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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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 地质矿产部1994-03-30发布 1994-10-01实施 (DZ 0130.113-94) 1 总则(略) 2 岩石矿物鉴定质量要求和检查办法 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岩矿鉴定、重砂鉴定、煤岩鉴定以及地质样品X-射线分析、差热分析、红外光谱分析、孢粉分析、电子探针分析、电子显微镜分析、同位素地质年龄样品分析等测试质量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地矿行业单位,作为验收地质成果和审批矿产勘探报告中的测试质量的依据。 2.2 引用标准 2.2.1 GB8899-88煤的显微组分组和矿物的测定方法。 2.2.2 GB6948-86煤的镜质组反射率测定方法。 2.3 样品的采集和送样(略) 2.4 岩矿制片 2.4.1 光薄片根据要求选择岩石、矿石上有代表性的部位,并按规定或在特殊标定的方位切片,不能随意切割。制片时应确保样品编号无误。 2.4.2 普通薄片面积应22mm22mm、厚0.03mm,厚薄均匀,清洁整齐;煤岩薄片沿垂直层理方向磨制(小口径岩芯样除外)。厚度为0.01~0.03mm,薄片透明,片面完整。 薄片应无气泡、无裂纹、无掉块,无特殊要求时应加有盖片。盖片应略大于相应的矿(岩)片面积,碳酸盐类薄片留出三分之一部分不加盖片,以备染色。载玻片厚度以不大于1.5mm为宜。粘片树胶的折射率应保持在1.537~1.540范围内,使用其他粘片胶时应说明其折射率。 2.4.3 显微定量用砂片,其矿物含量和粒度大小应具代表性;制片前,必须采用四分法缩分取样,按粒度确定制片数量,并根据粒度变化,分级取样、制片。 2.4.4 岩组分析薄片,其标本定向方向应平行于载玻片的某一边。如垂直b方向磨片时,要将-b端平面粘在载玻片上。防止岩片扭动、破碎。定向标记必须清晰、准确地标注在薄片上。载玻片厚度不超过1~1.2mm。盖片面积为26mm47mm或24mm32mm,磨去盖载玻片四周棱角,以防损坏费氏台玻璃半球。 2.4.5 气液包体薄片要两面抛光,厚度0.1~0.7mm,以保持含包裹体矿物的透明度良好为宜;制片过程中温度不超过80℃,以保证低温气液包裹体不致爆破。 2.4.6 一般含金属矿物的矿石光片,较硬矿物应无擦痕,较软矿物可略有不妨碍观察的轻微擦痕,软硬矿物之间的突起界线差别不宜太大;中心和边部磨光程度应基本一致,表面光滑,具有镜面反射特点,细小矿物和胶结矿物应能显露良好。煤岩光片直径为20~25mm,煤样粒度小于1mm,胶结物与煤粒面积之比为12。胶结物无内反射、无气孔,胶结时温度控制在100℃以内。抛光面应在40倍的干物镜下检查,光滑平整,无突起,无布纹,无污物,没有或极少有麻点划痕。抛光后的光片在空气或干燥器中干燥12h后方可进行测试。微粒、微量矿物电子探针光片,矿物一般不少于5~10粒,表面光滑、无擦痕。 2.4.7 一般样品不煮胶,若需煮胶的样品,无论采用烘烤注胶或浸泡注胶,温度以不超过100℃为宜。 2.4.8 立方体体积应为40mm40mm40mm或30mm30mm30mm,古地磁样为20mm20mm20mm,允许差为0.5~1mm。 2.4.9 单体珊瑚。根据标本大小切制不同形状薄片。薄片完整,中心对称,厚薄均匀。群体珊瑚在薄片中至少能见到3~5个个体。 蜓 蜓 蜓 蜓 2.4.10 筵科。一般肉眼可见的筵科切片时可在偏离筵的中心一边切片,肉眼不可见的筵科可按标本两个方向切片,胎房两端对称,厚薄均匀清晰。 2.4.11 光面要能清晰反映出需要观察的现象。一般达到细磨即可。 2.4.12 可溶性矿物(钾盐、岩盐及矾类)、吸水膨胀性矿物(粘土、蒙脱石等)样品的制片应使用饱和盐溶液、油类、有机试剂磨制。薄片除要求解理清晰、厚薄均匀外,其他要求与一般薄片相同。 2.5 矿物分离 2.5.1 重矿物分离质量要求见表2-1 表2-1 重砂矿物分离质量要求 项 目 区调普查的自然重砂 详查、勘探的自然重砂 室 内 淘 洗 粗淘 重矿物含量应富集至50~70%,不淘掉目的矿物,重矿物损失率不超过2% 重矿物富集应大于70%,尾砂中含重矿物不超过0.5%,砂金、铂等贵金属矿、金刚石不得遗漏。 