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洋大学工学院机械与机电工程学系(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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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實施要點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提聘資格認定標準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0年5月31日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2月19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本系已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1日奉準改隸工學院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0 日院務會議通過核備 97.03.27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係依據『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第六條第二款與第三款訂 定之。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 研究外,另依下列規定辦理提聘資格認定 (一)曾任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得聘為委員。 (二)若為下列之一者,則應檢具其相關學經歷及最近五年內學術及特殊成就資料,由本 學系博士學位考試資格及考試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 1.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2.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3.屬於稀有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了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 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曾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合乎下列情形經本系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通過者 1.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2.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四)本系之兼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 四、本系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及考試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由系主任召集相關專長之專任 教師組成之。 五、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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