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29).doc

返回 相似 举报
国立中山大学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29).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国立中山大学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29).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国立中山大学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29).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經91年12月25日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2年1月7日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3年12月15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4年1月25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96年11月20日96學年度第2次系研發會暨教學委員會暨各組召集人會議修正通過 經96年12月19日96學年度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經96年12月27日96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頒「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本校「學則」及「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訂定之。 二、在學期間相關事項 (一)每週在校時間 1、 研究生修學年限較短,為充分利用時間,須於寒暑假留校讀書研究。 2、 本系研究生白天沒課時須留在所屬實驗室或研究室,有事時得向指導教授請假。 (二)修業年限依教育部規定一至四年不含保留入學及休學期間。 (三)學分制度及修課要求 1、 學生選課須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認可。 2、 共同必修科目為書報討論壹學分兩學期,不列入畢業總學分。 3、 研究生可跨組選課,亦可至他系所選修相關課程。 4、 碩士班學生畢業前須修畢規定之應修核心課程包含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及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27學分,同時須完成碩士畢業論文。 (四)指導教授選定及變更 1、各組研究生於第一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並經指導教授同意,以書面通知本系。若無法於第一學期結束前確定指導教授者,由該組召開組務會議討論。 2、研究生倘因故需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惟新指導教授限於原組內之教師。 3、若有跨組共同指導時,經兩位指導教授同意後,以書面通知本系。 4、若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則須建請原組內之教師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 5、碩士生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 (五)其他 若需由系外老師共同指導時,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一個月,向本系提出申請,由本系教學委員會負責審理。 三、碩士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須於「國立中山大學學年度行事曆」規定之期間內,由指導教授推薦,向本系申請學位考試。如有任何修改時,須於考試日期10日前以書面向本系提出修正。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推薦三人至五人,其中除了擔任教授、副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研究員、副研究員以外之考試委員人選須先由本系教評會審核認定。考試委員(含召集人)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指導教授推薦且經系主任同意,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 (三)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考試委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且至少有委員三人出席,始能舉行考試。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 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勒令退學。 四、符合上述之各項規定者,得提出畢業之申請。 五、碩士生若有下列特殊情形,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或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報請校方依校規從嚴處分 (一)學術著作有偽造、抄襲、剽竊等內容。 (二)脅迫指導教授讓其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三)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六、碩士生對本規定如有疑義,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得向本系提出申訴,由系務會議審議,但相同疑義之申訴以一次為限。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 條 文 說 明 二、(三)4.碩士班學生畢業前須修畢規定之應修核心課程包含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及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27學分,同時須完成碩士畢業論文。 二、(四)2、研究生倘因故需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惟新指導教授限於原組內之教師。 4、若指導教授離職或退休,則須建請原組內之教師以共同指導方式處理。 5、碩士生之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不得擔任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 三、(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推薦三人至五人,其中除了擔任教授、副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研究員、副研究員以外之考試委員人選須先由本系教評會審核認定。考試委員(含召集人)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遴聘之。召集人由指導教授推薦且經系主任同意,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 (三)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代表。考試委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且至少有委員三人出席,始能舉行考試。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 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勒令退學。 五、碩士生若有下列特殊情形,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或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校方依校規從嚴處分 (一)學術著作有偽造、抄襲、剽竊等內容。 (二)脅迫指導教授讓其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三)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六、碩士生對本規定如有疑義,在指導教授同意下,得向本系提出申訴,由系務會議審議,但相同疑義之申訴以一次為限。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二、(三)4. 碩士班學生入學後須修畢本系最低畢業學分數27學分,同時須完成碩士畢業論文。 二、(四)2、研究生倘因故需更改已選定之指導教授,必須獲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後,始得更改。惟新指導教授限於原組內之老師。 三、(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人選,由指導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之規定提名,亦即除了擔任教授、副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研究員、副研究員以外之考試委員人選須先由本系教評會審核認定,經系主任同意後陳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三)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舉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令退學。 五、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增列核心課程 依本校研究生學 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條新增條文 新增文字 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新增條文 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六條新增條文 新增申訴辦法 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第三條新增文字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