精淘 重矿物部分,重量0.1g以上者,纯度一般大于90%,轻矿物部分,重矿物含量小于同级重矿物总量的2%。 尾砂中含重矿物小于同级重矿物总量的1%,样品损耗率小于1%。 筛 分 样品粒度相差悬殊时,应酌情分级 缩分 样重在15g以下者,一般不缩分,15g以上者酌情缩分,每次缩分允许差小于0.2g,详查、勘探自然重砂,样重大于200g者,每次缩分丁对允许差小于0.5g。样重小于200g者,每次缩分允许差小于0.2g,为寻找贵金属、金刚石的样品一般不缩分。 称 重 重砂总量 1/10天平称重,允许差小于天平感量的2倍 鉴定样品及分离后样品称重 样品称重要求同上;分离后各部分称重用1/100或1/1000天平;贵金属、金刚石用1/10万天平称重。允许差小于天平感量的2倍 磁选 磁性与非磁性矿物应基本分开,各部分分离纯度应在95%以上(非磁性矿物具有磁铁矿包体或连生体者除外) 电磁性 分选级数应视电磁性部分的矿物组合、含量等因素而定,电磁性部分的纯度应在95%以上(非电磁性矿物具有电磁性矿物包体或连生体者除外),无电磁性部分含电磁性矿物不能超过1% 备 注 1、样品的总损耗率小于3%。 2、贵金属和金刚石在各个工序均不应遗漏。 3、小于0.074mm粒级矿物精淘纯度一般不低于80%,但对于定量分析样品应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其纯度。 4、样品的分选,以提纯目的矿物为原则,其主要部分尽可能富集到同级目的总量的80%以上,磁选、电磁选的损耗率分别小1% 2.5.2 单矿物分选纯度,应满足各种矿物分析、鉴定的质量要求。其纯度应达到98%以上,可镜下目估确定。 2.6 岩矿鉴定 2.6.1 系统岩矿鉴定 2.6.1.1 岩石、矿石的系统鉴定,必须结合标本和野外地质资料进行综合研究,力求作到野外宏观与室内微观研究相结合。 2.6.1.2 岩石、矿石中矿物种类要鉴定正确,尽力定出种属,并提出鉴定依据,重要矿物需取得确定矿物种属和成因的关键数据。凝难、罕见、有特殊意义的和需深入研究的矿物,应采用先进方法及仪器进行测试,力求发现新矿物。 2.6.1.3 根据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样品测定矿物含量。 2.6.1.4 根据送样目的要求,详细描述岩石、矿石结构构造,确定矿物间穿插、交代、包裹等先后顺序。阐明岩石、矿石蚀变类型、变质程度和形成特征,注意蚀变与矿化的关系;提供有用矿物粒度大小,嵌布特征等资料。 2.6.1.5 岩石按统一命名方案,并结合野外地质现象综合定名。对难以鉴定的岩石,应进行岩石化学或其他特殊方法研究,恢复变质岩石的原岩名称,要求岩石大类不定错。 2.6.1.6 岩石、矿石的结构特征与重要现象,应附一定量照片或素描图。 2.6.1.7 系统岩矿鉴定应视实际需要与地质人员共同商定,或作详细鉴定,或作一般鉴定。均应提交综合性的系统岩矿鉴定报告。 2.6.2 零星岩矿鉴定 内容视送样要求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要求定名正确,矿物种族不得定错,不得遗漏有特殊意义的矿物。准确地划分结构构造类型。矿物含量可采用目估法,误差以不影响正确命名为原则。矿石鉴定除上述要求外,如有必要还应用其他测试手段对有用元素进行综合检查。零星样品鉴定仅发单页报告。 1127 2.6.3 岩矿综合专题研究质量要求 2.6.3.1 除使用常规方法外,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应选择适当的先进测试方法和手段,以取得准确的定性、定量数据及有关信息,提高研究水平。 2.6.3.2 进行岩石、矿物化学全分析的样品,应有详细的鉴定资料和地质描述,单矿物样品挑选富集后,要检查纯度,当连生矿物不易剔除时,应详细描述,作相应的处理。 2.6.3.3 专题研究报告内容要论据充足、观点明确、文字简练、数字准确。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目的任务、区域与矿区地质简介、岩石、矿物观察描素、实验数据与研究成果、结论等。 2.6.4 岩矿鉴定质量检查。 岩矿鉴定应进行内检或互检。