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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新進教師聘任審查辦法 民國98年11月27日98學年度第2次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98年10月29日98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0月23日 98學年度第5次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民國96年4月27日工學院95學年度第5次教評會核備 民國96年1月24日 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月17日 第4次系教評會通過 民國95年4月27日95學年度第5次院教評會通過 民國74年9月25日 系所務聯合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審議本系專任、兼任、合聘教師之聘任,依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則、本校專任教師聘任資格審查要點、本院教師聘任要點、本校合聘教師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師尚有缺額時,本系研發會和教評會之聯席會議應根據本系研究、教學、服務之需求,向系務會議建議教師招聘計畫(含組別及專長),並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進行教師招聘作業。 第三條 教師招聘計畫須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於國內重要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必要時得在國外重要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才資訊。 第四條 徵才收件截止後,系主任將應徵人員資料送交所屬組別教師進行初審。所屬組別教師得邀請適當人選進行面談或專題演講,經開會討論後得排序推薦適當人選,並敘明推薦理由。 第五條 本系全體專任教師就每位應徵人員,尤其是被推薦人選進行資料審查與投票,獲得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者,始列為建議提聘人選,送交系教評會審議。 第六條 系教評會委員就建議提聘人選票選其著作(含學位論文)外審委員名單,送請工學院或學校進行外審。 第七條 系教評會委員就建議提聘人選及其外審意見進行審議,經出席委員投票獲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之人選始為通過。依得票數排定提聘次序。若有得票數相同者,其次序由系主任決定並徵得系教評會委員同意。 第八條 系主任依提聘次序,通知申請人,確定其至本系任教之意願,並將有意願者之相關證件資料(含全部應徵者名冊及學術基本資料)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九條 新進用之專任、兼任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均須辦理著作外審,惟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得免送外審 (一)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之各國院士、各專門學會會士(Fellow),或國家講座、著名大學講座教授、國際知名學者、學術成就傑出者、獲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中研院年輕學者獎者、國科會吳大猷獎者等,如具教師證書者,得免送外審查,逕由各級教評會投票審查,如未具教師證書者,得以其申請本校講座教授之外審結果,視同新聘專任教師之外審結果;惟未送外審者,仍需辦理專任教師外審。 (二) 具有擬聘之教育部同職級教師證書或以較低職級起聘之教師。 第十條 本系兼任教師須在本系有實際授課滿六個學期,每學期授課至少二個學分,並仍在本系兼課者,始得申請辦理教師證書,其審查程序悉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及資格審查要點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凡在他校專任之兼任教師,不得在本系申請辦理教師證書。 第十二條 本系兼任教師轉任專任教師悉依本辦法審查。 第十三條 本系專任教師轉任兼任教師,得由系主任推薦,經系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四條 合聘教師之聘任事宜,得依本校合聘教師準則辦理。本系與合聘單位另訂合聘辦法,均應經合聘雙方之系教評會、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查通過。 第十五條 本系擬新進用之各級專任、兼任教師聘任審查依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新進教師聘任審查流程圖程序處理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系教評會、系務會議通過後,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新進專任教師聘任審查流程圖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新進專任教師聘任審查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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