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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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 则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及时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各矿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矿井的通风系统图每季报公司经理、矿总工程师及公司生产技术处一份。 2、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采区的进风中,但此回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调整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安全技术措施由各矿总工程师审批。 3、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当正在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基建阶段,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矿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建井阶段的特殊条件下,作临时使用时,必须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 5、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一周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生产技术处备案。 6、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8、按要求应布置专用回风巷的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巷道,现生产制度下发前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9、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10、严禁回采工作面在没有构成全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进行回采。 11、各矿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细则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多生产采区的矿井,应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2、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13、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查备案。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4、在井下各巷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15、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的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专人管理,并有防止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16、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 17、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挡风墙,全部封闭采区。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改变主要通风机或叶片角度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9、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3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21、通风巷道必须由专业队组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 22、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3、各矿应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24、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25、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通风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由矿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26、各矿每季度应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27、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8、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测风管理 29、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工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5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工及时进行全面测风。 30、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1、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32、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对于非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地点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33、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34、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3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36、风量测定结果每5天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每旬以报表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调度汇报。 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公司所属各矿必须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的要求,在每年7-9月份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1次鉴定工作,填写山西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一式4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核报批。 2、采煤(掘进)工作面在回采(掘进)前,必须对回采(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或纳入作业规程)。 4、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在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仍存在瓦斯超限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5、专用排瓦斯巷的瓦斯风流必须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并保证混合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没有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在采区回风巷中距专用排瓦斯巷口下风侧15米处设置瓦甲烷传感器,当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超过1时,能够立即切断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6、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组织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矿井必须制定停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10、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二节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瓦检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回撤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安装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 3、井下总回、一翼回风、采区回风、井下煤仓内、处于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的设置点、井下水泵房、火药库、绞车硐室、水仓、检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7天检查1次。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的煤仓及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要每班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各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它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检查内容一般为瓦斯和二氧化碳,当出现硫化氢等其它有害气体时,必须增加检查内容,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由瓦检工填写,其他人员严禁随意涂改。 4、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进行瓦斯检查)。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5、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与工作面交叉部分至采空区约2米的空间)、工作面风流(进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煤壁、顶、底板20厘米的支护范围,一般在回风巷检查)、工作面回风流、排瓦斯巷回风流(排瓦斯巷内距外端回风口15米处)、后刮板输送机的机尾上部、工作面进风顺槽横贯闭墙或闭墙下风流5米范围煤帮。 6、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 7、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面风流(工作面作业范围)、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8、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距回风口15米处)、绞车硐室、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巷车场交岔点15米处)。 9、所有检查瓦斯地点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采煤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回风巷中;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米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米处;有正规测风站的回风巷中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检查地点。瓦斯检查牌上应标明检查地点、时间、班次、检查人员、检查次数、检查内容、做到“三对口”。瓦检工负责根据需要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 10、对于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面和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要设置至少2名专职瓦检工进行瓦斯浓度的检查。 11、矿通风部门要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瓦斯巡回图表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检查次数、汇报时间等。巡回瓦检工必须按照巡回图表、沿检查路线、按规定的时间检查,在正常情况下若与图表误差超20min按假报瓦斯数据处理。每班检查3次,同一地点每次检查的相邻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包括两个班之间)。 12、瓦检工在入井前必须对所领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保证下井瓦检仪器的完好,并带齐探仗、检查手册(巡回图表)、记录工具、皮管等必需物品。 