疑难矿物的鉴定,应结合必要的测试分析数据(光学常数和其它物理常数、X-射线衍射分析、单矿物化学全分析等)进行综合研究确定。对其成因允许有不同的看法。岩矿鉴定样一般不送外检。 2.7 重砂鉴定 2.7.1 区调、普查阶段自然重砂样品 目的在于了解区域性矿产分布,研究矿物伴生组合,圈定重矿物机械分散晕。以矿物定性分析为主,重点鉴定有用矿物。并进行一定数量的矿物全分析。 2.7.1.1 有用矿物和有指示意义的矿物不得定错和遗漏,有用矿物含量大于1%(体积分数)者,不得定错和遗漏;有用矿物只有数粒(小于10粒),遗漏不得超过三种。贵金属、金刚石不得遗漏。批量送样中的矿物绝不能有系统遗漏,以免影响找矿效果。镜下难以鉴定的矿物,应尽量采用多种手段综合鉴定。 2.7.1.2 矿物含量可采用目估和数颗法测定。贵金属、金刚石等,一般应选用精度在1/10万以上天平称重;小于0.0001g时,可用颗粒表示。其它有用矿物含量在0.01g以上者,以质量分数或体积分数表示;小于0.01g者,可用含量级代号或颗粒数表示。一般造岩矿物或副矿物则用体积分数表示,不足百分之一者,可用含量级代号或颗粒数表示。一般造岩矿物或副矿物则用体积分数表示,不足百分之一者,可用含量代号表示。 2.7.1.3 有用矿物含量大于工业品位者,基本、检查测定的允许相对双差不得超过30%,在工业品位至其十分之一之间者,允许相对双差不得超过40%,小于工业品位十分之一者,应以不影响圈定扩散晕为原则。 2.7.1.4 有用矿物和有指示意义的伴生矿物,应详细描述其主要物理牲;如变化不大,可分地段或综合描述。 2.7.1.5 轻砂部分取2~5样品进行检查,以免漏掉有用矿物。 2.7.2 详查、勘探阶段自然重砂样品 在于求得一种或几种矿物的准确含量,研究其伴生矿物含量和矿物组合规律,为计算有用矿物工业储量及综合利用提供依据。一般要求以目的矿物定量为主,适当选择一部分样品作矿物组合鉴定。 2.7.2.1 对矿物组合样品中的目的矿物含量应准确测定,不得漏掉伴生有用矿物;对重要的、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物,应尽可能获得各种有关鉴定、测试数据。 2.7.2.2 目的矿物的定量应在高度分离富集后,称重,也可视情况用颗粒统计法,或称重与目估相结合的方法求得。 2.7.2.3 目的矿物测定允许的相对双差列入表2-2。 2.7.2.4 详查、勘探阶段的自然重砂样品,有用矿物含量在边界品位以下者,其测定允许绝对双差为不大于该矿物边界品位值的40%。 2.7.3 人工重砂样品 目的在于研究和查明岩石、矿石中的有用矿物;探明各类扩散晕的有用矿物的来源;研究岩体中副矿物的特征,为地质对比提供资料;考察稀散元素在岩石、矿石中的赋存状态和富集规律,寻找和评价稀散元素矿床。 2.7.3.1 各类人工重砂的鉴定以满足野外地质工作要求为原则。 2.7.3.2 区调、普查阶段采集的一般人工重砂,可根据肉眼观察或岩石类型确定破碎粒度;岩石或矿石中稀散元素赋存状态和其他地质规律研究的专门样品(重量大于10kg),破碎前应对标本磨制光片和薄片进行矿物成分、嵌布关系观察和粒度测试,或以小样进行破碎加工试验,确定其破碎粒度和试样重量,选择合理的破碎加工流程,要求达到有用矿物单体解离、晶形完好和获得大限度的回收率。 表2-2 详查、勘探阶段自然重砂样品鉴定中目的矿物允许相对双差(RD) 目的矿物名称 最低工业品位 内检允许相对双差 外检允许相对双差 高于最低 工业品位 (%) 最低工业 品位到边 界品位 高于最低 工业品位 (%) 最低工业品位到边界品位(%) 钛铁矿 ≥15kg/m3 5 10 15 15 锆英石 ≥2 kg/m3 10 15 15 20 独居石 300~500 g/m3 15 20 20 25 金红石 ≥1000 g/m3 10 15 15 20 白钨矿 WO3,0.04 15 20 20 25 黑钨矿 WO3,0.04 5 10 10 15 钍 石 ThO3,0.1 15 20 20 25 锡 石 100~150 g/m3 5 10 10 15 铌铁矿 ≥100 g/m3 20 25 25 30 黄 金 0.07 g/m3 20 25 25 30 磷钇矿 50~70 g/m3 20 25 25 30 辰 砂 HgS≥0.1 15 20 20 25 2.7.3.3 岩体(含沉积岩)研究的人工重砂,应查明矿物共生组合及含量,具有对比意义的标型矿物,必须进行晶体素描,必要时应附有照片,尽可能获得该类矿物的物理光学数据以及微量元素等方面的资料。 