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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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件 1 煤矿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标准化考核定定级办法级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 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及评分方法 (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 。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 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 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90 分以上(含,以下 同) ,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 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正常 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0 人、生产能力在 30 万吨/年以 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 人; 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 4 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 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 低于 80 分。 二级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80 分以上,井工煤矿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 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钻孔、 爆破、 边坡、 采装、 运输、 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 分均不低于 70 分。 三级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70 分以上,井工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部分的考 核评分均不低于 6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 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60 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 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 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 5 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 自评申报。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 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 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检查初审。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 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 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 . 组织考核。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 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 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 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4. 公示监督。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接受 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 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 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 . 公告认定。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6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 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为 3 年。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 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 每年 按照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 对工作中发现已 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等级; 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 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 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 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 等级。 3. 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及 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 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 门进行公告确认。 4.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 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 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原则上 1 年内不得 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5.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 织开展 1 次全面的自查, 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由隶属的煤矿企 业组织开展 1 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 ,形 成自查报告, 并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 门报送自查结果。 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省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由其汇总并于每年年底向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 1 次。 6.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 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 以及等 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 (AQ/T 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可依据其 相应的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定级, 考核等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 等级对等,其考核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煤矿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 生产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 第十二条 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和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并及时报送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2013 年颁布 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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