13、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相互填写交接记录,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返打电话或安装来电显示电话证实瓦检工的交接地点。 14、瓦检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如病、矿灯熄灭等)需要离开岗位时,必须向通风调度和值班队干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升井,同时值班队干要安排好此后的瓦斯检查工作,通风调度进行落实,并有台帐记录。 15、每天的瓦斯检查结果由通风调度人员按时填写好瓦斯日报,经通风调度负责人和通风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后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和部门,由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的瓦斯日报表由通风部门整理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16、瓦检工佩带光学瓦检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队长、通风部门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检仪,负责经过地点和作业场所的瓦斯检查。 17、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检工有权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区域的作业或撤出作业人员,并向通风调度汇报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洗煤厂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18、必须编制洗煤厂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并设专职瓦检员,三班巡回检查煤仓口,仓内、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并汇报通风调度站,每个小班检查不少于3次。 19、瓦检员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查贮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处为准,当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房间和走廊内的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20、建立健全原煤仓及煤仓顶部、底部的瓦斯监测工作。分别在原煤仓顶部,精煤仓顶部安设监测主机各一台,在原煤仓东西两仓仓口上方的机电设备之上0.5米处,安设瓦斯传感器两枚,仓口上方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5,精煤仓装煤车间安装瓦斯传感器六枚,主机一台,报警浓度为0.5,不间断地对洗煤厂瓦斯区域进行瓦斯监测。 21、原煤仓顶部、底部、精煤仓顶部、装煤车间必须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 22、原煤仓,精煤仓进行电氧焊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⑴必须制定专项电氧焊措施,并报矿总经理矿长、矿总工程师批准。 ⑵电氧焊前,必须填写电氧焊联系通知单,并与通风部门值班长取得联系,通风部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⑶电氧焊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 ⑷在原煤仓顶部或精煤仓顶部电氧焊时,必须在两满、两空或一空一满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强制排放瓦斯的措施。 ⑸每次电氧焊工作时都必须采取可靠的接火措施。把煤仓口及测位口,观察口盖严,防止火星坠入煤仓引发事故,严禁将燃烧的棉丝等物品扔入煤仓。施工现场的火柴必须专人携带。 ⑹电氧焊地点下方的煤仓在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装运。 ⑺电氧焊前,专职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贮煤仓内等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⑻施工现场完毕后要派专人观察一小时,确认无火种、无隐患存在方可离开。 24、煤仓下口蓬堵需放炮处理时,必须制定关于处理煤仓蓬堵的专项安全措施,并请示矿总工程师或副总,经同意后方可放炮,且现场必须有矿副值班长或队长以上领导及保卫部门专职火工员、安监员、放炮员,通风部当班工长以上领导和当班皮带组组长现场指挥。 25、放炮前必须风、水管到位,工作地点洒水消尘,并用足够长的风管向煤仓嘴内吹风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第三节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采取加大短路风量的措施。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2、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在恢复井下供电前必须由瓦检工对井下所有变(配)电所进行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3、井下局部地点出现瓦斯积聚时,瓦斯员负责将有害气体变化情况通知采掘队组跟班队长、班长和现场作业人员。采掘队跟班队长和班长(安全员)负责断电和撤人工作。 4、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电源,并设专人进行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须坚持低瓦斯浓度排放的原则,严格落实控制风量措施,严禁“一风吹”和高瓦斯浓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时,只有在排放段内的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时,方可进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排放出的瓦斯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7、顺槽开口未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时,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停止其它工作。 8、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只有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结束后,经检查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扇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瓦斯 9、矿井停电后,矿机电部门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长,分管电机的副总经理,主要通风机(主扇)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否则必须切断该主要通风机所服务矿井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主要通风机(主扇)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区长指挥排放瓦斯,主扇启动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在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检查瓦斯浓度不超2时,再逐渐将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关闭。 10、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主扇)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由通风区区长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带领瓦斯员入井排放瓦斯,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瓦斯检查人员下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井下)逐级送电。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汇报当天值班长后,方可恢复各采掘点的生产。 三、局扇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超限值在2以下不包括2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后,负责现场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经瓦斯员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h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包括2),不超过3不包括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由通风区值班长口头提出措施,指定专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区值班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3、停风时间超过8h,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不包括3时,当班瓦斯检查工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和通风区长。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风队领导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负责现场指挥的通风队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4、瓦斯浓度超过3(包括3)时,瓦斯员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长、通风区区长、矿总工程师和矿总经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队队长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排放结束后经通风队队长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15、排放已封闭巷道内的瓦斯时(不包括联通采空区),巷道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部门提出书面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通风区(科)长现场指挥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通风区(科)长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6、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部门制定排放方案、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审批,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 17、瓦斯浓度超过3,矿通风部门在一旬内不能排除的,分、子公司应汇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汇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安监局局长、总经理和董事长。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措施,矿技术负责人现场指挥排放。瓦斯治理工作结束后,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节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生产活动之前建设好与生产相匹配的通风系统、抽放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生产活动之中充分管理好三大系统,确保有效运行,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杜绝瓦斯事故。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生产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值班员。 2、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值班员和监测队值班领导。 3、生产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并落实撤人断电情况。 4、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 5、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生产调度室、通风调度室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监测值班员记录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6、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1)、瓦斯超限浓度在1.0(含1.0)至2.0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通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和矿生产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2)、瓦斯超限浓度在2.0(含2.0)至3.0时,瓦斯检查员、通风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应汇报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应汇报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矿总经理、矿党委书记。 (3)、瓦斯浓度超过3.0(含3.0)时,瓦斯检查员、通风调度值班员、生产调度值班员、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按第(2)、 (3)条的规定进行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同时汇报集团公司总调度。集团公司总调度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收集矿井治理总结报告。 (4)、瓦斯浓度超过3.0,8小时内没有降到限下时,矿井总经理亲自汇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采取措施情况,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参与制定治理措施,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5)、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1.0以上,30分钟内未降到规定限下,矿井总经理必须组织专门会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 7、瓦斯超限考核办法 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0以上,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牵头组织,安监局参加进行分析。矿井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分管部门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 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0(含3.0),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分管部门领导、生产调度领导、责任队组、相关人员参加。 (1)、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按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2)、由于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抽放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配风不足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矿井主要负责人20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分管领导25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部门领导25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3)、掘进工作面工作面、回风流;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尾巷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0.5,在3.0(含3.0)以下,超限时长在10至30分钟(含10分钟)、30至60分钟(含30分钟)、60分钟及以上未降到规定限下,分别处罚矿井200元、500元、1000元。并处罚分管领导50、80、100元;处罚部门负责人50、100、150元;处罚责任队组负责人80、100、200元;对认定的责任人处罚100、150、200元。 (4)、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0,对矿井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处罚分管领导300元;处罚分管部门负责人350元。 (5)、炮掘工作面炮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0,并在10分钟内降到规定限下,但要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循环进度,避免再次超限。否则按第(2)条规定处罚。 (6)、其它地点煤仓、采区回风、整扩巷、巷道维修、洗煤厂、抽放泵站、储配站、煤层气发电站,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0.5以上,按第(2)规定处罚。 (7)、同一传感器(地点)、同一天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超限,处罚矿井500元,处罚责任单位的分管副总经理200元;发生五次(含五次)以上,处罚矿井2000元,处罚矿井总经理500元。 8、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原先规定有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9、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节 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 ㈠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㈢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抽放瓦斯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3、抽放瓦斯应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一套备用。 4、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项3米。 5、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置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6、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7、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 8、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 m3/min。 9、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要设专人对抽放、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抽放瓦斯的区、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临时抽放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㈡抽出的瓦斯可引排至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要求。 ㈢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米,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㈣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11、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建立地面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必须编制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建立局部抽放瓦斯系统的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对批准的地面抽放瓦斯系统设计如有重大修改时,必须重新进行报批手续;局部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部门技术主管审核,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2、局部抽放工程竣工后,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矿井采区以上抽放系统改造工程竣工经矿井预验收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安监、通风、机电等部门进行。 13、进行抽放瓦斯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工作面进度牌(标明工作面推进位置与抽放瓦斯钻孔的关系)、钻孔(抽放口)位置牌(按照钻孔设计的间距和数量确定的位置)、钻孔(抽放口)观测牌(标明抽放瓦斯处编号、负压、流量、浓度、时间、观测人等)、抽放瓦斯管理牌(标明工作面的推进度、抽放孔数量、抽放总量、抽放浓度、观测时间、观测人等)。 14、对井下抽放瓦斯各观测点每班进行一次观测,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放日报“四对口”;抽放瓦斯泵房的观测班报和调度台帐对口。 15、抽放瓦斯日报每天由通风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批示,并报集团公司总调度。 16、对于抽放瓦斯泵站和局部抽放瓦斯系统的出风口附近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抽放瓦斯泵的参数(抽放泵进出口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电机温度、电流、电压、观测时间等)至少每半小时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抽放瓦斯泵房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局部抽放瓦斯系统出口气流与总回风巷风流的混合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与采区回风巷风流的混合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17、抽放瓦斯泵房内要设置瓦斯监测传感器,当瓦斯浓度达到 0.5时,能够自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8、抽放瓦斯泵的启动要经通风部门同意并汇报矿生产调度室,不得随意启动抽放瓦斯泵;抽放瓦斯泵严禁无计划停转,抽放瓦斯泵一旦发生无计划停转时,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抽放瓦斯泵有计划停止运转以及调整抽放瓦斯系统必须经过矿技术负责人的批准。 19、矿井每季度绘制一次抽放瓦斯系统图,并报送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矿井必须按比例绘制抽放瓦斯泵站平面图和管网布置图。 20、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要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和报表抽放瓦斯管路气密性实验记录、钻孔施工记录、抽放瓦斯管路工程记录、钻孔观测记录、抽放瓦斯泵观测记录、抽放瓦斯日报、抽放瓦斯台帐(包括抽放瓦斯量、抽放工程、抽放设备、管路长度、系统变更等情况)等。 21、瓦斯抽放系统要安装自动放水器,杜绝停机放水。地面抽放管路要采取保温、防腐措施。瓦斯抽放系统配备先进的流量计。 第三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各矿井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及地面洗选、煤炭储装运系统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为矿井或两个及以上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要安设内径不小于150mm的管路,为一个采区服务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不小于100mm的管路,只进行冲洗的防尘系统安设内径50mm的管路,采、掘、开巷道安设内径50mm100mm的管路。防尘管路系统中应安设水质过滤器,支管和阀门要齐全,胶带运输巷道内的管路每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内的管路每10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各矿井每半年填制一次防尘管路系统图,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备案。 3、地面永久性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有备用水池,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防尘用水的水质每半年化验一次,水质符合要求,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PH值在69.5之间。 4、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风流净化水幕。风流净化水幕的喷雾能封闭全断面,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随采掘工作面的采动变化及时移动(距工作面50m附近)。 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体注水防尘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除外)。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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