2.7.3.4 岩石、矿石含矿性研究的人工重砂矿物分离和鉴定可参照区调、普查的自然重砂的质量要求。 2.7.3.5 用于考察矿体物质成分的人工重砂,其矿物分离和鉴定质量应高于一般人工重砂的要求。在查明物质组分的同时,还应考虑元素的赋存状态及分析情况。 2.7.3.6 对于岩体对比和物质成分样品的试验研究,应编写综合性鉴定报告。 2.7.4 重砂鉴定质量检查 2.7.4.1 重砂样品的质量检查 2.7.4.1.1 内外检样品的选择 2.7.4.1.1.1 区调普查样品根据水系分布、矿物组合变化,并结合不同的地质条件以及认为有可能漏掉有用矿物的样品等因素,予以选择。 2.7.4.1.1.2 详查勘探样品,内检主要选择目的矿物含量接近工业品位,品位高或低的样品,以及前后发生含量突变的样品,同时应兼顾工程分布和矿样分布情况。外检样品应由野外地质大队或实验室负责抽送,一般送副样(砂金矿除外),如无副样也可送原样(精矿和尾矿)。 2.7.4.1.2 内外检样品数量及合格率要求 2.7.4.1.2.1 内检样品数量为5~10%,合格率要求达90%。 2.7.4.1.2.2 外检样品数量为3~5%,合格率要求达80%。 2.7.4.1.3 内外检结果的处理 2.7.4.1.3.1 内检合格率达90%时,即认为原始鉴定结果正确,仅更正不合格样品的结果;合格率在80%~90%、70%~80%、60%~70%范围时,除更正不合格样品结果外,尚需对未检样品分别抽10%、30%、50%进行补检;合格率在60%以下者,应全部返工。 2.7.4.1.3.2 外检合格率在80%以上者,即可认为基本分析结果达到质量要求,不必用外检结果来改正基本分析结果;外检合格率60%~80%范围,可按上述内检结果的处理方法类推处理;如合格在60%以下时,应与送样单位共同研究,查找原因,酌情处理。 2.7.4.2 重砂分离样品,一般应按3~5%比例检查尾砂。 2.8 矿石选冶试验样品的物质组分研究(略) 2.9 煤岩鉴定(略) 2.10 X-射线分析(略) 2.11 差热分析(略) 2.12 红外光谱分析(略) 2.13 矿物气液包体测温(略) 2.14 孢粉分析(略) 2.15 电子探针分析(略) 2.16 电子显微镜分析(略) 2.17 热电性能测试(略) 2.18 同位素地质年龄样品分析(略) 2.19 稳定同位素分析(略) 3 岩矿分析质量要求和检查办法 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地质矿产勘查、地质调查、矿产开发和地质科研等项目所采集的岩石、矿石、矿物、卤水等样品测试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检查办法。 本规范适用于地矿行业单位,作为检查验收地质成果和审批矿产勘探报告中的样品测试数据的依据。 3.2 样品验收 对送来的样品按岩矿分析试样制备规程中对送样的要求和规定,逐项检查、校对、验收,如有不符者,应立即商讨、处理。 验收后的样品进行登记、编批号和样号。 3.3 样品加工 3.3.1 分析样品制备应严格按照DZ0130.13-94岩矿分析试样制备规程中的规定执行。对于送样单位有特殊加工要求的样品,可按照送单位的要求进行加工,但应遵循岩矿分析试样制备规程中规定的加工原理。 3.4 测试 3.4.1 根据样品性质、待测组分(或元素)含量、共存元素及用户要求合理地选择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的有关分析方法,其准确度、精密度和检出限均应达到或优于用户要求;如果尚未有可供选择的分析方法标准时,或者实验室具有更好的分析仪器和条件时,可以制定新的分析方法,但对分析方法的质量参数应进行详细测量,证明达到或优于用户要求,适用于该类样品,并且还要得到确认。 物相分析的分析方法,应根据各矿区的具体特点,进行方法试验后确定。 3.4.2 分析测试数据的位数应符合统一的规定,采用的分析方法、测量仪器等的精密度应能确保报出数据位数的有效性。 3.5 质量监控略 3.6 质量评估 3.6.1 用户评估 用户评估有多种方式,根据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实验设计和评估标准。