和8.6。 (六)冶金、有色行业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其中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山东滨州市魏桥创业集团“8.19”铝液外溢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甘肃酒泉西脉公司铅冶炼厂“9.9”喷炉灼烫事故造成8人死亡。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中西部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地区分布情况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多数还依靠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同时,又存在着矿山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对从业者培训不到位、专业人员匮乏、监管缺位等问题,这是造成事故总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二)矿业秩序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近年来各类矿产品价格上涨,矿业开采利润空间很大,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业铤而走险,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或无证非法开采时有发生,造成多起较大事故。 (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企业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短期行为严重,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导致了较大事故的多发。采石场较大事故多发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尤其是边坡坍塌、山体滑坡事故,多是由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分台阶开采或者开采台阶过高造成的。 (四)企业应急处置不当,导致次生事故多发。尤其是一些地下矿山企业,对炮烟中毒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束之高阁,没有对职工进行应急培训,也没有组织演练,职工缺乏应急救援常识,不熟悉救护的基本方法,致使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后由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多发。 (五)企业超能力生产,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从冶金、有色企业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对项目立项审查把关不严,企业不严格执行关于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试车等相关规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以致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先天不足,给日后生产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项目发生重、特大事故。如8月19日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铝液外溢爆炸事故,9月9日甘肃省酒泉市西脉公司铅冶炼厂发生的喷炉灼烫事故,辽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别重大事故,都充分暴露出这方面的问题。 (六)安全监管工作缺位。目前,各地市、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数量少,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更少,特别是机械通风、尾矿库、冶金、有色方面的专业人员严重短缺,加上基层工作经费、装备不足,现场监管缺位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安全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严重不匹配,工作中难免顾此失彼而出现问题,这种局面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七、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2008年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 强化重点地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前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2008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监控湖南郴州市、陕西略阳县、云南文山州、贵州黔东南州、河北承德市、辽宁葫芦岛市等7个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将2007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00人的湖南、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和辽宁作为监管的重点地区,年初召开重点地区分管副局长、业务处长座谈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督促各地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的经验。 (二)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地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为契机,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充分利用安全许可行政手段,推动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办理延期手续,隐患没有得到治理的,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通过关闭再淘汰一批小矿山,进一步减少矿山数量,降低事故总量。我司将及时调度各地许可证延期手续办理情况和关闭矿山数量情况,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大督导工作力度。 (三)继续推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强制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在2007年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下发文件,对继续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同时,突出重点,对江西、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等省市机械通风比例较低的地区,加大督导力度。对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下半年对重点省市的机械通风治理情况和通风系统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继续遏制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四)继续抓好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一是抓紧做好尾矿库整改项目的上报审批工作,一季度完成项目申报工作,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筹措资金,及早启动项目;二是抓住2008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契机,制定尾矿库安全许可有效时限,研究提出未按规定时间申请的、申请后未受理的、受理后未达到安全许可条件的三个期限,提出执行程序、关闭标准、具体措施,下发文件并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力争到2008年底尾矿库全部实现持证生产;三是督促各地加大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重点从立项、设计、施工、安全“三同时”审查、生产组织运行、生产设施等重要环节进行排查整改;四是借助安全培训机构的力量,配合人事司对地方安全监管人员、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尾矿库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五是配合应急指挥中心督导尾矿库企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企业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要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五)继续在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一是重点推动小采石场的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并对控制小采石场的最低开采规模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二是将中深孔爆破技术的推广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三是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强采场边坡管理,遏制采场滑坡、坍塌等较大事故多发的势头,降低非煤矿山事故总量。 (六)继续强化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一是深刻吸取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钢水包脱落、铝水外溢爆炸等事故教训,下发文件,安排部署冶金、有色企业继续开展重点工艺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发布实施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组织开展宣贯工作,督导各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组织起草冶金、有色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指导意见,规范冶金、有色企业“三同时”工作;三是组织中铝集团公司、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铝水外溢爆炸机理的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附件1.