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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95.03.1394學年度第4次系教評會議通過 95.03.2294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95.03.3094學年度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95.06.15本校第303次教評會修正通過 95.06.20本校校務會議通過 96.10.24 9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96.12.27 9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14 奉校長核定 97.1.15 本校第312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7.03.28 本校96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 過 99.03.17 98學年度第8次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99.03.30 98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4.09 98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99.5.13本校第32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山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昇本系教師教 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品質,特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六條訂定本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本系專任各級教師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評鑑外,其餘專任教師均應依 本要點接受評鑑。應接受評鑑而未提出受評資料者視同未通過。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 座教授者。 三、 曾獲頒國科會一級主持人費(傑出研究獎)三次以上或國科會二(三)級主持 人費[優(甲)等研究獎]十次以上者。 四、 曾獲選本校傑出教學獎三次以上或本校優良教學獎十次以上者。 五、 曾獲選本校研究績優獎或產學績優獎(原中山發明獎)三次以上者。 六、 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七、 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可者。 前項第三至五款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本校傑出教學獎、研究績優獎或產學績優獎(原中山發明獎)一次相當於國科會優(甲)等研究獎或本校優良教學獎三次。 曾獲其他教學、研究優良獎項之比照如有疑義時,分由教務處(教學部分)、研發處(研究部分)認定之。 第三條 新聘各級教師依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規則第六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為通過 第一次評鑑。新聘各級教師於聘任後八年內,通過升等者,視為通過下一次評鑑。 第四條 於評鑑年度,因有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不在校情況,致未能提出受評鑑資料之教 師,俟返校服務後依本要點順延辦理,另因懷孕分娩之受評女性教師得申請延後一 學年評鑑。領有輕度或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者得申請延後一學年評鑑;領有重度 含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者得申請延後兩學年評鑑。 第五條 教師評鑑項目及分數計算方式悉依工學院評鑑指標表規定辦理。評鑑指標中教學、 研究及服務三項之評量比例分別為教學40、研究50、服務10。 第六條 教師評鑑時程依工學院公告日期為準。 第七條 評鑑程序如下 一、 於評鑑年度依時程彙整免受評教師及申請受評教師名單。 二、 申請受評教師應備齊評鑑表格及相關佐證資料,於評鑑當年依時程提送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資料不齊或逾期者皆不予受理。 三、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查核受評教師資料確認無誤之後,於評鑑當年依時程送工學院教師評鑑委員會。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分為「通過」、「條件式通過」、「未通過」。 第九條 受評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後次日起15個上班天內向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 出書面申覆。對申覆結果不服者,得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再申覆。對再 申覆結果不服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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