其中在岩矿分析测试中有外部检查[也有称室(队)外检,或简称外检]和制样质量的检查(也有称队内部检查)。 3.6.1.1 外部检查 3.6.1.1.1 凡计算储量的样品中规范规定的项目以及其他指定的较重要项目,分析报告发出后,由送样单位会同实验室由分析样品中抽取样品总数的5%,送交指定的实验室进行队的外部检查。 如果用户由于某项工作的需要,与委托实验室协商,也可对某些样品中某些项目进行外部检查。 3.6.1.1.2 外部检查的允许限可以采用室内检查测定的允许限。 3.6.1.1.3 外部检查的合格率(指原始合格率)为不低于80%。 3.6.1.1.4 如外部检查结果与基本分析结果出现系统性,应以t检验判断,并用准确可靠的方法或标准分析方法重新测定,进行判断。 3.6.1.1.5 基本分析单位在寄送外检样品的同时,应附分析方法或详细摘要、矿性和大致含量。 3.6.1.1.6 承担外检分析的实验室应尽可能采用两种不同原理的分析方法,其中之一可以为基本分析实验室采用的分析方法,另一个可以采用标准分析方法或其它准确可靠的分析方法。 3.6.1.2 制样质量检查(过去称为队内检) 用户(或地质队)为了考查粗副样的均匀性和制样(样品加工)质量,可以根据品级代表性,从粗副样(粒径<0.84mm)中抽取部分样品,编密码送原分析承担单位进行检查分析。检查项目应与原分析报告的分析项目相同,也可由送样单位与分析实验室共同协商决定只进行主要项目检查。除统计合格率外(合格率要求80%),还应进行F检验判断。 3.6.2 综合性评估(略) 3.6.3 系统误差的判断(略) 4 水质分析质量要求和检查办法 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等天然水水质分析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检查办法。 本规范适用于地矿行业单位,作为验收地质成果和审批矿产勘查报告,水工环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水质分析测试质量的依据。 4.2 样品检查、验收 4.2.1 送样单位将水样送到水分析实验室时,实验室负责收样人应会同送样人员一起按照GB1299-91水质采样、样品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中有有关规定,对包装、容器、封口、送样单要求、分析项目、介质、保护剂浓度、水样体积等项进行认真检查、核对、验收。 4.2.2 样品验收合格登记后,进行登记编号,迅速送交分析室(组),及时分析。 4.3 测试 4.3.1 应按照国家标准GB5750-85、GB7466~7494-87、GB8538.63-87列出的分析方法标准进行分析。 4.3.2 样品类型复杂、某些组分含量特殊、国家标准及主管部门的规程不能满足分析要求或者具有更好的分析仪器和条件时,实验室可根据情况制定或选用新的分析方法。但制定或选用新的分析方法,方法质量水平的各项指标(如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或回收率、适用范围)应进行测量,确证其均达到或优于分析质量要求。并经过确认,可以作为企业标准使用。 4.3.3 对未分析过的某种类型水样、需进行适当试验考查,或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对照分析。 4.3.4 分析每一项目时,应有基本、检查分析用的两套标准溶液,进行基本、检查分析。若由一人进行双份平行测定时,应用另一套标准溶液作标准曲线中的1~2个点,以便检查验证。 4.3.5 水中痕量元素分析,必须特别注意蒸馏水(去离子水)、药品和试剂的空白问题,必要时应经提纯或处理。 4.3.6 分析前,应对水样进行检查,记录纸上如实记载。 4.3.7 在用光度法和极谱法等方法进行测定时,应绘制五点或五点以上的工作曲线。 4.3.8 用吸收光谱法或发射光谱法分析痕量元素时,必须注意水样中的基本元素对被测元素的影响,必须采取相应的背景扣除和干扰校正的措施。 4.3.9 水样分析,应在水样允许保存时间内完成。 4.3.10 分析结果的计算,按国家标准进行修约。最终报出数据的位数,应根据含量和分析方法质量水平确定,一般按表4-1执行。 