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特大透水事故案例分析 2.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钢水包倾覆特大事故案例分析 3.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案例分析 35 附件1 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 特大透水事故案例分析 2007年1月16日22时左右,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壕赖沟铁矿发生透水事故,35名矿工被困井下,其中6人获救,29人死亡。 一、壕赖沟铁矿基本情况 壕赖沟铁矿(Ⅰ号矿段)位于包头市以东壕赖沟至雪海沟一带,矿区面积0.666平方公里,资源储量2286万吨。该矿于2002年8月建井投入生产,先后建成竖井5条,斜井3条。2004年4月30日由包头市俊峰工业集团公司、包头市鹿达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成立“包头市超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在册职工150人,其中下井职工100人。壕赖沟铁矿(Ⅰ号矿段)采矿工程方案设计由具有甲级资质的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设计,设计能力60万吨/年,采用充填法开采生产,服务年限可达15年,现实际生产能力45万吨/年。 2004年12月20日,该矿取得国土资源厅变更的采矿许可证(证号1500000420710),有效期限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有。2006年11月6日,该公司向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2006年11月14日,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受理了申请,事故发生时,正在作储量核实和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6月27日,该企业取得了由内蒙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事故经过 2007年1月16日23时许,矿值班员接到报告说1号斜井出水。值班员在要求1号竖井撤出人的同时,向矿里汇报了情况。值班副矿长发现35名矿工被困井下后,一方面通知超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另一方面于17日4时,安排3号斜井开始打平巷,施救井下遇险矿工。 事故发生后,包头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启动包头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成事故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等事故抢险救援机构,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救援工作。 国家和自治区领导对事故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作了重要批示,要求华建敏秘书长亲自过问营救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迅速调集救援设备等问题。总局和自治区领导也分别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等作出明确批示,提出具体要求。 17日下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及有关司局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指导。国家救援中心紧急调运特种高速钻机等专用设备,用直升机运抵事故现场。中国黄金总公司包头鑫达矿业公司、内蒙古武警总队、电力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大地公司、杨圪塄煤矿救护大队、核工业总公司二○八地质队、包钢(集团)公司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2000多人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8日上午11时左右,中国黄金总公司包头鑫达矿业公司,通过采取开掘3号斜井联络巷、清排淤泥和抽水等措施,成功解救出6名被困矿工。 26日,经各方专家论证,井下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决定停止抢险救工作。至此,29名矿工在事故中遇难。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由于地下采掘活动致使采空区顶板应力平衡遭到破坏,引发采空区顶板的岩层移动。在冒落、导水裂隙、地层压力、静水压力等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造成矿体顶板垮落,使第四系的水、泥砂涌入矿井。事故调查技术组分析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方既未执行开发利用方案,也未按照采矿设计(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为该矿设计的采矿方法为上行采矿,大量放矿后,采用废石充填或低标号水泥尾砂胶结充填)进行采矿,造成矿井透水。 (二)间接原因 1.企业管理混乱、以包代管。一是该矿业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手册等规章制度,但没有落实到位。二是企业管理与承所作业队工作分离,以包代管。三是企业领导层和采矿队伍不稳定,给安全生产造成隐患。四是企业领导人安全生产意识差,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进行整改。五是实际持大股投资人控制企业决策。六是矿业公司没有统一组织过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培训中介机构不落实教学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 包头市华学职业技能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培训管理不严,不落实教学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在对壕赖沟铁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时,没有按培训大纲规定的课时完成教学课时数,壕赖沟铁矿安全监察科长孙会良,只是报了个名,没有参加培训学习,考试时由别人代考,也取得了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包头市、东河区政府相关部门疏于管理、监管不到位 包头市国土资源对企业既不执行开发利用方案,也不按照采矿设计的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的问题,疏于监管;对企业申请延续采矿权没有在法定时限内给予批复。 包头市东河区安监局虽然也多次到超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壕赖沟铁矿进行检查,但对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等,监管不到位;对矿山存在安全隐患和企业没有进行整改等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所属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领导不力,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责任落实不到位。 四、防范措施 (一)强化培训监管,提高人员素质。事故发生之后,包头市安监局进一步强化了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从教学质量(教学计划、授课教师、授课时间)、教学环境、教学设备、实习操作场地、收费情况以及教学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同时,按照自治区安监局的要求对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重新培训,对未经培训及培训不合格的企业不予进行复产验收,实施停产整顿。 (二)加大隐患排查工作力度,规范企业生产行为。“117”矿难之后,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包头市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尤其是井工开采的企业全部进行停产整顿,要求各企业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开采现状是否与设计相符合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进行整改。对井工开采的矿山企业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由国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由市安监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及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恶劣且无可行的防范措施的一律予以关闭。同时鉴于超越矿业公司壕赖沟铁矿发生了特大透水事故,矿区出现大面积沉陷,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对壕赖沟铁矿实施了关闭。对周边其它矿山按照国家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林业、水利等相关政策要求,实施全面整顿治理。 (三)进一步理清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理清安全生产工作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职责,制定了包头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分级监管、行业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了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各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附件2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4.18” 钢水包倾覆特大事故案例分析 2007年4月18日7时53分,辽宁省铁岭市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钢水包倾覆特大事故,造成32人死亡,6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6.2万元。 一、事故企业概况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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