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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初審 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初審 辦法 民國 88 年 4 月 1 日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本系已於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1 日奉準改隸工學院 99.05.03 系教評會議修正後通過 99.05.13 院教評會議修正後通過 99.05.20 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依照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之規定訂 定本學系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擬擬升等之各級各級教師以下簡稱升等教師須為本學系之教師並在本校支薪,最最 近三年內教師教學評鑑成績,應達所屬年度全校專任教師開設課程之後標平均值,近三年內教師教學評鑑成績,應達所屬年度全校專任教師開設課程之後標平均值, 且應分別合於下列規定 一、講師擬升任助理教授,須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教學服務成績優良,有相當於博 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助理教授擬升任副教授,須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教學服務成績優良,具有 價值之專門著作。 三、副教授擬升任教授,須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教學服務成績優良,具有價值之 專門著作。 四、升等教師之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前項所稱最近三年教師教學評鑑成績之計算,係依本校教學評鑑辦法第七條之規前項所稱最近三年教師教學評鑑成績之計算,係依本校教學評鑑辦法第七條之規 定,以最近三年內教師教學評鑑成績經加權計算定,以最近三年內教師教學評鑑成績經加權計算大學部必修科目每科加大學部必修科目每科加 0.5 分,大分,大 學部選修科目每科加學部選修科目每科加 0.3 分,超過總分以滿分計分,超過總分以滿分計後之平均值,達所屬年度全校專任後之平均值,達所屬年度全校專任 教師開設課程之後標平均值教師開設課程之後標平均值不含五位以上合開課程、服務學習及專題討論等課程不含五位以上合開課程、服務學習及專題討論等課程。。 第三條 升等教師在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未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升等教師在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未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 第四條 本學系教師升等初審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本學系教師升等初審 一、審查項目應包含教學、研究與服務等三項。其中研究成績佔百分之七十,教學 服務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二、教學服務成績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要點審計。 三、研究成績依校外論文著作審查結果審計。 四、審查之決議依以下規定為之; 一升等教師之三位校外學者專家審查著作成績皆達七十分,且平均達八十 分,且其中有二位審查成績達八十分,且其教學服務成績達八十分者應為通過 升等之決議。 二升等教師未達前項標準,但其著作成績及教學服務成績加權平均達七十分 者,應將外審結果通知各送審教師,並請升等教師至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列席說明。通過升等之決議以參加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 三升等教師之著作成績及教學服務成績加權平均未達七十分者應為未通過升 等之決議。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檢具左列各項文件 提請本學系系主任核轉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份。 二、教師升等資料表一份。 三、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資料表一份。 四、送審著作三份。具有計畫案、專利、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成果教師,得另填產具有計畫案、專利、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成果教師,得另填產 學合作績效表,列為參考資料隨同送審著作審查。學合作績效表,列為參考資料隨同送審著作審查。 前項著作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送審著作分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及參考著作以取得前一等級教師 資格後及送審生效資格後及送審生效前五年內發表發表完成者為限。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 師資格後及送審生效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生效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 師資格後及送審生效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師資格後及送審生效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二送審著作以已出版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者為限。 三送審著作不得為中小學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 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等。 四用外國文字撰寫之代表著作或論文,必須附加中文摘要。 五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以書面說明該著作何部份為升等教師之貢獻,並 須由合著人簽章證明。 六所送審著作之性質,應與其任教科目相同。 七除以上規定外,送審著作亦須符合本學系「教師升等論文著作審查要點」之 相關規定。 前項「教師升等論文著作審查要點」另訂定之。 第七條 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依本學系教師升等論文著作審查要 點之規定完成初審之論文著作計點作業。論文著作計點通過之升等教師資料應即提 請學院核轉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論文著作之計點作業。 第八條 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依校外論文著作審查結果及升等教師資料於每年三月一日 前完成初審。 前項初審結果應由主任委員於一週內以書面通知升等教師本人。 第九條 獲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之升等教師資料應即提請學院核轉院教師評審委 員會辦理複審。 第十條 未獲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之升等教師,其本人若不服初審結果,得於接 獲初審結果書面通知後一週內向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覆。 第十一條本學系教師以學位申請升等者,準用新聘辦法辦理。九十七學年度起新進專任教師九十七學年度起新進專任教師 之升等通過年限,依據本校促進新進教師升等辦法辦理。之升等通過年限,依據本校促進新進教師升等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學系系務會議通過,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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