表4-1 水样中的痕量组分检出限的要求及报告结果的位数(μg/L) 项 目 饮用水水质标准GB5749-85 分析方法 检出限要求 报出结果的位数 酚类 2 2 <2 氰 50 10 <10 砷 50 10 <10 氟 1000 100 <100 汞 1 0.1 <0.1 . . 铬Ⅵ 50 10 <10 铬(Ⅲ) 500 10 <10 铅 50 10 <10 锌 1000 50 <50 铜 1000 50 <50 镉 10 1 <1 锰 100 10 <10 铁 300 30 <30 钼 500 5 <5 硒 10 2 <2 锂 200 20 <20 锶 200 20 <20 溴 200 20 <20 碘 200 20 <20 硼 100 10 <10 银 50 5 <5 4.4 质量监控(略) 4.5 水质分析允许差(略) 4.6 质量评估 实验室除了从质量监控结果评估分析数据的可靠性外,还要从下列几项综合评估质量。 4.6.1 采样、运送、保存是否符合规范,水样的分析是否在水样稳定时间内完成,分析方法是否适用待测元素的价态和状态,以及仪器工作条件是否正常。 4.6.2 分析水样中主要成分及特殊成分的恒定水平值和变动范围;注意时间可比性、历史可比性和地区可比性,特别要注意那些特高、特低的反常结果(与历史资料、国家规定标准比较)。 4.6.3 为了保证水质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水样进行了较多项目的分析后,可用一些经验方法或公式校该分析结果的正确性。 4.6.3.1 阴阳离子平衡,阴离子物质的量浓度总和∑a与阳离子的物质的量浓度总和∑c[以 m mol/L表示]是否接近,其最大允许差为 对于天然水,当∑a+∑c>5m mol/L时,R≤3%; 简项分析,K+,Na+实测时,R≤4。对卤水和严重污染水以及∑a∑c<5m mol/L时,可不考虑。 4.6.3.2 用蒸干法测得的可溶性固体总量(A)与实测的各组分含量的总和减去重碳酸根离子含量的一半所得的结果(B)是否接近,其最大允许相对误差为 当A<100mg/L时,Er≤5 当A>100mg/L时,Er≤3 如果超出上述测定允许差,表明化学分析有误,或水样中有大量有机物质,或某种含量高的离子未进行分析(例如某些水样中硅酸盐含量高,应计入总量)。 4.6.3.3 硬度、碱度与离子间的关系; 根据测定的钙、镁及其它多价离子浓度之和计算成总硬度。见表4-3。 表4-3 钙、镁等离子换算为硬度系数 离子,mg/L 换算为mol/L 换算为CaCO3, mg/L 离子,mg/L 换算为mol/L 换算为CaCO3, mg/L 钙 0.0240 2.497 锰 0.0182 1.822 镁 0.0411 4.118 锶 0.0114 1.142 铁 0.0179 1.792 锌 0.0153 1.531 根据表4-3,将离子含量乘以系数后相加即为总硬度,用mg/L(以碳酸钙计)表示。 总硬度c1/2CaCO3m mol/L-[c1/2Ca2++c1/2Mg2+]m mol/L≤0.18时,即可以实测Ca、Mg换算总硬度出报告,否则应以所有金属离子换算的总硬度发报告。 硬度与碱度的关系(A为总碱度,H为总硬度),见表4-4。 表4-4 硬度与碱度的关系 碱度与硬度的关系 硬 度 永 硬 暂 硬 负 硬 A<H H-A A 0 A=H 0 A或H 0 A>H 0 H A-H 4.6.3.4 pH值、游离 CO2、HCO3、CO32-之间的关系 ⑴ 当含有游离CO2 和HCO3,不含有机酸时, pH6.37lg c1-lg c2 这里c1-HCO3的含量,mg/L;c2-游离CO2的含量, mg/L。 ⑵ 当含有HCO3和CO32-离子时, pH10.31 -g c1+g c3 这里c3-CO32-的含量,mg/L。 ⑶ 当只含有HCO3离子时,pH8.41。 以上校核方法在pH测定完全准确的时候才可能符合计算式,实际测得的pH与计算结果的误差小0.2pH单位。 5 煤质分析质量要求和检查办法 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各种煤质样品分析质量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检查办法。 本规范适用于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和地质科研等地矿行业单位,作为验收地质成果和矿产勘查报告中煤质样品分析实验测试质量的依据。 