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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Code for mine design of coal industry GB 50215--2005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旅行日期200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7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1、2.1.3、 2.1.4、 3. 1.745、 3.2. 15、 3. 3. 12、 3.3.4、4.1.33、 4.2.22、 4. 3. 22、 4. 3. 3、 5. 1. 23、 5.2.6、5.3.3、 5.3.6、 7. 1. 1、 7.2.1、 7.2.2、 7.2.3、 7. 2.4、 7.2. 5134、 7. 2. 61345、 7. 3. 1、 7. 3. 2、 7. 3. 5、 7.3.8、 7.4.2、 7.5.1、 7.5.8、 8.1.3123、 8.1.4、 8.1.61、 8.1.7、 8.2. 1、 8.2.51、 8. 2. 6、 8. 3. 11、 8. 3. 212、 8.4.14、 8. 4. 36、 8. 4. 52、 9. 2. 13、 9. 2. 4、9.2.5、 10.1.61、 10.1.12、 10.1.143、 10.1.15123456、10.2.1、11.2.1、11.2.21、11.3.1、11.4.31、11.4.11、 11.5.1、 11.5.5、 11.7.3、 12.4. 10、 12.4.1312345、 12.4.14、 12.5.1123456、 12.5.212 3 4、 12.5.3、 12. 5. 7、 12. 5. 8、 12. 5. 9、 13. 1. 3、13.1.5、 13.5.3、 13.5.6、 13.5.9、 13.6. 1、 13.6.3、 13.6.4、13.6. 51、 14.1.1、 14.2.1、 14.3.3、 D. 1. 3、 D. 2. 1、D.2.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设计”拓展到“预可研”及“可研”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方法;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进一步改革矿井开拓部署,吸取国内外先进成熟、行之有效的煤层地下开采技术和采煤方法;提高以采、掘、运为主体的全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矿井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化和高产高效;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进一步改革矿井地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加强环境保护、重视资源合理开采、注重经济效益,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邮编210031,传真02558863059,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吴文彬 孔祥国 魏东让 杨俊德 刘晓群 陶景云 孙光辉 张会龙 高建国 罗庆光 荆 凯 喻培元 殷同伟 曹淮明 严贤红 杨夕生 张豫生 张世良 周秀隆 刘祥平 卿恩东 王润卿 王昌傲 王荣相 王煜明 孙 伟 翟访中 闫复志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5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 表2.2.5-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 生产能力 Mt/a 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a 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 煤层倾角 <25 煤层倾角 25~45 煤层倾角 >45 6.0及以上 70 35 -- -- 3.0~5.0 60 30 -- -- 1.2~2.4 50 25 20 15 15 0.45~0.9 40 20 15 15 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 表2.2.5-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Mt/a 矿井服务年限 a 6.0及以上 60 3.0~5.0 50 1.2~2.4 40 0.45~0.9 30 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2.2.6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 3 井田开拓 3.1 井田开拓方式 3.1.1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3.1.2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 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3.1.4 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3.1.5 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1.6 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和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 3.1.7 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1.8 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2.1 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1 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 2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的块段,且不迁村或少迁村; 3 井田两翼资源/储量基本平衡; 4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不应穿过采空区; 5 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6 工业场地应少占耕地,少压煤; 7 水源、电源较近,煤的运输方向顺畅,矿井铁路专用线短,道路布置合理。 3.2.2 主、副提升井井位一般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3.2.3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于缩短建井工期,并利用各种煤柱少压煤。有条件时,风井井位可布置在煤层露头以外。 3.2.4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2 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3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3.2.5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辅助水平。 3.3 开拓巷道布置 3.3.1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2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3 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4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迭布置; 5 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 3.3.2 当开采煤层上部留设防水砂煤岩柱时,总回风巷道应设在防水砂煤岩柱以下。 3.3.3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地压状况、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通风安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石巷道应优先选用锚喷、挂网锚喷或锚注等支护; 2 半煤岩及煤巷宜选用锚喷、挂网锚喷、锚索或型钢支架等支护方式。 3.3.4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 5024的有关规定。 