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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博士班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工學院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博士班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第 2 次系務會議增訂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0 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3.27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高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與專業學養,依據「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博士班學位 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研究生入學後,需於第一學期內,提出論文大綱,並由督導委員會審核評定及協助論文 研究。 三、督導委員會委員人數至少三人,由指導教授推薦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組成,經系學術 委員會審核通過後聘請之。惟指導教授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半數。 四、研究生修滿六學分,並提出論文研究計畫大綱及基本內容,經督導委員會同意,得申請 資格考試。 五、資格考試之進行由資格考核委員會辦理之。 六、資格考核委員會之組成,悉依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督導 委員會委員為當然資格考核委員,其餘委員應經系學術委員會審核通過。 七、資格考試為口試,口試資格考之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邀請校內外教授或副教授 59 人三 分之一以上校外人士組成口試委員會,就學位論文相關內容進行口試。 八、口試經考核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通過,始為合格。 九、資格考試須在入學後六學期內不含休學通過,資格考試至多可考二次,二次均不通過者 應予退學。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送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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