5.2 引用标准(略) 5.3 煤样的验收 5.3.1 送样单位将样品送到分析实验室时,实验室收样人员会同送样人员进行验收,并分类予以登记编号。 5.3.2 煤样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应避免日光和风雨影响,防止不正常的破碎、损失和混入杂质,从采样到试验结束不得超过30天。 5.3.3 煤芯煤样应用结实洁净的塑料袋包装,然后依次放入塑料(或木质)煤样箱或铁筒内,煤样存放时应密封包装。 煤芯煤样从采样到送达实验室的时间不超过下列规定 煤 种 褐 煤 烟 煤 无烟煤 保存时间(天) 5 10 15 5.3.4 煤样送样说明书应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用塑料纸包装好放煤样袋内,一份寄交收样单位,一份由送样单位保存,要求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并由送样单位负责人审查后签字。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应由双方在送样说明书上签字。 5.3.5 如不符合送样要求,可以要求重新采样。如无法重新采取(例如钻孔煤样等),可根据用户要求与收样单位协商解决。 5.4 煤样的制备 5.4.1 根据送样要求和分析项目,严格按照国标GB474-83煤样的制备方法进行制样。一般制样应在七天之内完成,特殊样品例外。 5.4.2 加工完毕的煤样应经过空气干燥后装入有磨口玻璃塞或塑料塞的广口瓶中。装样容积不能超过瓶容积的3/4。并用不同颜色的标签注明精煤,原煤以防混淆。 5.5 煤质分析质量要求(略) 5.6 质量监控评估 5.6.1 标准物质测定的误差和平均误差全部符合本规范表5-1规定,判断该批分析测试条件受控,不合格者,则认为分析测试条件失控,则该批分析质量难以保证,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必要的抽查或返工。 5.6.2 在标准物质全部合格的前提下,进行内部检查双差的统计,计算内检双差时,以单次测定为计算单位,对一个样品的四个单次测定值极差小于允许差1.3倍但其中三次测值极差小于允许差1.2倍时,则可取三次测值平均值报出,该样品合格率为75%,若四次测值极差只有其中两次小于允许差,则视为该样品合格率为零。应及时安排重新测定,复查后的正确结果不参加内检计算。 5.6.3 内检煤样品合格率达到90%者,即认为基本合格。 5.6.4 每年不定期抽取1%煤副样送外检,合格率达到80%为基本合格。 5.6.5 所采用的数据修约规则与岩矿分析的要求一致。 6 15万和120万化探样品分析质量要求和检查办法 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15万和120万水系沉积物、分散流、土壤、岩石样品及异常检查样品分析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检查办法。 本规范适用于地矿行业单位,作为检查验收15万及120万地球化学勘查报告的依据。 6.2 引用标准 DZ/T 0011-91地球化学规范比例尺15万中有关样品分析标准。 6.3 送样及样品加工 6.3.1 送样 6.3.1.1 送样单位送样时,应填写送样单一式二份,送样单内容包括图幅代号、样品编号、要求分析测试项目、送样日期、送样人,并盖有送样单位公章。同时附采样点位图等有关资料。 6.3.1.2 样品编码应力求简单明确,每50个号码编为一批,每批随机留出4个空号位置,以备密码插入4个Ⅱ级监控制样,15万图幅还应留出4个空号,以备密码插入4个密码内检样。送样重量,在保证样品代表性的前提下,每个样品重量根据分析元素的多少而定,一般为60g,要求测定金元素,样品重量增加到100g。 6.3.1.3 样品需用牢固的牛皮纸袋盛装,外面再加套塑料袋,牛皮纸袋上应注明样品编号和图幅代号、预留的4个Ⅱ级监控样应用一空牛皮纸袋代替。 6.3.1.4 实验室管理人员对照送样单认真清点样品,发现问题及时与送样单位联系,妥善处理。经验收合格后由收样人在送样单上签字,一份交送样人带回,另一份留实验室。 