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3.4.1 新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 3.4.2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距离多煤层开采顺序,一般应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开采; 2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经论证需要先开采下部保护层;或开采煤层层间距大,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3 多煤层开采时,应厚、薄煤层合理搭配开采。 3.4.3 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及装备水平等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边界; 2 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按其保护等级划分必须留设保护煤柱时,采区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3 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正常回采的断层或断层构造较少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4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和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按开采保护层、抽放瓦斯及单独开采等技术措施要求,合理划分采区; 5 井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6 开采煤层群时,应按集中和分组布置开采方式的不同,划分集中煤组采区和分煤组采区; 7 近水平煤层开采,宜在开采水平运输大巷两侧划分盘区; 8 有条件时,应在井筒附近划分中央采区。 3.4.4 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构筑物分布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作出村庄和建构筑物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矿井初步设计应对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进行优化;采区划分、资源/储量计算、采区开采顺序应和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一致。 3.4.5 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及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倾斜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区,当采用走向长壁开采时,其采区一翼走向长度,或采用倾斜长壁开采时,其采区倾斜宽度,均不宜少于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普通机械化开采,其采区一翼长度不宜小于0.6km。 2 按盘区划分开采的煤层,当开采技术条件简单、不受断层限制、综合机械化采掘装备标准较高时,其盘区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3.0km。 3 倾斜和急倾斜煤层的采区参数,应根据地质构造、选用的采煤方法及工艺确定,一般应小于缓倾斜煤层采区参数。 3.4.6 设计井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应计入开采保护层和抽放瓦斯所增加的巷道工程量。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4.1 井 筒 4.1.1 立井井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器类型、数量、最大外形尺寸,井筒的装备方式,梯子间、管路、电缆布置,安全间隙及所需通过风量确定。井筒净直径应按0.5m进级,净直径6.5m以上井筒和特殊工法施工的井筒,可不受此限。 4.1.2 立井井筒支护方式及支护材料,应根据井筒用途、服务年限、井筒所处围岩性质及水文状况、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注浆、冻结、钻井、沉井、帷幕等特殊工法施工,其井壁结构可选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材料井壁; 2 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地区,表土段井壁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的井壁结构应加强。 4.1.3 立井井筒装备形式及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升井筒的罐道应采用型钢组合罐道、冷弯方型钢罐道或钢与玻璃钢复合罐道;井筒较浅、提升速度较低、绳端荷载不大的井筒,可采用钢轨罐道或钢丝绳罐道; 2 提升井筒的罐道梁,一般宜采用型钢罐道梁、冷弯矩型钢罐道梁和组合钢罐道梁。其梁的布置形式,可采用简支梁、连续梁或悬臂梁;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悬臂梁。罐道梁竖向间距,应根据所选用罐道长度及罐道受力大小确定,宜为4.O~6.0m; 3 立井井简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 4 立井井筒中各种梁与井壁的固定方式,除特殊要求需留梁窝固定外,均宜采用金属支座牛腿树脂锚杆固定。 4.1.4 立井井壁结构、井筒及装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立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4.1.5 平硐或斜井断面尺寸,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井下设备最大件尺寸、管路及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所需通过风量等因素确定。 4.1.6 平硐或斜井支护方式,应根据井筒穿过围岩性质、地压情况、井筒用途及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筒支护断面形状,一般宜选择拱形。当围岩松软易膨胀、井筒四周压力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圆形、椭圆形、马蹄形等。围岩稳定、断面小、服务年限较短的风井,可选用梯形或矩形; 2 井筒支护材料及结构,基岩段应优先采用光爆锚喷;井筒穿过表土段、断层破碎带、含水基岩、软弱岩层时,宜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锚喷和混凝土联合支护; 3 井筒穿过含水表土层、含水基岩、断层破碎带,用普通施工方法难以通过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冻结、注浆、帷幕等特殊施工方法。井筒穿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井壁结构应能对煤壁严密隔离。 4.1.7 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带式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距离不应小于500mm,另一侧应设检修道并设人行道,如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 2 双钩提升的斜井井筒,应按双道布置; 3 采用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作辅助运输的斜井井筒,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0m; 4 采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在井口或井底适当位置设置人车存车线。 4.1.8 平硐或斜井井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 5024、煤矿矿井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MT/T 5025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2 井底车场 4.2.1 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通过井底车场的货载运量、井筒提升方式、井筒与主要运输大巷的相互位置、地面生产系统布置和井底车场巷道及主要硐室所处围岩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巷采用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2 当井下煤炭和辅助运输分别采用底卸式及固定式矿车运输时,宜采用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并应与采区装车站形式相协调; 3 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辅助运输采用无轨系统时,宜采用折返式或折返与环形相结合形式的车场;若辅助运输采用有轨系统,则宜采用环形式车场; 4 采用综合开拓方式的新建矿井或改扩建矿井,井下采用多种运输方式运输时,应结合具体条件,经方案比较后确定。 