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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博士暨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博士暨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中華民國92.09.04 系務會議增訂 中華民國93.04.22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06.15 94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05.10 95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研究生之修課規定如下 一、博士班學生須修滿研究所課程18學分、「博士論文」6學分、及 4學期專題討論,且畢業當 學期必修「博士論文」3學分。 二、碩士班學生須修滿研究所課程24學分、「碩士論文」6學分、及每學期專題討論(至多四學 期),且畢業當學期必修「碩士論文」3學分。申請修讀學、碩士五年一貫學程經招生委員 會審查合格之學生,於四年級上學期起適用此規定。 三、各教學研究小組得視教學研究需要,得另訂研究生修業要點,並送系務會議核備。 第二條 研究所新生須於第一學期結束前決定指導教授,並填報『指導教授同意書』。指導教授有異動 者,亦應填報。逾期未決定者將被取消助學金補助。 第三條 研究生需修業滿一年後才能申請轉組,由系主任會同指導教授及相關教學小組召集人討論決定。 第四條 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不含轉組,由該教學小組召集人召集相關人士討論決定。 第五條 研究生未決定指導教授前,由各教學小組召集人督導該生之修課含選課單簽名,選定指導教授 後改由指導教授負責。 第六條 本系依『國立台灣海洋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核發研究生助學金,惟該 生須協助教學、行政或研究工作。工作不力或因故輟學離校者,系所得停發該助學金。 第七條 研究生必須接受安全衛生講習及訓練,依規定執行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並接受臨時之安全防 護編制。 第八條 碩士班一般生需於修業第二及第三學期於〝專題討論〞課程分別報告研究構想及研究進度。在 職生可延後一年報告。 第九條 碩士班在職生申請轉成一般生,由系主任會同指導教授同意決定,且可於核准後的下一學期開 始核發研究生助學金。 第十條 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之申請以及論文考試時間,依據學校行事曆之規定行事。而論文考 試則依『國立台灣海洋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第十一條 碩士生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並完成本所及學校規定之相關程序後,始能取得碩士學位。博士 學位之取得另由本學系『博士班研究生攻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之。 第十二條 研究生除依學校『離校手續單』辦理畢業離校外,另須完成指導教授指定之交接事項。 第十三條 研究生修課必須經指導教授簽字同意後,送系辦公室存查,此將做為畢業審查依據。 第十四條 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前必須撰寫可發表於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之論文初稿,並經指導教授同意 後,始得畢業。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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