6.3.2 样品加工 6.3.2.1 15万和120万水系沉积物、分散流、土壤样品均应采用高铝瓷、玛瑙等无污染样品加工机具进行加工,岩石样品加工可先用配备有高铝瓷衬的颚式破碎机粗碎后,再用无污染球磨机加工至所需的样品粒度。 6.3.2.2 潮湿的水系沉积物和土壤样品,加工前应在60℃以下烘干或晾干后再进行加工,以尽量减少易挥发物的损失。 6.4 15万和120万化探样品分析质量要求 6.4.1 分析方法的选择 6.4.1.1 1∶5万和1∶20万化探样品分析方法应具备灵活的配套方法,以适应各个图幅测试不同元素的要求,但无论采取何种分析方法,其方法的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必须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求。 6.4.1.2 分析方法的检出限。除基体元素外,所选用的分析方法检出限(CL)应满足表6-1的要求。 表6-1 1∶5万和120万化探样品元素检出限要求 元素 检出限(10-6) 元素 检出限(10-6) 元素 检出限(10-6) 120万 15万 120万 15万 120万 15万 Ag 0.02 0.05 F 100 100 Sb 0.2 0.3 As 1 0.5~1 Fe 1000 1000 Sn 1 2 Au 0.0003 0.001~0.003 Hg 0.005 0.01~0.05 Ti 100 100 B 5 5~10 La 30 30~50 Th 4 5 Ba 50 50 Li 5 10 Sr 5 50 Be 0.5 1 Mn 30 30 U 0.5 1 Bi 0.1 0.3 Mo 0.5 1 V 20 20 Cd 0.1 0.2~0.5 Nb 5 5 W 0.5 1 Co 1 1 Ni 2 5 Y 5 10 Cr 15 10~15 P 100 100 Zn 10 20 Cu 1 2 Pb 2 5~10 Zr 10 10 Rb 3 上述检出限是指一般要求,由于不同的15万和120万图幅各元素背景值不一样,有的呈现为低背景,因此所选用的分析方法的检出限除了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必须进行至少一个图幅的可行性生产试验,并以该图幅各元素的报出率来衡量其检出限能否满足要求,凡能报出全图幅90%以上样品分析数据(置信水平为95%)的,说明所用方法的检出限完全满足要求;凡能报出全图幅80%以上样品分析数据(置信水平95%)的,检出限基本满足要求,低于80%,说明检出限尚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方法检出限。 6.4.1.3 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略) 6.4.2 15万和120万化探样品分析的质量监控(略) 6.4.3 15万和120万化探样品分析的质量要求 6.4.3.1 报出率(P)是指实验室能报出元素含量数据的样品数(N)占送样总数(M)的百分数,即P=N/M100,式中N为能报出含量大于或等于方法检出限的样品数,M为送样总数或测区内样品总数,小于检出限含量的数据虽有时也能报出,但其置信度不高,只能作为参考值用,不能统计在N值之内。采用其它更灵敏的方法降低检出限后所得的数据可以参加报出率的统计。 6.4.3.2 Ⅰ级标准物质监控限按表6-4要求执行。 表6-4 Ⅰ级标准物南监控限 含量范围 △lgCGBW=lgCi-lgCs 检出限三倍以内 0.15 检出限三倍以上 0.10 1-5% 0.10 >5% 0.07 6.4.3.3 监控样监控限按表6-5要求执行。 1146 表6-5 监控样监控限 含 量 范 围 15万 120万 15万 120万 检出限三倍以内 ≤0.25 ≤0.20 ≤0.40 ≤0.34 检出限三倍以上 ≤0.15 ≤0.10 ≤0.25 ≤0.17 1-5% ≤0.10 ≤0.10 ≤0.17 ≤0.17 >5% ≤0.05 ≤0.05 ≤0.085 ≤0.08 6.4.3.4 内检分析、异常抽查分析、密码检查分析的双份分析结果按 基本分析结果-检查分析结果 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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