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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評鑑辦法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教師評鑑辦法 94.01.06 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94.03.10 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94.03.31 院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94.07.22 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98.04.30 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辦法名稱及條文 98.06.02 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98.06.16 院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98.07.28 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提升教師教 學、研究與服務水準,特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四條訂定教師評鑑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支薪之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每任滿五年均應接受評鑑。新聘專任教師於到 本校服務第四年第一學期接受評鑑。 第三條 一、凡本學系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校服務期間得免辦理評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三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四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 五曾獲本校終身特聘教授者。 六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並認真教學者。 七曾獲國科會甲種補助(含國科會計畫主持費,一年至多採計一次)累積十 二次以上,並認真教學者。 八十年內平均每年獲得三百萬元以上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經費含研發 成果技術授權權利金及衍生權益金,並有具體研發成果與認真教學者。 二、凡本學系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五年內得免辦理評鑑 一最近五年內曾獲得本校優良教師一次以上者。 二最近五年內主持國科會研究計畫三次以上,並認真教學者。 三最近五年內曾獲政府機構金額達五百萬元以上之研究計畫或規劃案且擔 任主持人不含共同或協同主持人,並認真教學者。 四曾獲其他教學、研究、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各系級單位向院級單 位及校方報准免辦評鑑者。 第四條 評鑑項目及標準 本學系評鑑項目分為教學表現、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著作發表及輔導與服務表現 等四項。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評鑑總分七十分以上視為通過,所有評鑑項目計分以每 次受評之前五年新進教師前三年內成果為準。 一、教學表現專任教師給予基本分數十分。五年新進教師三年內學期平均授課 鐘點數與本校聘書規定97學年度起新進教師依本校促進教師升等 辦法第三條規定之鐘點數比較,平均每不足一鐘點扣一分,每超 過一鐘點加四分;若授課鐘點數不足,則可以指導研究生數作為加 分,至多加至基本分數十分;若已達授課鐘點數,則不再採記指導 研究生數作為加分。每開授一門必修課程 (專題討論不計) 加二分。 每一課程有自編教材者加三分。學生反映佔十分,並將授課評分區 分為大學部及研究所等二大部份分開評比,五年新進教師三年內 教學評鑑之課程總平均值 4.5 分以上者給予十分,4.0~4.5 分者給 予八分,3.5~4.0 分者給予六分,3.0~3.5 分者給予五分,3.0 分以 下者給予一分。受評前五年新進教師三年內曾獲學院級教學優秀 教師者加十分。五年新進教師三年內曾帶領學生參加校級以上競 賽獲獎者,由本學系教評會給予評分,校內競賽每項至多加二分, 校外競賽每項至多加五分。 二、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承接國家科學委員會或政府機關計畫並擔任主持人者, 每件計畫給予八分,受評前五年新進教師三年計畫總 金額每超過一百萬給予四分。承接其它計畫,每件計畫 給予四分,受評前五年新進教師三年總金額每超過三 十萬給予一分。指導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畫者, 每件計畫給予四分。計畫列一位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 持人)者,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之比 例為 53;列二位共同主持人 (或協同主持人) 以上者, 主持人與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之比例為 11; 或從其約定之比例;惟總和不得超過該項計畫之原始給 分。 三、著作發表包含學術著作、專利或對產業之技術移轉。SCI 或 SSCI 論文每篇 以十分計。EI 論文、專利或專書(翻譯除外)每件以五分計。具嚴 格審查制度之其他期刊,每篇以三分計,每年累計最高採計六分; 研討會論文或報告每篇以一分計,每年累計最高採計三分。著作發 表非第一作者或責任作者分數減半。以上著作發表以受評之前五年 新進教師三年內成果累計之。研發成果對產業之技術移轉具本校 證明者每件十分。 四、輔導與服務表現由本學系教評會,依據教師出席會議情形、服務表現及到校 狀況給予評分,最高以十分計,另外受評五年新進教師三 年內有下列事項者,應給予加分。 (一)對系務推展有具體貢獻者,由系教評會推薦,送院評 鑑小組審核通過者予以加分,該項至多加十分。 (二)代表本學系出任院級或校級各項委員會委員或代 表,並有出席會議達三分之二者,每項每年加一分。 (三)擔任國內外各學術期刊之編輯委員,並檢具證明文件 者,每項服務加二分。 (四)獲聘為政府各級機關之諮詢委員或專家,並檢具證明 文件者,每項服務加二分。 (五)擔任國內外各學(協)會之理事長、總幹事或秘書長, 並檢具證明文件者,每項服務加四分。 (六)擔任本校一級主管一年以上者,每項服務加四分;擔 任本校二級主管一年以上者,每項服務加二分。 (七)擔任大學部導師達一年者,每項服務加一分,該項至 多加二分。 (八)曾獲校級優良導師者加五分。 (九)其他各種有益校譽之具體校外服務事蹟,並檢具證明 文件者,送院評鑑小組審核通過者,每項服務最多加 二分。 以上四項之配分由各受評鑑老師依下列各項目上、下限之規定自行調配,總 計為一百分。 教學表現3550 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1030 著作發表1040 輔導與服務表現1030 (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與著作發表配分總和至少三十分) 第五條 本學系教師評鑑每學年辦理一次,其時程及程序如下 一、受評教師應備齊教學、研究、著作及服務等相關資料,於每年十月底前提送 系教評會審核,逾期不予受理,並視為該次評鑑未通過。 二、系教評會就受評教師提送之資料查核確認,並就教師出席會議情形、服務表 現及到校狀況給予評分後,於十一月底前送請學院評鑑小組審議。 第六條 評鑑結果 一、經評鑑通過並表現特優之教師,得報請學校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獎勵。 二、評鑑未通過者,次一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不得依據本校 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規定,申請講學、進修、研究,不得申請休假 研究及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及行政主管,且必須提出改善計畫,並於二年內 辦理再評鑑。再評鑑通過者,於次學年解除因評鑑未通過所受之限制。 三、再評鑑未通過者,應送請各級教評會決議不續聘或資遣。 四、凡最近一次評鑑未通過之專任教師不得提出升等。 第七條 專任教師因懷孕、分娩、育嬰或突遭重大變故者,得於評鑑前檢具相關證明,經 所屬單位、院及校核准延後辦理評鑑,但至多不得超過二年。 專任教師因休假研究、借調他機關學校服務者,得於評鑑前檢具相關證明,經所 屬單位、院及校核准延後辦理評鑑,但至多不得超過原核准休假研究、借調期限。 第八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報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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