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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新聘教師及助教辦法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1 日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25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學系新聘教師,除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施行細則暨 本校新聘教師及助教辦法之規定外,係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擬新聘教師應檢附有關資料如下 一、 新聘教師申請案申請人個人資料表。 二、 新聘教師擬開課表。 三、 學經歷證件均影印本。 四、 著作含碩士、博士論文各一份。 五、 國外學歷查證函定型稿國內學歷者免填。 第三條 本學系新聘教師,須依據員額缺額情形、開課需求、以及未 來師資專長規劃需求為晉用之原則。 第四條 本學系各教學小組擬新聘教師,須於預定聘任前八個月向學校提出員 額申請,奉准後,辦理遴選或公開甄選適合師資,並檢附有關資料,提經本學系 之「新聘教師遴選委員會」審議, 「新聘教師遴選委員會」之成員應具教授資格, 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且單位外相關領域委員至少佔三分一以上,委員組成人 選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 本學系各教學小組因特殊原因,需臨時增聘專(兼)任教師,得經各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核同意後辦理教師聘任事宜。 第五條 本學系新聘教師遴選委員會應將審議結果送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別對 擬新聘教師正備取二人選進行審查。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擬聘任之案件後,系主任應檢附上述第二條規定有關文 件,簽請學院院長辦理。 第六條 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擬聘教師案件,由系主任檢附本 校新聘教師及助教辦法所規定之有關文件送請院教評會審議。 第七條 本學系之專案助教應於聘任前兩個月,由系主任遴選,經系務會議審 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任期以兩年為原則,最長以五年為限。本校教 師以學位申請改聘者,依本辦法新聘之程序辦理。 新聘兼任教師均比照新聘專任教師三級三審之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系系務會議,並送請院教評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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