4.2.2 井底车场巷道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较大断层、构造应力区、强含水层; 2 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3 符合本规范第3.3.1条3款规定,条件适宜,可布置在煤层中。 4.2.3 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矿井设计所需通过的货载运量要求,并应留有大于30%的富裕能力。 4.2.4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车线长度、轨型、线路坡度、巷道断面及通过能力计算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井底车场设计规范MT/T 5027的规定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4.3 主要硐室 4.3.1 井下硐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4.3.2 井下主要硐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岩层; 2 井下硐室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4.3.3 井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架线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防爆柴油机车修理及加油水站、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自卸矿车卸载站、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硐室、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硐室等各主要硐室,其平面和空间布置、安全设防及通风要求、支护方式及水仓有效容量等,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MT/T 5026的规定。 4.3.4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设置双侧人行道,各边宽度不应小于1.Om。连接处巷道高度和长度,应满足设备布置和通过最长材料、最大件设备及罐笼同时进出车层数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4.5m,长度不应小于5.Om。 4.3.5 箕斗装载硐室布置,应根据主井提升方式,装载设备布置,便于设备安装、检修、更换和行人安全等因素确定。 箕斗装载硐室位置,当大巷采用矿车运煤时,一般宜设在运输水平以下;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围岩条件适宜,宜抬高设在运输水平以上。 4.3.6 井底煤仓位置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装载硐室位置、围岩条件及装载胶带机巷与装载硐室相互联接关系等因素经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底煤仓宜选用圆形直仓; 2 布置两个及以上的井底煤仓时,煤仓间应留有岩柱,其大小由煤仓所处围岩的岩性确定,但净岩柱不应小于其中最大煤仓掘进直径的2.5倍; 3 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Qmc=0.15~0.25Amc 4.3.6 式中 Qmc井底煤仓有效容量t; Amc矿井设计日产量t; 0.15~0.25系数。中型矿井取大值,大型矿井取小值。 4 斜煤仓应采用耐磨材料铺底,其倾角不宜小于60。 4.3.7 清理撒煤硐室及水窝泵房布置应根据井筒淋水量、撒煤量、井底与运输大巷相对关系和清理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时,应将撒煤、淋水引至井筒外侧,设置清理斜巷及清理、排水硐室;主井底在运输水平时,应在运输水平设清理硐室,不设排水硐室; 2 副立井井底清理方式,当主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时,可设泄水巷,将淋水引入主井底集中清理,或在副立井底水窝设水泵房单独进行清理,但应设置便于行人的通道; 3 撒煤清理应机械化清理。 5 井下开采 5.1 采区布置 5.1.1 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初期采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和井田内其他采区相比,煤层赋存条件好,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地质勘查程度高; 2 资源可靠、可采储量丰富,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比例不应低于井田内其他采区; 3 采区生产能力大,服务年限长,能保证接替采区的正常接替; 4 地面一般应无影响开采的重要建构筑物,村庄少; 5 首采区应位于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线附近,工程量省、贯通距离短; 6 当有中央采区时,中央采区应作为矿井首采采区。 5.1.2 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采区内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采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应体现工作面合理集中生产和保证工作面正常接替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机械化装备的采区,同时生产的综采工作面宜为1个,条件适宜的盘区可布置2个综采工作面; 2 普通机械化装备的采区,当开采单一煤层时,回采工作面不应超过2个;近距煤层群联合布置开采,经工作面接替排产适宜时,可布置3个普采工作面; 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和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1.3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体现采区合理集中生产和保证采区正常接替的原则,一般不宜超过3个,条件适宜时可考虑一矿一区一面。 5.1.4 除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初期采区和工作面个数外,不应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工作面。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5.2.1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型矿井,也宜采用综采工艺; 3 设计生产能力3.OMt/a及以上的矿井,条件适宜,应采用先进成套综采设备,设计高产高效采煤工作面。 5.2.2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用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12时,宜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宜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2 低瓦斯矿井,地质构造简单,煤层厚度小于2.5m,煤层不易自燃,可采用长壁采煤法前进式开采; 3 煤层倾角大于35时,可采用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 4 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可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的房柱式或短壁采煤法; 5 厚度5m以上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符合现行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规定条件的,宜采用综放开采工艺。不具备综放开采条件的,应采用分层综采或分层普采工艺; 6 厚度4.0~5.5m的煤层,地质构造较简单、煤层赋存稳定、煤层较硬,宜采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不具备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条件的,宜采用分层综采或普采工艺; 7 厚度1.5~4.Om的煤层,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应采用综采工艺。不具备综采条件的,宜采用普采工艺; 8 厚度1.5m以下的煤层,条件适宜,应积极推行薄煤层综采工艺。不具备综采条件的可采用普采工艺。 5.2.3 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度大于15m的无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条件适宜,应采用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工艺。不适宜综采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可采用水平分层普采或爆破装煤开采工艺; 2 厚度7~15m的煤层,宜采用水平分层或斜切分层采煤方法; 3 厚度2~6m、倾角大于55、赋存较稳定的煤层,宜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其工作面伪倾斜角度以煤炭能自溜为宜; 4 当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采用本条1~3款的采煤方法时,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伪俯斜走向分段密集采煤法、伪俯斜掩护支柱采煤法、正台阶采煤法等。 5.2.4 旱采机械化开采有一定困难的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可采用水力采煤方法及工艺,但需经技术经济比较,且和旱采相比在开拓、开采、安全、效率、效益等方面具有较明显优势。水力采煤方法及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2.5 初期采区地面有村庄或其他建构筑物,应按搬迁规划迁移,一般不宜实施建构筑物和村庄压煤开采。当村庄或建构筑物无法迁移,且经技术经济论证压煤开采可行、合理时,可实施压煤开采,但采煤方法和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5.3 采区巷道布置 5.3.1 采区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采掘机械化装备水平、采区运输方式、采区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2 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采区准备巷道层位的选择,应体现煤巷布置为主、少布置岩巷的原则。凡煤层倾角及顶底板岩性条件适宜,采区上下山及分阶段平巷均应布置在煤层中。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采区巷道布置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3.3 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然煤层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均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3.4 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包括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一般应采用单巷布置。当煤层瓦斯含量大、采区涌水量大,或因掘进、通风、运输等要求,单巷布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双巷或多巷布置,但应明确巷间煤柱的回收措施。 5.3.5 缓倾斜、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条件适宜,回采巷道应采用无煤柱护巷工艺;厚度小于2.5m、不易自燃或自燃煤层,可采用沿空留巷。沿空掘巷和沿空留巷,应采取巷旁密闭或充填措施。 5.3.6 采区巷道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 5024的有关规定。 5.3.7 采区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岩石巷道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采用锚杆、锚带、锚网、锚索、金属支架等支护。 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5.4.1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数目及装备、回采工作面推进度、采区巷道工程量、所选掘进设备及单进指标等因素确定,配备的掘进工作面应能确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替。 5.4.2 设计应结合具体条件,选用与地质、采矿条件相适应的先进掘进设备。 5.4.3 矿井掘进机械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煤巷道及半煤岩巷道掘进 1综合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应采用综合掘进机组或连续采煤机组掘进。配备掘进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2普通机械化采煤的矿井,应采用钻爆法掘进。配备电钻、装煤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2 全岩巷道掘进 1大型矿井大断面岩石平巷掘进,宜配备液压钻车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2中型矿井岩石巷道或大型矿井小断面岩巷掘进,应配备气腿式风动凿岩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 3溜煤眼、煤仓、急倾斜中厚及厚煤层上、下山掘进,可配备反井钻机。 5.4.4 掘进速度应根据设备技术特征经计算后确定。不同机械化程度的平巷掘进速度不宜低于表5.4.4的规定。 表5.5.4 平巷掘进速度 掘进机械化程度 巷道煤岩类别 月掘进速度m 综合机械化掘进机组 煤 500 半煤岩 350 钻爆法 煤 300 半煤岩 200 液压钻车作业线 岩 200 风动凿岩机 岩 120 连续采煤机 煤 1500 注1 倾角大于8的上、下山的掘进速度,其修正系数,上山O.9,下山O.8; 2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巷道掘进速度应采用O.8进行修正。 6 井下运输 6.1 一般规定 6.1.1 井下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分析井下煤炭、矸石、物料、设备及人员运输等因素,选择系统简单、环节少、运营费用低的运输方案; 2 大型矿井煤的运输,应进行煤流系统的优化设计; 3 井下煤炭运输系统,应减少运输、转载过程中煤的破碎及降低粉尘; 4 辅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与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及井型相适应。 6.2 井下煤炭运输 6.2.1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设备,应根据矿井开拓布置、运距、运量及运输费用等因素经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件适宜的大、中型矿井,大巷煤炭运输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 2 大巷运输系统采用轨道运输时,应根据运距、运量选择机车和矿车。 大巷运煤矿车类型,宜按表6.2.1选取;当有运距、运量要求时,经技术经济论证,也可采用大于5t的矿车。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Mt/a 矿车类型 轨距 mm 2.4~3.0 5t底卸式 5t侧卸式 600,900 续表6.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Mt/a 矿车类型 轨距 mm 0.9~1.8 3t底卸式 3t侧卸式 600,900 0.45~0.6 1t固定式 1.5t固定式 600 6.2.2 大巷运煤采用矿车时,运输大巷或石门和输送机上、下山之间应设采区煤仓;大巷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有条件时也应设采区煤仓;当输送机大巷和输送机上、下山均布置在煤层中,无条件利用高差布置采区煤仓时,应对带式输送机系统的设备能力选择进行优化,或经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合理,可设置水平煤仓。 采区煤仓的设置及容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采区车场及硐室设计规范MT/T 5028的有关规定。 6.2.3 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时,采用大倾角带式输送机、上链式输送机、搪瓷或铸石溜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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